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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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审理对策

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审理对策

①据报道,上海航空口岸以不到1%的口岸货物吞吐量,完成上海口岸进出口总额的1/3和全国空运进出口总额的2/3。

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332.1万吨,连续3年排名全球机场第三;出入境旅客2107万人次,连续12年列中国大陆第一。

载《新民晚报》2011年4月26日A2版。

②余世明主编:《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346页。

在现代航空货物运输中,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揽货、制单、报关、陆路短驳运输等都是由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其在货主与航空公司间起着桥梁和媒介作用,在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地位十分重要。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浦东国际机场所在地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迅速增加。

①由于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以及行业本身对交易迅捷化的要求,该行业内的许多做法亟待规范,此类案件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都有一定难度,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建立中的问题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往往是通过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发送订舱委托书的方式订立,但在行业内委托书几乎均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附件形式发送,较为规范的会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或订舱专用章,不规范的则是仅注明预定航班的日期、运费单价等,甚至还有仅通过电话口头委托的形式。

在货运代理案件中,订舱委托书是双方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最重要的依据,在多数案件中是唯一的直接证据。

一旦委托人对传真件、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关系的成立便成为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货运代理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存在三种较为典型的货运代理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货主直接委托货运代理人订舱,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航空公司订舱,货运代理人仅向货主交付主运单,这种操作模式适用于零散运输。

第二种是货运代理人之间通过签订长期的货运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相互委托。

货代企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货代企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代”)行业在我国逐渐崛起。

货代企业作为连接货主与承运人的桥梁,在物流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市场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货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XX货代公司诉YY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货代企业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双方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 案件事实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延误。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3.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首先尝试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提出了以下诉求:(1)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承担因货物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被告则认为,其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调解工作终止。

2. 诉讼阶段调解失败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构成违约;(2)被告违约行为导致货物延误,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因货物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成因分析本案的发生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关键条款约定不够详细,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3篇)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货运代理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货运代理作为连接货主、船公司和港口等环节的关键角色,在物流产业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多方主体,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概述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负责一批货物的国际运输。

货物从我国某港口出发,运往非洲某国。

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负责货物的订舱、运输、保险、报关、报验等业务。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货运代理的代理费用、贸易公司的付款义务等。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由于货运代理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

贸易公司认为,货运代理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物损失,要求货运代理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则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运代理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货运代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分析1. 货运代理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货运代理应负责货物的订舱、运输、保险、报关、报验等业务。

本案中,货运代理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运代理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审理对策

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审理对策

①据报道,上海航空口岸以不到1%的口岸货物吞吐量,完成上海口岸进出口总额的1/3和全国空运进出口总额的2/3。

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332.1万吨,连续3年排名全球机场第三;出入境旅客2107万人次,连续12年列中国大陆第一。

载《新民晚报》2011年4月26日A2版。

②余世明主编:《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346页。

在现代航空货物运输中,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揽货、制单、报关、陆路短驳运输等都是由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其在货主与航空公司间起着桥梁和媒介作用,在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地位十分重要。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浦东国际机场所在地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迅速增加。

①由于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以及行业本身对交易迅捷化的要求,该行业内的许多做法亟待规范,此类案件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都有一定难度,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建立中的问题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往往是通过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发送订舱委托书的方式订立,但在行业内委托书几乎均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附件形式发送,较为规范的会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或订舱专用章,不规范的则是仅注明预定航班的日期、运费单价等,甚至还有仅通过电话口头委托的形式。

在货运代理案件中,订舱委托书是双方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最重要的依据,在多数案件中是唯一的直接证据。

一旦委托人对传真件、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关系的成立便成为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货运代理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存在三种较为典型的货运代理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货主直接委托货运代理人订舱,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航空公司订舱,货运代理人仅向货主交付主运单,这种操作模式适用于零散运输。

第二种是货运代理人之间通过签订长期的货运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相互委托。

运输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运输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运输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运输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货物种类、运输费用等内容。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方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

