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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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加强高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与规范

加强高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与规范
意义。
关键 词 :成 人教 育 校 外教 学点 管理
圆 人育发,外学也益多这足 内和教学点的学生应使用同样版本教材 ,以达到相同的培养 着众近学受育愿,解工矛。 了 教的展校教点日了读盾 大 成就入接教的望缓 , 增 满
但是也应看到 ,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却相对滞后,而其管理工 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主办学校的声誉。因此,应加强校外教 学点的管理与规 范, 才能保证其教 育质量, 发挥其应有功能 。
一 、
2 教材 管理。 、 教材作为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载体设置关
1 、办学思想端正 。成人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 组成部分 , 必须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把社会效益与教育 质量放在首位。而校外教学点布局是否合理 、 科学也直接影 响到 成 人 教 育的 发 展 。 因此 , 外 教 学 点应 进 一 步加 强 认 识 , 校 一 端正办学思想 ,坚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 、校外教 学点设置合理。校外教学点作为主办学校教 育的延伸和该校的窗 口, 严格考察评估是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前提。教学点要设存正规 中等专业以上的学校, 对选定的学 校 ,耍认真做好实地考察 、评估工作。如应对该单位的办学 指导思想 教学设施 、师资条件 、管理队伍和社会信誉等方 面 进 行综 合 考 察 评估 。 对达 到 要 求 的 , 可 在 该单 位 建 点 , 方 签 定 联 合办 学 协 议 。
二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强化规范管理
目标 及 规 格 。主 办 学 校应 根 据 教 学 点 授 课 人数 与 授 课 科 目, 提前将教材等分发至教学点 ,确保教材按时供应。 5 、面授管理 。 面授管理是整个教学管理最基础的工作 。 由 于教 学 点 的学 生 是 在职 教 育 、 往 听 课率 较 低 ,教学 点 应 往 强化考勤纪律 , 并将考勤情况即时反馈;教学点每个班级应 配备 班 主 任 ,建立 班 委 会 , 主 任 主要 负责 学 生 的 日常 教 育 班

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基本情况介绍

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基本情况介绍

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基本情况介绍
摘要:
1.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定义和作用
2.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3.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4.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优势和作用
5.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正文:
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是指在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过程中,为了满足广大成人学习者的需求,高校在校外设立的教学组织机构。

它可以让成人学习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通过业余时间学习,提升自身知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设立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有足够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

同时,设立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例如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设立。

在管理上,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需要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安全。

例如,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就需要遵循《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办学风险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具有很多优势,例如它可以让学习者在熟悉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中学习,减少了学习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校外教学点还有专门的老师提供咨询和督学提醒,帮助学习者更好地完成学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需求,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协议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协议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协议书一、协议书标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合作协议书二、甲方(校外教学点)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乙方(主办高校)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合作事项1. 双方同意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设校外教学点,为广大学员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2. 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情况,提供合适的场地和教学设施,并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

3.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优秀教师授课,并提供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服务。

4. 双方共同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招生方案,确保教学质量和学员满意度。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场地和设施,确保教学正常运行。

(2)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

(3)协助乙方进行招生宣传和推广,扩大知名度。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派遣优秀的教师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2)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服务。

(3)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4)协助甲方进行招生宣传和推广,扩大知名度。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六、财务管理1. 双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合理分配收入和支出,确保合作项目的财务收支平衡。

2. 双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流程,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合作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挪用或违规使用。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苏教传电[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苏教传电[2009]62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来,一些高校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过分追求办学规模和经济效益;特别是一些高校的部门、处室、院系、社团,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办学,存在着招生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不断引发事端。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规范管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对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进行清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全省所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要对本校各部门、各处室、各院系、各社团(包括教师退休协会)等举办的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进行清查。

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含函授教育、业余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含面向社会开考助学班、自考助学专业辅导班)和现代远程教育(含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等,尤其是在校内外变更办学形式组织函授、业余教育学生进行全日制(脱产)教学的班级要重点清查。

二、清查重点1.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的归口管理问题。

各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开展自考助学是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相应的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高校各部门、院系、社团有无自行举办成人教育和自行组织自考助学活动的情况。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新)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新)

xxxxxxxx〔2021〕15号xxxxx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校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高等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点工作职责1、协助我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负责按我校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及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按照我校要求聘任合格教师。

3、按时向我校报送各类学籍管理、教学安排、考试安排、成绩单及其它有关档案表格材料。

4、负责支付本站点工作人员工资报酬,任课教师的课时费、命题费、监考费、阅卷费等教学、管理运行开支。

5、做好学生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我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组织学生通过收费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汇至我校,并按协议规定做好费用结算。

7、健全教学点内部管理,接受我校及各级行政教育机关的检查、评估。

第二条教学点招生管理规定1、每年1月完成当年的招生总结工作并对第二年的招生情况进行预测。

2、填写当年的计划完成表和下一年的计划申报表。

3、学历科对申报计划进行初审,最终结果以继教院审批为准。

4、根据我校确定的招生专业和计划,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生源。

5、各教学点的宣传材料发布之前,须先经学历科审查通过。

6、各教学点每个专业一般不得少于20人。

录取通知书由我校统一印制。

第三条教学点学籍管理规定1、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按我校规定时间到教学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未能及时报到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报到入学手续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学点应认真填写新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及时将新生报到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校。

