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用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的劳务用工管理活动,并依法合规。
第三条劳务用工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外包、劳务派遣等形式的用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用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劳务用工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六条申请需包括用工需求、用工数量、用工周期、用工职责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劳务用工申请进行合理的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
第八条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与劳务公司或劳务用工机构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雇用劳务用工的,人力资源部门有权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劳务用工涉及的合同、协议等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签订,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劳务用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用工信息、合同、工资等资料齐全、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工资福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禁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劳务用工的工时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严禁超时加班、违法加班等行为。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的岗位安全和劳动保护应当得到公司的充分重视,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应当得到及时配备。
第十五条劳务用工的业绩考核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劳务用工人员。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在工作期间遇到问题,应当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协助解决。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发现劳务用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督促劳务公司或劳务用工机构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对于劳务用工工资、福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操作,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中铁一局集团 公司—《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 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2.1 分包用工分包用工是指将工程中的专业施工部分或劳务作业施工部分分包给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公司、作业层实体或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统称分包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2.1.1 项目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后,分包企业应向项目部提供进场人员名册(并须定期更新),项目部应对名册中劳务分包企业派往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相关资料应包括:2.1.1.1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禁止进场。
2.1.1.2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2.1.1.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是否留存项目部备份。
2.1.1.4 分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务工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提交项目部备份。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一、总则1. 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用工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用工范围1. 务工单位为本单位使用中介机构招聘劳务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三、用工程序1. 务工单位应当确认用工需求,向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招聘计划。
2. 中介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协助劳务人员招聘工作。
3. 务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担保的情况下,可与外籍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4. 务工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推荐人员后,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用工人选。
5. 确定用工人员后,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务关系管理1. 务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劳动条件。
2. 办理外籍劳务人员工作许可手续时,务必确保真实有效性,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等手续。
3. 外籍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劳务保障1. 务工单位应当参加劳务人员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权益。
2. 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如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应当按规定享受病假、产假等权益。
六、违约与处罚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劳务用工单位,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涉及劳务用工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整,将依法进行修订。
八、1.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方式:邮箱:以上为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如有疑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
中铁劳务派遣合同
中铁劳务派遣合同篇一:与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劳务派遣协议书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在保证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及相关事宜1、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派遣员工,双方确认该项委托对双方均是非排他性的,即甲乙双方均可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类似于本协议下的服务。
2、乙方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务)关系,并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社会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的管理。
3、乙方有义务保障所派遣员工的合法务工身份,审核保证所派遣员工均具备所需证件及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健康证明、无犯罪证明、档案存放证明、离职证明、暂住证、已婚女员工需提供孕检证明等基于实际需要的证件及证明文件)。
4、甲方使用乙方派遣人员,并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及日常生产业务管理。
5、甲方如约向乙方支付各项劳务人员的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协议的条款,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甲方需要乙方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数量如下: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如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特殊岗位上岗(如高温,高危或有毒的岗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乙方的派遣员工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2、甲方负责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和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
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同时反馈给乙方)。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对劳务用工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劳务用工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中介服务等方式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的情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务用工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保护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务用工的签约程序:规定劳务用工的签约程序和合同内容,要求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3. 劳务用工的权益保护:规定劳务用工期限、薪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保护措施。
4. 劳务用工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对劳动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劳务用工的日常监督。
5. 劳务用工的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劳务派遣争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劳务用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劳动仲裁和诉讼等程序。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劳务者的权益,规范劳务用工的市场秩序,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用工单位提供了合法、便捷的劳务用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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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 引用文件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4 管理内容4.1总则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4.2.1劳务人员分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
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4.2.3.1劳务人员来源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是指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雇佣关系双方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对劳务用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规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务用工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属于劳务用工,并界定适用范围。
