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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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7.3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7.3.5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进行跨国业务合作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和国外的代理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清楚地列明两个货运代理 0 1 之间的合作条件。
如果是相互代理关系,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时使用何种单据尤为重 0 2 要。
在签订有关费用的条款时,如果是合伙关系,在分享利润的条款中,不仅 0 3 要列明分享的比例,还应当把相应的财会程序以及用于完成调查和汇款
CHAPTER
ONE
第七章
国际物流 法律规范
7.1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概述
7.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 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种车辆; • (6)货样; •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9)盛装货物的容器; •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7.4 会展物流的相关规定 7.4.2 会展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2)会展展 品免税
1)会展展 品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以下简称《海商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 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以下简称 《民用航空法》)和《中 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 规则》
(1)《FIATA国际货 运代理业示范法》 (2)其他国际公约和 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经营活动亦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和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以下简称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内陆中转站、货运站是指在港区以外,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办理集装箱及货物交接等业务的企业。

海上国际集装箱是指经由海上运输的外贸进出口和国内中转的集装箱。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装箱人、拆箱人和外轮代理、外轮理货机构。

承运人是指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海上、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

集装箱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租赁业务的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三)对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四)组织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实施;(五)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协调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企业开业、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但设立经营珠江(不含港澳线)、长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航运企业,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在地方所属港口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但在长江、珠江干线设立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备案;在黑龙江干线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本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第四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第五条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四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三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四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五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六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第七条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和报关专用章应在海关备案;第三章年审和变更登记第八条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 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我自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第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第十条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第四章报关行为规则第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第十二条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三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二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三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第十四条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五条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三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第十八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有关手续:一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二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三有走私行为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五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第十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第二十条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除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海关补税和处罚决定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可直接从风险担保金中扣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依本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等,应按海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第二十二条经营国际邮递、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其代理报关资格,按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审定,比照本规定进行报关注册登记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打算交通运输部打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受。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帮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托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是我国第一家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是我国第一家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一、单选题1、(A)是我国第一家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A、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B、广州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D、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2、( C )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并被用作该组纪的标志。

A.、FIITA B、FIA TT C、FIA TA D、FAITA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英文简称是()。

A、CIFFB、CIFAC、CFAI D.、CFIA4、( C )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A、交通部B、国务院C、商务部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 C )。

A、第一产业B、第二产业C、第三产业D、第四产业6、国内投资者申请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若经营海上国际货物代理业务和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B )万元。

A、800B、500C、300D、2007、国内投资者申请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若仅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B )万元。

A、500B、300C、200D、1008、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C )万元.A、10B、30C、50D、1009、一般认为,货运代理是指接受(A)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交接、包装、报关、检验、仓储、调拨、转运、订舱等有关运输业务的法人或个人。

A、货主B、船东C、船舶代理人D、海事法院10、我国在1984年以前,货运代理业务是由()独家经营的。

A、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B、中远集团C、中海集团D、中外运集团11、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至少应具有( A )名从事3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人员。

A、5B、6C、7D、812、FIATA2006年年会将在( A )召开。

A、上海B、纽约C、东京D、南非13、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 D ),否则不得经营。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船承运⼈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船承运⼈是货运代理⼈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般以以下三种法律⾝份介⼊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续、把货物交给承运⼈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的代理⼈,指货运代理⼈在取得承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提单。

(3)充当⽆船承运⼈,接受托运⼈的货物并签发⾃⼰的提单,以⾃⼰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由于其实际上是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契约承运⼈),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则是实际承运⼈,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的提单并独⽴对托运⼈承担责任的民事⾏为能⼒,经常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份,⽽⽆船承运⼈只有事主⼀种⾝份。

在实践中,⽆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是否应取得⽆船承运⼈资格⽽⾔,可以明确以下⼏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船承运⼈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中直接显⽰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船承运⼈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是以本⼈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栏中显⽰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船承运⼈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草案(&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业务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订舱"仓储+)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三*国际多式联运+)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一、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渊源国际货运代理大约出现于10 世纪。

最初,货运代理人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承运人行事。

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性较大,海运时间较长,路线较远,货运金额较大,货主与船东之间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协调与整合,于是货运代理人因此产生。

货运代理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货运代理’,在德国被称为‘佣金代理’,在法国被称为‘运输中介’。

其他国家还有很多类似的不同提法,但货运代理的功能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基本相同的”①。

