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货代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货代的规章制度有哪些货代公司是指一家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帮助客户安全便捷地运送货物,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保障客户利益,货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货代公司规章制度,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客户利益,公司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所有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客户,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应当热爱岗位,勤勉工作,忠实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将公司机密信息透露给他人,如有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二章客户服务第六条公司所有员工应当热情周到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及时回复和处理。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当尽最大努力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承诺,做到言行一致,维护公司信誉。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客户,在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上认真倾听,不得无故给客户添麻烦,损害客户利益。
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合理安排货物运输计划,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合法地运送到目的地。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保证货物的完整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坏,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严格遵守运输规定,不得私自挪用货物,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当定期检查货物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运输工具符合相关标准,不得用不安全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
第四章公司纪律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请假,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当保持岗位整洁,对工作环境及设备保持良好,不得破坏公司财产,否则将追究责任。
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快捷、准确,维护委托人和货运代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
二、货运代理公司的设立与经营1. 货运代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
2.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
3.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货运代理业务的承接与办理1. 货运代理公司承接货运代理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方式、起止地点、运输期限、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运输、装卸、仓储、报关、报检等相关业务。
四、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1.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2.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安全要求。
3.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为货物购买足额的运输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五、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1.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3.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委托人的投诉和建议。
对委托人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六、财务管理1.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依法纳税。
2.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运输费用,并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3.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国际货运代理操作管理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操作流程,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大陆国际贸易服务、海运代理服务、空运代理服务以及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等。
第二章操作原则2.1 安全原则在国际货运代理操作过程中,必须以货物的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货物不受任何损坏、遗失或其他不利影响。
2.2 高效原则在操作过程中,要确保货物运输的高效性,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货物的装卸效率,优化物流配送方案,减少不必要的等待和中转时间。
2.3 法规合规原则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以及承运人的要求,确保操作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章操作流程3.1 接单阶段3.1.1 客户委托及合同签订收到委托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洽谈,并与客户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3.1.2 信息录入与准备将客户提供的货物信息录入系统,并准备相应的运输文件和单据,如提单、舱单、报关资料等。
3.2 操作阶段3.2.1 订单执行与协调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方式,确定最佳的运输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于复杂的货物或特殊需求,要与相应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进行协调。
3.2.2 运输跟踪与监控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获取货物的位置和状态信息,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更新。
3.2.3 异常处理对于运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如货物破损、缺失、延误等,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解决,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
3.3 结算阶段3.3.1 账务核对根据运输完成的情况,核对相关费用和费用结算依据,并进行内部审批和审核。
3.3.2 发票开具与收款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服务情况,开具相应的货运发票,并妥善处理相关款项的收付事宜。
第四章质量管理4.1 过程管控通过建立和执行操作流程、操作指南,加强对货运代理操作的管控,确保每个环节按照规定进行。
货运代理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运代理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货运代理业务,包括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货运代理业务流程、职责分工、服务质量标准、客户关系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货运代理管理部门,负责货运代理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货运代理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货运代理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项业务;2. 负责货运代理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维护客户权益;3. 监督检查货运代理业务执行情况,确保业务质量;4. 建立健全货运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管理水平;5.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货运代理业务运行情况。
第六条货运代理业务部门职责:1. 负责货运代理业务的客户咨询、报价、接单、下单等工作;2. 协调物流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环节,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3. 负责货运代理业务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统计分析等工作;4. 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需求,收集客户反馈意见;5. 参与货运代理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客户咨询与报价1. 货运代理业务部门接到客户咨询后,应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合理的报价;2. 报价应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附加费用等,确保透明、公正。
第八条接单与下单1. 货运代理业务部门在接到客户下单后,应及时与物流运输公司联系,安排运输事宜;2. 确保货物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准时送达。
第九条运输、仓储、包装、配送1. 货运代理业务部门应协调物流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环节,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2. 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条成本核算与费用结算1. 货运代理业务部门应定期进行成本核算,确保费用结算准确;2. 对费用结算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客户权益。
第四章客户关系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客户档案1. 货运代理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业务往来记录等;2. 定期更新客户档案,确保信息准确。
货运公司规章制度

货运公司规章制度一、任务目标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等工作,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二、工作时间1. 货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全天候运作。
2. 员工根据排班表轮流工作,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三、员工纪律1.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纪律,如迟到、早退、未经允许离岗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员工必须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证以便辨识。
四、货物装卸1. 货物必须按照运输单据的要求进行装卸和堆放,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2. 货物装卸时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并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3. 不得私自拆封货物,如发现货物包装损坏应及时上报上级。
五、运输安全1. 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
2. 常规检查车辆的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如灭火器、安全锁等。
3. 不得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或酒驾,如发现存在此类问题将受到严厉处罚。
4. 清晰标示货物的性质,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仓储管理1. 仓库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2. 货物出入仓库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做好记录和盘点工作。
3. 不得私自调换货物库位,确保货物按照规定的位置存放。
七、投诉处理1. 对于客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协调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 对于员工之间的纠纷,应当积极调解并采取合适的解决措施。
八、技能培训1. 公司将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不得违规旷课或代替他人参加培训。
九、奖惩制度1. 优秀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如奖金、表彰证书等。
2. 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
十、保密制度1. 员工必须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 离岗前必须清理、锁好文件柜和电脑,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十一、公司活动和福利1. 公司将定期组织各类员工活动,增加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
2. 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员工福利,如社保、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货运代理管理制度模板

货运代理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代理管理,规范货运代理行为,保障货运代理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运代理,是指在货运代理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货运代理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支持货运代理企业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第五条设立货运代理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二)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恶意压低运价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货运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货运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商业秘密;(四)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货运代理企业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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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企业名称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四)至少有3名从业人员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地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三章企业备案管理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程序如下:(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备案证》(样式附后)。
(二)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备案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备案证》;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商务部授权机构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证》上加盖备案专用印章。
商务部授权机构应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人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
第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经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企业法人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于自企业设立第二年度起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业务备案表》形式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依照本规定办理业务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下载《业务备案表》(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应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当为备案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依法可从事的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费用,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收货人或发货人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按照合理的运价标准向收货人或发货人收取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提供其他服务时可依法收取合理报酬。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经营业务中使用的相关单证上的企业名称和经营代码应与《备案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允许未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五章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编号制度第二十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提单登记编号。
第二十八条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经登记编号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应载明该多式联运提单的登记编号和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编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正本的样本(中英文本);4.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或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须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颁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境外企业签发自中国境内始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应按照本章规定办理提单登记编号。
第三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代理签发未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登记编号的境外货代提单。
第六章企业责任保险制度第三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业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
第七章行业中介组织第三十七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做好行业基本信息和各项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参考国际规范,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多式联运提单样本,供会员企业参考使用。
第三十九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业务培训,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和地方货运代理协会,加强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企业备案义务;(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报送企业年度经营信息;(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提单登记义务;(四)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五)代理签发未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登记的境外货代提单;(六)在FOB交易条件下,代理中国境外收货人在境内装货港订舱;或,直接向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而非境内发货人提交提单;或,接受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指示通知实际承运人无提单放货;(七)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第四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商务部查实后,可(一)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违法违规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三)将企业违规情况通知工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商务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业务备案表》、《多式联运提单登记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责任保险合同及其他的业务单证。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行业经营秩序和行业利益的;(三)以商业贿赂方式承揽各项业务的;(四)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其他限制性条件实施经营行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第四十四条商务部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录和处罚公告,并将有关企业名录和处罚决定通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公安等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等单位。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