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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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一、引言城市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一直备受关注,它关乎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对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至关重要。

二、定义和分类1. 环境卫生质量环境卫生质量是指公共场所的清洁程度、卫生设施的完好情况、垃圾处理和分类情况等综合因素。

2. 主要公共场所主要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公园、商场、医院、学校等城市生活中人流密集的场所。

三、评定标准的制定原则1. 科学性评定标准需要基于科学依据,包括公共卫生学、环境科学、城市规划等领域的理论和实践。

2. 参与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期望,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3. 可操作性评定标准需要具备操作性,能够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具体的改进方向和措施。

四、评定标准的内容1. 清洁程度评定标准应包括地面、墙面、设施设备的清洁情况、污渍、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指标。

2. 设施完好情况卫生间、垃圾桶、消毒设施等设施的完好程度及维护情况。

3. 垃圾分类和处理垃圾分类情况、垃圾桶设置与清运频次、垃圾处理设施的完好情况等方面的考量。

4. 明示标识环境卫生相关的标识设置情况,包括禁止吐痰、分类投放、垃圾分类指引等标识的设置与维护情况。

5. 其他因素如环境噪音、空气质量等其他与环境卫生相关的因素。

五、评定标准的执行与改进1. 定期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评定应该定期进行,可以是每月、每季度甚至每年一次。

2. 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应当公开,可以通过媒体渠道、政府全球信息湾等向市民公示,推动城市管理者的改进。

3. 持续改进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城市管理者改进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依据,以推动城市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六、个人观点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评定标准的制定可以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在建立评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期望,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只有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评定标准,才能真正推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持续改进。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1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生活垃圾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2.0.2 道路清扫垃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2.0.3 粪便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2.0.4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2.0.5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2.0.6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2.0.7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2.0.8 废物箱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2.0.9 特种垃圾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2.0.10 建筑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1 工业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2 粗大垃圾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2.0.13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2.0.14 垃圾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2.0.15 垃圾转运站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2.0.16 公共厕所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2.0.17 水冲厕所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2.0.18 旱厕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2.0.19 移动厕所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3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3.2.1.2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00-l: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3.2.1.5 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3.2.2.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2.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3.2.2.5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4 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3.2.4.2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2.4.3 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3.2.5.3 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3.3.3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3.3.4 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3.3.6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4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4.1.1.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4.1.1.4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4.1.1.5 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4.1.1.6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4.1.1.7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4.1.1.8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4.1.1.9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4.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4.2 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4.2.1.7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4.2.1.8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1.9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4.2.1.10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4.2.1.11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4.2.1.12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4.2.1.13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4.2.3.4 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2.4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3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5.1 粪便收集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5.1.1.3 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2.1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5.1.2.2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5.1.2.3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5.1.3.4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5.1.4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5.1.5 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5.2 粪便运输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5.3 粪便处理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6.1 公共卫生设施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6.1.2.1 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6.1.3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l4—87) 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6.1.4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6.2 垃圾收集与运输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6.4.6.2 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6.4.7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6.4.7.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6.4.7.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6.4.7.3 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6.4.7.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他悬挂、张贴.6.4.7.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1

il l 51 Y r()ckMar xicp nd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 ] 21号1997年2 \\ 3 H发布)1总则1.0.1为丁清洁、优L 2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去卫生水平,统介国城市环境卫生潢fit标准.制定彳、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坏境卫生工作.1.0.3城山环垃卫牛!业应做到文咏消洁、卫生和佇序,最大RUtMM少对环境:mm艮牛活的影响.城市外境I!生管理部门应負贪將怦木标准的实适.片対辖区内久•則、境卫生丁件的单位和个人遇彳】折导和监僭。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昴除W符介木标准外.亦应符合阖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馬2.0.1保沽为了维护城帀颐和公共场所整沽血从W的苗打和环境卫生加浦丁作.般分为道删沽和公共场所保洁.2.0.2绿化陌离帶由树木、北勒组成的沿迪路纵向设占•用以分隔厅车逍或儿机动车逋Sf车坦的带状屛障.2.0.3道將人池昴单位IM间内通过道路臬斯而的行人数杲,2.0.4机动工液眾屮位対间内通过道路臬斯面的机劝纭的数笊.2.0.5需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I:存放生活垃圾的帘外垃圾转运场地.3道路清扫和保沽3.1道賂保沾范围及尊级3.1.1逍路保洁范用应为Ti.逍、人行道、们r隧逍、人行过芍地下通道' 地松站.髙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英他设薩等.3.1.2道对保淸夺级期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道路清扫和保洁3.2.1逍賂消切、保洁的通用质址耍求,3.2.1.1 至艸级ifi路帰面废弃物揑制拒标应符合衣3.2.1屁定.但血同诩位长度内.不得超过鸟单坝废弃物总数的50% .农3.2.1路面废弃输捋制捋标3.2.1.2逍賂逊爼后•路甬滋洽、灰沙及此它废弃物应及时沽打「汛3.2.1.3对面冲沈、洒水fl业时应眄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孤下水「I不应站来.没有下水HIM 路刖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早、严娥缺水城市的珞面冲洗,川根枇具体怙况决定:3.2.1.4毎II的稼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疔道、幽面、边沟、F水口&树穴*2绍3.2.2 级逍垢保洁质诣喪求:3.2.2.1刘人淹晟大的来华路4 尿全天巡阿保沽•賂血应见本色。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2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21
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
表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 70% 的繁华闹市地段 (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为 100 人次 / 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 2 ~ 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
2
泊星石
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
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 98% ;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高低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状况。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垃圾处理、噪音污染等多个方面。

