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在现代社会,支付结算已经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于传统的货币交换方式,支付结算是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的,同时也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解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的专业知识。
支付结算的金融法律法规支付结算领域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支付结算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是中国公认的一部最为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其主要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该法规强调了支付结算的安全、高效、便捷、合法的目标,同时规范了相关机构的服务行为。
对于违反支付结算法规的机构,该法规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方式。
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成为了新兴的支付结算方式。
在这两种支付方式中,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把资金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代理支付。
对于网络支付来说,其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用户资料的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
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其法律问题则更加复杂,主要涉及到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当竞争等方面。
在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经过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有关部门还建立了多种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更好地服务于用户。
区块链技术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支付结算领域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一种更为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同时也能够增强支付结算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虽然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新的支付结算方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关部门需要建立新的法规和规范,以适应区块链支付的发展需求。
此外,对于违规操作和恶意行为,相关部门需要提供更为有效的惩罚和制裁方式,以维护支付结算领域的安全和秩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
支付结算法律框架
支付结算法律框架由各类金融法规、政策文件和监管规定组成,确立了支付 结算的基本制度和规则体系。
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涉及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为支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合同法律要素
支付结算合同需要具备要约、接受、有偿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六个基本要素的要求,确保支付双方的权益。
支付结算纠纷解决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支 付结算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兴支付方式和金融科技的发 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PPT课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规范支付和结算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支付结 算的法律原则、制度框架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健全与规范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意义支付结算,简单来说,就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它的意义重大。
首先,支付结算能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想象一下,如果每一笔交易都要通过现金进行,那得耗费多少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面临现金保管、运输等一系列问题。
而有了便捷的支付结算方式,资金能快速流转,促进经济活动的高效开展。
其次,支付结算有助于规范金融秩序。
它使交易更加透明、可追溯,减少了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空间。
再者,支付结算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让资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式(一)票据票据是支付结算中常用的工具之一,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信用卡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方便快捷,还能享受一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
(三)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四)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五)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参与支付结算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信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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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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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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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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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涉足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最为频繁。
(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与一般经济活动遵循的自主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结算机制成为金融性业务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支付结算的委托人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结算或者停止其正常的支付结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按委托人的意志办事,代为给付货币资金,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26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支付结算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办法》、《银行本票业务办法》、《委托收款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相应的具体结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四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收付俩无欺。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支付结算制度之中并应严格遵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1·判定题】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例题2·单项选择题】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依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的以下签章行为中,正确的选项是()。
A.公司盖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例题3·单项选择题】依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标准写法是()。
A.零叁月零贰拾日B.零叁月贰拾日C.叁月零贰拾日D.叁月贰拾日【例题4·单项选择题】某单据的出票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其标准写法是()。
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例题5·判定题】单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需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需一致,不然以中文大写为准。
()【例题6·单项选择题】依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关于单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标准化简称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标准化简称C.出票日期能够选择利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码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需一致【例题7·多项选择题】依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无效单据的有()。
A.更改出票金额的单据B.更改出票日期的单据C.更改收款人名称的单据D.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单据【例题8·多项选择题】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的规定,以下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大体存款账户B.一样存款账户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例题9·单项选择题】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按时刻后,方可利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支付结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等方面,全面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广义上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和清算货币资金的媒介,并以此完成经济交换过程。
狭义上则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网络支付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
包括商法、十二五计划、金融法等相关法律。
商法第166条规定:“支付结算是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承兑、代收代付、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活动。
必须遵循商业法律的规定。
”商法明确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要遵从法律,保持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国家工商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实时性、合规性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1、支付机构监管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核心是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制订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标准,包括严格的监管资本金及适当的准备金要求、安全措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体系、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度、客户实名制及反欺诈措施等。
另外还要落实实地检查、财务审计等监管法律制度。
2、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支付机构应依据国家支付安全规范保护用户支付帐户、用户支付数据、用户身份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
支付结算中商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以协议书为基础,充分提高支付安全措施是业务合作的主要标准之一。
3、支付纠纷应对机制支付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因此,建立支付纠纷应对机制也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纠纷处理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的明确、适用业务规则的约定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证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安全守则的制定、支付纠纷的解决和支付资金的存管等。
金融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金融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概述支付结算是金融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金融机构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支付交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保护支付参与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相关的内容。
2. 支付结算的法律框架支付结算的法律框架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金融机构内部自律规则构成。
国家法律是最高的法规,它对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它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行政法规对支付结算的管理进行了细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在金融机构内部,还有自律规则对支付结算进行了监管。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支付参与者的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支付安全和防范风险。
