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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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作者:苏雯来源:《沪港经济》2016年第01期去年岁末,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与国家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香港签署了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对香港开放内地的服务业市场,令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今次的协议为两地多年来在CEPA下持续开放服务贸易的里程碑。

2003年,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CEPA,对内地与香港经济互动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CEPA为内地与香港经济的更紧密融合、共同繁荣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

自签署CEPA以来,内地在协议框架下不断扩大对香港服务业的开放幅度,对于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商贸和航运中心的地位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1年,中央政府宣示政策,公布在2015年底“十二五”规划期末,通过CEPA新协议,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自此,特区政府一直与商务部就实现这一目标进行磋商和研究。

过去四年,两地每年都签署新协议,扩大CEPA的开放内容,稳步朝着目标前进。

2014年签署的《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以先行先试方式率先在广东实现此目标,亦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制定的自由贸易协议。

在《广东协议》基础上,双方2015年继续磋商,并于11月27日签署“服务贸易协议》。

在内容方面,《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加大内地开放措施的宽度和深度,当中包括把大部分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推展至在内地全境实施,以及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措施。

整体上,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了153个部门,占全部服务贸易部门的95.6%;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62个部门对香港实行国民待遇,即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商再无特殊限制,实行国民待遇。

此外,在跨境服务和文化及电信领域的正面清单中亦新增了多项开放措施。

在提高投资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务提供商在大部分服务贸易部门的投资,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悬赏分:30 |解决时间:2010-1-5 08:54 |提问者:kennidiren最佳答案【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

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

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

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年1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签署简称“CECA”的综合性经济协约。

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

他们认为: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将让该四成出口大幅减少。

CEPA & ECFA

CEPA  &  ECFA
民政 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地方政 府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符合WTO组 织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 如同海峡两岸已签署的其他14份协 议。
ECFA的定位与基本原则
台湾地区对于ECFA的看法
ECFA整体上是一份架构协议。
**架构协议:是指正式协议之前所拟
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 日后再协商。
CEPA的特点
CEPA——香港部分
(1)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 (2)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3)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
CEPA——澳门部分
(1)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对澳门有较大实际利益的 273个税务商品,作为首批降税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2)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均可获 内地零关税政策。 (3)投资便利化
** 澳门CEPA与香港CEPA的原则内容上基本一致。
ECFA
全称:Economic Cooperarion Framework
Arrangement
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涵盖: 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 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 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此外,也 进行了税则交换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 统计数据等。
国政一班 徐一尘
CEPA
全称: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涵盖: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领域广泛。 并且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 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 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 完全符合WTO规则。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 持其自由港的地位。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之间有多个协议,这些协议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内地与香港特
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该协议于2003
年签署,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合作。

它包括了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和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安排。

2.《香港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II):该协议于2004年签署,是CEPA的延续和完善。

它进
一步扩大了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市场开放,推动了双方的经贸合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CEPA III):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进一步深
化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合作。

它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了金融、旅游、电讯、法律等。

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安排》(双重征税协定):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旨在避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并加强税务合作。

除了以上提到的协议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许多其他领域的合作协议,例如教育、文化、旅游等。

这些协议有助于
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双方的发展和繁荣。

CEPA补充协议八

CEPA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100%≥30%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

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内地与香港CEPA的贸易效应研究——基于2001年~2010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

内地与香港CEPA的贸易效应研究——基于2001年~2010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
和 香 港 之 间 贸 易 的 静 态 经 济 效 应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相 应 并 的政策 建议 。
经 济能 力 , 表示进 口国进 V需求 的潜 在 的经 济 能力 , 济 y, I 经 总量 的大小对 i 向 国的出 口规 模产 生 正 的效 应 , 就 是 国 也 说, 二者 的经济 总量越 大 , 在 的出 口供应 能 力 和 进 口需 求 潜
变量 的系数增 大 时 , 明 区域 一体 化组 织对 区域 内 的贸 易规 说 模 有促 进作用 , 反之亦 然 。
域 经济 一体 化 的虚拟变 量 , 进一 步将 引力模 型应用 于估 算 区 域 经济 一体 化对 成员 国贸易 的影 响。一般 而言 , 国与其 它 一 国家 的贸 易流量 依存 于贸易 国各 自的经济 规模 、 输 费用 以 运
y 和 y 这两个 变量 的系数 预期 为正数 。而两 国 的距 离变 量 ,
反 映 了 距 离 对 于 双 边 贸 易 的 阻 碍 作 用 , 离 指 标 可 以 用 两 国 距
主要港 口的地 理距 离 或者 主要 港 口之 间 的运 费率 来 表 示 。

取 决 于其经 济量 以及相互 间的距离 , 是研 究双 边 贸易量 的重
要 工 具 , 模 型 用 以对 世 界 贸 易 流 向 和 贸 易 流 量 规 模 问 题 进 该 行 实 证 研 究 , 此 说 明 两 国 的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和 距 离 对 两 国 双 由
般 而言 , 距离 对出 口规 模产 生 负 的 作 用 , 其 系 数 预期 为 故 负数 。引力模 型通 过 区域经 济 一 体化 或者 区域 内 贸 易 自由
基 于 2 0 年 42 1 省 级 面板 数 据 实证分 析 01 0 0年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浦东新区2010年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中提出:“探索参照CEPA框架,扩大对台商开放服务领域”。

