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合同单价与实际施工不同时结算争议的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范本与实际履行不符导致争议
案例:合同范本与实际履行不符导致争议案例1:房屋租赁合同事实经过:甲方张某与乙方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房屋地址和租金金额等内容。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以个人原因拒绝退还押金,并拒绝续租,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买受人承担的义务等。
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了租赁期限和房屋地址等要素,意味着甲方应当按照约定退还押金并续租。
建议:乙方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在法院判决前,乙方可以继续支付租金,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作为证据。
案例2:劳动合同事实经过:甲方王某与乙方陈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
然而,在工作期间,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且频繁要求加班导致乙方身体透支。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不得拖欠工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工资凭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超过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规定,否则需要支付加班费。
建议:乙方陈某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投诉,要求支付欠薪并补偿因加班导致的身体透支情况。
如用人单位仍不履行义务,乙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案例3:销售合同事实经过: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
然而,乙方在发货过程中将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不符,导致甲方拒绝接收货物。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且有权就不符的商品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甲方李某可以给乙方书面发送通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商品规格和数量,并重新发货。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计价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损失400万元人民币,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寻求调解解决。
二、调解过程1. 第一次调解会议调解员邀请双方公司代表参加第一次调解会议。
会议开始时,甲、乙双方均表示了自己的诉求和看法。
甲公司代表提出了详细的账目和证据,指控乙公司在工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甲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反驳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和额外费用增加。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表示将通过调解方法尝试寻找双方的共同解决方案。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提出了质疑,要求双方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确认了各方证据情况后,调解员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并提出了调解建议。
2. 第二次调解会议在第一次调解会议后,调解员要求甲、乙双方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以确保调解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资料后,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会议。
在第二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向双方公司代表详细解释了他们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针对双方的主张和要求,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意见。
调解员建议双方公司代表根据调解意见进行商讨和协商,并达成共识。
3. 最终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公司代表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调解协议中,乙公司同意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经济补偿,作为甲公司因工程纠纷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双方也商定了今后合作中避免类似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三、案例总结本案例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协助双方就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开发商的一项住宅楼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总价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因对部分变更工作的计价产生了分歧,导致工程暂停,进而引发了合同价款的纠纷。
在本案中,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对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变更工作如何计价。
A公司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导致了成本的增加,因此应该按照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变更工作的价款。
而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合同中已有的价款包含了所有预期内的变更,因此不同意额外支付费用。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详细的成本计算报告和相关的市场行情数据,以证明其提出的变更工作价款的合理性。
开发商则指出,合同中的价款已经是在考虑了一定风险后的结果,且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对可能出现的变更有所预见。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变更工作的实际成本。
在第三方机构的公正评估下,确定了变更工作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了A公司适当的利润空间,以此作为变更工作的最终价款。
双方据此达成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变更工作的价款,并对原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此案例反映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应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列明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及其对应的计价方式,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不可预见的情况。
对于开发商来说,应当在合同中预留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工程变更带来的成本增加。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法律价格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案由:工程法律价格纠纷原告建筑公司因与被告地产公司在某住宅工程项目中就工程结算价格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8年5月,建筑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结算。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
2019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进行工程结算。
然而,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结算价格产生了分歧。
建筑公司认为工程结算价格为1.2亿元,而地产公司认为工程结算价格为1亿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理由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工程结算价格应为1.2亿元。
其主要理由如下:(1)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已超过1亿元。
(2)合同中未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进行结算。
(3)地产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对工程结算价格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结算价格的认可。
地产公司则认为,工程结算价格应为1亿元。
其主要理由如下:(1)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且未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进行约定。
(2)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地产公司报告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况,导致地产公司无法及时调整工程结算价格。
(3)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存在虚假、遗漏等问题,导致结算价格虚高。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合同中未进行约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合同总价款为一亿元人民币,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工程开工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施工任务,并按时向甲方申请了第一阶段的工程款项。
在第二阶段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出现了争议。
