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率征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鲁地税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00六年三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精选2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额征收)地税____字[]第____号_________(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_____元,每季(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为_____元。
你单位应在季(月)度终了后15日内到______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税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关_________(章)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编码:申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申报单位行业类别隶属关系地址经济性质预算级次项目行次本期数累计数补充资料一、销售(营业)收入11.工业总产值:元2.年平均职工人数:人3.安置四残人员:人4.安置待业人员:人5.工资总额:元6.效益工资:元7.税后利润:元减:销售折扣与折让2销售(营业)成本3销售(营业)费用4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5二、销售(营业)利润6加:代购代销收入7其它业务利润8其中:技术转让收益9境外劳务收益10减:管理费用11财务费用12汇兑损失13三、营业利润14加:抽资收益15其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6境外投资收益。
《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我省各地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但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
为公平税负,现根据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度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国税字[]第号
(纳税人):
经审核确认对你单位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元,即每季应纳所得税额元(每月应纳所得税额元)。
你单位应于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区局(章)
年月日
纳税人签章:送达人签章:送达时间: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税务所留存一份。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概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指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务报表,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根据一定的计算方式,核定适用的最终税率。
该征收率的核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征收率核定的对象和方法征收率核定的对象是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相关财务数据,税务部门会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来核定适用的税率。
1.相关数据的获取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以获取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
2.核定方法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一般采用逐级递进的方式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税率会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行划分,即利润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3.计算实例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的年利润为1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范围,税务部门核定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30%。
因此,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
三、征收率核定的影响因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具体数值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其中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特征、地域因素等。
以下是影响征收率核定的几个重要因素:1.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通常与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关。
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可能会被核定更高的税率。
因此,企业应该注重提升盈利能力,同时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2.行业特征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可能存在差异。
一些特殊行业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另一些行业可能面临更高的税率。
3.地域因素企业所在地的不同也会对征收率产生影响。
一些地区可能会出台不同的税收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
因此,企业应该关注当地的税务政策和优惠政策。
四、合法合规遵循的要求企业在核定征收率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需要遵循的要求:1.合法合规企业应该遵循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各类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依法纳税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程序,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纳税人的义务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有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作为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2.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配合税务机关的相关审计、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和解释。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程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分为两个环节:核定申报和核定征收。
1.核定申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企业所得税预缴和结算申报表,填报纳税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根据这些资料,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发出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足额缴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针对新设立企业或扩大再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以鼓励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2.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税款优惠政策。
3.对于按照法定条件进行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方式。
1.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申报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发出核定通知书,纳税人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税款。
2.核实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核实企业的所得和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
核实征收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况下,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核定通知书缴税等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核定征收【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6﹞25号【发文日期】2006-03-02【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什么是核定征收哪些行业和企业适合核定征收
什么是核定征收哪些行业和企业适合核定征收一、什么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定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
二、哪些人群和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一是高收入人群包含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讲师、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
