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企业养老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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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须知时间:2010-1-14 11:20:52 信息来源:访问量为:452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凡是符合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条件的企业,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企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㈠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㈢《税务登记证》副本;
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㈤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上述㈠项证件,除携带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A4纸)一套,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省直企业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况时,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报告;
(二)注销通知书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文书、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等;
(三)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消的有关文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度验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每年3-6月进行年度验证工作并同步进行下一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参保单位需填写《省直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工商年检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三)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原件;
(四)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5年,到期办理换证手续。
申报缴费
企业职工本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在社保年度内不变。
省直企业处每月1日至5日办理没有人员变更的企业缴费申报业务,每月6日至15日办理有人员变更的企业缴费申报业务。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业务,需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省劳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及经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
(二)职工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转业、退伍军人证明;
(四)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转出地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业务,需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休
1.《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二)转出
1.解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与转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转移基金的,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户名、开户银行、帐号;
3.《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从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包括在省内各市县间、省级企业间与各市企业间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办理跨省转移及企业与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间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
(三)停保
1.失踪、服刑、工伤1-4级、参军、上学(全日制研究生)、调入未参保机关或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四)退保
1.农民工退保,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2.在职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出境登记卡》(原件和翻译件)及户口注销证明;
3.在职人员死亡,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4.《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参保单位应及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参保单位如未能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延误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支付。填写《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卡》,并提供的以下相关证件及资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二)一寸彩色近照两张;
(三)职工档案;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五)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提供本人签字的特殊工种公示卡;
(六)病退人员需提供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致残鉴定结论通知书》。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参保单位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办理遗属新增,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或身份证件;
(二)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来源证明。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供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殡葬死亡证)或派出所盖章的复印件,办理终止养老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审批,领取丧葬费、救济费。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待遇调整工作,按统一格式上报相关数据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审批表》;
(二)《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明细表》及电子版本。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资格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