2. 雇佣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规定劳务用工双方应如何签订雇佣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3. 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劳务用工期间雇员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和周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规定劳务用工双方在劳动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5. 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对劳务用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保护。
6. 劳务用工的管理和监督:规定用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劳务用工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措施。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使用劳务用工的企业和雇主应该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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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XX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XXX标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部少数零散劳务用工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法令,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及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部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原则和条件第二条项目部要与合法的协作队伍签订劳务合同,由合法的协作队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分开。
少数零散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必须找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再由其派到项目上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在组织工程施工中必须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的管理。
所有项目部骨干成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必须从公司本部抽调精明强干的企业正式员工,全面负责生产、生活的全工程,确保施工技术,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四条施工班组的劳务工,应使用经评审通过的具有良好资信度的劳务公司的劳务工,重点使用专业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较好,优先使用具有地铁施工经验的,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工。
第五条劳务用工条件一、轻体力劳动岗位年满16周岁以上,有毒有害、劳动强度达四级及其它禁忌岗位年满18周岁以上,劳动岗位人员年龄不得超60岁。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岗前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岗位同时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
三、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
四、持有居民身份证,符合劳动用工有关规定。
五、妇女禁忌岗位不得招用女工。
六、严禁使用童工。
第三章劳务用工合同第六条项目部必须检查督促劳务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劳务用工合同必须在项目部成本合约部备案一份。
第四章劳务工管理第七条在协作队进场后首先由管段施工员按规定的格式对劳务工进行登记,记录劳务工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体状况、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号、进退场时间等基本信息,并收取劳务工身份证,交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扫描存档。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劳务用工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务用工招聘管理:规定劳务用工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资质、合规要求,明确用工需求和需求方的责任,加强对招聘程序和过程的监管。
2. 用工合同管理:规定劳务用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工资、工时、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的保障,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
3. 用工关系管理:规定劳务用工与需求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加强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4.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标准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5.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维权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福利水平。
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范的用工行为指南,促进劳务用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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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正式版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劳务人员的单位及其劳务人员,包括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
第三条定义1.用工单位:指雇佣劳务人员来完成劳动任务的公司、企业或组织。
2.劳务人员:指通过劳务派遣关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程序第四条用工需求确定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人员配置等,确定用工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的程序1.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明确派工任务、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
2.劳务公司根据劳务需求,选拔合适的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1.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时间等。
2.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不能签订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工资支付1.劳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用工单位应当按时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确保劳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劳动保护1.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劳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安全合理,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劳务公司应当监督劳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劳务用工的管理责任第九条用工单位的责任1.用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并及时通知劳务公司有关情况。
第十条劳务公司的责任1.劳务公司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拔合适的劳务人员。
2.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1.用工单位如存在不按时支付劳务费等违约行为,劳务公司有权向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劳务人员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劳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持稳定和谐、明晰有序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用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劳动用工是基于劳动合同制度下的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当事人是指集团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单位)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简称员工)。
2 管理职责2.1 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用工法规、政策, 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用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劳动合同范本。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完善管理措施。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劳动合同网络软件,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存历年书面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3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3.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2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符合录用条件。
3.3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单位一方应当在劳动合同签署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但委托代理人不得再转托。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用工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务用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性、季节性、项目性等劳务用工形式。
二、劳务用工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司的劳务用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劳务用工行为。
(二)平等自愿原则公司与劳务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对劳务人员应当一视同仁,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得歧视、虐待劳务人员。
(四)择优录用原则公司在招聘劳务人员时,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择优录用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三、劳务用工的流程(一)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劳务用工需求,填写《劳务用工需求申请表》,注明用工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期限、技能要求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招聘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用工需求,制定招聘方案,通过内部推荐、外部招聘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招聘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录用经过选拔和考核,确定录用的劳务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入职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包括提交个人资料、领取工作用品、接受入职培训等。
(五)离职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工作用品、结算劳动报酬等。
四、劳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京沈客专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使用外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用工,合法用工,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条件第一条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自有职工为主体,以自带劳务工为辅助的形式,有计划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
