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新的食品原料,即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拟研制作为食品原料的物品。
包括以下情形:(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食品成分的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富于营养或有益于人体健康,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经过安全性审查和卫生部准予许可后,方可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和公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规程和技术规范,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新资源食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
审评机构负责新资源食品受理、组织安全性审查、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五)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该食品在出口国(地区)的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或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在个别地区没有饮食习惯或只有饮食习惯,以及它们的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在食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法),导致原食品特性或新特性的部分或全部改变。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及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的规定第二章审批第五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经营的新资源食品名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2)用作食品的新合成或改性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经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由卫生部公布清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动植物、矿物、微生物或新菌株。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制度法规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制度法规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是中国卫生部于2021年10月1日正
式实施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
这项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了新资源食品的范围:指的是利用传统资源之外的食品原料或提取物,以及新
的加工技术和工艺制成的食品。
2. 规范了新资源食品的生产流程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对原料进行检验、监测和评估,并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
3. 强化了对新资源食品标签的要求: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成分、保质期、生产
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以提供给消费者更加准确的产品信息。
4. 设立了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和定期检查、抽查等监督措施,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加强了对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违反本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
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该法规还强调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新资源食
品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同时,要求广大消费者加强对新资源食
品的了解和选择,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总之,《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通过规范和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旨在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食品在生产或加工中使用了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式等),导致其原有食品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适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名单。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二)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公告名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
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
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
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第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为两年。
试生产期满后,试生产审查批件自行作废。
第五条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
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准字()第号”。
第六条使用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及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和生产时,不得改变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食品监管措施。
而近日,我国发布了一项新的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和监管。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个新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背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都在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力图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新资源食品,是指非传统性食品或者传统性食品的新用途、新部位等新资源,它们与传统食品相比具有独特的营养价值和食用方式。
然而,由于新资源食品所采用的原材料和加工方式与常规食品不同,食品安全风险也更高。
因此,对新资源食品进行专门管理办法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内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管理主体:明确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
管理主体负责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监督、检验、抽检等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标准要求: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保质期等问题的管理标准,以确保新资源食品的质量安全。
3. 许可证要求:对于生产、销售和进口新资源食品的企业,需持有相关的许可证。
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监督检查: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日常检查和监督,严格抽检食品样本,并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以确保新资源食品的质量安全。
三、意义这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1.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通过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督检查,可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新资源食品流入市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2. 促进新资源食品的发展:有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可以引导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和加工方式,推动新资源食品的创新和发展。
3. 增加消费者的选择:通过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管,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食品选择,满足不同人群对于食品的需求。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 (一)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 (一)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资源的日益紧缺,新资源食品的研究和开发成为了各国的研究重点。
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加强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我国发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
本文旨在介绍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申报及受理规定。
一、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36条。
具体规定如下:1.新资源食品分类管理。
按照食品的来源、食用部位、营养成分等方面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
2.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对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才能进行生产。
3.新资源食品标签标识规范。
新资源食品需要在包装上明确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必要信息。
4.新资源食品进口管理。
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和检验检疫。
5.新资源食品质量安全控制。
对于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需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控制。
二、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生产能力或者管理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和销售能力。
2.新资源食品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新资源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估报告等。
3.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定期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4.新资源食品审批通过后,需要在标签上注明“批准文号”,并注明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
