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2)一、库房选址 (2)二、库房建设 (2)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 (2)四、炸药购买和运输入库 (3)五、使用 (3)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4)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6)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6)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7)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爆破员岗位责任 (9)监炮员岗位职责 (10)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0)仓库值班员岗位职责 (11)押运员岗位职责 (13)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3)监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14)民爆物品申领、退库流程及注意事项 (15)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库房选址一般要求炸药库周围300米范围内要远离居民区,200米范围内不能有公路,远离公路选址需经公安部门同意批准。
也可参照《危险品储存库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标准执行。
二、库房建设库房建设包括炸药库房、雷管库房、警卫室、库房隔离网、避雷针、进场便道等库房建设、布局要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建设,雷管库和炸药库要分开,炸药库和雷管库周围要用铁丝网等全封闭隔离,库区大门警卫室设在库房隔离网外面远离雷管库一侧,避雷针设在库区周围海拔较高的地方,并接线入地。
进入库区的便道需修开阔平整,以防止炸药雷管运输过程中颠簸剧烈发生意外,库房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林木生长,否则应予以清除,以防雷电传递。
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1、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要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消防工作全面到位,库区设管理人员1名,属于项目部正式员工,且需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证;库区喂养警卫犬1只,加强戒备;炸药库和雷管库库房门口挂设报警器,当有异常时,报警器自行报警;库区设置各类消防器材,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铲、消防水、灭火器一应齐全.2、进入库区的便道左侧设置“库房重地、闲人免进”标识牌,警示闲杂人等远离库区;库区大门左侧树立入库人员须知,明确进入库区人员资格、进入库区注意事项;警卫室、炸药库、雷管库门牌标识清楚,警卫室悬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等标牌,库区选择合适位置设置多处防火标识等.3、库房台帐设置警卫室需设"四本三表”,即《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炸药类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类出入库登记本》、《索类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爆炸物品退库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库房内设置库存标识牌,详细列明库存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并每天盘点更新,做到帐、牌、实相符。
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3. 对民爆物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按照审批手续进行采购。
第六条储存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储存库;2. 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入库、出库、盘点等管理制度;3. 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民爆物品的使用方法;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确保安全;3. 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运输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运输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2. 配备专业押运人员,确保运输安全;3. 不得将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装运输。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1. 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2. 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3. 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第十条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 检查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等是否完好;3.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规范生产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民爆物品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民爆物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设施与设备:1. 生产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 禁止使用非标准、非法生产或改造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民爆物品生产。
第八条生产环境:1. 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防止粉尘、有害气体等对生产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2. 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九条生产操作: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2. 严禁违章操作、违规指挥,严禁超负荷、超范围生产。
3.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加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检验,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1. 制定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民用领域中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爆炸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众安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爆炸物品的流通和使用。
以下是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措施:1.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许可制度:对于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例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3.标准规范: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质量、储存等方面的操作,例如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
4.生产、质量管理:对于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通过质量认证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5.储存、运输管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储存设施,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销售管控:对于销售渠道和销售点,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法规操作,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加强售后服务和跟踪。
7.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者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复训。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要求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切实履行责任,严格遵守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2)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如下:一、董事长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2、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
二、总经理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2、保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经费和投入落实到位。
三、安全副总经理1、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
四、生产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监处处长1、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2、组织检查地面、井下火药库、作业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3、组织追查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4、负责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六、生产技术科科长1、负责制定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日常的现场使用制度;2、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规定;3、负责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的原始记录、考核和控制;4、每年____月份根据下一年度采掘计划核定民爆物品使用数量;5、推广使用爆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民爆物品。
七、保卫科科长1、负责地面火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押运工作;2、井下火药库的治安检查监督工作;3、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4、配合安全员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八、调度主任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制度落实;九、供应科科长1、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毁手续的办理和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运输工作;2、负责地面、井下火药库的业务管理工作,配合保卫科做好火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3、负责看守井下火药库。
