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国际商法指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中,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则可分为两种。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和国际商事法(transaction-based)。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不包括国际商法,仅指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

国际上,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国内,通常采用广义的定义,国际商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

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一个普遍的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做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5]法律部门划分由具体到抽象,例如,英国的夫妻关系法与子女法发展为“家庭法”;雇主与雇员法、工厂法、工会法则综合为“产业与劳动法”;住所地法发展为“国际私法”。

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既是对不同法律思维模式的反映,同时又客观上加剧了两大法系的区别。以不同的部门法划分进路为基础而形成的不同的部门法学,也具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抽象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以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作为核心内容,通常由总论和分论组成,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总论统辖分论,总论是对该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抽象。而英美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大量案例作为核心内容,通常没有总论,即使有类似章节,一般也是作一些背景似的介绍,不能起到统辖该部门法学各个分支的作用。

两大法系的这种区别随着西方法制文明的传播,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横向扩散,并且通过各国的法学教育得以纵向继承。这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不仅在国内法层面产生差异,而且影响到国际法层面。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在国际法层面上的表现

在国际法层面,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产生的差异,表现最明显的是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不同划分和界定上。

大陆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为起点,注重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区别,强调与国内法已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是具有国际性的、普遍性的商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国际性的商法”,具有商法的一般属性。同理,国际经济法是指具有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类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经济的国际法”或“国际性的经济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二者的相同点是均属于大的国际法范畴, 因而具有相似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私人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际经贸交往中的平等私人主体间的横向交易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家对国际经贸交往中的纵向管理关系。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

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全球化社会,各国的合作日益加深,各种商务活动更是加速的各国之间的联系。然而,各国之间由于历史文化、生活习惯等不同,这就不免产生摩擦与冲突,特别是在全球日益加深的今天,各国的商务往来需要更加规范,由此产生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各种各样的国际条例与条约来规范各国的行为。下面我们就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来做个简析。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在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上,各国因为各种的历史、政治、文化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也有着不一样的观点。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跨国经济关系。从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都是涉及涉外经济关系,因此,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共同点,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对象的“跨国性”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这是两者共通的地方。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商事活动的法律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国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此,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互利。

第二、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之所说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是因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国际条约及国际商业惯例。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系。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各国缔结的笨鸟或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来源,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形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做法;

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很多国际组织的决议现今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一条是国际商法渊源里没有的一个,但是反过来想一下,我们会发现,现行的国际商法的一些准则与条例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转变而来的,有的甚至就直接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第三、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的概念,传统的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于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定义,但是,这里所说的国际法律体系是区别于传

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三个部门法。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果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说是本质上的不同。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从这几点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全球合作,以谋求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虽然两者在一些原则上有相类似之处,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它们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第三、两者所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国际商事关系。

第四、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经济法则侧重信守“国家统治原则”。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引伸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上来作比较,国际商法更多的注重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我们可以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虽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相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

第五、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同样的,我们也先来看一下传统意义上的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属性上的不同。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清淅的印证了上面两者在调整方法上的不一样,私法侧重的是意思自治,而公法是以国家的统治与管制为主。所以,两者的法律属性上也就可以得知了。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清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们知法、懂法、用法乃至我们做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企业和国家才能在国际交往中维护我们.

案由

张裕公司号称: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一天,当时兼任张裕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

了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为公司新研制的一款“酒品质量最好的葡萄酒”研究定名,他们最后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1937年,张裕获得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的批准,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取得了注册证书。从那时开始,“解百纳干红”就成了张裕的核心子品牌。

张裕公司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证书。

事实上,“解百纳”是法文“Cabernet”的中文译名,作为国际公认的葡萄酒品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400余年的种植历史,原产于法国。“Cabernet”属于葡萄酒中的高端产品,解百纳市场容量大、利润高,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无疑将给使用其称呼的葡萄酒品牌提升附加值,但是“抢注”行为立刻遭到了其他葡萄酒企业的反对。于是,就产生了“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的商标注册案。

迫于众多葡萄酒企业的压力,时隔3个月,国家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张裕不服,此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2008年5月,国家商评委裁定“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的商标。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对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商评委判“解百纳”商标属张裕集团的决定。

【参考文献】

[1]金晓晨.国际商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范健.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梁西.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毛细荣.经济法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良心出品】国际商法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某商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吨,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中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有中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 最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该起纠纷。由于中方公司陈述理由不充分,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2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 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 案例3 中国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就可以了,于是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并加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 货物运到某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 我方只得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案例4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国公司C 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1)

(本科)试卷( A 卷) 2005-2006 学年第二学期 开课单位: 04商务英语本科班,考试形式:开卷,允许带相关资料 入 场 1.国际商法主要规范是关于公法领域方面的规定。 2.美国法官的断案思维运用是从一般法律规定到个案的思维。 3.中国合同法包括人身关系方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4.合同成立并不会导致合同必然生效。 5.要约即使没有送达他人要约也生效。 6.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诺可以撤销。 7.在我国,通过EDI签订的合同因为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 8.在我国,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的一种形式。 9.在四组国际贸易术语中,CIF中的卖方义务比FOB中卖方义务要大。 10 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承担对受益人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在票据法律关系中,银行并不当然承担对受款人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1.国际贸易中,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要求,即使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银行也必须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 12 在一次国际运输中,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船舶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货物的内在品质不符合规定,收货人有权拒绝收取货物而要求船方赔偿。 13 甲在商场买回一热水器,乙在甲家冲凉时由于热水器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煤气泄漏,乙因此死亡。乙的家人要求商场赔偿,商场以乙与商