乙方认为甲方的运输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则认为,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2.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分析(一)甲方是否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然而,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甲方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

(二)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因素。

因为驾驶员的操作属于其自身过错,是可以通过培训、管理等手段避免的。

(三)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导致货物损坏,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因此,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运输合同纠纷,具体包括合同履行、不可抗力认定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国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国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国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及解决方案中国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及解决方案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道路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政策问题,如安全问题、管理问题、环境问题等。

本文将探讨中国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安全问题在道路运输行业中,安全问题属于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由于道路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1 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目前,道路运输行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问题。

例如,超速行驶、超载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解决方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2 驾驶员素质和行业准入条件问题在道路运输行业中,驾驶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

然而,当前一些地区的驾驶员素质仍然不高,存在不良驾驶习惯、缺乏职业教育和培训等问题;同时,道路运输行业的准入条件不够严格,导致驾驶员的素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解决方案: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完善道路运输行业的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规范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管理问题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管理,然而,目前行业内存在着许多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2.1 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多头管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盲区。

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同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从业者组织的建设,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完善行业的管理体系。

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策略

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策略

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策略运输合同是运输公司与委托方之间的一项重要协议,它规定了货物运输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然而,在运输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解决这些纠纷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策略。

首先,一种常见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通过谈判和调解。

谈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接对话协商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谈判中,双方可以表达各自的观点和利益,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调解人来帮助双方就纠纷达成协议。

调解人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中立的观点,以促使双方找到解决方案。

谈判和调解的优势在于双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协议,并可以灵活地调整协议内容,以适应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其次,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中立的仲裁机构来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强制执行力,且仲裁程序通常更加简便、快速,并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仲裁的优势在于独立性和保密性,同时也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

然而,仲裁可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并且一方不满意仲裁结果后的上诉途径有限。

另外,司法诉讼也是一种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方式。

通过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由法院作出判决。

司法诉讼程序相对来说较为正式和复杂,但司法机关有权对争议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能够最终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

其中一方可能甚至要求法院发出财产保全令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司法诉讼的优势在于其强制力和终局性,但同时也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高的成本。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纠纷解决策略,一些运输合同还可能包括诉讼管辖条款和争议解决方法选择条款。

诉讼管辖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提交给特定法院解决。

争议解决方法选择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解决途径,如谈判、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

这样的条款能够为双方提供更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总之,在运输合同纠纷解决中,采取合适的策略至关重要。

我国 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 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秦淑芬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货物运输量不断增加, 而货物运输的经营人自身无力承担这一业务, 需要依靠运输代理人来协助完成。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 存在问题不少。

要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对运输体制进行改革与创新, 加强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立法、监督、管理工作, 消除货运代理市场上的混乱现象, 提高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质量。

关键词: 中国; 国际货运代理; 委托人; 代理人; 问题; 对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运输业务量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急剧增长, 国际运输业务涉及面越来越广, 头绪众多, 致使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无力亲自处理。

同时, 交通工具的多样化也要求有一种机制来协调各运输工具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以便发挥各交通工具的优势, 弥补各自的劣势, 促进综合运输的发展。

而能满足以上两方面要求的运输经营机制就是运输代理制, 因此, 运输代理制应运而生。

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存在的问一、国际货运代理制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以下简称“ 国际货运代理” 或“ 货运代理” ) 是外贸进出口企业的运输代理人, 它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 接受货主委托, 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所谓国际货运代理, “ 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长期实行的综合运输体制是联运制。

在我国运输事业中, 联运制为我国粮食、煤炭等大宗货物的直达运输及客运都起到过重要作用。

但是, 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联运制的不足已越来越明显。

首先, 联运制局限于几个运输实体之间, 货物仅限于少数大宗商品, 无法覆盖整个交通运输业, 运输能力有很大的浪费, 整体运输效率不高。

物流法律_案件分析(3篇)