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健康。

合理的空气质量标准应包括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多个指标,以全面评估城市空气质量。

水质是另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的供水质量、水体污染状况都应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考量范围。

此外,垃圾处理、噪音污染等也是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这些方面的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并且与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全面提升。

其次,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和发展阶段。

不同的城市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

同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城市的整体发展战略相衔接,以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协调发展。

最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旦确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城市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卫生习惯的培养,让每个市民都成为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守护者。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环卫双十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环卫双十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环卫双十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环卫双十标准是指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城市环卫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对环卫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可以有效提升城市清洁度和整体环境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卫双十标准的内容及其重要性,分析实施情况,并对未来的发展展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内容安排进行简要描述,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组织结构。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会对环卫双十标准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进行介绍。

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环卫双十标准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实施情况,其中会包括相关数据和案例分析。

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将对前文所述进行总结,并展望环卫双十标准未来的发展方向,最后用简短的结语结束全文。

通过以上结构的布局,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整篇文章的组织架构,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文章的内容。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环卫双十标准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以及对未来环卫工作的展望。

通过对环卫双十标准的介绍,可以让读者了解到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从而增加对环卫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同时,通过分析环卫双十标准的重要性,可以引发读者对环境卫生问题的关注,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

最后,通过对环卫双十标准的实施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可以评估目前环卫工作的现状,为未来环卫工作的改进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环境卫生问题,促进环卫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2.正文2.1 环卫双十标准介绍:环卫双十标准是指对城市环境卫生进行评定的一套综合性标准。

其中,“双十”代表的是“十条环境质量标准”和“十项交通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城市道路清洁、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卫生、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城市内空气、水、土壤及噪声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

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质量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意义重大,可以起到规范和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作用。

本文将详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重要性,内容丰富,并举例说明。

一、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是影响居民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制定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十分必要。

城市空气质量标准通常包括对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如PM2.5、PM10、二氧化硫等)的浓度限值的要求。

例如,国家标准规定,PM2.5的年均浓度不应超过35微克/立方米,PM10的年均浓度不应超过70微克/立方米。

此外,标准还可制定对于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段的限制要求,以应对特殊情况,如限制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污染等。

二、城市水质量标准城市水质量是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健康的关键。

为了保证城市水质,制定城市水质量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水质量标准通常要求对水中主要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的浓度限制,确保达标水体适宜饮用、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的需要。

例如,国家标准规定饮用水中镉、砷等重金属的浓度限制。

水质量标准还可以分为不同级别,以适应不同水体功能需求,如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

三、城市土壤质量标准城市土壤质量对于农业生产、城市绿化以及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土壤质量,制定城市土壤质量标准势在必行。

土壤质量标准通常要求对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限制,以避免超标污染物对土壤功能的破坏。

例如,国家标准规定农田土壤中砷、汞、镉等重金属的含量限制,而城市公园土壤限制更为严格。

此外,土壤肥力指标也是土壤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以确保土壤具备良好的农业生产潜力。

四、城市噪声质量标准城市噪声是给人们带来不适和危害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制定城市噪声质量标准十分重要。

噪声质量标准通常规定了不同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的噪声限制要求,以确保噪声不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过大干扰。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

附件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一、道路1、保洁范围:道路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公交站、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及附属公共设施,包括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2、保洁等级: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保洁等级3、路面质量要求(1)路面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2)路面污染物定义:包括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塑料袋、落叶、落果、粪便等废弃物,以及积灰、痰迹、油污、果浆等污迹。

路面污染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路面污染物控制标准注:对落叶的考核限于大面积落叶季节。

(3)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的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4)人行道、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4、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质量要求(1)废物箱1)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2)主次干道沿街两侧不得设置果皮箱以外的垃圾桶。

3)应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依据垃圾品种配置相应的分类标识、体现对应的标志色。

4)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无掉漆、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5)容器放置点及周围2m内应整洁、无蝇、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地面见本色。