乙方认为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实际成本超出了预期,因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甲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明确了价款和支付方式,乙方的要求没有合同依据,拒绝了调整价款的请求。
随后,乙方以成本增加为由暂停了工程施工,双方的纠纷进一步升级。
甲方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不得不启动仲裁程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仲裁庭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在此基础上,仲裁庭对乙方提出的成本增加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经过调查取证,仲裁庭发现乙方的成本确实有所增加,但部分原因是由于市场波动和乙方自身的管理不善造成的。
同时,设计变更虽然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但并未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在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仲裁庭作出了如下裁决:一是确认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阶段的价款;二是对于乙方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合理成本,甲方应予以补偿;三是对于乙方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成本增加,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此案例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方面,它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它也考虑到了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理变动,给予了适当的调整空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启示:合同的签订应当尽可能详细和完善,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预见性的条款规定;当出现纠纷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采取停工等极端措施;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当加强自身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照此后变化的施工图做了却算,结算仍旧采纳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此外还有200万元的洽谈更改〔此工程未办理完工图和完工查收报告,许多资料和作法更改也无署名〕。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照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钱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招标也不尽一致,此外施工图与招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切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所以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所有重算,举措费用也从头计算。
得出的审订价钱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赞同调整综合单价花费和举措费。
两方争吵不下,谈判堕入僵局。
这类分歧应怎样判断?答:第一此工程未办理完工图和完工查收报告,不切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完工图和完工查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依据两方签署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依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而且甲乙两方合同商定依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商定拥有法律效劳,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当恪守两方合同的商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资料和作法更改无署名不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照,应当以事实为依照:如隐蔽工程查收记录、分局部项工程质量查验批、影像资料、两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假如乙方又不可以供应这些事实依照,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更改花费。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更改时,甲乙两方应当实时办理相应手续,防备工程此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更改,合同中应当有商定出现更改时更改局部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方法:如采纳定额计价方式、参照近似的清单单价、两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剖析表?,在出现更改时,能够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构成,相应的增减更改的分项工程子目,从头组价,构成工程更改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收益率不可以改正。
工程结算合同内外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内外争议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和结算方式等。
工程顺利完工后,双方在结算时出现了争议。
A公司认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获得的结算款项比合同约定的要多;而业主则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拒绝支付额外的费用。
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A公司提出,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实际情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了初步预算。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合同中关于变更工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变更工程审批流程和计价方法,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或依法申请仲裁、诉讼解决。
关于工程质量的争议。
业主指出部分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据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和验收的条款进行操作。
通常,合同会规定工程完成后的验收程序和标准,以及如何处理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如果A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可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那么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应当负责修复或重做,直至满足合同要求。
除了上述直接的合同争议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责任问题。
例如,如果工程使用了C供应商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了工程的不合格,那么C供应商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向C供应商追偿损失,并要求其提供合格的材料替换不合格的产品。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关键在于合同的详细条款和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
合同应当尽可能明确地规定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其解决办法,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同时,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质量检验报告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作为依据。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的法律顾问和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合同价款等关键条款。
工程竣工后,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了争议。
争议的核心在于部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乙方认为,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应得的款项高于甲方提出的数额。
而甲方则坚持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乙方要求的款项超出了合理范围。
在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后,发现双方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理解存在差异。
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一些未经甲方确认的额外工作量,而甲方则认为这些工作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应计入结算。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在协商过程中,甲方提出了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方案。
乙方则要求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
最终,双方同意委托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争议工程量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给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
报告指出,部分争议工程量确实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另一些则是乙方擅自增加的项目。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确实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乙方擅自增加的项目,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这样既确保了甲方不支付超出合同范围的费用,也保证了乙方得到合理的报酬。