物流法律_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物流法律案件,以期为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案件名称:某物流公司诉某货物托运人货物损失赔偿纠纷案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某物流公司与某货物托运人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托运人将其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

合同中明确约定,物流公司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7月,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

托运人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2. 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应赔偿托运人货物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分析1. 物流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2. 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可预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迅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迅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5月12日,东达公司以5票货物被迅汇公司在荷兰目的港无单放货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以(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451-455号案立案受理。

在上述5案审理期间,双方于2009年7月2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迅汇公司在约30天时间内委托目的港公证人员并通知东达公司到目的港堆场查看,并出具公证文书。

如果公证文书上记载与上述5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数量一致且置放于目的港仓库中,东达公司同意向迅汇公司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公证、认证手续费用。

如果公证文书上记载与上述5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数量不一致且非置放于目的港仓库中,则由此而产生的公证、认证手续费用由迅汇公司自行承担。

东达公司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向原审法院缴纳相当于4,000欧元的人民币费用,作为向迅汇公司付款的保证。

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最终开具的收据为准。

协议签订后,东达公司按付款日的汇率将人民币37,306元汇入原审法院帐户。

2010年5月10日,原审法院对上述5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迅汇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记载的提单编号与上述5案提单编号相同,货物品名数量基本一致,东达公司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明迅汇公司无单放货,遂判决对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货代法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篇)

货代法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货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法律纠纷。

原告作为专业的货代服务提供商,受被告委托,负责其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事宜。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原告的疏忽,导致被告的货物在途中丢失,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因此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委托合同签订:2018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委托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从中国某港口至美国某港口的货物海运运输。

2. 货物丢失:2018年7月,被告将一批货物委托原告运输。

然而,在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被告发现货物丢失,经核实,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到达目的地。

3. 损失评估:经评估,被告因货物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4. 协商无果:被告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海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原告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丢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作为货代服务提供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货物丢失,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对货运代理合同并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实务界与海事司法中对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认知,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急需立法部门进行规范。

本文通过对2008年至2011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调研,在掌握丰富审判素材的基础上,提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同关系的认定必要费用提单留置法律责任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运输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控制着世界上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和杂货运输业务,在我国,这一比例更达到了80%,成为繁荣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诉至法院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反映出两个特点:一方面,具有实力的大型、综合性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整合优化,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合作日益密切,呈现综合性、专业化的良好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用不佳的皮包公司、随意挂靠的个人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随意加价、层层转委托、任意扣单等不规范的业务操作行为,仍然是影响行业信誉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实务操作不断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自律日益增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更为集中和明显。

如何统一司法尺度,以审判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持续明朗而日显迫切。

为研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归纳汇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论证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问题,对如何统一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提出建议。

二、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调阅案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庭审笔录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

针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四条建议

针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四条建议

就近三年来审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物流企业在经营中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运输合同订立不规范。

多数案件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有的即使订立了书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后货物价值和赔偿责任等难以确定。

二是货物接收手续不规范。

在货物交付运输、转运、送达过程中,存在他人代签或未予签收的情形,导致货物发生毁损或收货人否认收到货物时,责任主体不明。

三是风险意识淡薄。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大部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都未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一旦货物发生毁损,无法通过保险金获得相应的保障。

四是法律意识不强。

纠纷发生后,未及时固定、收集证据,不注重依法维权,有的甚至采取扣押承运货物、扣留运输车辆等非法手段,激化矛盾,引发新的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主动与市工商联、物流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和律师代表召开座谈会,提出四条建议,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1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规范物流市场行为。

物流行业协会应加强内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制定和推广物流行业标准、运输合同范本以及物流公司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认证标准,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2二是明确合同法律关系,注重交易细节。

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对托运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费、验货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约定,特别是格式条款应当显著标明,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3三是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发挥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诉讼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倡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多种途径有效化解纠纷,切忌采取扣押货物等非法行为激化矛盾。