2、各教学点在学生报到后,组织学生登录学信网查询基本信息,尤其是录取照片。

如信息有误,应立即上报我院。

3、学生符合转专业规定且确有正当理由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我校审批。

转专业手续在新生入学之后半年内受理,逾期不予办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I]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务旨,推动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3)1号)、《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XX教民发(2023)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我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三条XXXX大学教务处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部门,有关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的安排,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负责所属专业(课程)的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校外教学点是我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与我校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积极配合我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O主要职责为:(一)协助我校做好合作办学协议规定区域的招生工作;(二)协助我校做好本教学点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三)承担我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四)及时向学生分发自愿购买的教材和辅导材料;(五)协助我校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六)落实我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七)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九)协助我校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十)协助我校做好学费收缴组织工作,配合我校做好学生退学退费等工作;(十一)严格执行我校有关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配合我校、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校外教学点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十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我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向学校报送学期或年度自查报告;(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1. 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2.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规范3.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流程4. 苏州科技学院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办法5.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6.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试行)7.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8. 优秀函授生评定办法9.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试行)10.函授站站长岗位职责11.班主任管理办法12.成绩管理办法13.苏州科技学院成教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14.存档规范15.监考人员守则16.函授站检查细则17.优秀函授站评定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教高厅〔200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点):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成教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和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统称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下同)。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苏教职[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我省自1984年率先进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试点以来,经过20多年的探索创新和艰苦努力,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显现出一定的优势,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五年制高职发展道路,为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和发展模式,培养职业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我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科学发展、彰显特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定位和发展原则1、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定位。

五年制高职是以专科学历层次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职业教育。

2、明确五年制高职发展原则。

发展五年制高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有利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满足学生发展需求;坚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有利于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和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有利于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坚持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五年制高职优势特色。

二、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主体和布局安排3、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主体。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承担我省五年制高职办学任务,专门承担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提出办学规划,指导和组织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提出专业(分院)招生计划,配合职能处室和评估院做好专业评估工作、分院考核工作。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草稿)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草稿)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适应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战略的实施,扩大成人教育辐射范围,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在市区和郊区设置夜大学教学点。

根据教发[2007]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为了加强夜大学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点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教学点的设立㈠资质要求:1、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资质;3、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教学设施与后勤保障);4、落实责任人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㈡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

递交由申请单位盖章的《教学点设立申请表》,民办学校随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随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资质审核。

由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4、批准生效。

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二、教学点主要责任和工作要求㈠教学点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规定,在夜大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教学点日常教学管理,并协助夜大办公室做好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具体事务。

㈡生源组织1、在教学点周边地区开展成人高校招生宣传,组织高复班;2、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咨询、报名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各项规定,遵守《合作办学协议》的相关条款。

不得异地招生,任何招生宣传都要以《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凡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公开宣传、发放的资料,事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3、教学点不得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点的名义对《合作办学协议》所列专业以外的业务,包括培训、就业推荐等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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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规定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教高厅〔200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点):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成教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和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统称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下同)。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第三条设置原则:。

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外省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设点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资质要求:1.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举办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专业。

原则上校外教学点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教学基本条件:。

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理工农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其它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外语类专业(经批准开办)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

,能保证学员食宿。

,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有可以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

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

(3)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布局要求:,原则上一校一点;省内高校在本省设点原则上每个市(县)一校一点;主办学校(试点高校)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的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城,不得在乡镇设点。

(试点高校)进行合作。

不得在同一个设点单位设置同一层次、相同专业的校外教学点。

第七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试点高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正、副主任任职条件是: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

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协商提名,报市教育局备案,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配备应必须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教学点命名:校外教学点应根据办学类型,分别按下列三种名称规范命名:——函授教育:××大学(学院)××函授站(点);——业余/夜大学教育:××大学(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除医药类经批准可以跨市设点外,原则上仅限于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为业余/夜大学教学辅导服务);——现代远程教育:××大学(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或××大学(学院)××奥鹏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后者仅限于奥鹏公共服务体系)。

大学(学院)名称之后冠以校外教学点所在地设点单位名称。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和变更第九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新增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联合向设点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

外省高校需提供获得举办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号及文件全文复印件。

(试点高校)的建点协议书(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主办学校二级学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管理方案。

、设施等证明材料。

(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审核:各市教育局收到设置校外教学点审核(备案)申请后,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设置条件教学点名单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的公布:省教育厅对各市教育局审核上报的教学点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批准(备案),并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审批(备案)申请的受理: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集中受理审核(备案)申请(逾期延至下一年度)。

各市教育局根据受理的材料,审核并填写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年审)汇总表(附件5),随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校外教学点设置审批(备案)相关手续。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第十四条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行文公布年检结果,必要时,对各市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

,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省辖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广告进行审批,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对主办学校派遣主讲教师情况,辅导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条件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会同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考纪的监督和指导。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指导校外教学点的改革、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认真履行建点义务。

选派人员参加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正副主任人选。

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

,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

,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

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推荐、选派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推荐、选派人员担任校外教学点主任、副主任。

,讨论决定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试点高校)签订的建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试点高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各项工作。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校外教学点年检第二十条各市教育局每年11月应对所辖市内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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