场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加以抗辩。依照我国法律,商场的抗辩成立,乙的损失商场不应赔偿。 14.甲从乙处购买家具,用远期汇票进行支付。乙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在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于是丙直接向甲进行追索。甲以乙交付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以及甲并非丙的直接前手而拒绝。甲之拒绝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15.甲乙共同办一家企业,甲打算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乙说:“我只想我们作为出资人对今后成立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能成立公司,我将成立独资企业。” 乙说:“独资企业也要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合利弊,还是考虑合伙企业吧。”乙关于企业性质的法律分析是正确的。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25分)。 1.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合同的成立并不都要有承诺这个过程 B.要约的内容不必确定 C.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D.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合同中做出承诺的当事人 2.某甲去商场购买电视机,商场将次品当成正品卖给甲。甲用支票支付,商场经过背书转让给乙。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伤了丙。 A.如果乙被付款人拒付,乙无权向甲追索 B.丙的伤害只能请求甲赔偿,因为丙和商场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 C.该买卖合同从订立起便无法律效力 D. 乙被付款人拒付,可以向商场追索 3.美国甲公司于2005年5月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称有优质大麦500万吨出卖,按FOB方式美国港口交付,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A. 如果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是飞机,则合同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如果乙公司发出电文称接受甲公司250万吨货物则合同成立 C. 在本合同中,甲公司有义务为货物投保 D. 如果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是船舶,则合同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汇总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 8月5日 B. 8月9日 C. 8月10日 D. 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 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 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 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 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 英国 B.法国 C. 美国 D. 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 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关贸总协定》中构成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具有多边性、普遍性、无条件性的待遇是 A.差别待遇 B.国民待遇 C.公平待遇 D.最惠国待遇 2.以下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甲国注册的A公司与乙国注册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C.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乙国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甲国签订在乙国履行的货物买卖合同 3.以下贸易术语中,规定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 A. CFR B. CIF C. FOB

D. CIP 4.对于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不同于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是 A.损害赔偿 B.实际履行 C.解除合同 D.给予宽限期 5.提单的首要条款规定的是 A.提单的基本权利义务 B.提单适用的法律 C.提单的管辖权 D.提单的免责情形 6.海上货运保险中,平安险不赔的是 A.自然灾害造成的推定全损 B.自然灾害造成的共同海损 C.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D.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7.海上货运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依承保范围由小到大排列正确的是 A.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B.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 C.平安险、一切险、水渍险 D.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 8.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题【国际商法】

一.Is there any contract between X and Y? ?On April 4, Company X, with its place of business in China, sent an offer by e-mail to Company Y, with its place of business in Australia. The offer concerned 50,000 meters hand-printed cotton cloth and said it would remain open until April 30. On April 10, Company Y answered by e-mail : “The price is too high, and we are not interested in the offer.” But on April 20, the manager of Company Y changed his mind and sent another e-mail to accept the April 4 offer. ?Question: Is there any contract between company X and Company Y? ?Answer and Analysis ?No. Since both China and Australia are Contracting States to the CISG, according to Article 1 would apply here. After receiving the offer of 50,000 meters hand-printed cotton cloth, on April 10, Company Y stated that they were not interested in the offer, which rejected the offer. On April 20, the e-mail sent to accept the April 4 off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new offer instead of acceptance. Therefore, there was no contract between Company X and Company Y. 二.WORLD-WIDE VOLKSEAGEN V.WOODSON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1980 ?FACTS: The Robinsons bought a new Audi from Seaway Volkswagen in New York state. While traveling through the State of Oklahoma, the Audi was rearended, causing a fire which severely burned Mrs. Robinson and her two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246)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o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A.FOB B.EXW C.CIF D.FAS 2.CFR这种贸易术语适用于 A.水上运输方式 B.航空运输方式 C.铁路运输方式 D.各种

3.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依《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公斤 A.100金法郎 B.150金法郎 C.200金法郎 D.250金法郎 4.依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意外损失 5.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为A.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B.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6.中国某海关在对M企业进口的葡萄酒征收关税时,按照该企业进口报关时申报单上的 价值征收关税的方法属于 A.从量税 B.从价税 C.混合税 D.价值税7.依据《反倾销协议》,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是指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的 A.8% B.6% C.4% D.2%8.中国大陆的李先生通过互联网向美国亚马逊公司订购工程专业图书3本,此服务属于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 A.境外消费 B.跨境提供 C.商业存在 D.自然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

1.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答: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也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答: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 答: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 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例;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锅里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 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协定》以及1947年在瑞士的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主要规则。 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依赖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主要表现在: 1.1955年亚非国家在万隆召开的第一次亚非会议; 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常 设机构;4.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 序行动纲领》。此外,一系列国际商务多边公约的持续签订和国际商务惯例的不断形成。促进和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6.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包括的内容? 答:(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7.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区别? 答: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从各自的总体上说,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在部分内容上虽相互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毕竟不 能相互取代。 8.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全球合作原则 (4)有约必守原则 9.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基本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 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经济法概论所有可能出的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所有可能出的简答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2)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3)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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