4四是建立物流企业与法院之间长效沟通协调机制。

在物流园区设置“息诉无讼”工作室,法院、律师、物流行业协会等加强协调联动,为物流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在物流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物流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在物流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是签约主体不规范。

1、一些物流企业在车站内从事运输中介服务,在托运单上以承运方主体身份出现,但最终在承运方一栏处签字的往往是具体运输货物的货车司机,法院难以根据托运人的主张将这些从事配载业务的中介方列为被告,最终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二、二是从事空车配载运输业务的车辆相当部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工具安全和财产安全难以保障。

三、是在签订货物运输格式时,缺乏提示托运人注意运输损害损失限制赔偿等免责条款予以注意的内容。

四、是公路运输行业普遍存在个人购买车辆挂靠运输企业的现象,即物流企业为登记的名义车主,而负责承担实际运输的是车辆的实际车主,导致挂靠车辆发生损害结果后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困难。

五、是运输过程中转委托情况大量存在。

1、实践中合同约定的承运方与实际承运方相当情况下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即导致三角债产生,托运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六、是运输合同双方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重视完善货物交接手续的状况。

1、双方货物交接时,缺乏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基础数据的详细、准确记载和保存,缺乏对货物状况具体情况的固定,导致损失发生后,双方难以确定货损状况。

一、行业管理分散。

1、我国目前的物流行业管理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部门分割体制。

与物流相关的各部分分别是由铁道、交通、民航、内贸等不同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

依据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隶属和管理格局,严重制约着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物流进行整体统筹和规划,严重妨碍着物流的社会化进程,影响物流效率的提高。

二、缺乏物流法律规范和行业制度保障。

2、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正式的关于现代物流的法规或规则,用来规范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相关问题。

2、法律法规、政策存在制约性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中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滞后。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

如何应对运输服务行业中的法律诉讼和纠纷

如何应对运输服务行业中的法律诉讼和纠纷

如何应对运输服务行业中的法律诉讼和纠纷在运输服务行业中,法律诉讼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为了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企业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的应对策略。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应对运输服务行业中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一、建立合规制度和流程要应对法律诉讼和纠纷,企业首先应确保在运输服务过程中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的制度和流程。

这些制度和流程应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并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合规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防控在运输服务行业中,合同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合同条款和内容的风险评估和防控,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明确权责和风险分担,避免可能引发纠纷的问题。

三、积极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在发生纠纷时,积极的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企业应与相关方及时沟通,了解对方的诉求和意见,并主动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案,以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在沟通和协商过程中,企业应保持冷静,尊重对方的权利,注重理性和实际的解决方式。

四、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对于复杂的法律诉讼和纠纷案件,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

通过请教律师等专业人士,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策略和建议。

专业法律支持不仅能够帮助企业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背景,还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为企业在法律程序中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五、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诉讼途径,企业还可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和协商等。

这些机制具有快捷、便捷和灵活的特点,可以有效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避免因诉讼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与相关方共同努力,寻求双赢的结果。

物流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物流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作为支撑国民经济的“第三利润源泉”,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流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B地,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违约责任的认定2. 乙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3. 诉讼时效的认定三、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B地,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货物滞留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2)因货物滞留而造成的生产、销售损失;(3)为处理货物滞留问题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诉讼时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甲方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案件启示1. 物流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 物流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

3. 物流企业应关注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4.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对方资质,降低违约风险。

货代法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篇)

货代法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与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

货运代理负责外贸公司的货物出口代理服务,包括货物的揽货、订舱、报关、报检、运输、保险等。

在服务过程中,由于货运代理的失误导致外贸公司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基本事实:- 外贸公司委托货运代理出口一批货物至欧洲某国。

- 货运代理在收到外贸公司的委托后,未及时安排货物运输,也未履行相应的代理义务。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外贸公司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 外贸公司向货运代理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而引发诉讼。

