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解释(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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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条款内容

ucp600条款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此惯例旨在明确信用证有关术语的定义及其解释,以及规定了信用证有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具体来说,UCP600定义了一些特定的词汇,例如: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提示意指与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此外,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内容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 讲解

UCP600 讲解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COMPLYING PRESENTATION: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在UCP600的条款中,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 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 标准实务相符合。 这一对“相符”的界定,可能会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 不符点的争议。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4、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 开立的信用证。 UCP600第38条(B)款:An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 取消了“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有效”的 前提,使得信用证得转让更具灵活性。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 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 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其中第2条(DEFINITIONS--定义条款) 和第15条(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为新增条款;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3、要求“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 UCP500第21条规定:“对于运输单据、保险及发票之 外的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出具人和内容, 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UCP600第14条(F)款要求: Its content appears to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the required document 以后,装箱单不表明包装,质量证不表明质量,检验 证没有检验结果,可能会被拒付。

UCP600..

UCP600..

UCP600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为了使信用证操作更加规范、简便、安全,国际商会自1933年第一版发布以来,
不断修订并推广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惯例,也就是信用证普遍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2007年,国际商会再次调整修订规则,推出了最新的UCP版本,即UCP600。

UCP600代替了之前的UCP500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并成为全球信
用证市场的重要法规。

UCP600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必须对文件质量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2.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应的文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未提交文件,则该
信用证将不会更改;
3.明确了证明条款的使用,并鼓励银行使用基于电子方式的证明条款;
4.对电子文档的管理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部分的要求受到了万国电子商
务法(UNCITRAL Model Law,简称草案)的影响;
5.在相关的条款中明确了不能包含的内容,如保险、战争、罢工等。

UCP600将信用证操作标准化,并使得信用证操作更加安全、规范和透明。

同时,当银行间发生交易纠纷时,UCP规则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因此,全
球金融行业广泛地应用UCP规则,使得交易更加流畅安全。

UCP600已经成为国际上信用证操作的主要规则,带来了更为简便、高效、安全、透明的信用证操作方式。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解释(招行)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审单时间的变化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2.变化的原因:(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案例: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

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

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案例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2.600新增: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案例:第二受益人银行交单相符,开证行倒闭,保对了信用证的拒付。

500项下保兑行是否正确无定论,第2受益人损失。

ucp600 中的 国际贸易术语

ucp600 中的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部分:概述1. 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术语,它规定了与跨国贸易有关的信用证操作的标准。

这一系列贸易术语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其中有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本文将对UCP600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详细解读。

第二部分:UCP600中的主要贸易术语2. 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一种支付方式,是由进口商的银行按照进口商的委托和指示,通过信用证发证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UCP600对信用证的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开证、保兑、修改、议付、承兑、拒付等环节。

3. 保兑(Confirmation)是指出口商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对信用证条款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加以承诺和保证,以达到出口商的风险防范和融资需要。

4. 修改(Amendment)是指信用证生效后,交易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的变更。

UCP600对信用证的修改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操作规则。

第三部分:UCP600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 UCP600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

也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便于开展跨国贸易业务。

6. 在实际操作中,贸易双方和金融机构都要遵循UCP600的相关规定,确保信用证的操作符合规范,从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这对于提升国际贸易的信誉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部分:UCP600的优势和不足7. UCP600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术语,其优势在于规范了信用证操作的流程和规则,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和降低交易风险。

ucp600

ucp600

ucp600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信用证业务规则,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订并于2007年开始实施。

UCP600的本质是为了规范和简化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以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UCP600的制定是为了弥补旧版的UCP500的不足之处。

UCP500作为前一版的国际信用证规则,于1993年开始实施,并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和技术的变化,UCP500的一些规定已经变得过时和不适应现代贸易的需求。

因此,国际商会决定制定UCP600,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并提供更加准确和清晰的规则。

