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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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社保办事处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加强目标管理,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确保集团公司的奋斗目标如期实现,结合社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养老保险费申报、征缴

工作内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与征缴。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申报征缴单》

1、每月3日前按规定填写《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申报征缴单》,按时向社保处申报。

2、申报征缴单所有项目不得空白;数字要清晰、准确,不得涂改,大小写要一致。

3、单位盖章,要盖缴费单位行政章,单位负责人、制表人要盖章。

4、《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申报征缴单》中的“缴费工资总额”、“本期职工人数”和“本期职工工资总额”与本单位上月劳资统计上报数一致;缴费人数为上月实际应缴费人数,本期缴费基数之和为本单位上月实际缴费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相加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本人全部工资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职工的,按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申报职工养老保险费时,要带本单位职工劳动工资报表;申报的职工人数和工资要与劳资统计报表相吻合。

(三)、参保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要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增加花名册》和《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花名册》。

1、《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增加花名册》:缴费人数当月发生增加的,要另附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增加花名册。花名册中的“增加原因”是指:新招工、学生分配、

军队转业、外单位调入、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其他。

2、《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花名册》:花名册中的“减少原因”是指:离退休、死亡、调动、正常解除合同、除名、开除、劳教、判刑、辞职、自动离职、其他。

(四)、《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增减变化汇总表》:是反映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以及增加变化汇总情况。表中数据库人数、其中在册人数、离退休人数、不在册保留帐户人数要与保险之星人数一致,要随申报征缴单上报。

(五)、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台帐和缴费记录台帐:要记录参保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养老保金的缴费数额。

二、养老保险金拨付

工作内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拨付。

工作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抚恤金、救济费;在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及享受抚恤金、救济费遗属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离退休人员和享受抚恤金、救济费遗属的管理台帐开支卡,内容包括:照片、指纹、居住地、待遇执行时间和标准、待遇增减变更依据等项目。

(一)、《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月报表》,要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报表中各项目人数要与该项支付费用相对应,各项费用随着人数的增减而变化。人数和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要报相应的附表。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开支汇总表》:汇总表要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月报表的合计金额相对应,数字要清晰、准确,不得涂改,大小写要一致。

(三)、离退休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要报《退休人员增加花名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花名册》,同时对保险之星数据库和离退休花名册数据库做相应的增减调整。

1、《退休人员增加花名册》:花名册中社会保险编号要准确,退休时间、执行养老金的金额和执行时间要与退休审批表上批准的退休时间、执行养老金的金额和执行时间为准。

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花名册》:花名册中社会保险编号要准确,死亡时间填写火化证上死亡时间,减少的养老金的数额要与养老金月报表中相关项目对应。

(四)、供养直系亲属发生增减变化时,报《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加花名册》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加花名册》。

1、《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加花名册》:花名册中“供养关系”,填写妻子、儿子、女儿等;“抚恤金、救济费金额”填写批准的金额;“领取供养时间”按停止领取养老金的月份执行。

2、《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加花名册》:花名册中“停止领取供养费原因”,填写病故或失去供养条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工作内容: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以及死亡后的遗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工作标准和要求:

合理使用养老保险金、杜绝冒领现象

1、建立死亡报告制度。对在集团公司内或本单位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及享受抚恤、救济待遇的遗属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工作单位社保办事处报告;异地居住的,其亲属要在10日内向死亡者原工作单位社保办事处报告;原工作单位社保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减人员及待遇,并计算、申报办理丧葬补助等项费用手续。各单位社保办事处要公布和建立举报电话。

2、建立离退休人员遗属领取待遇认证登记表。

3、定期进行领取资格核查。方法和时间要求:

①、凡在矿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每季度到原工作单位社保办事处办理一次复核手续,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的1~10日。

②、凡在矿区以外的邯郸、邢台、安阳地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每半年到原工作单位社保办事处办理一次复核手续,时间为每年6月、12月的1~10日;3月、9月邮寄照片或指纹复核。

③、在上述地区范围以外居住的人员,每年到原工作单位社保办事处办理一次复核手续,时间为每年12月的1~10日;3月、6月、12月的1~10日;3月、9月邮寄照片或指纹复核。

④、未按规定时间到原工作单位复核或未按要求提供(办理)领取资格证明(手续)的,社保办事处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和遗属待遇,待确认生存或死亡后,

可恢复其保险待遇或上报减员。

⑤、要建立家访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离退休人员和享受抚恤、救济待遇的遗属进行加访和慰问。

四、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

工作内容:办理职工退休、死亡、农民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一次性清算或结算个人帐户。

工资标准和要求:

1、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享受定期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一式三份);

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片》;

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④、“中人”需提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表》;

⑤、职工档案.

⑥、单位将职工以上资料报社保处审核后,报省审核并为其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

⑦、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帐户

2、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定居,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一式三份);

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片》;

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④、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定居国家(地区)永久定居证明;

⑤、《解除劳动合同书》;

⑥、单位将职工以上资料报社保处审核后,报省审核并为其办理出国(境)定居退费手续;

⑦、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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