保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2)工具房1)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2)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3)工具房外墙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5、其他公共设施质量要求(1)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交通护栏、道路隔音设施、天桥栏杆、雨棚、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人工造景等。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用来评估和衡量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一系列标准和指标。

它对城市环境中的各项卫生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此来指导城市环境的管理和改善工作。

以下是一些与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城市绿地和公园建设标准:城市绿地和公园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主要包括绿地面积比例、植被种植及养护标准、绿地设施配套等。

建设部要求城市每千人应当拥有一定面积的绿地用于休闲和健身,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2. 垃圾处理标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要求城市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准确、垃圾收集及时、垃圾处理科学。

此外,建设部还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垃圾填埋场的建设标准、垃圾焚烧设施的排放标准等。

3. 城市道路清洁标准:城市道路的清洁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

建设部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定期清洁,并规定了道路清洁的频次、清洁方式和清洁设备的使用标准。

此外,建设部还要求城市道路上的垃圾箱设置和管理,确保方便居民和过路人投放垃圾。

4. 空气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设部要求城市定期监测和评估城市空气质量,并制定了一系列空气质量标准和指标用于评估和衡量空气质量状况。

同时,建设部还规定了城市在空气质量达标前后应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5. 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水环境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部要求对城市水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城市水环境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此外,建设部还规定了城市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包括水体净化、河道清淤等。

6. 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声环境是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

建设部要求对城市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制定了一系列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指标。

建设部要求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和工业区等区域内的噪声水平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并对城市中噪声超过标准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环卫工作质量标准及考评方案

环卫工作质量标准及考评方案

环卫工作质量标准及考评方案一、前言现代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复杂而细致的体系。

环卫工作一直以来是全民参与的公共事业,环卫工作者的身影也随处可见。

随着城市规模和居民数量的增长,环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如何对环卫工作进行细化、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成为了环保领域重要的课题。

本文旨在介绍环卫工作的质量标准及考评方案,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环卫工作的标准以及如何进行考评,提高环卫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从而推动城市环保事业全面发展。

二、环卫工作质量标准环卫工作质量标准是对各种环保设施设备功能、维护及清扫、管理服务等环卫工作各项指标的要求的总称。

在城市环保工作中,环卫工作质量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城市环境的卫生情况,同时还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制定合理的环卫工作质量标准,对于城市的环卫工作至关重要。

下面以清扫服务、化粪池清洗、垃圾分类和收运等关键指标为例,介绍城市环卫工作质量标准的制定过程。

1. 清扫服务清扫服务是城市环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清扫服务质量标准,应考虑以下方面的指标:1.1 清扫时间清扫服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漏扫、误扫或超时扫,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行人通行。

1.2 清扫面积清扫范围应包括道路、广场、公园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公共场所,应能达到政府相关要求。

1.3 清扫质量清扫服务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地面清洁卫生。

不能存在未清扫、留痕、空挂等现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1.4 清扫人员专业素质清扫人员应该对环保知识和职责有一定了解,并且应得到一定的培训,加强其专业素质。

2. 化粪池清洗化粪池清洗是城市环卫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制定化粪池清洗质量标准,应考虑以下方面的指标:2.1 清洗时间化粪池清洗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及周围居民生活。

2.2 清洗质量化粪池清洗后不得存在滞留物并无异味。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一)道路的清扫、保洁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1)一至三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操纵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表1路面废弃物操纵指标(2)夜间保洁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

通常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30结束。

(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

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2)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

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巡回保洁。

(2)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

5、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6、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7、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与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8、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二)其他设施的保洁1、废物箱应美观、习惯,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与人畜粪便。

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与过时破旧标语。

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5、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二、生活垃圾收集(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创建卫生城市的标准

创建卫生城市的标准

创建卫生城市的标准首先,城市环境卫生是卫生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城市环境卫生的标准应包括道路清洁、公园绿化、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

道路清洁要求城市道路干净整洁,没有乱倒垃圾和污水积淤现象;公园绿化要求城市公园绿树成荫,花草葳蕤,环境清新;垃圾分类处理要求市民能够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等分类投放垃圾,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其次,城市公共设施的卫生是卫生城市的重要保障。

城市公共厕所、垃圾箱、污水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健康。

因此,城市公共设施的卫生标准应包括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箱的定期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等方面。

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内部整洁干净,无异味和脏乱现象;垃圾箱的定期清理要求垃圾箱定期清理,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要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出现污水外溢现象。

最后,市民卫生意识的培养是创建卫生城市的重要环节。

市民自觉遵守卫生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卫生城市建设的基础。

因此,城市卫生标准还应包括市民卫生意识的培养。

市民应自觉遵守卫生规定,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保持室内清洁等,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和卫生。

