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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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解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解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一、核实工作的目的要明确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6号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核实工作与详查工作的区别详查工作是对经普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区(床)做出是否有工业价值的评价,为能否进行勘探或矿山总体规划提供依据。

核实工作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核实报告要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核实工作的实质是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三、核实工作的重点1、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

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2、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

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算资源量。

3、对于改变矿床工业指标或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改变开采对象、改变矿产工业用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并对照相应矿种的行业标准确定勘查程度,估算资源储量。

已生产矿山,要按原工业指标和新工业指标分别估算资源储量,列出变化、消长关系。

4、开采技术条件的评价应将矿床开采后开采技术条件发生的变化作为工作重点。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各类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必须遵循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相关国标、规范与各项规定,执行中不能超越,也不能降低要求,否则都属质量低劣。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各类勘查(核实)报告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或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后,才算完成任务,如何符合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正是今天要交流的内容。

对一份勘查(核实)报告,作为一个评估师最为关心的问题,正是报告编制人员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

我国自建立部、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简称:(评审中心)》以来,组织评审各类勘查(核实)报告,促使地勘行业和矿山企业执行国标、规范、规定,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现行国标、固体矿产勘查总则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各类矿产行业标准、规范、各项规定,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现仅对勘查(核实)报告在编制中,应该着重注意并解决处理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部份关于报告类型及报告名称方面一、关于报告的分类问题(一)勘查类1、勘查报告:在获得探矿权以后,分别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提交:预查地质工作总结(或报告);普查、详查、勘探(普终、详终)报告。

2、补充勘查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在原采矿区范围边沿或深部,分别按照详查或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二)核实类1、核实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因资源储量整合、转让、拍卖或为了查明保有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一定的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2、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对重要工程、水体、建筑物压覆,禁止开采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一定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储量核实规范

储量核实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储量核实报告编制的有关问题

储量核实报告编制的有关问题

10.资源储量计算
• 资源储量计算是计算保有资源储量,可以通过 两种方法进行计算:一是直接计算保有资源储 量,二是通过计算采出的资源储量得出保有的 资源储量。 • 储量计算范围及工业指标:叙述资源储量计算 范围、计算边界及垂深。说明工业指标的取值 及确定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核实采用的工业 指标与原地质报告采用的指标一致 ,但如原指 标不合理,可以改变,但要说明原因;采用原 指标要附指标的批准文件(附件)。
3. 在报告任务中要明确所核实储量的截止 时间。 4. 在自然地理部分要说明周围矿山开采对 本区生产开采的影响程度。 5. 以往地质勘查工作中要按时间先后简述 本矿区以往进行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情 况,包括工作的单位、工作时间、所选 用的勘查方法及手段、投入的主要工作 量(附表)等。
6.对矿山建设所利用的勘查报告(本次核实作为 核实依据的报告)要详细说明报告提交的储量 和报告的审批情况,包括批准机关、时间、文 件、批准储量,其批准文件要作为报告附件。 如果核实区仅为原勘查报告的一部分,要对本 次核实区内原报告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提交的 储量进行分割。 7. 对矿山生产过程中补做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及 成果要进行说明(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质量汇 总表)并作为储量核实的依据。
• 储量计算方法及计算参数原则上采用原 批准储量报告的有关参数,如有变化, 应说明理由。 • 储量计算结果和可利用共、伴生矿产的 资源储量,以评审基准日为准。要附分 级别、分矿体(层)煤矿并要分煤种、 分水平的资源储量汇总表(插表)。
11.在储量计算一章中,要有专门一节说明资源储 量变化情况。 • 列出本次资源储量核实范围内资源储量增减变 化情况(插表)。 • 以批准的原地质报告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对井 田范围内的历次储量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包 括矿界变动、已采出的等)。 • 如原地质报告范围与本次核实范围不一致,要 首先计算原报告在本次核实范围内储量。 • 如采矿权范围中间有变化,要说明并附变化依 据文件(附件)。 • 核实结果与上报的上年未资源储量数进行对比。 • 若储量数字发生较大变化的,要说明变化原因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储量核实规范

储量核实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储量核实报告

储量核实报告

储量核实报告是指对某种资源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确核实的一项工作。

在能源领域,主要是指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储量的核实。

这项工作对于油气勘探公司、储量评估机构等相关企业和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储量的实际情况,这对于制定未来的开发计划和产业规划至关重要,也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