一、什么是CEPACEPA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译缩写。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系列协议,这些协议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二、CEPA签署背景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关系历来密切,尤其是香港地区。

香港是内地最大的转口基地与第三大贸易伙伴,以及第二大出口市场;而内地已是香港最大的港产品贸易出口、进口及转口对象。

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冲击港澳地区,港澳经济大有风雨飘摇之势。

而2001年内地又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港澳地区中介优势将不复存在,这对港澳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

港澳地区有识之士于是不断呼吁建立内地与港澳之间自由贸易区,继续保持自己在内地的影响和经济增长。

2001年11月,香港正式提出两地建立“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得到中央的支持。

CEPA的签署,直接体现了中央对港澳地区的实质支持,有助于港澳地区经济发展,也为中国与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以及促进与台湾经贸交流、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提供了示范作用。

三、CEPA具体内容CEPA的总目标就是贸易自由化,对原产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向香港、澳门开放17项服务行业,分别是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此外,协议提出内地与港澳要在7大领域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及中医药产业合作等。

以上内容均体现在内地与港澳地区签订的数十个协议或补充协议里。

四、CEPA与国内税收CEPA的实行,并没有给港澳地区提供超越国民的税收待遇,但是给予了超越国与国之间经贸关系的便利,并由此带来了系列税收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1、积极影响。

ecfa是什么

ecfa是什么

ECFA究竟是什么◎张莉ECFA的意涵ECFA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英文名“Economic Cooperatio Framework Agreement”的简称,是由台湾方面最初提出的CECA更名而来。

2008年初,马英九在其竞选纲领中提出,当选后将推动两岸签订互惠的经贸协定;2009年1月,台湾多个工商团体联合呼吁执政的国民党当局尽速与大陆签订《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简称CECA。

他们认为,只有尽早与大陆商签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能避免大陆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后台湾被边缘化。

一时,与大陆签订CECA 成为岛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2009年2月27日,为缓和民进党和台联党的反对,避免岛内对CECA就是CEPA(《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质疑,台湾当局宣布将CECA更名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即ECFA,并阐明未来的ECFA将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区域贸易协定,内容将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投资、知识产权等多项议题。

马英九还表示,希望在2009年,最迟在2010年初步完成签署框架协定。

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公布的民调显示,台湾70%以上的民众支持与大陆签订此协定。

其实,ECFA的真正由来,还要缘自大陆提出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2年,两岸同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钱其琛副总理即明确提出了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议。

因为台湾作为一个单独关税区,也是WTO成员,所以,即使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大陆在给予台商优惠待遇的时候,也应兼顾WTO规则。

而根据WTO规则,大陆要给予台湾关税优惠、服务业开放等待遇,需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临时自由贸易协定,所以,大陆提出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既是为了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亦是出于遵循WTO规则的考虑。

200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题为《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讲话中指出:“两岸同胞要开展经济大合作”,两岸可以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 《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 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的补充。
2018年12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货物贸 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全文协议正文来自补充协议协议正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前言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 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
行政规章
01 政策全文
03 相关事件
目录
02 内容解读
基本信息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为促进中国内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 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的框架性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并实施。后期又相继签署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 协议。

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的发展

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的发展
C P 协 议内容 已经 过 了三个 阶段 的变化 EA 2 C P 协议 第 一 阶段 的 内容 .EA
作 者 简 介 左 连 村 ,广 东 外语 外 贸 大 学 国 际经 济 贸 易学 院 教 授 ( 东 广 州 ,5 0 2 ) 广 1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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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分类号 ]F 6+ [ 01 文献标 识码]A [ 5 文章编号)10—36 (06 2 06—6 00 72 20 )0—0 80
内地 与香 港更 紧密 经 贸关 系安排 ( E A)协议 签 订 以来 ,协议 的 内容 不断 充实 ,内地与 香港 的经 贸 CP 合作 的空 间不 断扩 大 。 回顾 C P 协 议 实施 以来 的成 效及 在 实施 过程 中 出现 的新情 况 ,对 于 内地 与香 港 的 EA
放 的一个个 里程碑 的事件 .而 C P 协 议 正式 在 中国不 断 开放 的基 础上 产生 和 发展起 来 的 。 EA C P 协议 不 仅是 巾围不 断扩 大 开放 的结 果 , EA 日协议 本 身也 体 现 了不 断扩 _ 放 的精 神 。C P 协 . 火开 EA
议初 始文 件第 二条 中确立 . 『五项 原则 .其 中第 项 原 则是 顺 应 双方产 业 结 构调 整 和升 级 的需 要 .促进 稳
经 贸合作 关 系的深 入发 展 以及充 分发 挥C P 协 议在 内地 与 香港 经 贸合作 关 系 中的作 用具 有重 要意 义 。 EA