2. 诉讼请求:- 外贸公司要求货运代理赔偿货物损失及因货物丢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 外贸公司要求货运代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争议焦点:- 货运代理是否尽到了代理义务。

- 货物丢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 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律分析1. 代理义务的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货运代理作为外贸公司的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外贸公司的委托事项履行代理义务。

然而,货运代理未及时安排货物运输,也未履行相应的代理义务,因此其未能尽到代理义务。

2. 货物丢失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货运代理的过错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因此货运代理应承担货物丢失的直接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因货物丢失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价值损失、市场机会损失、信誉损失等。

因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运代理作为外贸公司的代理人,未尽到代理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其行为构成违约。

物流业中的货运法律问题工作总结

物流业中的货运法律问题工作总结

物流业中的货运法律问题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和物流业的蓬勃发展,货运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物流从业人员,必须对货运法律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以确保自己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货运合同、货物保险和货运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货运合同货运合同是物流业中最为基础和关键的法律文件之一。

在货运合同中,物流提供商和客户之间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运输细节、责任和义务等。

然而,在货运合同中常常存在的争议是对合同细节的理解和解释问题。

为了避免货运合同争议,物流企业应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精确和明确表述。

应该专业地使用术语和定义,并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减少误解的可能性。

同时,灵活的合同条款也能提供更多的解决途径,以应对各种意外情况。

二、货物保险货物保险是物流业中一项关键的服务,为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货物保险也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首先,物流企业和客户在购买货物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

合同中的细节和约束是确保双方权益的关键。

同时,也要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和赔偿限制的规定。

另外,对于货物损失的索赔和理赔过程,物流企业应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文件,并确保索赔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货运争议解决尽管货物运输过程中我们努力遵守合同规定并提供优质服务,但依然可能面临各种货运争议。

在解决货运争议时,物流从业人员应理性、合法地处理。

首先,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与客户密切合作,及时解决一些小的争议或问题,以避免问题升级。

其次,对于与客户无法自行解决的较大争议,可以借助调解机构或第三方中介实现和解。

这样有助于降低纠纷的诉讼成本和解决的时间。

最后,如果争议仍无法解决,物流企业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或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物流从业人员应与律师合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

总结:在现代物流业中,货运法律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物流从业人员来说,理解和遵守货运合同、正确购买货物保险以及合理解决货运争议是非常重要的。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摘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定义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探讨了纠纷的主要原因和解决方法,并提出了预防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对策。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原因、解决方法、预防对策一、引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而解决该类纠纷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因此,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定义与相关法律法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导致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和纠纷。

该类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属于常见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情况: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损坏或丢失,这可能是由于运输工具的技术问题、包装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2.合同履行责任不明确: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责任分担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不完善的情况,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3.信息缺失或错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信息交流非常重要,如果在信息记录、传递等环节出现错误或缺失,可能导致双方对于货物状态和履行情况产生误解。

4.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这可能导致双方在沟通和理解上存在困难,进而产生纠纷。

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2019年编辑整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年编辑整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对货运代理合同并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实务界与海事司法中对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认知,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急需立法部门进行规范。

本文通过对2008年至2011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调研,在掌握丰富审判素材的基础上,提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同关系的认定必要费用提单留臵法律责任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运输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控制着世界上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和杂货运输业务,在我国,这一比例更达到了80%,成为繁荣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诉至法院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反映出两个特点:一方面,具有实力的大型、综合性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整合优化,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合作日益密切,呈现综合性、专业化的良好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用不佳的皮包公司、随意挂靠的个人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随意加价、层层转委托、任意扣单等不规范的业务操作行为,仍然是影响行业信誉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实务操作不断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自律日益增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更为集中和明显。

如何统一司法尺度,以审判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持续明朗而日显迫切。

为研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归纳汇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论证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问题,对如何统一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提出建议。

二、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调阅案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庭审笔录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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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对货运代理合同并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实务界与海事司法中对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认知,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急需立法部门进行规范。

