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第一章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合集下载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等各类住宅区。

第二章 物业服务第三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住宅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物业问题。

第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使用费用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维修建设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投诉人提供及时的回复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物业管理第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管理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使用。

第七条 住宅区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八条 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等活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住宅区业主选举产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事务,并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住宅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住宅区业主有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住宅区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书面投诉、协商等方式解决。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或者起诉。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各个省份和地区制定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的前提和大纲。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20xx年最新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方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的维护和使用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 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 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 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 定使用。
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管理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 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物业管理效劳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 管理制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物业的维护和使用
• 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 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 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维修养护,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法律责任
•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 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 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 聘物业效劳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实 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效劳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 劳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
•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效劳 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约定。
物业管理效劳
•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所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具有普适性。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为住户提供贴心、便捷的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小区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确保居民共同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进行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和紧急事件,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确保小区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经营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住户监督。

第十一条住户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保持公共秩序,正确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配合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住户的组织形式,拥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住户有权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第十五条住户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社区居委会等投诉,要求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干扰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若存在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损害住户合法权益、侵犯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物业管理机构,住户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对所有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变和利用共有部分;(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二)业主大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四)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四篇)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四篇)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公司为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独立使用的工作、办公或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保证权力的合法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与物业管理合同相结合,明确各方的权责,防止权益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选取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中进行投票选举或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年,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延长。

第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期缴纳。

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范围应明确,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干净整洁,装修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清洁、修缮等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设备设施要保持正常运行和安全,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不准擅自改变用途或出租、转让给第三方,如有需要,应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违反相关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用房。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物业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机关,配合调查处理,必要时申请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违规行为有权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做出解释和回复。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八日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互动关系

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互动关系

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互动关系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是房地产行业中两个紧密相连的领域。

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规划阶段的协同:在房地产开发的初期,物业管理团队就应参与进来,以确保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能够满足未来居民的需求,同时考虑到物业管理的便利性。

2. 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物业管理团队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意见,监督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的维护和运营标准得到满足。

3. 销售与市场推广: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是房地产销售的重要卖点之一。

开发商在推广项目时,会强调物业管理的优势,以吸引潜在买家。

4. 交付使用后的管理: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安全、清洁等服务,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

5. 长期价值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能够提升房地产项目的长期价值,包括保值和增值。

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有效的资产管理策略,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

6. 居民需求的反馈: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与居民直接接触的前线,能够及时收集居民的反馈和需求,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宝贵的市场信息。

7. 危机管理:在遇到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紧密合作,共同应对危机,保护居民的利益。

8. 法规遵守与更新: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法规更新时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以符合最新的行业标准。

9. 技术应用与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物业管理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技术支持和创新思路。

10. 可持续发展:物业管理在推动房地产项目实现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开发商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通过这些互动,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共同提升房地产项目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双赢的局面。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概述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涵盖了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以及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

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和工业用途的房屋以及其他房地产投资。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进行维护、管理和运营的过程,包括物业维修、租赁管理、设施管理等。

房地产行业的繁荣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们对于住房、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房地产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个良好的物业管理系统能够提高房地产的价值,增加租客的满意度,并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行业的核心环节之一,它涉及到购买土地、规划建筑物、进行建设和销售等多个阶段。

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购买土地,并在土地上建设各类房屋,然后销售或租赁给个人或企业使用。

房地产开发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对市场需求的准确判断、规划和设计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管理的能力。

房地产销售与租赁房地产销售与租赁是房地产行业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房地产销售包括开发商直接销售给购买者,或通过中介机构进行销售。

房地产租赁则是将房屋出租给租户以获取收入。

房地产销售与租赁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深入研究,制定适当的销售和租赁策略,通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吸引购买者和租户。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确保房地产维持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营的关键过程。

它包括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翻新,管理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解决居民投诉等。

物业管理还涉及到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如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梯、停车场等。

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在于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房地产的价值,并确保租赁收入的稳定。

一个高效的物业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增加居民的满意度,并提高物业的竞争力。

物业管理软件物业管理软件是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技术工具。

它可以帮助管理人员更好地组织和跟踪物业管理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物业管理软件通常包括租赁管理、维修管理、财务管理等功能。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操作手册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操作手册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操作手册第一章: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和物业的维护、管理和运营。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高效、有序、规范进行,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操作手册》。

