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范本正式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08年5月,袁光荣将位于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上北洲的一幢旧房子承包给温炳光承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程采取旧房由温炳光负责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温炳光所有,工具自带。
事后,温炳光雇佣了包括吴祥寿在内的四人做工。
2008年5月18日,在做工的过程中,吴祥寿不慎被即将要拆除的旧墙压倒,造成下身瘫痪的严重后果,而且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事发后袁光荣、温炳光对双方与吴祥寿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发生争执,互相推脱责任,无奈,吴家人一纸诉状将双方告上法庭。
分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吴祥寿与袁光荣是雇佣关系,对吴祥寿的伤应当由袁光荣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吴祥寿与袁光荣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袁光荣仅与温炳光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而吴祥寿与温炳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要界定本案中袁光荣、吴祥寿与温炳光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涵义。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规定,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篇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以最近发生的一宗案例为例,我们来深入探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位技术工程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工程师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突然解除了与该工程师的合同,并拒绝支付其工资。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工程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和相关赔偿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劳动关系性质的争议,即该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享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是指独立个体或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工作的内容和报酬,但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而委托人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完成特定的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有约定,但承揽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1. 独立性和自主性: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的指导和管理权,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不能对承揽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指导。
在该案例中,公司是否有权对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点之一。
2. 劳动力和劳务提供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
在该案例中,工程师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还是仅仅是为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务需进一步审查。
3. 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一般是按照时薪或月薪等固定方式支付,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质量来支付。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当事⼈基于完成⼀定⼯作未内容产⽣的法律关系。
那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定的⼯作并交付⼯作成果,定作⼈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在定作⼈与承揽⼈之间所产⽣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作中也具有相对的⼯作⾃主性和独⽴性,有的定作⼈也会对承揽⼈的⼯作作出具体的指⽰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者,可以从以下⼏个⽅⾯分析:⑴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作安排没有⾃主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
⽽承揽关系中,定作⼈与承揽⼈地位平等,承揽⼈的劳动是⼀种独⽴劳动,承揽⼈对如何安排⼯作有⾃主权,定作⼈⽆权⼲预。
⑵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般是由雇主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承揽关系中,定作⼈仅要求承揽⼈提供⼀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还是以完成⼀次性⼯作成果为⽬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承揽关系中则是以⼀次性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资⼀般是计时⼯资,定期给付。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之间存在控制、⽀配从属关系,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系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订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意义在于律师实务中存在一些边际案件,不易区分。
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应深入探讨两者的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应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性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这些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在学理称为“控制标准”,第二、三、四这3个标准称为“契约形态标准”,第五个标准称为“组织标准”。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夏雨#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摘要)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有着不一样的法律定义和特征*但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二者之间往往容易发生混淆+本文根据对金桥花园一案的分析*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和甄别方式作一浅析+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劳动,损失赔偿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1文章编号)&$2/3%245#%’’$(’&3’’/’3’/一6问题提出案情)原告骆玉芳6刘金凤6刘兴清6贾三玉诉被告张开福6李玉芝一案)被告方有一空调因搬新房需要从旧房转移至新房重新安装*故通过原购买空调的商家找安装人员*该商家介绍张晓彬为被告安装空调+张晓彬在主动与被告联系并谈好价钱为2’元后*就自己联系无安装空调上岗证的#原告骆玉芳之夫6刘金凤之父6刘兴清6贾三玉之子(刘宗明*然后二人自带工具和其他装备于%’’7年&&月&%号一起前往被告家+该二人一起将被告&04匹的奥克斯空调从原住房移安到金桥花园$栋5楼%5号住房内+张晓彬和刘宗明在先安好空调内机后*在安装外机的过程中*刘宗明拴好自带的安全绳下到外阳台安装外机时*安全绳的另一头未予固定*而由张晓彬用手拉住*张晓彬又将空调用绳向下放时*因绳子断裂*在混乱中致刘宗明与空调机一起从5楼坠落地上*至刘宗明当场死亡+事故后数日*张晓彬逃脱刘宗明家人的看管*潜逃至今*不知下落+裁判要点)%’’4年&月2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游仙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刘宗