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合集下载

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必背复习资料

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必背复习资料

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必背复习资料中级会计师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司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行为:主要有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的设立程序:主要是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定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公司名称组成: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法定性表现:1、内容的法定性2、形式的法定性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4、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自治性表现:1、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

2、公司章程事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

3、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

公司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公司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公司合并的程序: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又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经济法总结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可撤销..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的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名独董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独董任期同普通董事;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撤换重大关联交易需由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专业解耦股出具独立财务报告重大关联:300万或经审计净资产的5%向董事会提议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权直接提请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召集投票权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管、决定高管薪酬董事会决议重大关联交易及是否采取有效汇款措施独董认为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第三单元首发股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续盈利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行业地位或经营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有重大依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主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会年;利润利润和扣非后孰低均为正;累计超3000;3会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或营收超过3亿;发行前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土地、采矿、水面养殖权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36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9、董监高忠实勤勉;且不存在以下情形: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36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被立案;尚无结论;第四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擅自改变上次募资用途;仍未纠正的;12个月内收证交所公开谴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相关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非和净利孰低;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余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的利息1、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等引起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同时应约定:转股价修正;需股东会2/3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修正后转股价;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均价和前一日均价..第五单元优先股公开发行3年;标准或带强调;非公开1年财报非标准的;影响已消除;公开增发股票;3年及1期无保留;强调已消除;非公开增发股票;1年及一期无保留或非无保留已经消除;资产重组除外;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超经审计净资产50%配股:拟配数不超过发行前30%;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近期期末净资产的40%;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或成分股;核准时为50即可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已减资为目的发现;或减资够发行;采取固定股息率;不参与分红;必须支付股息;未分的应当累积;票面金额为100元;不可折价或溢价发行;公开发行的票面利息: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非公开票面利率:不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商业银行有规定的除外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对象不超过200人;且累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第六单元公司债券第七单元上市公司收购第八单元重大资产重组第九章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第十单元股份回购和股份转让第十一单元合并、分立和减资第十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第十三单元主要合同。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_重点知识记忆 (100)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经济法》所有的记忆的口诀都在这里了,收!

《经济法》所有的记忆的口诀都在这里了,收!

《经济法》所有的记忆的口诀都在这里了,收!【2017司考必背:经济法记忆口诀】《经济法》在司考卷一中所占分值大约为27分,内容多,法条杂,记忆困难大。

利用下面这些顺口溜能很快记住《经济法》高频考点哦~口诀是帮助大家记忆的不是增加难度的下面这些口诀合适自己的就使用不合适的就舍弃不要为了背口诀而背口诀哦不过无论如何先转走收藏免得想用的时候找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财税法1、银行业监督进行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口诀:寻岳父进殿对应法条寻:即询,询问相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岳父:即阅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可能转移的封存进: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殿:即电,检查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等系统2、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的禁止行为口诀:力皆持增表面意思:力量都持续增长对应法条力:即利,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皆:即接,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接触持:不得持有核准的股票增:即赠,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3、不得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机构人员口诀:他记件交券表面意思:他以计件的方式缴纳证券对应法条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件:即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交: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4、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口诀:企鹅跳对应法条企:即期,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鹅:即额,实际发行数额不少于五千万元跳:即条,仍然符合发行条件5、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口诀:愧用一条喂表面意思:惭愧只用一条(鱼)喂它对应法条愧:即亏,近两年连续亏损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一:即义,未按募集办法履行义务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喂:即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6、属于商业秘密的重大事件口诀:真绝,偷条狗为烦长孙替他分合宅表面意思:真是绝了,偷了条狗是为麻烦长孙替他分那套四合宅对应法条真:即针,经营方针发生变化绝:即决,法院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偷:即投,重大投资行为条:外部条件重大变化狗:即购,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为:即违,未还到期债务的违约行为烦:即范,经营范围重大变化长:董事长、经理、三分之一董事变动孙:即损,发生重大亏损或受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损失替:即体,公司本身尖子、合并、分立、解散及申破产的决定他:其他事项分:持百分之五股份上的股东的股份变化合: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影响资产、负债等宅:即债,发生重大债务7、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定欺诈行为口诀:他不必违公文私自挪用对应口诀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必:为谋取佣金,诱使客户为不必要的买卖违:违背客户委托为买卖公文:即供文,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私自: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为之挪用: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8、免纳税所得口诀:献铁将军酒席抚恤一肿腿脚表面意思:献给铁将军一桌酒席以抚恤他的一条肿了的腿脚对应法条献:即险,保险赔款铁:即贴,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将:即奖,省国军等法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军: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酒:即救,救济金席:即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抚:即福,福利费恤:抚恤金一:即议,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免税的所得肿:通准,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腿:即退,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离休工资等脚:即交,在我国从事外交的外国人员9、减征税所得口诀:涝灾惨烈践踏对应法条涝:即老,孤老人员灾: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惨:即残,残疾人员烈:烈属踏:即他,其他批准减税的10、消费税口诀: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劳动法1.劳动争议范围口诀:黎明初她夫沛公先护此驴退表面意思:天刚亮时她丈夫沛公先保护这头驴撤退;对应法条:黎:即离,离职纠纷公:即工,工资纠纷明:即名,除名纠纷先:即险,保险纠纷初:即除,开除纠纷护:劳动保护纠纷她:其他情形此:即辞,辞职纠纷夫:即福,福利纠纷驴:即履,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沛:即赔,赔偿纠纷退:2.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口诀:叫工农军保飞禽对应法条:叫:即交,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工:即公,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农: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及进城务工经商者除外)军:现役军人保:家庭保姆飞禽:即非勤,与机关、事业组织、团体间无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得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口诀:违是刑条表面意思:违反了这个刑法条文对应法条:违:严重违反了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即失,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7年CPA注会经济法

