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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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对讲机目前分为公众对讲机和专业对讲机,公众对讲机是指信息产业部〔2001〕869号文件规定的对讲机。其技术规范附后。此外的对讲机均属专业对讲机。凡购买专业对讲机者均须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二、电台执照申办手续
1.不设中继电台的单位可直接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请表》及电台资料表(另附),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持此表及应缴纳的费用来我局办理设台手续;
3.拟架设中继电台的须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设台手续,具体程序可登录我局网站查阅或致电63345218,63345219垂询;
4.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对讲机须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为每机每年100元。自申请之日起,至当年年底超过半年不足
一年者,按一年收取,超过一个季度不足半年者按半年收取,不足
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收取。凡申请时不足半年者须同时提供购机发
票。
5.频率占用费不跨年度收取。
三、更新及增购设备
1.凡取得电台执照的单位,新增设备时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报表》及电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按原执照指定的频率置频;
2.持申请表、相应的频率占用费及2-4部所购设备来我局办理执照,更新设备的可在年审时办理,同时办理报废手续;
四、报废手续
1.用户设备如发生损毁、丢失时,可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申明报废原因,注明报废机型、产品序号等,
设备丢失的须加以注明,并加盖单位部门章;
2.持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及损毁设备办理报废手续;
3.对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报废设备核对无误后,开具《无线电发射设备报废证明》;
4.所报废的设备使用不足半年者,不再收取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但已收取的不再退还。超过半年的仍须按规定缴纳。
五、过户及更名
1.凡需过户或更名者,均须由原用户出具更名或过户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凭更名或过户申请,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新执照,原执照收回作废。
3.如在缴费期间办理的用户,应在交费之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缴费方既可是原用户,也可以是新用户;
六、电台执照的年审及换发
1.凡登记在册的用户,须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携带电台执照原件来我局办理执照年审并缴纳频率占用费,两年以上未办理年审的,须携带
2-4部在用设备进行测试;
2.收费标准:每机每年100元;
3.执照有效期当年到期、更名过户以及报废或新增、更新设备时,须换发执照。
七、使用要求
1.凡经核准登记的对讲机,用户不得自行加装设备或改动电路来改变频率、增大发射功率;
2.在机场、飞机上使用时要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
3.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
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7室(西客站以东会城门桥东南侧)电话:63345217
联系人:吕先生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OO六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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