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冀政办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二、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
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划入同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在国家调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调整。
三、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河北省事业单位休病假制度
河北省事业单位休病假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 __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冀人【1996】35号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考核范围、对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不应受民族,性别、职务、年龄、资历、文化的影响,而应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砰价.(2)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开。
(3)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考核应坚持德、能、勤、绩全面考核,注重工作实绩。
三、考核内容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观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具体细化成若干考核项目。
要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对职员的考核应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以及管理水平和工作实绩。
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各有侧重,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的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效益。
对工人的考核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及服务态度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各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四、考核等次及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2009年7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冀政办[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91号2009年12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计划生育、人民防空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修建规划、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建设监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省级行政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四)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核、集中建设、配售和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xx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事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假期待遇(一)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
1998年1 0月21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2、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金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简称“十个严禁”),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有下列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二)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三)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五)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六)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或采取强制措施;(七)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八)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九)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事项;(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范围、标准;(十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十三)违反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十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十六)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七)违反规定到企业集资或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十八)强行要求企业及下级单位订阅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十九)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二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二十一)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二十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二十三)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二十四)用公款旅游或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二十五)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二十六)私自以借为名占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车辆;(二十七)无故迟到早退,屡教屡犯;(二十八)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二十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打游戏或非进行集体组织的打球、游泳等健身活动;(三十)其他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2005年6月10日)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
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
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
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
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
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
河北省人事
河北省人事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河北省人事管理是指对本省境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进行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人事管理的目的是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激励干部职工积极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是河北省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和约束人事管理行为的总体安排,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注重实践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选拔任用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规范,明确了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职位设置和需求,采取公开竞争、公平公正的方式,通过考试、面试等形式进行选拔,确保选拔到胜任岗位的人才。
二、职务晋升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职务晋升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职务晋升的条件和程序。
通过工作表现、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估干部职工的能力和业绩,确保晋升由实力说话、公平公正。
三、考核评价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考核评价工作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并将结果用于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
四、薪酬福利待遇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薪酬福利待遇进行了规范,明确各类人员的薪酬和福利标准、发放条件等。
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工作业绩的好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激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培训发展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培训发展工作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培训发展体系。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为其个人发展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纪律监督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纪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纪律监督体系。
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严肃纪律处分等措施,维护组织纪律和工作秩序,确保干部职工依法履职、廉洁奉公。
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1月19日
本文关键词:人社部发〔2015〕7号, 乡镇机关,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新增的职能国务院原来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电力)对其在冀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人社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0001)
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八、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 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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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省直医疗
专家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初次
鉴定
结论
年 月 日
(省直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章)
省级医疗
专家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最终
评审
结论
年 月 日
(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章)
备 注
本表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鉴定。此表一式五份,必须如实填报,签字盖章有效。同时报送材料:1、医院诊断证明原件;2、住院病历、心电图、化验单、X光等附带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4、个人病退申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鉴定审核表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民 族
职务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病休
时间
通讯地址
电话
手机
主要伤病史 简 述
(可附页) 申请人签字:年月 日
医疗机构意 见(盖Βιβλιοθήκη )主治(任)医生签字:年月 日
单位审查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