UCP600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使用信用证的参与方(包括买方、卖方、银行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操作指南。

通过制定统一的程序和规则,UCP600可以减少误解和争议,并为参与方提供可预测性和安全感。

这些规则可以确保信用证的执行和支付过程流畅无误,从而促成贸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UCP600的主要特点是注重简化和统一规则。

它通过排除一些多余和冗长的条款,并将关键信息集中在几个主要条款中,使得文本更加简洁和易读。

此外,UCP600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术语,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这种简化和统一的特点使得UCP600易于理解和实施,并降低了各方参与的成本和风险。

UCP600涵盖了许多关于信用证操作的重要方面,包括信用证的开证、修改、通知、验单和支付等。

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操作程序。

UCP600还提供了一些补充规定,以适应特定的贸易情况和需要。

与UCP500相比,UCP600引入了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应现代贸易的要求。

例如,UCP600明确规定了电子信用证的使用规则,使得电子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更加方便和高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讲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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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From Introduction of UCP500:单据不符是信用证支付 方式下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从1993年修订的《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前言可以看出:“一些调查表明, 大约5%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 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 关产品交易的各方产生财务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 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 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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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UCP600修订的过程 FIRST STEP---REVISION PROCESS: 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 意见书 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 关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详细地址(ISBP) 关于预装船提单装运日期的确认(IS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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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SECOND STEP---GENERAL OBJECTIVE: 全面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 的变化,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 五个银行工作日 删除了运输行单据条款 明确了保险单据可以由代理人(proxies)出具 保单中可以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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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到期日付款
c.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承兑LC 承兑汇票
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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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根据ucp600规定

根据ucp600规定

根据ucp600规定UCP600是国际商会在2006年发布的一套供国际贸易支付专用的规则,旨在统一全球贸易中的信用证业务操作并消除不确定性。

下面是对该规范的一篇700字的解读。

UCP600是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之一,它确立了在信用证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范。

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信用证的开立、议付和承兑。

根据规则,信用证的开立是指出口商和进口商在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支付保证,通过信用证可以确保进口商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支付货款。

规则还确定了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等。

这些信用证种类的选择将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情况来确定。

另外,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文件要求和文件的审查程序。

根据规则,出口商在准备信用证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指定的银行进行审查。

银行会根据信用证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文件完整、合法和符合信用证要求,以便进行约定的支付。

UCP600还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规定。

例如, UCPl600规定了关于延期要求、金额计算、货物装运和运输等事项的规则,以及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一个重要的要素。

规则规定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付款期限,以确保进口商能够及时付款并遵守合同。

总之,UCP600规则的发布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靠性。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以减少误解、纠纷和不确定性。

因此,遵守UCP600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双方当事人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有关方面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过程中也应根据UCP600的规定行事,以确保贸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

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

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一、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影响二、UCP600对银行信用证开立的影响三、UCP600对信用证付款的影响四、UCP600对信用证修改的影响五、UCP600对信用证撤销的影响一、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影响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与融资领域中的一种商业规则,它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和管理。

UCP600的实施对银行信用证业务产生了基本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对银行信用证开立、付款、修改和撤销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

同时,UCP600还要求银行对信用证相关文件进行更加精密和审慎的处理,以确保信用证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二、UCP600对银行信用证开立的影响UCP600对银行信用证开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信用证的最终受益人必须要明确。

这意味着银行必须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以确保信用证的最终受益人合法存在和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二是规定银行必须对信用证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以确保信用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银行信用证开立过程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UCP600对信用证付款的影响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付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银行必须对信用证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确认,以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

二是规定银行必须尽快进行付款,而不是像以前一样拖延时间。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帮助银行提高信用证业务的迅速性和准确性。

四、UCP600对信用证修改的影响UCP600对信用证修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必须接受信用证申请人的修改请求,并及时信息所有有关方面。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银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同时增加了银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风险和复杂度。