这些原则在金融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3.1 保护支付参与者权益支付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商户和消费者等,他们在支付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了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合理利益原则,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2 维护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支付结算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任何机构在支付结算市场上都应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的公平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3 促进支付安全和防范风险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注的重点之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的支付安全措施,包括建立支付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支付风险等。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和支付参与者之间的互责互保关系,强化了支付安全的共同责任。
4.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涉及到支付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支付业务的经营、支付风险的管理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规范和监管。
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货币流通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自愿互利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等。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自愿互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和互利,遵循市场规律。
合法合规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主体包括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机构、商户等各个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主体。
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支付机构等。
支付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
商户是指与支付服务提供者签署合作协议,接受支付服务的经营者。
支付结算方式是指支付结算活动所使用的具体方式和工具。
目前主要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
现金支付是指通过纸币、硬币等进行支付,是一种传统的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渠道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宝等。
移动支付是指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支付,如手机支付、扫码支付等。
国家法律对于各种支付结算方式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监管。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于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例如,国家法律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对于未经授权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此外,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结算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包括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
币储蓄账户的比较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账户开立的目的不同
³ 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需要,开立结 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账户服务的功能不同
³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账户
特征
³ 人民币业务账户 ³ 活期存款账户 ³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分类
³ 单位银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³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多选)
一、多选题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D 解题思路: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选项C: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和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了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如民事法律、商法、银行法等。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础,基本原则是自愿合同原则。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合同内容以及支付方式,但是支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对于支付结算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款项支付方式的约定、支付的时间、支付的地点、支付的方式和费用等。
此外,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等,并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法对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信用证和跨境支付。
商法中关于信用证的规定主要是指开证行、通知行(或收款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时,商法也对于跨境支付以及境内外支付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作出了规定。
境内外支付合同是指一个方位于境内,一个方位于境外的支付行为,这就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支付结算处理。
另外,银行法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之一。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的基本权限和限制,详细阐述了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出入、担保和透支等业务。
在支付结算领域中,银行最主要的作用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银行通过其系统和产品,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安全和高效保障。
同时,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保护客户账户资料以及防止洗钱等方面的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最后,电子商务法在支付结算方面也进行了有意义的补充。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支付的一些规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支付安全、支付操作、支付信息保护、支付机构的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定义。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对于在线交易、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网上支付结算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各种支付活动中涉及到的财务结算过程。
支付是一种资金活动,支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账务结算称为结算。
支付结算通常是指账户活期、定期存款、网银支付、POS机支付、ATM机支付等从账户中转移资金的一种金融活动。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
法律规范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货币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法律,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以及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 支付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许可、备案、业务范围、资本要求、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并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隐私保护、行业协同等做出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资本要求、从业资格、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 清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清算机构的设置、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4.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企业和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方式、要求、限制、批准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5. 货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在国家货币管理当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等,其目的是调节经济运行,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和效果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健、安全、高效、透明的支付结算系统,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支付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本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介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定义支付:指买卖双方在进行商品和服务交付的同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款或租金等价款的转移。
结算:指金融机构在支付完成后进行的账户扣款和记账处理。
支付结算:指商业活动中,支付方通过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转给收款方,金融机构负责多方资金互转过程中的结算和清算活动。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法》、《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领域反洗钱监管的通知》等多个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是《支付结算法》。
这部法律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的支付结算环境进行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
支付结算法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运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支付行业的自律规则。
2.收集、使用、存储、转移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支付系统应当具备创新、安全、高效、便捷的特点。
4.支付运营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5.支付运营主体应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等反犯罪、反欺诈职责。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支付结算法》之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部法规主要是针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
该法规规定了非银支付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要求、客户资金的处理管理等要求。
总结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维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一直在加强支付结算领域的监管,为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随着技术和业务的不断创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构建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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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08年的分值为14分。
本章考点比较散,复习难度较大。
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2009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92—P293)
1、更改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解释】该考点经常出多选题,考生应注意汇票、本票和支票这3个项目均不得更改,但授权补记的2个项目仅限于支票。
【例题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03年)
【答案】√
【例题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
【答案】√
2、签章(P293)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002年)
【答案】√
【例题4】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考生应掌握“1月18日”、“10月20日”的具体写法,注意
单选题。
【例题5】某出票人于10月20日签发一张现金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该支票“出票日期”中“月”、“日”的下列填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2001年)
A、拾月贰拾日
B、零拾月零贰拾日
C、壹拾月贰拾日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答案】D
【例题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2007年)
A、零叁月零贰拾日
B、零叁月贰拾日
C、叁月零贰拾日
D、叁月贰拾日
【答案】C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解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注意判断题。
【例题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