4、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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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程...................................................................... - 1 - 第三章流向管理 ............................................................................. - 5 - 第四章定员定量与劳动防护 .......................................................... - 8 -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检测、维护 ...................................................... - 9 - 第六章销毁与处理........................................................................ - 10 - 第七章消防和动火管理................................................................ - 11 - 第八章安全保卫管理.................................................................... - 12 - 第九章安全教育培训.................................................................... - 13 - 第十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 - 15 - 第十一章安全办公会制度............................................................ - 17 - 第十二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 - 18 - 第十三章预案演练与事故处置救援 ............................................ - 18 - 第十四章考核办法........................................................................ - 19 - 第十五章附则 ............................................................................... - 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盗窃和人为破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生产建设以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X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和声弹。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爆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凡从事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并配套实施监督制约措施,保证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正确排除险情和避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为XXX勘探开发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承包商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由承包商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XXX勘探开发公司使用的民爆物品,由具体使用的单位报计划,物资采购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X勘探开发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计划、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基本做到购、需平衡,库存适量,防止积压。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运输执行SY5857中4.1和4.2条的规定。
第九条在探区内运输民爆物品,除执行本规定第八条外,还必须执行以下几条:①严格执行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②禁止进入油气生产区域、前线生活区;③禁止在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显著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④运输途中配备押运人员,防止丢失、被盗或被抢。
发生意外必须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民爆物品的储存与使用第十条设置民爆物品库(临时库)必须按规定办理《民爆器材储存许可证》,各种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库区布置和库房结构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面對全體民爆行業人員,包括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等環節。
第三條民爆行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宗旨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民爆行業的合法經營和有序發展。
第四條民爆行業安全管理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爆行業。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第五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做好安全生產的基本工作,包括:場所、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生產作業的安全保護措施;生產人員的安全培訓和防護用品配置;爆炸物品的儲存和運輸工作的安全管理等。
第七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紀錄,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八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和處理工作。
第九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進出場、出入口管控制度,嚴格落實人員進出的登記和物品盤查。
第十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應急預案,配備相關應急設備,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管理第十一條民爆行業企業應依法取得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等相應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完善物品溯源管理制度,對每一批次的爆炸物品進行記錄和標識,并建立溯源系統。
第十三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定期進行爆炸物品的質量檢測,確保質量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四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爆炸物品庫存盤點制度,確保庫存數量和種類的準確。
第十五條民爆行業企業應根據需要建立爆炸物品的分類儲存和運輸制度,確保不同類型的爆炸物品互不混合。
第四章運輸安全管理第十六條民爆行業企業在運輸爆炸物品時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做好運輸計劃和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定期對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的技術狀況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運輸安全紀錄,對每一次的運輸作業進行記錄。
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确保民爆物品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三)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四)定期开展民爆物品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应设立专人负责,明确职责,确保安全。
第八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二)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盗等设施;(三)储存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热源;(四)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民爆物品的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二)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三)运输过程中,车辆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四)运输途中,严禁停车、休息,确保安全。
第十条民爆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二)使用过程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三)使用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保无残留物。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的销毁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销毁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销毁过程安全;(二)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管,确保安全;(三)销毁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实施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运输、销售等工作。
3. 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仓库选址:民爆物品仓库应选在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
2. 仓库建筑:仓库应采用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仓库布局:仓库内应划分不同的储存区域,分别存放不同类型的民爆物品,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4. 仓库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
5. 仓库消防: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6. 仓库安全检查: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7. 仓库出入库管理: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登记,并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
8. 仓库保卫:仓库应设置完善的保卫措施,防止盗窃、破坏等行为。
9. 仓库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购销、库存、运输等台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三)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采购与储存(一)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2. 仓库内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风、干燥;3. 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油脂、酸碱等腐蚀性物质。
第七条使用与运输(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配备押运人员;2. 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3. 运输过程中,禁止烟火、抛洒、碰撞等行为。
第八条销毁与回收(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取得公安机关的批准。
(二)销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三)回收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条定期组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对新入职员工,必须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例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例会的召集、参会人员、议题设置、例会纪要等。
第五条例会的召集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和电子邮件通知等。
第二章例会的召集第六条例会应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召集频率一般为每月一次。
第七条例会的召集人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担任。
第八条例会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送给各参会人员,通知中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九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例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提前请假并备案。
第十条如有需要,例会可以通过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召集,参会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会议。
第三章参会人员第十一条例会的参会人员包括: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民爆物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应佩戴员工工牌或者身份证,以便参会人员的识别。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并按照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或影响会议进行。