明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劳动服务关系+死者刘宗明是在为被告移安空调机劳动过程中不慎从5楼坠落地上而死亡*作为被告与死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劳动服务关系*被告既是雇主又是受益人应依法对被雇佣人的人身安全承担民事责任*而死者刘宗明忽视安全*在从事高空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未将保险绳的另一头固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告对雇请的空调机安装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前没有审查其是否有上岗证和是否受买空调机单位的指派接受安装空调*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判定被告承担7’8的民事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所请求的金额的7’8即/’5&’元人民币+争执焦点)死者与被告之间成立的到底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9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完全不同+二6雇佣合同的界定#一(雇佣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雇佣合同英文称之为:;<=>?;:?@A B<C?B*即罗马法典的佣工契约*传统上称为雇主和雇工的合同*现在称之为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虽然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6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但其它大陆法系一般对雇佣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例如D法国民法典E*D德国民法典E*D中华民国民法典E#现台湾地区(+另外*英美法系的其它的成文法对雇佣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实际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E中*曾专设雇佣合同一章*但是在最后通过的D合同法E中却删掉这一章+对此*梁慧星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评论)F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佣合同一章被删掉*是最令人惋惜的G+现在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又再对雇佣合同专门设一章*该草案合同编第&4章第/’&条规定)F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G #二(雇佣合同的特征根据各国关于雇佣合同的不同定义和我国司法实务所根据的法理来看*雇佣合同所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6主体的特殊性和从属性+雇佣合同的主体除了法人6社会团体外*主要是自然人*且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6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化的劳动关系+/6合同规定的自主性+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具有较大的自主协商的余地#除非雇佣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的解除$支付工资的形式等%&$合同形式的随意性%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雇佣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工的生产$劳动条件是由雇主提供的#并由雇主安排#指挥主导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因而实行无过错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工的民事权益#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但现实生活中#雇佣合同易与承揽合同等发生混淆%但确定一个雇佣合同的主要标准是(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雇佣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成的雇佣合同#则看是否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最关键的是看雇主是否指挥和控制雇员的行为%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雇主享有对雇员发号施令的权力#并且这种命令和指导是关于这些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或指导的话#则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英美法系对此的界定标准较为具体和综合#包括(报酬的给付是以工作时间还是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工作时间$地点$进度是否由劳务提供者自己制定)工作的工具$设备由谁提供#发放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主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该认定方式也被中国法律界作为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界定雇佣合同的标准%通过以上关于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法律特征及界定方式的表述看#金桥花园案中的移装空调根本不属于雇佣合同#因为(*$死者所提供的劳务并不是按时计件的#而是以交付把空调安装好这一劳动成果的%+$被告方对死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即被告方对死者的劳动过程中既无指导和控制之实#也不提供劳动所需的工具%,$被告方和死者商定的报酬给付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而不是按时给付%因而综合以上的因素#金桥花园案中空调移机完全不属于雇佣合同的范围%三$承揽合同的界定-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承揽合同是较为古老的合同种类#出现于手工业发达的中世纪#罗马法将承揽关系纳入租赁合同范畴中%依罗马法的分类#租赁分为物的租赁$劳务租赁$工作物租赁%前二者分别为现代法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和雇佣合同#而工作物租赁是指承揽人应制作人要求从事工作#完成指定工作成果的合同%/法国民法典0就沿用了罗马法的体例#将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在租赁契约之中#该法*1**条就规定#为完成一定工程的合同为租赁%直至/德国民法典0#承揽才脱离租赁#成为典型合同%/德国民法典0第2,*条规定(-*.根承揽合同#承揽人负有完成所许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负有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义务%-+.承揽契约的标的#得为制作或变更的物体或另一件通过劳动或劳务给付而产生的成果#后来的/意大利民法典0*2’’条规定(承揽是指一方以必要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其经营风险#交付成果或提供服务从而获得金钱对价的契约%-二.承揽合同的特征我国的/合同法0就借鉴了大陆法系关于承揽合同的惯例规定#并承袭了原来立法和理论模式#设计了承揽合同的规则%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承揽人通过其劳动完成的工作成果#即定作人最后获得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劳动成果#而非承揽人工作的过程和劳务本身#这是与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承揽人应行自承担风险损失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技术$设备$能力等等配合条件和承揽人能够完成的工作来选择承揽人#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工作条件和技能#而非一般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定作人所最终需要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应承担取得该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对标的往往具有特定的要求#承揽人必须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这决定了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上具有特殊性的工作成果%此外#承揽合同还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四$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方式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给付劳务