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1、国际商法的含义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主体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
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是两个不同但联系密切的领域。
他们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首先,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商业争端的法律规则。
它涉及到国际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国际知识产权、海事法等领域。
国际商法成为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贸易的基础框架,它为全球贸易提供了透明、高效和公平的基础。
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统管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它包括各种国际协议、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和其他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经济法被认为是制约国家行为、规范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法规,是国际贸易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是高度互动的。
国际经济法规则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业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经济法有助于创造稳定的商业环境,同时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各方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
例如,WTO的多边贸易协议就规定了国际贸易的规则,为各国的贸易提供了一个可预见和公平的框架。
与此同时,最终在国际商业合同中所采用的法律制度必须与国际经济法兼容,这使得国际贸易活动更具可靠性和稳定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例如,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投资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对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业活动具有极大的影响。
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在全球化时代也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的增加,知识产权争端的纠纷和解决方案也成为了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影响着各国的贸易和商业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秩序的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未来,各国应不断加强他们之间的协作,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为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和公平的法律和机制。
有关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思考
有关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思考尹争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摘要】国际经济法是什么、国际经济法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经济法究竟涵摄哪些内容等一系列基础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深为关注的对象。
就这些基础问题展开讨论是其发展过程中必经的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所提出的诸多理论主张,有其合理之处,但是目前还没有哪种理论具备绝对的和说服性的优势。
从内在因素和外在考量两个层次对争议产生的缘由进行考察有助于加深认识,应当以更为开放的心态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关系法律部门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1.“公法说”。
“公法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但学者们在具体定义方面依然存在分歧。
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第二,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强调国际经济法是所有国家之间协调经济关系和配置经济利益以及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体。
2.“综合说”。
“综合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兼具的综合性。
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关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结算、信贷、投资、税收等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等法规和法制总称;第二,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跨越一国境界的经济关系的,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3.评论。
对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探讨,是一个初始性的问题,是构建国际经济法体系与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国际经济法领域中众多的理论分歧均可溯源于此。
而要在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上取得一致,关键在于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上取得一致。
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作中的经济法律问题
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作中的经济法律问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速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商业合作,使得国际商事合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国际商事合作的过程中,经济法律问题无疑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国际商事合作的角度,探讨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合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商事合作的背景与特点国际商事合作可以理解为不同国家之间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而开展的经济合作活动。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商事合作成为世界各国间开展贸易和投资的主要方式。
这种合作往往涉及到跨国企业、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的经济活动。
国际商事合作的特点如下:1. 跨国性:国际商事合作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跨越国际边界进行。
2. 多样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不同,国际商事合作必须考虑到各国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3.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作中的经济活动往往需要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如财务、税务、市场营销等。
二、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合作中的作用国际商事合作中,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到了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 规范行为: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为国际商事合作提供了一系列规范,明确了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2. 解决纠纷:在国际商事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机制和程序,用于解决合作各方之间的纠纷问题。
3. 促进发展: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为国际商事合作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业务发展的环境,为各国企业的扩张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国际商事合作中的经济法律问题在国际商事合作中,存在一系列影响经济合作的经济法律问题。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 合同法问题:国际商事合作往往涉及跨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不同国家的合同法制度不同,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都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2. 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事合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涉及到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方面。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听起来像是两个枯燥的法律概念,但其实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就像是一对欢喜冤家,充满了趣味和挑战。
想象一下,国际商法就像是那位总是带着公文包的严肃大叔,而国际经济法则像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朋友,时常带来新鲜的点子和热闹的聚会。
简单来说,国际商法主要关注的是商业交易,像是合同、买卖、知识产权这些事情。
比如,你在网上买东西,涉及的交易规则、卖家和买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商法在发力的地方。
而国际经济法则更像是一个宏观的视角,关注整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像是贸易、投资协议和金融交易等等。
说到国际商法,它可谓是为了保护商业利益而生的,很多时候是为了帮助商人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市场中立足。
试想一下,跨国公司的合同纠纷,真的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法律就是他们的护身符。
商法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确保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交易,毕竟,谁也不想在买卖中摔了跟头,对吧?而国际经济法则不仅仅停留在交易层面,它更深层次地关注全球经济的运作,像是货币、发展援助,还有如何平衡国家利益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鸡和蛋,国际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又离不开国际商法的实践。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行为规范,而这些规范的实施又需要依靠商法的细节来支撑。
比如,国际经济法涉及的多边贸易协定,都是为了确保各国在贸易中能公平竞争,这其中就少不了对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界的朋友们常常说,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再聊聊它们的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往往聚焦于私法领域,主要是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关系。
比如,国际销售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就在商法的监管之下。
而国际经济法则更为广泛,涉及国家、国际组织,甚至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可以用来规制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像是制裁、贸易战这些事情,商法可不太能插手。