本文通过对2008年至2011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调研,在掌握丰富审判素材的基础上,提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同关系的认定必要费用提单留置法律责任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运输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控制着世界上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和杂货运输业务,在我国,这一比例更达到了80%,成为繁荣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诉至法院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反映出两个特点:一方面,具有实力的大型、综合性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整合优化,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合作日益密切,呈现综合性、专业化的良好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用不佳的皮包公司、随意挂靠的个人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随意加价、层层转委托、任意扣单等不规范的业务操作行为,仍然是影响行业信誉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实务操作不断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自律日益增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更为集中和明显。

如何统一司法尺度,以审判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持续明朗而日显迫切。

为研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归纳汇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论证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问题,对如何统一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提出建议。

二、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调阅案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庭审笔录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

提出异议的类型大致有四种:一是直接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诉争业务关系,也有因公司股权转移致使管理、业务人员变化,无法查证而予以否认的情况;二是被告虽然承认与诉争的业务有关,但认为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大多出现在层层转委托的货代业务中;三是对合同关系的性质存有异议,认为双方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非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进而对合同权利义务、归责原则出现意见分歧;四是按照业务员确认的公司名称起诉,但被告认为不受该业务员个人行为的约束,常见于个人挂靠所做的业务中,或被告否认该业务员为其工作。

上述法律关系争议的出现,是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实务现状所必然引发的。

货运代理业务节奏快、时效性强、地域跨度大,要求每一项业务都有经签章确认的正本合同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大量业务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完成的,因此在被告否认合同关系时会出现举证上的困难。

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相互委托的现象十分普遍,中间环节货代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货代事务的各种文件能够反映出的信息相比缺少连接点。

货代行业的业务员流动频繁,甚至有相当数量的个人是挂靠在一个或多个货代企业名下揽取、转让货代业务,造成识别合同相对方时存在难度。

货运代理服务业专业性强、涵盖业务广泛,经常包括运输环节,货运服务企业有时也会兼具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如何识别合同性质、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会出现争议。

(二)对策研究对上述争议的处理,第一种实际上是证据效力问题,在认证尺度上,受法官心证的影响,会有一定的差别,也因为具体案情不同,很难确定划一的标准,但我们可以根据以往的案例,总结出可供综合考量的因素。

货运代理业务对时效性的要求非常高,业务处理中经常会有大量的、多次的信息交流,大多数业务是先达成一个初步意向,随后再就货物信息、船舶信息等进行告知,因此,货运代理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是就一方将海上货物运输及相关事务委托另一方处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为货运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一方为另一方代办海上运输及相关事务,而受托人对外支付必要费用、获取报酬仍需随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此就海运费等具体费用金额未达成统一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书面协议是证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与货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货运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签订书面协议。

实务中,大量的货代业务是发生在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盖章原件的形式签订一个概括性的委托代理协议,对代理事务、代理权限、收费标准等基本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发生纠纷时,再辅以具体业务的资料,这会是对法律关系的完整证明。

而愈多愈完整文件证据,能避免被诉。

在立法层面,没有必要也不能因签订书面协议可能会影响效率而放宽认定标准,否则就失去了法律对行业规范操作的指导作用。

没有书面协议情况下,实际履行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订舱委托书、费用确认单、货运代理业发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等文件,对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审查认定的标准应当遵循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着重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比如,接收订舱委托书的一方,接收费用确认单、货运代理业发票、提单或其他单证的一方,主张与发送方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关系的,相应的文件可以作为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因为这些文件能够印证双方就货运代理业务如何办理存在交叉的意思表示。

发送方予以否认的,必须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

相反地,如果是发送方以这些材料为依据主张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成立,则只能起到初步的证明作用,在对方否认时,还应继续举证,因为文件本身不能证明接收方的意思表示内容。

