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2015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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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立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条)

申请财产保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起诉。

(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

全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起诉。

(商标法58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

公告与送达

国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8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289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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