货运代理人中文名称在我国并未统一,通常被称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或者简称“货代”。

货运代理人伴随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成长。

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有中外运一家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代理活动,货运代理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和封闭的状态②。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海上贸易运输需求加大,对货运代理人的要求愈加提高,货运业务的业务量越加扩大。

特别是国际海运班轮运输集装箱化后,无论在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集装箱运输为货运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

国家逐步开放了货运代理的市场,设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

随着多式联运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可以提供“门到门”服务。

货运代理在业务上由传统的接收贸易方委托代为办理货运业务即货运代理人,扩展为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与贸易方订立货运合同签发运输单证,负责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

1995 年6 月,我国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 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

”随后,我国外经贸部又于1998 年1 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其中第2 条第(1) 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规范2013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规范2013
(一)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行为规范
(二)无船承运业务行为规范 (三)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行为规范
(六)代理报关业务行为规范 1.普通货物的代理报关 2.进出境快件的代理报关
(四)航空快递业务行为规范
(五)多式联运业务行为规范
(七)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业务行为规范
1、普通货物的代理报检 2.出入境快件的代理报检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 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 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二)变更项目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变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三)变更程序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不同的项目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 物流法规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仓储物的性质或包装由存货人负责; (2)因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 (3)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
物流法规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民事 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物流法规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 (2)组织形式 (3)营业条件 (4)注册资本条件
物流法规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2.审批程序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民事 法律地位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时,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无船承运人企业设立的要求及程序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无船承运人企业设立的要求及程序

审批登记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 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文件。 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 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上报商务部。 文件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 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 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 说明理由。 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递交资料
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申 请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报告; [4]两名以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II.申请提单登记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保证金已缴存的银行凭证复印 件; [4]提单格式样本;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章程
无船承运企业设立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 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 例实施细则》; (三)《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 定》
二、办理条件
(一)提单申请登记; (二)缴存保证金;
申请
抄报
受理
开业
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
三、递交资料
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 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 件。
(二)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 备案程序如下: • 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 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并 (以下简称《备案表》)。国际货代企 案。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 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 ()下载, 要求填写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 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 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样式附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咨询及其他相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但是,这些并不是每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具有的经营范围。

由于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

具体如下:1、代表发货人办理货物在出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安排运输、装箱、储存保管、编制单证、一关两检、监装货物、结算费用、保险、代收提单、其他咨询和服务2、代表收货人办理货物在进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安排一关两检、提货、付费、拆箱储存、内陆运输、空箱返还、其他咨询和服务3、代表出口地或进口地货代安排货物的分拨、托运等有关事宜在出口地接收货物、装箱、签发货代提单、收取运费在进口地从承运人处按单提货、拆箱、仓储、办理货物分拨、交付4、以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组织运输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提单),提供全方位服务。

5、作为承运人的销售代理承运人的揽货代理、订舱口、签发运输单据、代收费用6、为海关服务货物出口EDI 数据预录入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一)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1)以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

我国的不少货代企业以中外运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例如: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2)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此类货代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咨询及其他相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但是,这些并不是每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具有的经营范围。

由于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

具体如下:1、代表发货人办理货物在出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安排运输、装箱、储存保管、编制单证、一关两检、监装货物、结算费用、保险、代收提单、其他咨询和服务2、代表收货人办理货物在进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安排一关两检、提货、付费、拆箱储存、内陆运输、空箱返还、其他咨询和服务3、代表出口地或进口地货代安排货物的分拨、托运等有关事宜在出口地接收货物、装箱、签发货代提单、收取运费在进口地从承运人处按单提货、拆箱、仓储、办理货物分拨、交付4、以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组织运输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提单),提供全方位服务。

5、作为承运人的销售代理承运人的揽货代理、订舱口、签发运输单据、代收费用6、为海关服务货物出口EDI 数据预录入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一)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1)以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

我国的不少货代企业以中外运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例如: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2)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此类货代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1998(009)001
【总页数】13页(P382-39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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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

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五)企业章程(或草案);(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八)投资者出资协议;(九)法定代表人简历;(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申请人资格;(四)申请人信誉;(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一)文件不齐;(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三)商务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二)批准证书(影印件);(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商务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一)企业名称;(二)企业类型;(三)股权关系;(四)注册资本减少;(五)经营范围;(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商务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一)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资本增加;(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

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二)批准证书(正本);(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商务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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