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给付劳动者#侧重于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以给付劳务为手段#取得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为目的%+$选择相对方的条件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雇员则是以劳动报酬为选择标准%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择承揽方是根据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作为选择标准%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并获得预期利益来订立合同%,$双方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相对于雇主处于被指挥$被掌控的从属地位#受雇人的一切活动须以雇主的同意和指示为准%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相对于定作人处于独立的平等地位#承揽人对工作安排享有完全自主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报酬给付方式与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一经确定#则以时间的延续而获得#在单位时间内的报酬是相对稳定的#不会有亏损危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承揽的技能$生产规模或原材料价格等多面因素确定#其报酬是以完成的成果为标准#一次性给付%’$风险承担式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是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导致的损失#均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根本不涉及定作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是否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性质的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物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雇佣合同#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此判断标准#在金桥花园案中被告与死者刘宗明等二人协商达成口头劳动协议后#即站在一旁根本未参与空调的安装#而原告二人利用自带的工具#拆除空调并转运至金桥花园#再行安装#不受被告的控制和支配$且双方约定空调安装完毕后#被告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人劳动报酬/0元#这是一次性劳动#且该劳动并非被告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0条规定’1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此被告方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结语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对金桥花园案的判决与法无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错误$鉴于现在社会对农村劳动力的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和缺失#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手段的欠缺#法院可以在死者家属和被告之间进行调解#出于道义和社会公平的角度让被告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但是该补偿并不是建立在违法或违约的基础之上的$参考文献’3(4江平主编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7758(709(7(53+4魏振瀛主编5民法364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00+年版#8-7-9-7.53,4黄越钦5劳动法新论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0,年版#8(,,53-4寇志新5民法学3645陕西人民出版社#(77:年版# 8:,,5收稿日期’+00.9(+90/作者简介’夏雨;(7/09<#男#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0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组织变革==现代组织发展的推动力张媛(#夏颖+;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000<摘要’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组织面临着一种复杂)动态的多变性$一个组织要想更好地发展和壮大自己#就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目标)结构形式#以获得生存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组织变革是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永恒主题#只有随着外界环境不断进行变革的组织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变革和变革管理#实现真正意义的变革$为此#笔者通过对组织变革理论的阐述#分析了影响组织变革的因素)以及组织变革的动力和阻力#最后提出了当代组织变革的发展趋势$关键词’组织*变革*趋势中图分类号’?+/7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9+/.:;+00><0(900,+90,一)组织变革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科技信息技术的飞!"。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一、定义与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以换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为基础,通过支付薪金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雇佣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以完成特定工作或项目为目的,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承揽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专业性,涉及到承揽人的技能和责任、委托人的要求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二、实践意义
了解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比如,在招聘员工或租赁劳务时,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契约形式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还涉及到税收、社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双方来说,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和法律规定,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结论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通过了解两种合同的定义、特点和实践意义,可以有效地避免商业活动中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简述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
简述包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控制——巧用承揽合同,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装修房子、请人打扫卫生(家政服务)、搬家等许多与劳动相关的事务,一般我们会交给有工作经验或者专门从事这类服务的人去完成,而交给别人完成的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包给别人做,简称包工,法律上属于承揽关系;另一种是雇人做,简称雇工或者请工,法律上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对于哪一类业务接受服务者与提供服务者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直接划分或界定,这就导致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未签书面合同,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难以确定。