通过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的制定,我国对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得到了统一和规范。
但是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1.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GM1满足此条件)(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2.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配料添加剂最新法律法规讲解》
中文名称
公告格式和信息
植物甾烷醇酯
英文名称 基本信息
生产工艺简述
使用范围 食用量 不适宜人群 质量要求
Plant stanol ester
来源:大豆油提取的甾醇和食用低芥酸菜籽油制取的脂肪酸甲 酯 分子式:C47H84O2; 分子量:681.2
植物油甾醇经饱和工艺转化为植物甾烷醇,植物甾烷醇与脂肪 酸甲酯进行酯化反应生成植物甾烷醇酯后再进行清洗、漂白和 脱臭处理生产而成。
(2005年颁布,SFDA)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2011年3月,卫生部):食品包装材料、
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 添加剂 转基因食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国务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 药食同源食品: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申请提交资料要求
研制报告:一般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研发目的 和依据、工艺研究、质量控制研究、种属鉴定或 成分确证研究、人群推荐食用量和食品中使用剂 量的研究确定、毒理学安全性研究、与同类产品 比较分析研究等方面资料信息。
新资源食品申请提交资料要求
安全性研究报告: 毒理学试验报告或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 卫生学试验报告或相关研究资料; 成份分析试验报告或相关研究资料; 微生物致病性、耐药性、产毒能力试验试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 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 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 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 证明材料;
第八章 新资源食品安全评价
(续)《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版) 实施以来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序号
36 37 38 39
名 称
植物甾醇酯 植物甾醇
适用范围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批准文号
2010年第3号公告 2010年第3号公告 2010年第3号公告 2010年第3号公告
花生四烯酸油脂 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要求
(续)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版)
实施以来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序号 13 14 15 名 称 异麦芽酮糖醇 植物乳杆菌 299v 植物乳杆菌 适用范围 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乳制品、保健食品,但不包括婴 幼儿食品 饮料类、冷冻饮品、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 2008年第20号公告 2008年第20号公告 2008年第20号公告
5 6
L-阿拉伯糖 短梗五加
2008年 第12号公告 2008年 第12号公告
(续)《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版) 实施以来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序号 7 8 9 名 称 库拉索芦荟凝胶 低聚半乳糖 副干酪乳杆菌 GM080、GMNL 嗜酸乳杆菌 R0052 水解蛋黄粉 适用范围 各类食品 不适宜人群:孕妇和婴幼儿 批准文号
海藻糖
Bifidobacteium
卫食新准字(2007)第0002号
卫食新准字(2007)第0003号 卫食新准字(2007)第0004号 卫食新准字(2007)第0005号 卫食新准字(2007)第0006号
乳双歧杆菌HOWARU Bifido Bifidobacteium lactis HOWARU Bifido 鼠李糖乳杆菌HOWARU Rhamnosus Lactobacillus rhamnosus 乳双歧杆菌Bi-07 Bifidobacterium lactis Bi-07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56)-2007070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从产品管理转为对原料的管理。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原料,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等4种类别。
新《办法》将原审批具体食品产品改为审批食品原料或成分,取消了批准证书,将审批新资源食品(包括相关内容)的形式,改为以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告,与公告名单实质等同的新资源食品产品不必再行申请。
新《办法》简化了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所有检测报告,而是根据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补充相应资料,既保证了评审的科学性,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检测。
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遵守卫生部公告名单中规定的内容,保证其生产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同时要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发生使用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新《办法》规定,禁止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及保健作用,以区别于药品和保健食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卫生部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涉及通报号新闻内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8.18【实施日期】1987.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8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新资源”,系指我国传统上不作或很少作食用的和只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拟利用其生产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物品以及用于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的原材料。
第三条利用新资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研制单位在报请审批时,必须提供的卫生学评价资料包括:理化性质(包括成份分析、杂质、有害物质的鉴定),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质量标准草案,生产工艺,使用范围、用量、残留(或迁移)量及其检验方法;必须提供的营养评价资料包括:营养成份,消化吸收和生物效应等。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按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
审批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补充其他资料。
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新资源,可提供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食用历史,食用反应,必要的健康检查)。
第四条利用新资源的审批程序是:生产经营企业或研制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资料,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复审,经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卫生部批准,批准号为“卫食新准字第号”。
第五条不能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全部资料(如质量标准)者,必须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按本办法第四条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试产试销,批准号为“卫食新试字第号”。
试产试销期不超过2年,其间,产品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销售。
试产试销期满前6个月,必须提供其余资料按本办法第四条程序报请审批。
未经批准,试制产品(包括样品)不准销售。
第六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以新技术为依托,将自然资源利用进行再转化,处理成为可替代饮食中传统粮食和动物性蛋白质来源,用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食品。
二、法规把握原则(一)坚持以安全质量为导向,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
(二)坚持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原则,建立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把握新资源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三)遵循原产地追溯原则,确保新资源食品的安全、质量可追溯,以及便于发现和处置潜在安全风险。
三、管理制度(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中,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安全责任。
(二)实施检测制度。
新资源食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环节,应当坚持层层把关,对其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及食品在不同生产环节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抽检,保证其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四、监督检查(一)发放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报告。
食品安全检查机构检查完毕后,应当发放《食品安全检查报告》,由新资源食品生产单位根据检查报告,充分发挥工作责任、采取应对措施,以确保新资源食品的安全质量。
(二)有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开展检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坚决防止、查处有关违法活动,依法把握安全监管情况。
五、法律责任(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并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访卫生部法监司食品化妆品监督处处长 张玲萍
1 日起 施行 的新 的 《 新资源 食用管 理办
法》 中 .对食品新资源的管理办法做 了
一
些重大的调整 。变化主要体现在 以下
四 个方 面
分 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 品原料 。
在 新 的 《 资 源 食 品管 理 办 法 》 即 新 将 施 行 之 际 ,我 们 邀 请 卫 生 部 卫 生 执 法
访卫生部 法监 司食 品化妆 品监督处处长 张玲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食 品都属 于新 资源
食 品:
品必须 向国家进 行申报 .而其他企 业利
用芦荟做 出的另一种产品也需要进 行申
报。
1 在 我 国 无 食 用 习惯 的动 物 ,植
物和微生物 .