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是落实集团公司“两严三控”项目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一。
项目分部要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组方案,合理配置劳力资源,用工管理要立足企业内部,优先解决内部职工上岗就业问题,要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管理增效和增加职工收入的目的。
只有企业内部劳力资源不足时才可进行必要的劳务用工补充。
第二条使用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年龄在40岁以下的成年公民,禁止使用童工;2、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施工所在地劳动力使用管理的规定。
3、招用劳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专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劳务管理主要采用两种管理模式。
一种是劳务队管理模式,一种是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二条劳务队管理模式。
由项目分部选择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对劳务队伍进行统一编制。
采用清包方式,由劳务队进行工费、机械费承包施工,如基础打桩工程。
第三条架子队管理模式。
将劳务工人员直接补充到各工班,纳入内部队伍直接管理,如隧道、桥梁上部、涵渠工程。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劳务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规范性合同文本。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制度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加强劳务工人管理提供指导和相应程序;其内容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规、规定;二、原则一依法招收、严格考核、择优录用;二依据市场供求确定劳务价格,实行优质优价;三保持用工人数与公司生产发展的适应性,充分利用资源;四劳务工人由用工部门会同劳务公司共同负责管理和考核;三、用工范围一劳务用工范围暂定如下:1.装卸工人,2.理货人员,3.单据接收员;4.装卸机械司机,5.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6.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7.工具库库员;8.现场巡视;9.保安员;四、劳务用工方式一由劳务公司按工作量总承包;二由劳务公司管理,用工部门配合、使用劳务工人;五、招收与录用一用工计划1.每年月,用工部门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向行政人事部提出下年度劳务用工使用计划;经行政人事部平衡,报公司高管讨论最后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2.临时用工计划,用工部门应于用工前个月向人事部提出,经公司主管高管同意最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3.劳务用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种、人数;2录用条件;3上岗时间;4培训内容和要求;5考核标准;二录用条件1.身体健康,胜任所从事岗位工作2.生产和技术工种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技术岗位应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4.年龄要求:1装卸工人、装卸司机:18至40周岁;2理货员等生产人员:18至40周岁;3其它工种:18至45周岁;六、职能划分一劳务公司:1.实行工作量总承包,由劳务公司负责管理;2.负责劳务人员的初选并输送给公司;3.负责劳务人员上岗前安全、业务培训;4.负责为劳务人员制作上岗证;二人事部:1.审查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2.会同用工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筛选;3.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劳务价格;4.起草劳务合同文本;5.征求部门和劳务公司对合同的意见;6.报公司高管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7.负责与劳务公司统一签订劳务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8.负责劳务费计划申报和结费手续;9.受理劳务人员对劳务有关事宜的询问和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和调解;10.会同用工部门对劳务公司进行评定;三用工部门:1.负责编制年度或临时劳务用工计划;2.会同行政人事部确定劳务价格并对劳务公司的进行评定;3.会同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工人的日常管理;4.负责制定考核制度,负责工作实绩考核并提出嘉奖或处罚意见;5.提出劳务工人的更换和辞退名单;6.参加同劳务公司的合同谈判;七、合同管理一合同条款内容1.工作内容与要求;2.用工方式;3.用工人数和录用条件;4.甲、乙双方责任;5.劳务费价格和结算方式;6.奖励与处罚条款;7.合同期限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8.安全质量和劳动纪律;9.合同终止的条件;10.双方协商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二合同期限1.短期劳务合同期限个月;2.中期劳务合同期限个月;3.长期劳务合同期限个月;4.合同期限由公司决定;5.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时,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三合同执行1.用工部门依据劳务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安排劳务人员工作;2.因工作需要,需劳务人员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工作时,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并由行政人事部签订补充协议;3.合同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人事部沟通,以便公司采取相应措施;4.用工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劳务人员考核情况报公司人事部;5.行政人事部根据部门考核结果,依据合同和财务部规定程序办理劳务费结费手续;四合同文本1.正本份,副本份;2.甲方财务部存正本、副本各一份,用工部门存副本一份、行政人事部存副本一份;3.乙方存正本、副本各一份;八、劳务价格一劳务价格包括固定和浮动两部分;1.固定部分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统筹保险城镇劳务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非城镇劳务员工的工伤保险、住宿费用等、城镇劳务人员的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税费、工伤事故善后处理费涉及乙方责任而应由乙方支付的部分加班费、通勤费、承包方管理费、教育培训费包括技术岗位劳务员工的晋级、保级的培训和鉴定,特殊工种复式培训和其他一般性培训;2.浮动部分为月度和年度考核奖励,以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的依据;二各工种劳务价格由人事部会同用工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劳务承发包指导价位和市场价格及劳务人员的素质情况,同劳务公司商定并报公司批准;三延时加班费、平日加班费及法定节日加班费均由劳务公司负责支付;九、奖励与处罚一为加强劳务人员的考核,劳务人员工资收入应依据用工部门对其工作考核情况计发;二依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及考核结果,计发嘉奖及扣发劳务费,具体发放标准在劳务合同中规定;三劳务人员违章、违纪,视情节要给予批评、处罚直至辞退;四处罚等级:1.批评2.警告附加罚款3.严重警告附加罚款4.辞退五发生下列情况,一律予以辞退:1.不符合合同规定条件者;2.私自离职者;3.有旷工行为者;4.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六劳务人员发生责任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发生罚款或赔偿,用工部门于月末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在应付劳务费中统一扣除;十、附则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用工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人事部反馈;二行政人事部根据反映问题及时与劳务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所出现问题;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规、规定有抵触者按国家法规、规定执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用工单位与劳务代理机构的合作,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诚信经营,确保提供的劳务具有合法性。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合法依托劳动力市场和劳务代理机构,通过合同的方式,与劳务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五条劳务用工关系的建立应当以平等互利、合法合规为原则,双方应当在充分的信息透明和明确的权益保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劳务用工流程第六条用工单位在拟定需求岗位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岗位需求计划,并报劳务代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劳务代理机构收到用工单位的需求后,应当遵循信息真实、保密的原则,及时提供符合用工单位需求的劳务人员。
第八条用工单位接收劳务代理机构提供的劳务人员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九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合理的培训,并在用工单位接收后主动跟踪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劳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劳务用工中的问题和矛盾,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劳务用工合同第十一条劳务代理机构与劳务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等具体事项,并由劳务代理机构和劳务人员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劳动合同的复制件提供给用工单位,并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劳务代理机构应当协助用工单位进行解雇程序,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用工监督第十五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代理机构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并配合劳务代理机构开展对劳务人员的监督工作。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务用工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的签订、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
3.劳务用工,是指劳务人员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者。
4.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接受其提供劳务的单位。
5.劳务人员,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被派遣单位或外包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二、劳务用工的签订1.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办公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2.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够胜任所分派的工作。
4.劳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格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劳务用工的执行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
2.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3.劳务人员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用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压低工资。
五、劳务用工的变更1.劳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内容。