这就像是一场大型的经济竞技,经济法是裁判,而商法则是球员,双方各司其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异同点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异同点引言: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国际法的两个重要分支领域,它们在内容和目标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异同点。
一、定义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竞争等领域。
而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涉及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仲裁等领域。
二、目标和原则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
其原则包括互惠原则、公平原则、自由贸易原则等。
而国际商法的目标是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商业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其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等。
三、适用主体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国家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
而国际商法适用于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商人和商业组织等。
四、法律规则和机制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机构和国家法律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整和实施。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违反规则的行为可能受到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
国际商法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国际商会和仲裁机构等进行调整和实施。
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商业主体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自行确定合同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五、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和谈判等方式。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注重公正、公平和效率。
而国际商法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依靠国际商会和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国际商法争端解决机制注重快速、灵活和商业实用性。
六、适用范围国际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更广泛,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多个领域。
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围绕国际买卖合同和货物运输等商业活动展开。
七、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交叉领域越来越多。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
虽然我是一名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但是经济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
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
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主要特点。
同时也要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经济贸易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国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再次,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
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判例法的作用,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将法律结构分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一、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关系不断地发展变化,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
近年来,国际商事关系向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方向发展,这使得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如下的发展趋势:(1)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由于各国民商法的差异阻碍了国际商业的发展,必须确立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于是,产生了国际商法。
这需要构成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法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各国在加人国际商事公约或接受国际惯例上的态度将更为积极,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2)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
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最终决定了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化。
在国际商法的初创时期,其借鉴的成果和基础更多地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
但国际商法的最终目的是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
因此,国际商法必将打破作为各国比较商法存在的现状,在传统商法和比较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3)国际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
现有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商事领域有限,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不断出现,如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需要有法律规则的调整,这就迫切需要制定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全面的国际商法。
(4)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开始由中古时期以单纯赢利为目的向现代商法营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标发展。
传统理论认为盈利是商业的唯一目的,然而,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成。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规范着跨国商业活动,还为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舞台上的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国际商法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从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规则,再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等等,每一个方面都有着细致而严谨的法律规定。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订立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法律适用条款等等。
一个完善的国际贸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避免潜在的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明确的解决依据。
国际商法为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与秩序。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也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货物跨越国界运输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每种运输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责任划分。
例如,在海运中,提单的作用不可小觑,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同时,保险在保障货物安全和降低风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际商法规定了货物运输中的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以及索赔程序,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加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商法致力于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侵权和盗版行为。
这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技术交流和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商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投资环境的规范。
跨国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
国际商法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规则,保障了投资的安全和回报。
法律与国际经济合作法学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讨
法律与国际经济合作法学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合作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国家间合作与竞争的关键领域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视野探讨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并探究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具体应用。
一、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框架国际经济合作需要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国际经济参与者可以依法享有其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律规范。
同时,不同国家之间也会依据国内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合作协议的签署。
这些法律框架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二、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探讨1. 跨国投资与国际经济法律问题跨国投资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国际经济法律视角下,跨国投资需要涉足多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因此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
例如,合同法律适用、投资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
在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时,可以采取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条约等方法来规范跨国投资行为,为投资方和接收方提供法律保证。
2. 跨境电子商务与国际经济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跨境电子商务成为许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一种重要形式。
然而,跨境电子商务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电子支付安全、合同法律适用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他国际组织已经开始努力制定相关法律准则,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运作。