综上所述,创建卫生城市的标准应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卫生和市民卫生意识培养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健全城市公共设施卫生保障体系,培养市民良好的卫生习惯,才能真正实现卫生城市的目标,为市民营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市民朋友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宜居的卫生城市。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衡量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市容、市貌和市民的健康、舒适生活紧密相关,因此,需要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垃圾处理标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基础,需要制定统一的垃圾处理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垃圾分类要求、垃圾收集的频率和方式、垃圾填埋和焚烧场的运营标准、垃圾处理设施的环保要求等。

同时,垃圾分类和减量是垃圾处理的重要环节,可制定相关的分类标准和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指标。

二、公共场所清洁标准:公共场所清洁的标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公园、广场、公共厕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清洁标准可以包括清扫次数、清洁员数量、清洁设备和工具的标准、公共厕所的卫生条件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需要参考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相关法规。

三、空气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指标之一,城市应该制定和执行空气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细颗粒物(PM2.5和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同时,也需要规定和推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举措,如限制工业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四、水质标准:城市的水质是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水质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水源地的保护要求、饮用水的质量要求、水体污染物浓度限值、水体处理设施的运营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水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五、噪声控制标准:城市噪声是影响人们居住和工作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噪声控制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噪声限值、不同地区的噪声限制要求、建筑和交通设施的噪声隔离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噪声的监测和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六、卫生设施标准:城市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制定统一的卫生设施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公共厕所的数量、位置和管理要求、垃圾桶的设置和清理要求、街道清扫设施的布置和维护要求等。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衡量一个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垃圾处理、绿化等多方面内容。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空气质量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

空气质量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应包括对主要污染物的监测标准,如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

比较典型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了不同颜色的空气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举例: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长期以来都受到雾霾天气的困扰。

为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明确了不同级别的空气污染,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水质水质是城市环境卫生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

优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

城市水质标准应包括对主要水质污染指标的监测标准,如重金属含量、有机物含量、微生物含量等。

水质标准还应规范排水口的排放标准,保障城市水体的清洁。

举例: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水质。

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了地表水的监测指标和等级划分,规范了市内河流和湖泊的管理。

三、垃圾处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垃圾处理标准应明确不同类型垃圾的分类要求和处理方法,如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

此外,垃圾处理标准还应规范城市的垃圾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工作,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举例:杭州市是中国的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该市制定了《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民垃圾分类的要求和处理方法,推动了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四、绿化城市绿化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绿化标准应包括对不同区域的绿化标准要求,如道路绿化、公园绿化、社区绿化等。

绿化标准还应规范城市植物的选择和养护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举例:成都市被誉为中国的“花园城市”,该市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绿地建设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城市打造成一个绿色生态宜居的城市。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是指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要求和评价标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标准:
1. 街道和公共区域保持干净整洁,没有垃圾和杂物堆放。

2. 行人道、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地面保持干净,没有积水、污泥或其他污染物。

3. 街道两侧的垃圾桶和垃圾箱定期清理,没有溢满的垃圾。

4. 公共厕所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

5. 街道上的树木和花坛保持修剪整齐,植物没有死枝并有良好的养护。

6. 城市设施和设备如路灯、交通信号灯、座椅、公共自行车等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7. 行人过街设施和人行天桥或人行斑马线设施设置合理,能够方便行人和交通流动。

8. 公共区域保持安全,没有损坏的设施、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

9. 对于特定的区域,如商业区、旅游景点等,要求更高的卫生标准,包括定期清洁、垃圾回收、消杀等。

10. 城镇卫生部门和市领导应该定期进行巡查和评估,对于不达标的地区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这些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城镇市容环境始终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 前言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导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涵盖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噪声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标准。

2. 空气质量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空气质量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包括对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多种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

我个人认为,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指标之一,良好的空气质量可以有效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发生。

3. 水质量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水质量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包括对饮用水、工业排放水、生活污水等多种水质的监测和控制。

水是生命之源,保障城市的水质安全对居民的健康至关重要。

4. 土壤质量城市的土壤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污染的发生。

5. 固体废物处理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与环境卫生密切相关。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促进了城市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总结与回顾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综合考虑了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固体废物处理等多个方面,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出了全面而严格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和提升。

这一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导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城市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清洁、美丽的家园。

结语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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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2)居住区街巷道路;(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规定。

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3.2.1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1 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保洁等级果皮(片/1000m2) 纸屑、塑膜(片/1000m2) 烟蒂(个/1000m2) 痰迹(处/1000m2) 污水(m2/1000m2) 其它(处/1000m2)一级≤4 ≤4 ≤4 ≤4 无无二级≤6 ≤6 ≤8 ≤8 ≤0.5 ≤2三级≤8 ≤10 ≤10 ≤10 ≤1.5 ≤6四级≤10 ≤12 ≤15 ≤15 ≤2.0 ≤8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1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

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3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 只/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

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含天桥、地道(地面4.1.1.13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

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2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

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2.1.7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

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

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4.2.1.13 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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