五、UCP600对信用证撤销的影响UCP600对信用证撤销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必须接受信用证申请人的撤销请求,并及时信息所有有关方面。

ucp600简介

ucp600简介

CP600比UCP500减少了10条,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单据、货物、兑用方式、时间、地点;开证行、保兑行责任;信用证通知与修改;银行指定、银行偿付;单据审核标准、相符与不符交单的处理;有关单据:正、副本、发票、提单、保单;交单、分批、分期装运、不可抗力、免责等。

UCP600第一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其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因为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性,所以有限的适用。

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排除,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能否适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定。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定,但它现在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

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将适用UCP600。

UCP600第二条是新增条款,对信用证业务的14个核心概念作了定义,部分内容在UCP500的不同条款中有过定义或介绍,对有关概念作了补充或修订。

对于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改变了以前的定义,可撤销信用证现实中很少使用,本次定义中不再包括。

相符交单定义为“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明确了相符交单的三项依据。

增加了承付定义,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为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一种国际标准文件信用规则。

该规则是由国际贸易银行间组织(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于2007年开始生效,取代了旧版的UCP500。

UCP600的目的是为了使国际贸易中的文件信用交易更加透明、公平和可靠。

通过规范信用证的开立、议付、支付和承兑等环节,UCP600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准则来处理相关事务。

UCP600的重要特点包括:1.文字的准确定义:UCP600明确定义了文件信用各方的权责,例如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等,确保了在交易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2.证明文件的要求:UCP600规定了信用证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具体要求,包括格式、内容、数量和提交时间等。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3.鉴定文件的责任:UCP600明确了银行的鉴定文件的责任,银行在议付或承兑时需验证和确认收到的文件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交货期限和支付要求:UCP600规定了信用证中关于交货期限和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定,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例如,信用证可以要求付款以特定的方式进行或指定特定的支付期限。

5.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在交易中出现纠纷,UCP600提供了一套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争议解决的流程和程序。

这样可以帮助交易双方在有争议时迅速解决问题。

UCP600的实施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靠的交易环境。

通过统一规则的制定,其可以防止因文化、地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争议,从而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作为UCP600的例证,我们可以分析一个具体的交易案例。

假设有一家中国的进口商需要从美国的一家出口商那里购买一批商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第600版。

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旨在确保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安全和可靠。

UCP600的解读和例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证申请人:UCP600明确了信用证的申请人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文件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并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2. 开证行:UCP600对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核实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检查文件的合规性以及在符合要求时向受益人付款。

3. 受益人:UCP600规定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包括货运单据、发票、保险单等,并强调了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文件审查:UCP600规定了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开证行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并要求受益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5. 不符点处理: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文件。

同时,它也规定了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不符点,并向受益人提供详细的说明。

6. 争议解决:UCP600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包括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UCP600的例证是根据该规则进行的实际案例分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UCP600的规定。

这些例证可能涉及各种情况,如信用证的开立、文件的审查、不符点的处理等,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人们掌握UCP600的运作机制和操作要点。

1。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及由此引发的货款支付问题,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3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商会第7次年会首次制定了信用证的完整标准条文,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此后,UCP在信用证领域发挥了巨大影响力,成为最权威的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同时,国际商会又多次对其加以修订,最终形成的UCP600。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4条第1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外贸企业在业务中,仍对信用证的独立性未能正确理解。

往往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来决定合同的执行,而忽视了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后,企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银行支付货款。

而我国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并不了解信用证此种支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往往漠视信用证的独立性,在此类诉讼中简单地将基础合同与信用证交易相混合,而这种轻率的判决几乎毫无例外的在国外引发诉讼,并对中国银行业和司法界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无对信用证的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通过司法解释和公布的指导性判例来加以规范。