第四章议题设置第十四条例会的议题应涵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事故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等。
第十五条例会的议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的目的和需要进行确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例会纪要第十六条例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应在召开会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发送给参会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例会的决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议的实施应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化学物质、爆炸装置、烟花爆竹等。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及操作规程。
2. 背景2.1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2.2 安全目标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3.1 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民爆物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监督和检查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安全措施•提供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爆炸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4. 管理制度和规范措施4.1 供应商管理•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严格把控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其提供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4.2 生产环节管理•严格遵循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民爆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建立生产记录,追溯民爆物品的生产过程和原材料来源•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4.3 储存环节管理•确定合适的储存设施和条件,避免存放民爆物品的温度过高或过低•分类储存,根据不同的民爆物品类型采取相应的储存措施•定期检查和清点储存物品,排查潜在的安全风险4.4 销售和使用环节管理•对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的场所进行审批和登记,确保场所的安全条件符合标准•限制民爆物品的购买数量和使用范围,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加强对民众使用民爆物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正确使用方法5. 安全培训和教育5.1 内部培训员工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课程,掌握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知识,了解应急预案和处理事故的方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三)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严格资质审查: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3. 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严格审批制度: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操作。
5. 严密监控: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采取严密监控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
6. 定期检查:各单位应定期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具体措施1. 储存管理(1)民爆物品库房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防火、防爆的场所。
(2)库房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民爆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4)库房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2. 运输管理(1)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功能。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和运输要求,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使用管理(1)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爆破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作业安全。
4. 销毁管理(1)销毁民爆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2)销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1.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3.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损坏、变质、失效。
5.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不得与其他危险物品混装。
6. 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四、安全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停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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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93558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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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查出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形式以三联单的形式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人员、各施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最后报财务部执行。
四、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五、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六、安全生产部随时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七、安全生产部每月要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规范化、程序化。
八、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质量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九、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标段内部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并上报公司,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公司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加强晋济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晋济高速公路安全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济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对党和国家负责的高度,站在对全线筑路员工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把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全面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切不可有任何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公司部署,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㈠本预案用于在晋济高速公路施工范围之内发生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交通车辆、机械安全事故;3、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4、消防、防汛安全事故;5、重大危险源(锅炉、压力容器、油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6、其他安全事故。
㈡事权划分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业主代表处和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指挥和组织实施,同时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具体方案㈠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公司成立了安全事故救援领导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协助各施工单位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
办公室同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日常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实施本预案,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业主代表处、项目经理、监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成立应急抢险队(不少于20人、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洒水车、发电机各二台件)(名单附后)。
2、各代表处、监理部主要职责⑴指导协调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⑶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挥人员和物资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⑷指导有关施工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⑸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和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各施工单位主要职责⑴及时上报受灾情况,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指挥应急抢险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根据灾害情况,了解周边人员、物资及时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
⑶协助公司各代表处搞好善后各项工作。
⑷协助公司、代表处准确统计人员伤亡和情况。
㈡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值班电话:(白天)(夜间)㈢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给项目代表处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⑷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项;⑸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应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㈣应急抢险措施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代表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部门。
2、现场指挥由公司领导组有关领导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险和处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本预案适应于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在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
对于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与奖励。
万一发生事故,公司救援领导组有事统一调动各单位抢险队、抢险车辆、物资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四、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