C P 协 议 扩大 开放 的进 程 E A
1C P . E A协议 是 中 国不 断扩 大开 放 的结果 2世 纪7 年 代 末 ,中国共 产党 根据 当时 国 内外 的形势 提 出了改 革 开放 的伟 大 战 略 。中 圆经济 进 人 了 O O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如下:
1、修订协议将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澳门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及鼓励澳门各界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2、《内地与香港挂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一条市场准入一、一方将按照附件4列明的内容和时间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3、《协议》是首个内地全境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贸易协议,标志着内地全境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4、《协议》正文对与CEPA的关系、适用范围、双方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待遇、金融审慎原则、保障措施、例外条款、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跨境服务、电信及文化专章、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投资便利化等分别作出原则性规定。

CEPA补充协议四

CEPA补充协议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其中:1.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

将《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中有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内容修改为: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CEPA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还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的英文缩写。

签署背景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

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7【实施日期】2017.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2015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

为推进《CEPA服贸协议》认证认可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7年9月1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服贸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6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七》和《CEPA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第2、3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第5、6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该几项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其中第4项为新增开放措施,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关于该项新增措施的实施指南如下: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在法规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试行互认制度,实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三地通行”。

内地与港澳认证检测机构在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享有同等待遇。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香港与内地,在2003年6月29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完善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的协议”(简称cepa)。

cepa 的顺利实施加速了香港和内地经济的融合,促进了两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cepa主要内容cepa的内容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内容则是指内地与香港必须逐步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开放化,便利化。

自2004年以来,cepa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不断开放的的过程,双边经贸合作迈上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cepa在改革开放之初,只允许部分的货物向内地出口,而且不用交关税。

而现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加强,以及投资合作便利化的深入发展,cepa给香港和大陆的经济互利互惠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为了以后生活、生产用品的互动与互补,我们不要满足于部分商品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应该扩大其他商品的合作,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与措施1充分利用cepa已经取得的成果,加快相关产业发展cepa的创立,是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安排情况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技术经济间的交流与合作,并设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来进行业务的处理过程:第一,提出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的方案与计划,如目前双方已经签署的cepa及四个补充协议。

第二,必须全面按照cepa的规定,推动经济的深入发展,而委员会在这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承担者全面落实开放的经济措施,决了cepa 执行中的问题,以保证顺利完成。

目前已经推动修订cepa相关法规规章多达80多个。

第三,cepa为促进港澳与内地全面的经贸合作与互动协调发展,起着带头的作用,务必利用现在的经济成果,促进产业的进一步升级、优化、发展。

三、香港方面:制造业、服务业并举随着cepa的实施,经济和贸易交流的加强,减少和消除香港和大陆的体制性障碍显得尤为重要。

加快商品、人员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流动,是经济发展的趋势,金融危机毕竟在以后还会出现阶段性的爆发,充分利用cepa,对加大经济快速发展有着长远的意义。

cepa服务贸易协议

cepa服务贸易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cepa服务贸易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 ),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 , unitednations(cepa 服务贸易协议)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

篇二:cepa补充协议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另U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xx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xx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xx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xx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CEPA下服务贸易的发展--以香港专业服务业为例

CEPA下服务贸易的发展--以香港专业服务业为例
p r o d u c t Co de =B1 0 2 0 01 1 o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港服务 贸易基 本概 况是香港服务提供者在
多个 服务领 域可 享有优惠 待遇进 入 内地 ,
香港 的专 业团体 和内地规管机构签署多项
专业资格互认的协议。因而 , CE P A对香港
专业环境 差异大 , 审批程序
复杂, 市场准入 门槛高等 问 题 ,并提 出相 应 的解 决 方 案。俞 肇熊 、王坤 ( 2 0 0 7)
则认为在CE P A  ̄务 贸易 自
. . - 一
. . ・.服务输 入
. . ・ 服备输 出净额
进 两地 服 务 贸 易 自由化 。 关键 词 :CE P A 服务贸易 专 业服 务
p r o d u c t Co d e B 1 0 2 0 0 1 1 。
2 0 0 3 年 6月2 9日, 我 国内地与香港正
式签署 了 《内地 与香港 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
由化的安排下 , 商贸服务及 其他与贸易相关 的服务 , 运 输服务及物流服务 , 金 融服 务与保险服务 , 旅 游及 与旅 游相关服务业受益最大 。 于绯 ( 2 0 0 9) 利用 巴拉 萨 、引力模型和空间相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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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 与香 港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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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篇一:cepa《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附件1
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 n)。

表1
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分部门:
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国民待遇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
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
1)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
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
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
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
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
2
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
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3
部门:分部门:
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
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国民待遇
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需由内地居民持有;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
部门:分部门:
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
c.税收服务(cpc863)
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5
篇二: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
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
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逐步实行零关税政策
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xx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xx年1月1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xx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
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
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
贴措施。

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三、内地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
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管理咨询
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

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会展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广告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会计服务
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
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
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建筑及房地产
1.房地产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
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
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2.建筑专业服务
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1)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
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
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2)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受建设项目的
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
(3)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
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4)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医疗及牙医
1.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
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将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

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银行业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

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
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
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a)申请设立外贸公司。

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
(b)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

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2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
(3)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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