其中,尤其以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最重要的文件。

同时,最高法院近年也通过公布部分信用证案件的判决来进一步对信用证领域的纠纷的裁决加以引导。

二、信用证独立性所要求的单证相符信用证的独立性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受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了信用证的规定。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即银行在确定受益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义务时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符合,则银行可接单;如不符,则可拒绝接单。

ucp600

ucp600

UCP600中文版《跟单信誉证统一老例(UCP600)》第一条统一老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誉证统一老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老例办理的跟单信誉证(包括本老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誉证)。

除非信誉证中还有规定,本老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概念就本老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誉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誉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依照本老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誉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提示意指与信誉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老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关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信许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誉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誉证意指一项约定,不管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组成开证行关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信许诺。

兑付意指:a. 关于即期付款信誉证即期付款。

b. 关于延期付款信誉证发出延期付款许诺并到期付款。

c. 关于承兑信誉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誉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取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之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利用信誉证的银行,关于可供任何银行利用的信誉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

提示意指信誉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提示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三条释义就本老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辞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誉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便信誉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能够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能够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明的方式签署。

当信誉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明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知足,只要单据表面已知足上述条件即可。

UCP600_惯例解读

UCP600_惯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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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UCP600培训班 2007.03
UCP600解读
➢ 明确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关系
• 偿付前提
o 指定银行已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或议付——指定银行已履行指定内容
o 单据已提交到开证行——开证行要审单
• 偿付时间
o 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到期日偿付
• 首次允许指定银行在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可以在到期日前预
•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同UCP500第10条a款) ➢ 不得开立汇票付款人是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
• UCP500第9条——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付款人是申请人,银行视此汇票
为附加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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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培训班 2007.03
UCP600解读
➢ 到期日——Expiry date(又称有效期) • 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的到期日 •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视为交单的到期日 • 无论是受益人交单,还是代表受益人交单,必须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交单
• 交单/所交单据“PRESENTATION”
o 提交(或送达)到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o 根据语境不同,可以是交单的行为,可以是所提交的单据
•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SENTATION”
o 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o 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 o 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包括但不限于ISBP)一致
胜诉

面 相 符
议 付


$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原告/韩国)
败 诉 韩国法院
21
21
UCP600培训班 2007.03
UCP600解读
✓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起诉巴黎银行韩国分行,要求其偿付。

新惯例(UCP600)给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新惯例(UCP600)给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新惯例(UCP600)给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

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标签:信用证UCP500 UCP600一、信用证新惯例(UCP600)的产生背景1.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自19世纪末期,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英国的伦敦产生,该结算方式将交易双方凭商业信用履约升级为银行信用做担保,商业银行替代进口商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保证出口商能够安全收汇,同时保障进口商能及时拿到单据提货。

从而减少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界所接受和推广。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约占20%左右,每年约为1亿万多美元。

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大约占50%。

2.新惯例(UCP600)的产生过程在跟单信用证使用的初期,由于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其遵循的法律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类争议和纠纷。

1929年7月国际商会(ICC)在阿姆斯特丹会议上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以第74号出版物公布,1930年5月15日生效,这是UCP的第1个版本。

以后国际商会(ICC)又在1933年、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先后对UCP进行了六次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UCP500就是ICC第6次修订的结果,于1994年1月1日生效。

在UCP600生效以前,几乎所有的信用证业务都是按照UCP500操作,作为世界各国银行间信用证业务的同一规则,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国际间银行业务惯例之一。

但是由于UCP500条款设置上不合理,结构编排和措词方面容易被人误解等方面的不足,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信用证实际业务的需要。

UCP600中文版

UCP600中文版

UCP600中文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2)第二条定义 (2)第三条解释 (2)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3)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3)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3)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3)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4)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4)第十条修改 (4)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5)第十二条指定 (5)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5)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5)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6)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6)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7)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7)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7)第二十条提单 (8)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9)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 (9)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10)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10)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11)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11)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11)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11)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12)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12)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12)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12)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12)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12)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13)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13)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13)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13)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14)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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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审单时间的变化
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
2.变化的原因:
(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
(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
(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案例:
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