此案例反映出,在工程合同结算中,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准确的工程量记录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同时,当出现争议时,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解决依据。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类似的结算纠纷,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各项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特别是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要有明确的规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和确认变更工程,确保所有工作都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定期的沟通和协调也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一家工程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双方在最终结算时产生了严重分歧。
关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修改,这直接导致了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的增加。
乙方认为这些额外工作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甲方则认为应当重新议价。
这一争议涉及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及其对原有条款的影响。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了显著上涨。
乙方主张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进行结算,而甲方则认为应当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调整。
这一问题触及到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同的区别,以及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的承担问题。
针对上述争议,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
法院认为,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问题,应当根据合同中关于变更管理的条款来处理。
如果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或者规定不清,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增减部分的结算价格。
至于材料价格波动的问题,法院指出,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应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反之,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价格可调或有相关调价机制,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了判决,要求甲方补偿乙方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合理成本增加,并驳回了甲方关于材料价格波动的诉求。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合同的明确性和前瞻性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款按照进度分期支付。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金额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方认为,由于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因此要求甲方增加支付的工程款。
而甲方则认为,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可能的风险和相应的处理办法,乙方提出的额外费用并不在合同约定之内。
这起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和变更订单的处理条款是否明确,以及乙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通报了额外费用的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合同中对于不可预见情况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乙方在遇到问题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甲方,那么乙方很难获得额外的补偿。
因为在法律上,合同双方都有遵守合同条款的义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将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乙方能够证明其遇到的是不可抗力因素,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那么乙方有可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适当调整合同价款。
在本案例中,经过双方协商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介入,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乙方同意对部分额外费用进行调整,而甲方也认识到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同意支付一部分合理的额外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解决需要双方的沟通和协商。
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地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处理办法。
同时,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调解机构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单价合同的法律纠纷案例
单价合同的法律纠纷案例话说有个建筑工程的项目,甲方和乙方签了个单价合同。
这个单价合同呢,就像是在市场买菜,每个菜(工程里就是每项工作内容)都定好了单价。
甲方是个开发商,想盖几栋漂亮的大楼。
乙方呢,是个建筑承包商。
合同里约定好了,比如说砌墙,每立方米是300块钱,铺地砖每平方米150块钱这样的单价。
工程开始干得还挺顺利。
但是呢,到了结算的时候,麻烦事儿就来了。
乙方按照自己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出来的工程款,和甲方算出来的相差了一大截。
乙方觉得自己可冤了,为啥呢?乙方说:“我按照合同的单价,仔细地算了我砌的墙、铺的地,这工程量都是实实在在的,我没多算一丁点儿。
”乙方还强调:“施工过程中有一些小的变更,虽然没有专门重新签合同,但是按照行规和咱们合同里关于变更处理的原则,也应该把这部分钱给我算上啊。
”甲方这边却不这么认为。
甲方说:“你这个工程量算得不对啊,我们检查的时候发现,你有些墙砌得不符合标准,那这部分我们可不能按照全价给你算。
”甲方还指出:“那些小变更,我们可没答应要给你额外加钱,你得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
”于是,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互不相让。
乙方催着甲方给钱,甲方就是不给,说要按照他们算的来。
乙方实在没办法了,就把甲方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乙方拿出了详细的施工记录,证明自己的工程量计算无误,而且还请了工程监理来作证,说那些小变更确实是甲方要求做的,虽然当时没有书面的补充协议,但是监理可以证明双方当时是口头达成一致的。
甲方也不甘示弱啊,拿出自己的检查报告,指出乙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
法官呢,就开始仔细审查双方的证据。
对于乙方的工程量计算,法官发现乙方确实按照合同的单价计算得很合理,而且有充足的证据。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虽然有一些小瑕疵,但并不影响整体的工程验收,而且也不能成为甲方大幅扣减工程款的理由。
关于那些小变更,法官认为,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有监理的证明,可以认定为双方实际上对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甲方应该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例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的背景。
甲方是一家有着多年施工经验的建筑公司,而乙方则是业内知名的设计院。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标准和方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沟通不畅和理解差异,双方对某些细节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随着工程的推进,这些问题逐渐累积,最终爆发成了结算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在某些工程项上虚报了工程量,要求减少支付金额;而乙方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计算无误,应得到全额支付。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乙方在某些工程项上的计算确实存在问题,但也指出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能及时提出异议,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判决结果既没有完全支持甲方的主张,也没有完全否定乙方的诉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几个重要的启示。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量计算和付款方式的部分,以减少后续的争议。
沟通和协商是解决分歧的有效手段。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讨论和解决。
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时,法律途径是最后的保障。
但在选择诉讼之前,应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合同和工程款纠纷案例
合同和工程款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业主的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第一阶段,业主需支付30%的预付款,即300万元;第二阶段,工程完成50%时,支付40%的进度款,即400万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即300万元。