首先,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储量范围、地质特征、采收率、采掘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

这些数据能够为企业、机构和投资人提供准确的储量情况,帮助他们做出清晰、明确的决策,特别是在制定开发方案和行业规划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也为企业、机构和投资者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使他们可以更好的了解资源勘探和开采的风险因素, 在业务、投资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地质、工程等专业工作,因此需要由专业的评估团队进行编制。

核实报告最终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是与组成评估团队的专业人员、所使用的技术和评估方法等有关系的。

因此,企业和机构在选择评估团队时,不仅要考虑到填报储量评估表的过程,还要考虑到评估结果的信誉、专业性以及实用性等方面。

最好选用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团队,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最后,还需要得到当地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认可。

这是企业、机构和投资者在进行业务和投资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政府部门需要考虑相关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和地方基础设施等因素,以确保资源开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大的限制。

因此,在进行储量核实评估的同时,也必须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总之,对于企业、机构、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如此可靠准确的资料非常关键,能够为业务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执行的主要工作,需要专业的评估团队,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认可,以确保核实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26号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臵、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臵、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1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txt∞-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

真实的女孩不完美,完美的女孩不真实。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规范.

储量核实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材料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材料编写规定

∞-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

真实的女孩不完美,完美的女孩不真实。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X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与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X总如此》〔GB/T13908-2002〕国家标准与《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X》〔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X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展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与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根本原如此。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根本要求1.核实工作与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与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展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X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X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根底,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与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X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编好各类《矿产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的金钥匙

编好各类《矿产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的金钥匙

编好各类《矿产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的金钥匙第一篇:编好各类《矿产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的金钥匙各类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及核实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必须遵循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相关国标、规范与各项规定,执行中不能超越,也不能降低要求,否则都属质量低劣。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各类勘查(核实)报告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或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后,才算完成任务,如何符合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正是今天要交流的内容。

对一份勘查(核实)报告,作为一个评估师最为关心的问题,正是报告编制人员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

我国自建立部、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简称:(评审中心)》以来,组织评审各类勘查(核实)报告,促使地勘行业和矿山企业执行国标、规范、规定,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现行国标、固体矿产勘查总则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各类矿产行业标准、规范、各项规定,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现仅对勘查(核实)报告在编制中,应该着重注意并解决处理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部份关于报告类型及报告名称方面一、关于报告的分类问题(一)勘查类1、勘查报告:在获得探矿权以后,分别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提交:预查地质工作总结(或报告);普查、详查、勘探(普终、详终)报告。

2、补充勘查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在原采矿区范围边沿或深部,分别按照详查或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二)核实类1、核实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因资源储量整合、转让、拍卖或为了查明保有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一定的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2、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对重要工程、水体、建筑物压覆,禁止开采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一定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3、矿区资源储量分割报告:前期的完整矿区被分割成几个小矿区。

(三)矿山生产勘探报告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经生产探矿加密控制,(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核实作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txt∞-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

真实的女孩不完美,完美的女孩不真实。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

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有关问题

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有关问题

储量报告评审备案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若干问题按照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可大体分为:①地质勘查类报告(持勘查证),②小小矿资源储量报告(持采矿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③储量核实报告(持采矿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④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⑤矿山闭坑报告(采矿证)五类。

这五类报告在备案检查中,检查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下面,就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强调明确,希望能给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明确报告评审的程序1.报告评审程序报告送评审中心→中心审查→根据评估师专业随机安排评估师初审报告→评估师反馈评审中心组织交换意见→初步修改后评估师审阅确定上会→召开评审会会审→按会审意见修改→评估师审定→评审中心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送厅备案。

2.报告送审必须资料必须的资料:按评审中心的要求报送。

另按照厅发78号文要求,须有4个方面的承诺书,没出具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3.评审中的矿业权问题按照规定,提交储量必须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范围内,但在报告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有的使用过期的矿证,更多的是表现在勘查登记的时间晚于开始勘查的日期。

对于矿业权范围外局部有储量的,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但矿业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范围外没有设置矿业权的,可以纳入评审范围,但储量要单独列出。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目前矿业权已灭失的,将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登记机关下达委托书编写报告的,必须依据委托书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评审。

总之,评审中心所审查的一切报告必须有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的行政许可依据,且必须在其划定的范围内,否则均不能受理。

以上五类储量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以评审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送审。

二、备案的具体做法按照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处在接到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后,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后,退回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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