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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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 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 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四:

甲为一著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

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

答案: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乙先支付5万元演出费,甲再履行演出义务。但是甲因为发生车祸不一定能参加演出,所以乙有权向甲提出不安抗辩。如果甲能够保证参加演出,乙应该向甲支付演出费用。

案例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内由A公司供应某化工原料的合同,总价1200万美元,分12批供货,B公司预先支付第一批货款100万美元,区域在每次货到后3天内付款。在A公司第三批供货一周后,B 公司仍未付款,并传出因从事非法交易,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警方逮捕的消息。A公司电话核实并发函求证,均未弄清真相,隧传真通知B公司终止履行合同。

问: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还是行使合同权利?

答案:A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权利。不安抗辩权P137

案例六:

甲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建厂之初甲从乙借款5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7年3月为还款期,2004年7月乙因为有急用向甲借款3000元,约定2005年1月为还款日期。到2005年1月时甲向乙主张还款3000元,乙要求将这3000元与甲欠他的5000元相抵,还款2000元,甲拒绝此要求。

问:这笔债务可以向低吗?

答案: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法定抵消的成立要件为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本案中第一个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所以着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

案例七:

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当时付清了款项,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电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有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何时回来,药厂决定代为托运,药店拒收货物。药厂在此情况下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积压下去可能失效。经公证处许可将其变卖。提存变卖的价金,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货时间为20天后,但未规定多长时间必须提货,因此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向尹某赔偿。

问:如果你是仲裁庭你会如何裁决此案?

答案:尹某不合理,即使合同规定20天后提货,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因为尹某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造成第三制药厂只能将货物到相关部门提存公证,所以尹某只能到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取货款并交付提存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

案例八:

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4万吨总额为125万美元中国上海港交货,由于乙公司货源

紧张,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余推迟至次年交货。第二年恰逢中国发生特大洪水,乙已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但遭拒绝。甲称该商品价格上涨,由于乙未交货,已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无偿供应其他粮食以抵损失,遭乙拒绝,甲提出仲裁,强调乙不可抗力理由不充分,并指出乙若不交付替代物就赔偿40万美元。

问:1.乙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2.违约赔偿额如何确定?

答案:1.乙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延时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不免责。

2.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62.5+40=102.5万美元

案例九: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提出报童装兔毛衫200打,每打FOB洛杉矶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25日前支付有效。3月22日G公司表示接受。4月10日开证。然而,FOB 项下买方出售货物遭政府禁运,致使无法装船,而卖方于订立运输合同5天前得知,未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按计划订舱后违约。

问:订舱所受损失卖方可否免责?如果不可,买方可采用何种方式救济?

答案:1.订舱所受损失卖方不可免责。政府禁运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卖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本案中卖方为履行义务,所以不可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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