2.劳务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变更后,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及时说明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六、劳务用工的解除1.劳务合同期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2.劳务合同期满前,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3.解除劳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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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8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需要。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 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2.1 分包用工分包用工是指将工程中的专业施工部分或劳务作业施工部分分包给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公司、作业层实体或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统称分包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2.1.1 项目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后,分包企业应向项目部提供进场人员名册(并须定期更新),项目部应对名册中劳务分包企业派往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相关资料应包括:2.1.1.1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禁止进场。
2.1.1.2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2.1.1.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是否留存项目部备份。
2.1.1.4 分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务工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提交项目部备份。
2.2 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活动,且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各用工单位在其建立的劳务基地招收使用的劳务人员比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管理。
2.2.1 用工单位应依据用工需求计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人员工种、技术专业、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有关事宜,并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建立等情况的审查。
2.2.2 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安排到施工生产一线作业层实体或架子队中,统一管理,并做好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
2.3 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是指用工单位使用本企业或集团内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并签订聘用协议的一种用工形式。
2.3.1聘用退休人员时,年龄限定在65周岁以下,在审查其退休证明材料且无疑议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2.3.2 项目部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应先向主体企业上报拟聘用人员的退休证明材料,由主体企业审查和确认其在原单位的管理状态。
经主体企业批准,可授权项目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项目部临时聘用集团公司外其他法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3.3 当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应及时与聘用的退休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
3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3.1分包企业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以自行管理为主,集团公司各单位可委派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对劳务人员违章作业或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声誉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向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报告,严肃处理。
3.2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务派遣公司和我方的双重管理。
用工单位应加强管理,实行同工同酬。
3.3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下劳务用工基础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3.3.1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办法的台帐,本台帐应分类整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地方、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予以分类。
3.3.2 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目录清单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料。
3.3.3 用工单位或经授权的项目部与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台账。
3.3.4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入场、退场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入场、退场时间,本人携带的简单工器具,项目相关部门、作业班组签认同意退场的记录等。
3.3.5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台帐。
名册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名册按每个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分别建立。
3.3.6 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台帐。
3.3.7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台帐。
3.3.8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台帐。
在劳务人员进场前,身份证复印件必须进行人证相符的验证工作。
3.3.9 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清单台帐。
3.3.10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台帐。
3.3.11经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清单台帐。
3.3.12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体检台帐。
4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4.1 各单位、各项目部必须全面贯彻“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工作。
4.2、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培训必须纳入到各单位、各项目部的年度培训计划之中。
4.3 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应重点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取证、复证培训,施工防护等培训。
4.4 所有培训必须满足国家及企业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满足培训学时的要求,满足培训内容的要求。
4.5 项目经理部依据“项目经理部员工培训指南”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记录、台帐。
5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5.1 各项目在支付分包企业当期分包费用时,应预留一定的比例作为劳务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下个结算期确认上个结算期劳务人员工资全额支付后,予以返还。
5.2 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及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方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经双方协商,可以按月、季、年为结算周期,由用工单位或项目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5.3 用工单位和项目部应制定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做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考勤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考勤表核算、审查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可以由项目部现场监督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也可以由项目部代发(但应取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的代发工资书面委托),不论何种方式,必须将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留存备查。
5.4 用工单位在清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末次费用前,必须先确认其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是否已全部足额发放,再进行末次费用支付。
5.5 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严禁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行为。
6 劳务派遣企业管理6.1 各用工单位拟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是经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并在公布的合格名录中的劳务派遣企业,如发现未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集团公司相关用工单位从事劳务派遣,集团公司将对该用工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6.2劳务派遣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准入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劳务派遣等相关业务内容,其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地方税务登记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满足资质及公司业务需求的工作人员,包括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财务、培训、劳动合同、档案、工伤事故处理等重点管理环节的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流程、完善的规章制度、必备的管理台帐等。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度将对在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年检,及时清理管理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企业。
6.3 以中铁一局集团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及各用工单位出资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集团公司各用工单位不得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7 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及岗位要求7.1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本单位的用工总量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之和。
各单位一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达30人及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7.2. 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辅助岗位说明,经公司会议研究后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