尽管理论上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分,但实践中二者界限较为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发包人(接受服务者)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外包属于承揽关系(包工),法官多半会以劳务关系(请工)裁决接受服务者承担大部分责任,以体现所谓“保护弱者”、“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等原则。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接受服务者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究竟有何种不同呢?《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经济合同法》,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其中将劳务合同纳入了承揽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在当时,劳务关系就属于承揽关系。
《合同法》出台后,才逐步将二者区别开来,承揽合同的外延不断缩小。
目前理论上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务接受者依约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通俗的说,劳务关系是请人干活,劳动者以劳务换报酬;而承揽关系则是把活包给别人干,劳动者是以劳动成果换报酬。
因此,对一般人而言,二者区别并不大。
但这区别不大的两种关系,接受服务者的法律责任差别却极大。
就承揽关系而言,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接受服务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完整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在民法中,⼈与⼈之间总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其实是有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作的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如果⼯作的⽬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作的⼿段,则为承揽。
2、⼈⾝依附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定的⼈⾝依附关系,雇员对于⼯作地点、⼯作时间、⼯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与承揽⼈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始⾄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承揽⼈对⼯作如何安排完全有⾃主决定权,定作⼈⽆权进⾏⼲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的价格结合相应的⾏业标准确定的。
报酬⼀经确定后,雇员⼀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的技能或⽣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且,承揽⼈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承担,必须亲⾃履⾏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可以将承揽的⼯作部分交给第三⼈完成,也可以与⼈合伙完成⼯作,还可以请帮⼿共同完成⼯作。
5、法律责任不同。
依《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
雇员损害赔偿适⽤⽆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损害是由不可抗⼒引起或由雇⼯故意⾏为造成,才可以免责。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由于它们不属于《 劳动法 》 2 第 条规定的 “ 用人单位”的范围,
因此 , 他们 的用 工行 为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险等方面做 了强制性规定 , 体现 了国家意志 , 劳动关 系兼具 国 故 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 而在雇用关 系中, 只要雇 主与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 系是极易混淆 的两个 概念。理论界一般 认为 ,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 关系发展而来 , 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 的
关系 ;雇佣关 系与劳动关 系二者规范 的对象均为劳务 的给付和
工作人员 的支配权 ,工作人员都是 为雇主或用人单位 的利益而
工作 , 但两者也有 区别 。
1 用工 主体不 同。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 ,提供劳 务的一方 .
18 经 法院在 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 时, 首先考虑适用劳 应
维普资讯
赵某是某城郊的一个建筑包工头 ,其既无施工 资质 又未经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 如此 , 即便 赵某常能接 到承 建当地农 民
私人住宅 的工程。 赵某 的施 工队由十几名相对稳定的工人组成 , 这些工人按月领取 工资 。 赵某在承建 某处 私人住宅工程 时 ( 包工
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 位, 包括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 家机关 、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6 条 第 3 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 “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案例
案例一:劳务合同【案情简介】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电焊工作。
双方约定,王师傅在工地上工作,报酬为200元/天。
后来,李工头将大棚棚头的焊接工程分包给王师傅,双方约定报酬为350元/个,干不好保底200元/天。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师傅的劳动工具由李工头提供,王师傅在用工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故认定王师傅与李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分析:本案中,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具体工作,报酬按天计算,且工作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符合劳务合同的特征。
案例二: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张屋主因房屋漏雨,委托张三找工人换瓦,相关事宜由张三安排照看。
张三联系李四,要求其找人换瓦,报酬按大工200元/天、小工120元/天计算。
李四邀约组织李大伯等四人为张屋主安装树脂瓦,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从房顶坠落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屋主与李四等人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本案中,张屋主委托张三找人换瓦,李四组织李大伯等人完成工作,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
法院认定张屋主与李四等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小花雇佣小锅为其新房装修,承揽瓦工活部分。
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小锅将瓷砖、地砖粘贴好后,由其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约定的价款。
小锅在铺砖前的准备工作时,不慎从阳台坠落摔伤。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锅所从事的是房屋装修中的瓦工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专业的资质,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装修协议,装修材料、装修范围由小花确定。
分析:本案中,小花雇佣小锅进行装修,小锅按照小花的要求完成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资质,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案例1谷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谢某。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谢某对谷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谷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原告。
不幸的是,谢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他从架子上摔下来了。
