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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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性和实践性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

第三条申报资格与条件(一)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三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四)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报名及审批序(一)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前公布接收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

(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本科三年级秋季入学后第一周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承办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结果。

第五条教学管理(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具体拟定。

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班的教师聘请及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

(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根据学生报名情况自行选学课程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教师的聘请及排课、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安排。

(三)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教学要求、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四)为保证教学的稳定性,计划一旦确定,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安排。

第六条学生注册(一)凡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系统中注册相应课程。

注册课程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所有该学期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做注销处理,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

(二)凡注册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班级上课学习,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在学习结束时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更好地实现复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经研究决定,我校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辅修专业教育。

为规范辅修专业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辅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第三条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筹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各学院负责宣传、报名工作。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四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另一个专业,并在四年级结束前完成辅修学业。

第五条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协商确定。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根据学校统规定的学分(课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办理申报手续。

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辅修专业总学分为30-32学分。

第四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报名时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在校学生;2.报名时已修满主修专业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学分,学有余力。

第五章选学原则与程序第九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爱好自愿选择辅修专业,但所选辅修专业的计划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相比照,须至少有3门及以上不同课程。

第十条学生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报名。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招收人数、报名人数和报名对象的情况,按照报名学生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录取名单由各学院发布,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原则上录取人数超过30人方可开班。

第十二条学生被辅修专业录取后,不得中途转换辅修专业。

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

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激发学生学习潜力,培养适应性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第二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资源与平台,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 至540 学时,总学分为 25 至 30 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 至630 学时,总学分为 30 至 35 学分。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科学、规范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拥有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每人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一)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退学者;(二)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辅修专业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并开展招生咨询活动。

学生自愿申报辅修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应提供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单并填写学校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推荐、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章,报教务处审批。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2.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2.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3.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三、报名程序1.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时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再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招生学院进行审核,如设有考核面试环节,学院自行组织考核面试。

对于各学院审核或考核面试通过的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与教务处及招生学院签订协议,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备案。

3.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修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辅修第二专业
4
2-4
修满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计4学分
选修四
社会实践
主持活动
1-2
1-4
主持学校、学院的专题活动、主持社团举办的全校性活动,1次计2学分;参加学校、学院专题活动、社团举办的全校性活动的组织工作,主持社团一般活动、主持班级专题活动,1次计1学分。本项最高合计4学分。
参加社会调查及社会实践
附录二: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细则
类别
内容选修
单项学分
学年
考核内容及单项学分
必修
中国语文考试
2
2-4
通过武汉理工大学《中国语文》网络自学平台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国语文》考试,成绩合格计2学分。
必考
普通话水平测试
1
1-4
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获得二级以上证书计1学分。
英语听力测试
1
1-4
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听力测试,成绩合格计1学分。
举办专题讲座
2
2-4
在学院组织的30人以上参加的活动中,主讲讲座1小时以上,或进行外文演讲20分钟以上,计2学分。
发表文学、美术、音乐作品
1-4
1-4
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重要报纸(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发表作品(含译文),计4学分;在其他正式期刊发表作品(含译文),计2学分;校内学生社团、学院、班级主办的内部刊物的编委,每编辑完成1期计1学分,在其中发表作品计1学分;参加校内征文竞赛获得等级奖计2学分。
参加文体训练
3
1-4
参加大学生艺术团、校运动队训练,并按学校要求参演(赛),每满1年计3学分。
参加外语水平考试
2
2-4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华师教〔2007〕166 号为适应社会需求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

一、申请条件1、符合辅修专业学习招生要求。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4、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应属不同学科门类。

二、报名和录取1、每年的五月下旬教务处将下一年度的辅修专业的名称、专业培养计划、招收名额、招收条件、录取办法、收费标准等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2、凡具备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网上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盖章之后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和辅修专业开办院系共同录取。

3、教务处将经学校审核同意的修读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和教务处网页上公布。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教务处缴纳修读费、办理注册手续后领取辅修专业听课证。

三、教学安排1、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学生必须在二-五年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

2、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两部分,总学分不少于60学分。

3、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

四、证书发放1、凡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备案。

(1)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2)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3)符合我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1)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2)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者;(3)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达到总学分的2/3及以上者。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所获学分多出总学分2/3的部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的任何课程。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经200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为落实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协调发展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指导学院实施课外培养活动,考核和管理学生课外学分。