三、国际经济法律的应用案例分析1. 北京奥运会的经济合作与法律应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盛事,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
在准备和举办奥运会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与多个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商业合作、文化交流等多个领域。
这些合作协议起到了保障和规范作用,确保了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讲座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讲座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商事活动领域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保护作用。
对于从事国际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国际商法是研究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国际商事活动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国际仲裁等。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为各国间商务活动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避免因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引发的纠纷。
国际商法主要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惯例》等。
在这类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合同履行方式等。
此外,国际商法还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国际金融市场和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等。
这些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解决贸易争端。
在国际投资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到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保障跨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
在国际金融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到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等。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对从事国际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它们能够帮助企业了解和应用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避免因合同不合规或违约而导致的纠纷。
其次,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帮助企业减少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
此外,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还能够为企业提供在国际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机会,避免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摘要: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学科,设置众所周知,目前,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渊源、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学科与课程设置等问题在法学界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
我们拟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同行的进一步探讨。
按照教育部现行的学科设置的划分规定,在国际法(二级学科)下分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三级学科。
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材编写、课程设置都是按照这一模式来进行安排的。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
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进行变更,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近几年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一些问题。
由此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尚有不完善之处。
科学的学科设置,需要综合考量一门学科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以及教学科研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可以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①并且,从教学实务和科研的角度来看,将二者分立也是适当的。
一从概念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国际经济法可以解读为:国际经济的法和国际的经济法。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前一种解读法。
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②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平等主体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浅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
浅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一、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角度思考1.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的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众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新近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等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经济关系进一步发生重大转折,也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1.2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跳跃和习惯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
1896年国际还是委员会(CMI)成立,致力于海事司法的统一;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管理的编撰和研究工作;1926年由国际联盟支持,在罗马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即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
可以认为,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从以上的概述中,我们发现,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早于国际经济法,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
二、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思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往来的公法,国际商法是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两者在实体规范、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上有很大不同:前者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物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标取向,后者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础;前者以要求承担国家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后者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国际商法指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中,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则可分为两种。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和国际商事法(transaction-based)。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不包括国际商法,仅指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国际上,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两门不同的学科。
国内,通常采用广义的定义,国际商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一个普遍的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
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做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
[5]法律部门划分由具体到抽象,例如,英国的夫妻关系法与子女法发展为“家庭法”;雇主与雇员法、工厂法、工会法则综合为“产业与劳动法”;住所地法发展为“国际私法”。
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既是对不同法律思维模式的反映,同时又客观上加剧了两大法系的区别。
以不同的部门法划分进路为基础而形成的不同的部门法学,也具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大陆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抽象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以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作为核心内容,通常由总论和分论组成,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总论统辖分论,总论是对该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抽象。
而英美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大量案例作为核心内容,通常没有总论,即使有类似章节,一般也是作一些背景似的介绍,不能起到统辖该部门法学各个分支的作用。
两大法系的这种区别随着西方法制文明的传播,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横向扩散,并且通过各国的法学教育得以纵向继承。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联系
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联系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跨国经济关系。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
从这几点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全球合作,以谋求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
虽然两者在一些原则上有相类似之处,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它们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
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定位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定位问题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如何定位的看法诸多,目前比较主流的看法是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变更,导致编写的际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部门。
一、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角度分析国际商法的独立性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普遍争议较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大国际经济法说”和“小国际经济法说”。