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
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
(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
(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
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
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
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

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
(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
(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
案例
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
2.600新增:
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
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
案例:
第二受益人银行交单相符,开证行倒闭,保对了信用证的拒付。

500项下保兑行是否正确无定论,第2受益人损失。

1.600规定:保兑原证意味着保兑被转让的证;
2.只要第二受益人单据符合转让证,转让行必须付款。

六、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单据交开证行吗?
案例:
进口方与第一受益人为兄弟公司,第一受益人故意使更换的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进口方压价,使单证相符的第二受益人蒙受损失。

1. 600增加:
第一受益人更换的单据有错误,但未能于首次要求时修改,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交开证行。

七、什么样的单据是正本单据?
1.600关于正本的澄清:
(1)表明正本的:original字样,本单据为正本;
(2)原始手写的、机械打字机打印的;
(3)带有原始印章、签字、标签的;
(4)在出单人函头信纸上制作的。

2.如此规定,方便了出口制单,减少了不符点
八、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
案例:
LC规定货物100吨,后国内价格上涨,进口方通过改证增加100吨,签订了内销合同。

受益人仅发100吨,进口方欲拒付。

1.能以“短装”拒付吗?
2.500对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3.进口方在修改中加列“XX时间不拒绝,即为接受”。

这一条款有无效力?为什么?
4.600规定:修改中加列了时限,可不予理睬。

进口方改证要与出口方协商好,单方面的修改可能不被接受。

九、UCP600反映的审单标准的趋势
案例:
A AND
B CO→A & B CO., i&t
1.500 “表面相符”审单标准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镜像标准”,信用证成了拒付工具
2. 600的标准:
“相符”不是完全相同,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矛盾,但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一样。

(1000kg=1ton)
打印错误,比如,modal 123打成model 123。

注意:UCP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受益人。

标准趋于宽松,有利业务发展。

3增加:
银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副本、形式发票及类似单据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一部分的企图
600没有“信用证不得包含过多细节”的规定,增加本条可视为系该精神的体现。

500中第五条关于这部分内容已经在600中被删除。

相比较而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更贴近实务。

4. 建立了“相符应仅限于名称而没有必要扩展到地址或联络细节”的审核标准
(1)作为CONSIGNEE 及NOTIFY PARTY 中一部分的申请人的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一致;(2)其他情形下,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地址没有必要与信用证相同,只要他们与信用证显示的地址系同一个国家;
5.关于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500的措词为:(第三十七条)
In all other documents, the goods may be described in general terms …此处不能得出“其他所有单据并不是必须有货物描述”的结论,致使实务中常常出现争议。

600规定如下:
In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f stated,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ir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6. 从“包含所有承运条款”到“包含承运条款”的变化
500要求运输单据“看来包含所有承运条款”:
-appears to contain all of the terms.
600则修订为“看来包含承运条款”:
-cont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如此规定能够消除实务中不易确定“何为所有条款”的隐患,减少纠纷。

7. 任何单据上的发货人均可以不同于受益人
500第31条:运输单据上的shipper/ consignor
可以不同于受益人。

ISBP第200段:产地证显示的consignor or
exporter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
shipper。

600规定如下:
The shipper/consignor of the goods indicated on any document need not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8. 只有银行系仅仅处理单据的一方
500第4条规定:all partie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services or other performances.
然而,在信用证各方中,只有银行而不是所有方只处理单据,比如受益人不仅处理单据,还处理货物,所以,600将措词修改为:
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s or other performances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
进口方:不要挑剔单据,非实质性不符点拒付往往不成功,既要接受单据,还要赔偿迟付利息,损害自己与开证行形象。

主要的是了解市场及客户,避免与骗子交易。

出口方:最好做到严格相符,不能凭侥幸,因为银行采取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有时国外开证行可能迫于进口方压力,挑剔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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