第二章:服务准则2.1 客户至上我们始终将客户的需求放在第一位,通过及时响应、周到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2.2 诚信守约我们重视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业务操作中恪守诚实、公正的原则。

2.3 高效执行我们具备高效执行的能力,确保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力求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4 团队合作我们重视团队合作,鼓励信息共享、沟通合作,在共同努力下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流程3.1 客户需求收集3.1.1 了解客户需求:与客户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3.1.2 提供解决方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并与客户协商确定最佳方案。

3.1.3 签订合同:在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2 服务执行3.2.1 组织协调:根据合同约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执行。

3.2.2 日常维护:定期巡查、维修设备、保持物业设施的良好状态。

3.2.3 安全管理:确保物业环境的安全,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安全服务。

3.2.4 环境卫生:维护物业环境的整洁与美观,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清理。

3.2.5 技术支持:提供设备运行维护、故障排除等技术支持。

3.2.6 客户关系管理: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3.3 服务评估3.3.1 定期评估: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执行进行评估,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3.3.2 客户反馈:倾听客户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应急响应措施4.1 灾害事故应急响应4.1.1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灾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4.1.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的能力。

《物业管理基础》教材复习

《物业管理基础》教材复习

《物业管理基础》教材复习《物业管理基础》教材复习《物业管理基础》⽬录第⼀章物业管理基本概念第⼀节物业与物业管理⼀物业⼆物业管理第⼆节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与过程⼀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物业管理的早期介⼊与前期物业管理三物业管理的过程第三节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权责分明原则⼆业主主导原则三服务第⼀原则四统⼀管理原则五专业⾼效原则六收费合理原则七依法⾏事原则第四节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物业管理⽰范住宅⼩区标准及评分细则》⼆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三国家⾏政管理部门和地⽅政府制定的其他服务质量要求四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第五节牧业管理⼈员的素质要求⼀物业管理⼈员应当具有⾼尚的职业道德⼆物业管理⼈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物业管理⼈员应当具有较⾼的个⼈素质第⼆章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第⼀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分类⼆物业管理企业的组建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四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第⼆节业主⼤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会三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相关机构⼀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商、税务和物价等⾏政主管部门三供⽔、供电、供⽓、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四物业建设单位五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六专业性服务企业七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业协会第三章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知识第四章写字楼的物业管理知识第五章商业场所的物业管理知识第六章⼯业区的物业管理知识第七章其他类型物业管理知识第⼋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附录参考⽂献《物业管理基础》教材复习第⼀章物业管理基本概念第⼀节物业与物业管理物业:特指正在使⽤中和已经可以投⼊使⽤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各类建筑物分为:住宅⼩区的房屋,也可以是写字楼、商业⼤厦、综合商住楼宇、公寓、别墅、⼯业⼚房、仓库、体育场馆等;配套设施、设备分为:市政设施、⽂化娱乐设施、交通设施等;场地分为:庭院、绿地、道路等。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修正)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修正)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修正)【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执行时间】:20030608【修正时间】:201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便民利民、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配合和协助职责。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有权参与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内容和运营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满足业主和访客的停车需求。

2. 绿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的绿化维护和景观改造,确保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3. 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理垃圾、清扫道路,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5.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维权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联合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物业管理条例

2023物业管理条例

2023物业管理条例2023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依法规范物业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各类房地产物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所管理的物业有以下责任:1.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运营、维修和更新。

2. 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

3. 组织居民共同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睦。

4. 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五条业主作为物业的使用者,有以下权益:1. 对物业的使用享有优先权。

2. 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 参与社区活动,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参与社区活动,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纠纷解决第七条物业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居民权益受损。

2. 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管理纠纷,如合同履行问题等。

第八条物业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业主或社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具体的物业管理细则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202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物业行为,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保障业主的权益。