其中,“大国际经济法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各种经济交往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以及主权国家对这种交往的管制关系的,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等的综合性法律规范。
而“小国际经济法说”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公法性关系即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主权国家对私人经济交往的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依照这种观点,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即私法性关系。
本人认为在我国,采用“大国际经济法说”是不科学的,相应的采用“小国际经济法说”更为合理。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制完备程度密切相关的。
在法律分类上,英美法系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一般并不重视法律的分类和法律体系的构造,重实用而缺乏系统性、逻辑性;而大陆法系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法律分类比较明确,法学家对法律分类问题比较重视,强调系统性逻辑性,企图构造一个和谐的法律体系。
而我国现代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吸取大陆法系,法学体系的构建也与大陆法系的传统一脉相承,这种传统不应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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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国际商法指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中,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则可分为两种。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和国际商事法(transaction-based)。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不包括国际商法,仅指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国际上,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两门不同的学科。
国内,通常采用广义的定义,国际商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一个普遍的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
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做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
[5]法律部门划分由具体到抽象,例如,英国的夫妻关系法与子女法发展为“家庭法”;雇主与雇员法、工厂法、工会法则综合为“产业与劳动法”;住所地法发展为“国际私法”。
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既是对不同法律思维模式的反映,同时又客观上加剧了两大法系的区别。
以不同的部门法划分进路为基础而形成的不同的部门法学,也具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大陆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抽象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以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作为核心内容,通常由总论和分论组成,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总论统辖分论,总论是对该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抽象。
而英美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大量案例作为核心内容,通常没有总论,即使有类似章节,一般也是作一些背景似的介绍,不能起到统辖该部门法学各个分支的作用。
两大法系的这种区别随着西方法制文明的传播,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横向扩散,并且通过各国的法学教育得以纵向继承。
这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不仅在国内法层面产生差异,而且影响到国际法层面。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在国际法层面上的表现在国际法层面,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产生的差异,表现最明显的是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不同划分和界定上。
大陆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为起点,注重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区别,强调与国内法已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是具有国际性的、普遍性的商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国际性的商法”,具有商法的一般属性。
同理,国际经济法是指具有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类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经济的国际法”或“国际性的经济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
二者的相同点是均属于大的国际法范畴, 因而具有相似的法律渊源。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私人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际经贸交往中的平等私人主体间的横向交易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家对国际经贸交往中的纵向管理关系。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
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
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全球化社会,各国的合作日益加深,各种商务活动更是加速的各国之间的联系。
然而,各国之间由于历史文化、生活习惯等不同,这就不免产生摩擦与冲突,特别是在全球日益加深的今天,各国的商务往来需要更加规范,由此产生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各种各样的国际条例与条约来规范各国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来做个简析。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在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上,各国因为各种的历史、政治、文化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也有着不一样的观点。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跨国经济关系。
从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都是涉及涉外经济关系,因此,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共同点,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
对象的“跨国性”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这是两者共通的地方。
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商事活动的法律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国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此,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
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互利。
第二、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之所说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是因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国际条约及国际商业惯例。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系。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各国缔结的笨鸟或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来源,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形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做法;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很多国际组织的决议现今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一条是国际商法渊源里没有的一个,但是反过来想一下,我们会发现,现行的国际商法的一些准则与条例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转变而来的,有的甚至就直接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第三、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的概念,传统的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于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定义,但是,这里所说的国际法律体系是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三个部门法。
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
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果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说是本质上的不同。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
从这几点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全球合作,以谋求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
虽然两者在一些原则上有相类似之处,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它们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
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第三、两者所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国际商事关系。
第四、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经济法则侧重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引伸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上来作比较,国际商法更多的注重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我们可以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虽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相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
第五、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
同样的,我们也先来看一下传统意义上的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属性上的不同。
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
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清淅的印证了上面两者在调整方法上的不一样,私法侧重的是意思自治,而公法是以国家的统治与管制为主。
所以,两者的法律属性上也就可以得知了。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认清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们知法、懂法、用法乃至我们做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企业和国家才能在国际交往中维护我们.案由张裕公司号称: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一天,当时兼任张裕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了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为公司新研制的一款“酒品质量最好的葡萄酒”研究定名,他们最后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