2017年CPA注会经济法

2017年CPA注会经济法D1.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1)债权行为:不需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生效,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有效。

(2)物权行为:需要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2.【必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基于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公法行为: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生效时发生效力【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最典型》和交付替代)交付替代方式当事人核心识别标志物权转移时间简易交付两方买方已占有(借、租)后买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生效时指示交付三方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占有改定两方卖方先卖后借(租)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2.交付生效总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特殊动产所有权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对抗登记抵押(1)以生产设备、存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存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考点1.登记生效总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以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2021年《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考前汇总(每一条都是必考点,看完答案直接进考场)

2021年《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考前汇总(每一条都是必考点,看完答案直接进考场)

•2021年《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考前汇总•(每一条都是必考点,看完答案进考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2.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分为:• 3.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1)绝对事•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6. 不同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一审裁定生效。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8. 仲裁结果的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期徒刑(终身);死刑。

(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3)拘役、罚金、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6. 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6、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7、借钱给他人时,最好保留借条等书面证据。

8、口头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有效的,但存在举证困难的风险。

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10、遇到消费欺诈,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 元,按 500 元赔偿。

11、商家对商品或服务做出的承诺应当履行。

1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发票。

13、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14、网络购物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有些商品除外,如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

15、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6、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9、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在工作中受伤,一般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负责。

21、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2、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2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4、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

2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26、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8、夫妻一方在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9、办理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30、协议离婚需要经过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

31、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

作为财务管理从业者,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基础必背的知识点,供注会考生参考:1. 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按照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可以要求他人履行其法定权利的主体,义务主体是可以被要求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主体。

2. 民法基本制度•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协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关系基本要素:民法关系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对象等基本要素。

3. 合同法基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意思一致、诚实信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非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

•公司登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注册之日起。

5.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包括股票投资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指数型基金等不同种类。

•基金管理人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的简要介绍,注会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做到熟读精讲,确保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00 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00 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100 条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权代理】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仲裁协议】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效力】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管辖】8.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9.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公司法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实收股本总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除外。

2、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2012年6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主张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业务,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已经履行了出资业务;如果甲主张自2011年4月1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

2012年6月1日,A公司主张甲交付房屋、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业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外汇管理制度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外汇管理制度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外汇管理制度知识点:外汇管理制度一、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一)外汇的概念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2.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汇率和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

二、《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2.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一)经常项目及经常项目外汇的概念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收支是最主要内容。

在经常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经常项目外汇。

1.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2.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

3.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

4.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

经常转移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代理制度》①基本定义:代理就是一个人(代理人)按照另一个人(被代理人)的授权,去做一些事情或者签一些合同之类的,这些事情就如同被代理人自己做或者签的一样有效力。

比如,你让你朋友去帮你买本书,你朋友就是代理人,你就是被代理人。

②重要程度:在注会经济法里相当重要,是很多商业活动的基础法律关系设定。

可以说,在经济往来中到处都能看到代理的影子。

③前置知识:最起码要懂合同签订的基本要素这些最基础的民法知识,知道什么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④应用价值:在商业领域,一些大公司的经理人就是一种代理公司行事的角色。

比如公司的CEO代理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合同;还有在知识产权代理方面,专利代理人就是代理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等事务。

各行业都离不开代理的合法安排,让事务运转更有效率。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它在民商法模块里,是合同法、公司法等众多知识点的基础支撑法律概念。

②关联知识:与合同的效力、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高管的权力范围等都密切相关。

高管如果越权代理签订合同,那对公司的效力怎么算,就涉及到代理和公司内部治理的关联知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中等偏上。

难点在于代理权限的界定模糊不清的时候怎么处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理解。

- 关键点:搞清楚授权范围,什么样的表示构成有效的代理授权。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高频考点,在选择题、案例分析题都会有涉及。

- 考查方式:选择题可能考代理的基本概念判断,比如判断某种情形是否构成代理;案例分析题可能会给出一个复杂的商业交易场景,问代理行为对各方的效力以及责任的承担。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代理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比如前面举例的让朋友买书这种基于自己意愿委托他人做事的。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指定代理是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不过现在指定代理比较少见了。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4.不得代理的情形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提示】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6.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
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

13.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14.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法律制度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3.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4.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5.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8.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且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9.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10.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该合同。

1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一方赔偿损失。

15.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16.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7.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19.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0.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1.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4.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7.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8.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29.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公司合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