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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模板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

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

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下面xx 给大家带来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

( 一) 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

位任何职务 ) ,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 二) 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 三) 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

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

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

源,如“被不起人××× 一案,由本院依法。”

如果是上人民察院移交起的或者因判管的

更由同法院移送起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

源,如“被不起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

,×××人民察院交由本院起”或“被不起

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人

民察院提起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至

本院起⋯⋯” 。

( 四) 案件事情况

根据《刑事法》第 140 条第 4 款和第 142 条第 1 款、

第 2 款作出的三种不起,分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法》第15 条定决定不起的,要写明案件事及刑事法第15 条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法》第140 条第 4 款决定不起的,要写明充仍然据不足,不符合起

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法》第142 条第 2 款的定不起的,要写明案件事和定“犯罪情微,依

刑法定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的根据。

( 五) 不起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

本院,⋯⋯( 以下用准确精言概述行性,

情,危害果,法律任。如果是《刑事法》第142条第 2 款定不起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 如被不起人的行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

定 ) ,并写明犯罪情微,依刑法定不需要判刑或

免除刑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142条第 2 款的定,决定×××不起。

( 六) 告知事

于根据《刑事法》第 142 条第 2 款定不起的,

被不起人如果不服不起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7

日以内向上一人民察院申,求提起公。被害人也可以不

申,直接向人民察院起。

年月日

( 院印 )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二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 年 6 月 11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

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

299 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 月18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 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 年 2 月 25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 年 10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

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

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

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 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

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

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

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

年三月十五日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三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决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

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

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

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19××年×月×日晚 12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 已起诉 ) 、朱×× ( 已

起诉 ) 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

喝白酒3 斤,应付人民币790 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

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 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

敢言。次日凌晨 1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

××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

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

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

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 3 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

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

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

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

到包跪下叩头求饶。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在卷证实。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

×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

次劝阻的行为; 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

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1 款以及第 140 条第 1 款、第 2 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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