到医院检查后,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1、此案中双方是什么关系?法院认为,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谷某、谢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证明算?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谢某)承担,定作人(谷某)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此案中,谢某在粉刷被告房屋时受伤,其关键点在于木架断裂。
具体到本案实际案情中,木架系谷某提供给谢某使用,而木架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谷某对谢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谢某作为具有一点专业技能的装修工人,在利用该木架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
而正是谢某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谢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对谢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谢某负主要责任,谷某负次要责任。
结合具体案情,由谢某承担本案损失的60%,谷某承担本案损失的40%。
案例2刘某在自家开办了一小型菜刀加工作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自2006年起,刘某雇请胡某某为其加工打磨菜刀,按件计算工资。
2012年9月3日,胡某某操作打磨机打磨菜刀时,砂轮突然爆裂,砂轮碎片致胡某某左股骨、左拇指、左膝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赔偿医药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20081元。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两种关系的案例。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分析两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以及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区分和处理。
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指以承揽合同为依据,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领取委托报酬。
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雇主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从法律角度来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性质区分承揽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后取得报酬,双方在工作完成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而雇佣关系则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雇主的安排和要求从事劳动,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3.法律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和完成时间,委托人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的权利,本身不承担过多的责任。
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包括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安排等。
二、承揽关系案例分析1.建筑工程承揽张先生是一名建筑承揽商,他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建筑承揽合同,承接了一栋多层住宅的建筑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工程,并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领取相应的报酬。
在工程进行中,由于遇到了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延期了一段时间,并且在验收时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2.装修工程承揽李女士是一名装修承揽商,她与一户业主签订了家庭装修承揽合同,承接了他们的家庭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需要按照业主的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装修,并且在工程完成后领取报酬。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文旨在详细介绍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商业和劳动法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但它们在性质、权利义务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二、定义和性质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一种劳动合同,由雇主与雇员之间订立,旨在规定雇主雇佣雇员提供劳动力,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雇佣合同中,雇主通常会对雇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一种商业合同,由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旨在规定承揽人承担特定任务或提供特定服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
在承揽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会明确规定任务的性质、范围、完成时间、报酬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权利义务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享有指导和监督雇员工作的权利,雇员则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
雇主还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护雇员的权益,如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通常只规定任务的结果和要求,而不涉及具体的工作方式和过程。
承揽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时完成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进行验收。
四、报酬和支付方式1. 雇佣合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按照约定支付雇员工资和福利。
工资通常以固定金额或按小时计算,并在约定的时间支付给雇员。
雇佣合同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报酬,如奖金、提成等。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承揽人报酬。
报酬可以是固定金额、按任务完成程度支付或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通常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委托人提出报酬要求。
五、法律适用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雇员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此外,雇佣合同还受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管辖。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受商业法律法规的保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关商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揽、租赁、雇佣三者的区别
承揽、租赁、雇佣三者的区别案情回放原告巫某某系被告京龙公司承建的“京龙·江水湾”工程工地的材料保管员,被告谢某某系该项目经理。
被告何某根据被告谢某某的要求提供一台无照徐工50型装载车在该工程施工,驾驶员朱某某由何某提供并由其支付报酬。
2008年12月8日,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被驾驶员朱某某驾驶该装载车作业时压伤致残。
伤愈后,原告以何某、京龙公司、谢某某为被告,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界定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或者是雇佣合同关系。
因为,这涉及被告何某是否承担责任,还涉及原告能否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