通过对物业管理责任、业主权益和义务、物业纠纷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希望能够促进物业管理的提升,提高小区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完。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企业化: 核心是按现代企业制度 组建物业服务企业并运作
4)经营型: 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按市场规律办事。
五、物业管理的特点
● 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 ● 物业服务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 物业服务的即时一专业化管理相结合)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1、管理体制不同 时代背景:计划经济时代
市场经济时代 管理手段:行政手段
法律和经济手段 管理行为:政府行为
企业行为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1、管理体制不同
管理服务性质:福利型无偿服务 经营型有偿服务
管理期限:终身制 聘用制、有规定期限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三、物业管理的发展前景
市场广阔化 竞争激烈化 规模大型化 服务层面化(物业管理集成商) 行为规范化 管理现代化 人员专业化
物业管理是集高度统一的管理、 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 为一体、寓经营与管理于服务之中 的服务性行业,属于第三产业。
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 型是物业管理的四个基本特性。
1)社会化: 物业企业专业化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自治管理,社会各界配 合监督
2)专业化: 专门人员、专门工具设 备、专门机构、科学程序和措施
4、房地产市场及相关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三、物业
1、定义
●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 关设备、设施和场地。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 设备、设施和场地。
●正在使用中或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 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和场地。
●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 设备、设施和场地。
2、物业的分类
1)按使用功能分为: 居住物业 商业物业 工业物业 其它用途的物业
2)按存在形式分:单体、建筑群
3、物业与房地产(不动产)的区别
法律意义上的用法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概念外沿不同
§1—2 物业管理
一、传统房地产管理及其弊病
(一)传统房地产管理做法 1、分配方式 住宅:无偿分配。 非住宅:无偿调拨、无偿使用或收取少量租金。
●管理手段:法律、经济手段
2、内涵:
●物业管理服务对象:业主和用户
●物业管理管理对象:房屋、设备等
●物业管理内容:管理、服务、经营三位一体, 并寓经营、管理于服务之中的行业。
●物业管理的目的: 保证和发挥物业的使用功能, 使其保值增值,并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创造和 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 境,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的统一和同步增长,以不断提高城市的现代文 明程度。
2、2、内内涵涵:: ● 物业管理者:
业主---当然管理者(隐性)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者、显性管理者 企业法人、企业资质条件 具有物业管理执业资格的经理人
●物业管理依据:受业主选聘,依法律和合同行使 管理、服务
●管理属性:商品经营,视物业为特殊的商品,物 业管理提供的是有偿、无形的商品----劳务服务
2、管理模式:行政型、福利型、计划管理型。
§1—2 物业管理
一、传统房地产管理及其弊病
(二)传统房地产管理的弊病 1、政企事不分,不利于深化改革 2、是低效率的福利型管理 3、就物管物,消极管理
§1—2 物业管理
二、物业管理的概念
1、定义: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以内的环境卫生 和秩序的活动。
§1—3 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一、 起源
1、国际溯源: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 2、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
1981年3月10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
二、发展(标志)
全国60000多家物业服务公司,从业人员500万 人
出台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 全国物业管理覆盖面占物业总量60%,深圳98% 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层
2、管理内容不同 管房收租、内容单一 多功能、全方位----具有造血功能,实现资 金良性循环(管物、服务人,管物为基础、为 人服务为核心)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3、 所管房屋的产权结构不同 国家和单位产权 产权多元化
4、管理机制不同 管理与被管理 招聘与被招聘、服务与被服务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次不断提高 推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 涌现一大批优秀示范小区、大厦,服务质量逐步
提高,有效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业主财产保值增值
二、发展(标志)
● 企业经营规模小,创富能力差 ● 人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乏 ● 服务市场不成熟,行业竞争不规范 ●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需进一步明晰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缺乏履约能力,业主委 员会变成单纯的维权组织
第一章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1—1 房地产与物业
一、房地产 1、房地产的定义 狭义:指房屋、房屋基地以及附属土地。 广义:全部土地和房屋及固着于房屋和土 地上不可分割的部分。
2、房屋(房产)分类
1)按房屋所有权不同: 公有房屋:国有房屋、集体房屋 或按
公房管理体制分: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私有房屋——公民个人、多人共有、外
国公民或民营企业拥有的。
2)按房屋用途不同: 住宅用房 非住宅用房
2、房屋(房产)分类
3)按房屋结构不同分: 钢结构房屋 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混合结构房屋 砖木结构房屋 其他结构房屋
二、房地产业
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 1、房地产开发
包括征用土地、拆迁安置、委托规划设计、组 织开发建设等。 2、房地产经营: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 以及建成房屋后房地产的转让、租赁、抵押等经 营活动。 3、房地产管理和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