课外培养被分为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技能培训、实践活动等四个方面,要求学生在至少两个方面共计取得8个学分方可毕业。

本科课外培养计划由各学院(部)教学办、学工办负责组织,各系(室、所)配合实施。

学校根据各学院实施情况,在每年年终考核时按学生人数和实施质量计算相应教学工作量。

学院教学办在每学期开学初对所有本科学生取得的课外学分情况予以通报,学工办就相关工作予以布置、动员。

学院教学办、学工办在放假前两周对所有本科学生取得的课外学分、相应的考核依据进行统计、存档,并由教学办对取得的课外学分进行汇总。

有关本科课外培养计划的具体要求见下表。

1.科技活动
2.文化活动
3.技能培训
4.实践活动
5.其它未定的课外活动,由学生本人申请,组织单位审核,教务处认定学分,各学院负责记载。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要求,推行主辅修并行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大类的同层次专业课程,完成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条原则上,每位本科生只能选择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对国家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特殊专业,不设辅修。

第二章教学要求第五条学院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制订辅修课程体系、毕业学分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总学分40学分左右。

辅修学士学位还需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原则上60学分左右。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得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个性化发展学分。

第七条辅修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组成,具体的辅修课程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八条辅修与主修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成绩管理、考核要求等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

第三章选课与收费第九条学校统一组织辅修的申请、选课等相关工作。

原则上,申请时间不晚于第三学期起始时间。

申请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辅修专业要求选课,并按课表中的时间、地点上课。

第十一条辅修收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课程的辅修人数,确定采用单独开班或跟班的授课方式,单独开班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晚上。

第十三条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辅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第十四条采用网络形式授课的辅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教务处将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统一报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

主办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45-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选课随班听课和免听考试形式组织教学。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晚、周六、周日。

第九条对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相同。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条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一)报名(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二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人才培养框架和宽、专、交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1.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设置一般应有主修专业作依托。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副修学位、辅修专业。

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定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再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2.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设置: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为25~30学分;双学位的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具体学分数由专业培养计划详细规定。

二、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一)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德良好,对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有一定志趣,学有余力。

2.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绩点值。

3.学生副修学位、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

4.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其它要求。

(二)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教务处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三)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双学位)程序:1.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

欲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维护->辅修报名”栏目中报名并在网上提交,提交后打印“XX大学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报名表”一式两份,由学生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第12周向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资格标准审核后,择优录取。

教务处于第14周公布参加副、辅修的学生名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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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制度,允许学生在学好一个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自愿参加本校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另一个专业的辅修学习。

为了加强辅修管理,保证辅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进校后前二个学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处理)者均可参加校内辅修学习;符合以上条件,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校外辅修学习。

二、学分及学位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修读双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5学分以上。

修满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修满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报名与交费
1.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公布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校外各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

2、学生辅修需按要求交纳辅修费。

校内辅修学生每学期按本学期所修学分交纳辅修费用,校外辅修学生每学年交纳一次辅修费用。

四、教学管理
(一)校内辅修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教务处根据开课需要从开课学院择优聘用教师任课。

2.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同时进行,从学生进校后第四学期开始,到学生进校后第八学期为止。

3.修读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参加学校安排的重考。

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考两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辅修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重考及格算通过),终止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4.辅修的学生,如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出现冲突,应服从主修的教学安排,并在开课前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自学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5.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且学生所取得的该门辅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主修专业的该门课程,并附辅修专业出具的成绩证明和学分证明。

如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且学生所取得的该门主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学生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该门课程,并附主修专业学院出具成绩证明和学分证明。

申请免修的课程每人不超过二门课程。

6.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不退还已交费用。

凡终止辅修者,其在辅修专业所修合格的课程,可申请以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的形式记入学生主修专业学籍成绩档案。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申请2门课程充抵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

7.辅修学生按规定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8.对以上两种学位修读者,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由开课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9.学生在辅修课程考试中作弊者,取消辅修资格,并按照我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辅修课程考试的,应提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一学期学校安排的重考,缓考学生的考试随不及格课程的重考一同进行。

(二)校外辅修教学管理
参加外校辅修学习的学生,其教学管理按所辅修学校的要求进行。

五、其它
1、学生辅修课程成绩不作为评定奖学金的依据。

2、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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