我个人认为,本案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承揽合同的归责规定,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谢某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对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本案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被告何某和京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决定京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或者说,京龙公司的被告资格是否适格,取决于其与何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
(一)何某与京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1、从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定概念看,何某与京龙公司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和租金,出租人的义务是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应,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则是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权利是收取租金。
再从第217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范本
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XXX公司,就原告提出的承揽与雇用关系纠纷一案,向贵庭提出辩护意见。
一、关于承揽与雇用关系的性质原告主张本案中存在承揽与雇用关系,应认定被告为原告的雇主。
但被告公司对原告的工作安排、薪酬支付等事项并未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而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首先,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明确指出原告为独立从业人员、不属于被告公司的固定人员,由此可见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没有建立雇佣关系。
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职责、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等安排并未具体约束,更符合承揽关系中独立事业主的特征。
此外,被告公司未要求原告遵守员工手册、参加培训等事项,也未提供社保、公积金等雇佣员工的相关福利和保障,这也进一步证明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因此,根据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本案中的关系更应被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证明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供了一份据称为劳动合同的文件作为证据。
然而,在该文件中,除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外,并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具体规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由此可见该文件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而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确实实是一份独立承揽合同,这也再次证明本案中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三、关于实际工作安排的证明被告公司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原告在工作中拥有高度的自主权,并未受到被告公司的雇佣关系制约。
首先,原告在工作中拥有自由支配的时间和地点。
被告公司提供了原告提交的工作计划表,显示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并不需要固定在公司的办公室工作。
这进一步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其次,被告公司提供了核实报销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工作中支出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这与正常的雇佣关系中由雇主支付劳动者的工作费用的情况相反,也再次佐证了本案中存在的承揽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OUR LOGO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
区分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
分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
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案情:
根据李某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其内容大致如下:“20xx年8月15日,大富豪酒店聘用李某在该店做临时工。
同年12月17日,李某在楼上往油罐里加油时,不慎从上滑下来,造成左股骨上殿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属在工作时受伤,因此,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
”对此,酒店不服,认为李某是医七一商场维修服务人员的名义到本酒店承揽电器维修服务工作,本酒店从照顾关系出发,才同意让其到本酒店从事电器维修工作。
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不慎从油罐顶上滑下,造成重伤,应后果自负,酒店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二、试比较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
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
甲公司因安装人员
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
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价:上下两个案情看上去很有相似之处,只不过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所述的这种情形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某案的情况则恰恰相反。
由此可见司法考试的试题多来源于日常生活!下面我们主要结合李某案来谈谈这其中的微妙之处。
三、对李某受伤案的分析:
1.如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佣合同关系。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李某受伤案中,根据劳动保障局提供的李某自述,自己20xx年8月14日本来在外地玩,后来酒店老板来电话,请他回去接酒店电器维修的活,每月600元,试用期一个月发300元。
李某答应后就回去找酒
店,到出事时已经为酒店干了3个月。
而且油罐里的废油也是老板自己买的,加油也是在老板的授意下进行的一项工作。
自己灌油时,酒店人员还帮他扶椅子。
综上,如果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佣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酒店也就得为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如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本案中,酒店称“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李某在自述中也提到为酒店输油泵维修时使用的是自带工具、自行维修。
如果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加油的行为就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具有独立作业的特点,那么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
揽合同关系。
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李某就得自认倒霉了。
四、结论:结合本案,比较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上面的材料我们不难看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在法庭上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而不主张承揽合同成立,才有可能获得意外伤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法律考试中心编,《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
导历年试题汇编及答案解析》(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11月第一版
2、某区20xx年行政复议案卷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