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注会经济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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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律规范【考点二】法律渊源【考点三】法律关系
【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六】物权概述
【考点七】物权变动【考点八】所有权
【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十】担保物权——抵押权
【考点十一】担保物权——质权【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留置【考点十三】合同基本理论
【考点十四】合同的订立
【考点十五】合同的履行
【考点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
【考点十七】合同的担保——定金
【考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考点十九】违约责任
【考点二十一】赠与合同【考点二十二】借款合同
【考点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考点二十五】承揽合同
【考点二十六】建设工程合同
【考点二十八】技术合同
【考点二十九】合伙企业的设立
【考点三十】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
【考点三十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考点三十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考点三十三】入伙与退伙、解散
【考点三十四】公司法人资格【考点三十五】股东出资
【考点三十六】股东权保护
【考点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考点三十八】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考点三十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考点四十】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四十一】股份转让限制
【考点四十二】特殊类型公司【考点四十三】其他
【考点四十四】信息披露
【考点四十五】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四十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创业板
发行程序
【考点四十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考点四十八】优先股发行【考点四十九】债券发行
【考点五十】股票上市与交易【考点五十一】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五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考点五十三】证券欺诈的责任1——虚假陈述
【考点五十四】证券欺诈的责任2——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考点五十五】证券欺诈的责任3——操纵市场
【考点五十六】破产法概述
【考点五十七】破产申请与受理【考点五十八】破产管理人
【考点五十九】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收回【考点六十】债务人财产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考点六十一】债务人财产3——取回权【考点六十二】债务人财产4——抵销权【考点六十三】债权申报
【考点六十四】债权人会议
【考点六十五】重整、和解
【考点六十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考点六十七】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六十八】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取得
【考点六十九】票据权利行使与救济
【考点七十】票据伪造、变造【考点七十一】票据抗辩
【考点七十二】汇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果:收款人背书转让的无效(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考点七十三】本票和支票
记载事项绝对必要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见票付款①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②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记载绝对必
要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
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
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
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付款★★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考点七十四】其他结算方式信用证
托收承付
使用条件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⑤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单位卡
单位卡①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
②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③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以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考点七十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者任免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