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运营、归个人一切和控制、由个人承当运营风险和享有全部运营收益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可注册,年检不需求审计报告,不具备法人资历,税务局将此类公司视同公司管理,发票领购不受特别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政策优势表现在所得税税种。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获得的消费运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而个独只需求交纳流转税,个人消费运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法人或股东在分红时不再反复交纳20%的分红个税。
目前深圳市个人独资企业就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很受企业家和高收入人群青睐。
原因除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外,还有以下优势:1、资金可以直接转入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卡。
2、无正规发票的支出也可以作为成本费用,账务处理简单。
3、工商税务处理简单,监管相对放松。
4、对于有些高利润的行业,明显可以拉低企业的税负率,所以成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需要。
当然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企业的名义贷款、而且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时,一定搞清楚企业的用途,合理合法的利用税务优惠。
不过目前财税新政的情况来看,核定征收在慢慢收紧,比如今年上海取消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深圳最近也在核定征收方面收紧审核,驳回率在升高。
办企业不容易,税赋也是企业家最头疼的问题,税务筹划也是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国税发2008 30核定征收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对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两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两种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两者的区别在于:日常所说的的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定一个税额,按月缴纳,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核定定率征收,就是按照行业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税率就是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标准1、按纳税人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1)国税、地税共管户:指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
(2)纯地税户:指纳税人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
2、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1)核定征收企业。
(2)查帐征收企业。
3、按纳税人规模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20%优惠税率分:(1)小型微利企业。
(2)非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影响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
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
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 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3. 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 价格鉴证' 公证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7.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9.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解读
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解读税务筹划 2009-10-10 10:59 阅读167 评论1字号:大中小国税函【2009】377号文解读重点解读:从200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到2008年的试行征收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越来越严格。
原则上,税务总局希望对所有的企业都实行查账征收,但鉴于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及成本效益原则,不得不对一部分企业实行核定,那么对于企业而言,究竟是查账征收好还是核定征收好呢?满足核定征收条件,且利润率大于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适宜核定征收。
现从新旧文件相关规定的差异,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试行办法。
1、核定条件差异:新旧文件对核定征收条件的规定都是6条,但新办法将原6条规定的内容缩减成了5条,并附加了一条: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另行明确的条款。
新第六条变为了“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另行明确的内容,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下列6类企业不按核定征收条件区分是否核定,而是在达不到查账条件情况下核定,并促使尽快完善,及时变更。
(一)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保险、担保、财务、典当等金融企业;(五)会计、评估、律师、公证、代理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略】差异要点:增加了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核定征收,并列举了特定纳税人范围,严格了核定条件。
2、计算方式差异:旧文件第十条所列示的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变更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核定征收分为定额核定和定率核定
核定征收分为定额核定和定率核定大家都知道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因为税率低的优势广受企业青睐,核定征收的核定其实分为两种情况,下面我们来看一下:1、直接核定一个具体税率(定额征收),一般在1%-3%左右,具体要看当地税务的的要求,因为当地是有权限规定核定的税率的。
2、核定行业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率),比如服务业核定10%。
这是现目前来说比较官方的一种核定方式。
核定行业利润率后套五级累进制进行计算,个税税率0.5%-2%。
而现在很多地方的核定征收政策都已经相继取消了,比如之前的四川、重庆、江苏、江西等地,重庆还有上海以及之前的霍尔果斯是较早的地方,霍尔果斯是最早清退的,重庆去年也已经取消了,上海也收紧了。
主要是由于企业太多,超过了正常核定规模,政策滥用等一系列问题。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觉得个人独资企业不用建账,其实个人独资企业不仅要建账,还要做到三流合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模设置账簿。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也是要做账的,尤其是在金税三期上线以后,税务方面是越来越严格,企业要重视这一块。
现在还可以核定的园区没有之前的多了,但小编所在的园区还可以核定征收,因为有前车之鉴,所以做得很规范,要求也更为严格,它是核定行业利润率10%,然后根据五级累进制计算。
比如在园区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年开票额在400万,那么计算所得税如下:400万*10%=40万(40万就为企业的利润,即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以40万为基数计算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查看上面对应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万及40万*30%-4.05万=7.95万。
综上所诉,该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就为7.95万元,再加上增值税3%(3-5月底为1%)附加税为增值税的12%,小规模减半征收6%,相当于开票额的0.18%。
综合税率在5%(3-5月低2%左右)核定征收虽然有定额征收还有定率征收,不过税率都比较低,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核定,也有行业要求,现在多以服务型企业为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2.13•【字号】青国税函[2002]8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87号2002年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综合业务部门或税政法规部门(简称税政部门)、管理部门或征收部门(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下设办公室在税政部门,具体负责核定征收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但未设置帐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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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率征收
地字]
________(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___年度企业所税应税所得率_____,并确定按如下方法预缴税款
□当期实际
□上年度应纳税额1/(1/1
□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
你单位应在季(月)度终了1日内_____地税分(所)申报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个月内汇算清缴。
未在规定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______(章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