工程如期开工,A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但业主却迟迟未支付预付款。
A公司多次催促,业主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拖延支付。
由于缺乏预付款,A公司无法采购足够的建材和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面对这种情况,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他们首先向业主发出正式的催款函,明确指出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和违约责任,并要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预付款。
同时,A公司也准备好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进度报告、催款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在法律程序中,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预付款及违约金,并索赔因延期支付导致的工程延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构成违约。
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拖欠的预付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A公司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此案例表明,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石,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对于建筑行业的企业来说,合同管理尤为重要。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情况,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工程款支付超过合同价案例
工程款支付超过合同价案例某建筑工程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顺利进行,但在最终结算时,甲方发现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达到了1200万元,超出了合同价20%。
这一情况引起了甲方的高度关注,经过调查分析,甲方发现了以下几个导致超支的原因:1.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对部分设计提出了修改意见,导致设计方案多次调整,增加了工程量和材料成本。
2. 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期间,部分建筑材料受市场供需影响出现价格上涨,而这部分成本增加并未在原合同中体现。
3. 施工延期: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等,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导致施工时间延长,增加了人工和管理成本。
4. 额外服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了一些额外的服务,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等,这些服务并未包含在原合同中。
面对这一情况,甲方采取了以下措施:1. 严格审查设计变更:对于每一次设计变更,甲方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确保变更是必要的,并且对成本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2. 材料采购管理:甲方加强了对材料采购的管理,通过批量采购、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来降低成本。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导致工程延期的因素进行监控,并制定应对措施。
4. 明确合同条款:在后续的项目中,甲方更加明确了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可能出现的额外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避免因服务内容不明确而导致的费用增加。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甲方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工程成本的增加,但这个案例也给行业内的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
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严格执行和成本的严格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对于合同外的变更要及时沟通,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调整。
工程合同付款纠纷案例分享
工程合同付款纠纷案例分享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给乙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实际成本超出了预算。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出了增加工程款的要求,但甲方认为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同意支付额外费用。
随着工程进展,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
乙方因为资金链紧张,无法及时采购材料,工程进度受到了影响。
甲方则认为乙方拖延工期,影响了整个项目的交付时间。
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过程中,专家仔细审查了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
他们发现,虽然合同中有关于变更订单的处理流程,但在实际执行中并未严格按照流程操作。
对于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
基于这些发现,仲裁庭作出了如下判决:
1. 甲方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对乙方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合理成本增加给予补偿。
2.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成本增加证明,以支持其索赔请求。
3. 双方应共同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对于工程延误的责任,应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合同的制定必须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有明确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都应及时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确保有据可依。
当出现纠纷时,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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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合同单价与实际施工不同时结算争议的案例某河底铺砌,原预算图纸,设计为600*300*200 664#条石铺砌。
原预算报告中该河底铺砌项目清单编号为“040304001001”,清单特征描述为“干砌块料毛条石厚度30cm”,原预算中河底铺砌材料为整毛石,单价为290元/立方米。
竣工图纸中河底铺砌为600*300*200 664#条石铺砌。
结算送审资料中,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中,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
报审定价单中业主、监理依据询价记录研究后确定单价,其中664#河底铺砌600*300*200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
一、争议的问题
该项目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河底铺砌条石的审核单价是采用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还是按现场签证确认的664#条石计价。
原预算采用整毛石290元/立方米计价。
施工单位报审采用664#石材,清单的结算价为853.66元/M3,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两种单价涉及差额为326万元。
二、预算的基本情况
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为600*300*200 664#条石铺砌。
预算编制时河底铺砌项目时,编制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干砌块料毛条石厚度30cm”,预算河底铺砌材料为整毛石,整毛石信息价单价为290元/立方米,河底铺砌预算价为257.44元/M3。
三、合同中涉及造价部分内容
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具体金额以预算价下浮7%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15.4变更估价原则明确: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单价,按预算
价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价乘下浮率计算。
合同16.1条款约定“砌筑用石方如施工期材料信息价变动超出原合同价10%,对原合同单价予以调整,信息价依据施工当期的价格确定。
四、结算资料情况
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中,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送审资料中提供了业主监理的询价后的确定单价,664#河底铺砌600*300*200石材单价为790元/立方米,送审的竣工图关于河底铺砌部分为664# 600*300*200石材。
建设单位于关于此说明情况,函中阐述:原预算清单中关于河底铺砌材料与设计的图纸要求的材料不符。
设计要求铺砌的材料为664#条石,而预算清单按毛条石单价编列。
施工现场实际是按设计要求使用664#条石铺砌,毛条石与664#条石单价差异很大。
因当时积极响应市里号召,在预算清单尚未编制情况下就进场施工,预算清单的编制滞后于施工时间,同时合同中未约定预算清单核对。
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河底铺砌的材料单价,。
五、业主、施工单位的意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同意河底铺砌采用原预算价,即按毛条石290元/立方米计价。
施工单位、业主的意见为因河底铺砌材料,原预算中特征描绘错误,现场施工材料按设计664#条石铺砌,应按664#条石经多方询价并经业主确认后的单价计取,即按设计664#条石铺砌。
六、百家争鸣
咨询业内人士,各持己见:
1、有的认为预算价不是施工方编制,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无效。
2、有的意见为按现场实际施工的计。
3、有的应按合同约定计,河底铺砌可用条石,对颜色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