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合同单价与实际施工不同时结算争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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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合同单价与实际施工不同时结算争议的案例某河底铺砌,原预算图纸,设计为600*300*200 664#条石铺砌。原预算报告中该河底铺砌项目清单编号为“040304001001”,清单特征描述为“干砌块料毛条石厚度30cm”,原预算中河底铺砌材料为整毛石,单价为290元/立方米。竣工图纸中河底铺砌为600*300*200 664#条石铺砌。
结算送审资料中,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中,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报审定价单中业主、监理依据询价记录研究后确定单价,其中664#河底铺砌600*300*200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
一、争议的问题
该项目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河底铺砌条石的审核单价是采用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还是按现场签证确认的664#条石计价。原预算采用整毛石290元/立方米计价。施工单位报审采用664#石材,清单的结算价为853.66元/M3,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两种单价涉及差额为326万元。
二、预算的基本情况
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为600*300*200 664#条石铺砌。预算编制时河底铺砌项目时,编制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干砌块料毛条石厚度30cm”,预算河底铺砌材料为整毛石,整毛石信息价单价为290元/立方米,河底铺砌预算价为257.44元/M3。
三、合同中涉及造价部分内容
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具体金额以预算价下浮7%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15.4变更估价原则明确: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单价,按预算
价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价乘下浮率计算。合同16.1条款约定“砌筑用石方如施工期材料信息价变动超出原合同价10%,对原合同单价予以调整,信息价依据施工当期的价格确定。
四、结算资料情况
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中,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送审资料中提供了业主监理的询价后的确定单价,664#河底铺砌600*300*200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送审的竣工图关于河底铺砌部分为664# 600*300*200石材。
建设单位于关于此说明情况,函中阐述:原预算清单中关于河底铺砌材料与设计的图纸要求的材料不符。设计要求铺砌的材料为664#条石,而预算清单按毛条石单价编列。施工现场实际是按设计要求使用664#条石铺砌,毛条石与664#条石单价差异很大。因当时积极响应市里号召,在预算清单尚未编制情况下就进场施工,预算清单的编制滞后于施工时间,同时合同中未约定预算清单核对。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河底铺砌的材料单价,。
五、业主、施工单位的意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同意河底铺砌采用原预算价,即按毛条石290元/立方米计价。施工单位、业主的意见为因河底铺砌材料,原预算中特征描绘错误,现场施工材料按设计664#条石铺砌,应按664#条石经多方询价并经业主确认后的单价计取,即按设计664#条石铺砌。
六、百家争鸣
咨询业内人士,各持己见:
1、有的认为预算价不是施工方编制,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无效。
2、有的意见为按现场实际施工的计。
3、有的应按合同约定计,河底铺砌可用条石,对颜色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