第二种争议是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

关于转委托的要件,法律的明确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百条,原则是一致的,即: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的转委托,其意思表示要件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同意”。

虽然转委托在货运代理行业中普遍存在,但一些缺乏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的货代公司或个人不顾委托人的利益肆意“倒卖”货代业务,并非健康的市场现象。

如果对“经委托人同意”的标准从宽掌握,就为这种不正当的操作提供了生存的合法依据,甚至会助推其发展蔓延,对行业发展极为不利。

“同意”的内涵应当从严掌握,限定为“明示同意”。

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中关于默示同意的规定应当适用于转委托,有的判决也采用“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措辞认可转委托依法成立。

但实际上,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适用并不会与合同法第四百条产生矛盾。

对“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理解,应当注意前提是“以本人的名义”。

受托人在转委托时,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则不能适用该款;如果是以本人的名义,则在委托人并未赋予其转委托权限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应当适用该款接下来的规定,即只有经委托人追认才发生效力。

因此,默示同意在转委托中的适用并无法律依据。

解决第三种争议实际上是依据法律对合同性质进行甄别判断的过程,具有复杂性,可以通过综合考虑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

这种法律关系的混淆最容易发生在货运代理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

应当明确的是,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征作出判断,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单纯根据合同名称、合同中当事人自认的类似于法律地位的称谓等作出判断。

有人主张收取运费即为承运人,这种观点过于武断,收费方式不能直接影响法律地位的认定。

首先,货运代理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都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进行约定的事项,双方达成一致即具有约束力,并没有法律禁止货运代理人收取海运费。

其次,参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据此,在委托人需要对外支付海运费时,是应当将这笔费用预付给受托人的,收取海运费并不能改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货运代理企业收取海运费或含海运费在内的包干费,并非否定其受托人地位的充分条件。

应当注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多式联运提单,或者没有提单抬头显示的承运人的授权而签单,其法律地位就是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而不再是纯粹的代理人。

第四种争议是因为业务员的不规范操作造成的,虽然依法裁判的后果可能是货代企业为信用不良的业务员买单,但从长远考虑有助于规范市场。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举证责任。

要准确认定业务经办人行为的效力,应当先查明其身份,如果确系公司员工,则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对业务经办人的身份,应由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业务经办人是该公司的员工或有权以该公司名义从事业务。

这类证据,可以是概括性协议中的约定,可以是备案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也可以是当事人先前交易所能证明的交易习惯。

以业务经办人在公司内部的具体权限为由主张其行为不具法律效力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工作权限的限制是对方当事人明知的,或以通常的途径即可知晓的。

三、关于受托人得请求的费用范围(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请内容以履行付费义务为主,这类请求在本文所调研的案件中占到92%。

请求支付的费用项目有海运费、港杂费、代理费、包干费、代垫关税、罚金等。

调研中发现,关于支付费用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法院一般会按照具有证据效力的费用确认认定应付金额,没有确认的,按照垫付金额予以支持;二是货代请求支付报酬的,按照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或以往的交易习惯支持,没有证据而仅以行业通行标准请求报酬的不予支持;三是受托人已经收取包干费,又主张其他货代费用或报酬的,通常不予支持。

付费请求的案件属于货运代理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在处理上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尺度,结案的调撤率也比赔偿请求等其他类型案件要高一些。

但在费用是否属于必要的认定上,有的判决书并未提及,应属疏漏。

同时,对于报酬的认定似乎与行业现状相互掣肘,一方面,从常理上讲,货代企业作为公司法人,盈利是其成立和维系的基本要求,必然要在货代业务中赚取利润;另一方面,货代业务中的背对背交易掩盖了费用明细,利润隐藏于各项杂费和海运费当中,即使货代提供垫付票据,也不能排除在月结款、开总票的情况下,其下家在费用说明中夸大诉争业务费用的可能,要认定报酬的合理金额颇具难度。

(二)对策研究货运代理合同应当是有偿合同。

虽然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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