张 处 长说 .在 我们 国家 芦荟 作 为
后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这 个 标 准 来 进 行新 资 源 食 品 的 生产 ,以 保 证 审 批 结 果 的有 效 性 以 及 生产 的 安 全 可 靠 性 。 同时 ,企 业
德 国绝 大多数家庭认可 。为此 ,芦 荟不
可 避 免 地 成 为 人 们 生 活 的 重要 部 分 ,至
瞄 囝圆 幽
维普资讯 刊特约记者 谢 华
将 于 2 0 年 1 月 1 施 行 的 新 的 07 2 日 《 资 源 食 品管 理 办 法 》 中 明确 规 定 . 新 监督 司 食 品 化 妆 品 监 督 管 理 处 张 玲 萍 处 长 对 新 『办 法 在 内容 调 整方 面 做 了 解 读 1 9 介 绍 . 以期 对 未 来 芦 荟 食 用产 业 发展 以 指导。 源 食 品 . 这 个 食 品 的 含 义 是 加 工 制 成 品 .就 是 说 企 业 利 用芦 荟 加 工 制成 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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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使用范围
乳制品、保健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质量规格
性状
冷冻干燥粉末
嗜酸乳杆菌活菌数≥3.0×1010cfu/g
水分≤4.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菌液,则水分>80%
3.中文名称:低聚木糖
英文名称:Xylo-oligosaccharide
主要成分:木二糖—木七糖
基本信息
来源:小麦秸秆
结构式:
分子式:(C5H10O5)n,n为2-7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产品质量规格
性状
白色结晶粉末
L-阿拉伯糖含量≥99.0%
水分≤1.0%
灰分≤0.1%
熔点:154-158℃
比旋光度[α]20D(C=5,H2O,24h)
+100º~+104º
7.中文名称:短梗五加
拉丁名称:Acanthopanax sessiliflorus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 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已批准了二十几项新资源食品,例如:仙人掌、金花茶、芦荟、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等。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2008年5月26号发布了《2008年第12号公告》,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上述7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新资源食品目录
1.中文名称:叶黄素酯[1]
英文名称:Lutein Esters
食用量≤25克/天
质量要求性状淡黄色粉末
蛋白质含量≥10%
膳食纤维含量≥10%
水分≤1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3]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部 长陈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条 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二章 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 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第十一条 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干物质(固形物):70.0%±1.0%
pH:3.5-6.5பைடு நூலகம்
灰分:≤0.3%
4.中文名称:透明质酸钠
英文名称:Sodium Hyaluronate
基本信息
来源:马链球菌兽疫亚种(Streptococus equi subsp. zooepidemicus)
结构式:
分子式:(C14H20NNaO11)n,n为200-10000
主要成分:叶黄素二棕榈酸酯
基本信息
来源:万寿菊花
化学名称:叶黄素二棕榈酸酯
( CAS注册号: 547-17-1)
结构式:
分子式: C72H116O4
分子量:1045.71
生产工艺简述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食用量:≤12毫克/天
质量规格
性状
深红棕色细小颗粒
叶黄素二棕榈酸酯含量> 55.8%
玉米黄质酯含量< 4.2 %
分子量:300.28-1050.98
生产工艺简述:以小麦秸秆为原料采用蒸汽爆破法,经木聚糖酶酶解生产而成。
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食用量:≤1.2克/天(以木二糖-木七糖计)
质量规格
性状
浅黄色粘稠状液体
低聚木糖(木二糖—木七糖)含量(以干基计)≥70.0%
木二糖—木四糖含量(以干基计)≥50.0%
使用量:≤12毫克/天
性状:深红棕色细小颗粒。
玉米黄质酯含量:< 4.2 %
叶黄素酯制品:叶黄素酯压片糖果
2.中文名称:嗜酸乳杆菌
拉丁名称: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基本信息
来源:乳品发酵剂
种属:嗜酸乳杆菌
菌株号:DSM13241
生产工艺简述
嗜酸乳杆菌经发酵培养、离心、干燥等步骤生产而成。
1简介
2新资源食品目录
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公告
▪与保健品的区别
简介
芦荟
芦荟
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新资源食品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三)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溶剂残留
正己烷<10 ppm
乙醇<10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