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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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8章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8章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8章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单选题]1.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代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属于提供()代理服务。

(江南博哥)A.发票领用类B.发票验旧类C.发票缴销类D.其他发票相关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B:发票验旧类代理服务:将已开具发票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选项C:发票缴销类代理服务:因清税注销或发票换版、损毁等,到税务机关缴销空白纸质发票。

选项D:其他发票相关代理服务:申请办理发票丢失(损毁)报备、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等。

[单选题]2.下列纳税人中,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的是()。

A.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B.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纳税人C.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D.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纳税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单选题]4.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时,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10日B.15日C.次月10日D.次月15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时,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单选题]5.下列关于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取得原始资料的有关规定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B.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必须取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C.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D.履约的外籍人员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分割单官方公布的样式

分割单官方公布的样式

分割单官方公布的样式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提到,分割单作为外部凭证的一种,也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分割单呢?28号公告第十八和第十九条也说了。

简单通俗的说,就是双方和多方共同接受接受应税劳务或者非应税劳务,可以采取分割单方式分割费用列支。

租房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出租方也可以和承租方采取分摊的方式处理。

分割单、分割单,28号公告光说了这个分割单,但是却并没有给一个分割单的样式,实际工作中,分割单也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制,只要能完整的显示费用分割情况,其实都应该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大家自己设计不出来分割单,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税务局公布的一个分割单样式,可以直接用,也可以根据不同费用和自己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使用。

其实分割单的使用也存在一个问题,比如电费的分割,实际使用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取得后只能作为合法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这个分割单不是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就是说使用方没法抵扣增值税。

1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

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

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做财务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

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

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水电费转售与分割单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水电费转售与分割单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在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公司将自有办公楼出租一部分。

那么,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该如何向承租方收取?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另一种是采取分摊方式处理。

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处理和税负情况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1案例:自有办公楼部分出租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

由甲公司负责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2019年8月,甲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0元。

其中,自用水费含税价格6180元,承租方使用水费含税价格4120元。

取得电力公司按13%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600元。

其中,自用电费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方使用电费含税价格9040元。

那么,办公用房在2019年8月发生的水电费支出,甲公司应如何向乙公司收取?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可按规定自开或代开专票。

甲公司按照转售水电,向乙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以此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相应处理。

其中,对向乙公司收取的价税合计4120元水费,甲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转售水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其他业务成本4120贷:银行存款10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分割单能抵扣吗财务学习资料

专用发票分割单能抵扣吗财务学习资料

专用发票分割单能抵扣吗
对于增值税非应税行为及分割单接收方为免征增值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费用分割单或许是最佳的处理方式,但对于分割所在项目为增值税应税行为,且接收方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需求时,费用分割单会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浪费.换言之,企业收到其他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只能全额入成本费用,无法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仅如此,对于分割单开具企业,由于分割单所载金额并非企业实际负担和发生的支出,开出分割单的企业需要按照分割单金额中对应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既然费用分割单在某些情况下不是最优的处理方式,那是否存在更好的处理方式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除费用分割单外,还可以采用统一采购分别开票的形式,对于无法实现统一采购分别开票的,可以做转售处理(注).(由其中一方作为统一采购方,销售方先将发票开给统一采购方,再由统一采购方按照参与采购各方的采购金额分别开票给参与采购的其他各企业.)如此一来,既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也不会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浪费.
发票的分割单该怎么开?
分割单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比如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对于开具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内部凭证;对于取得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割单如何填制进行明确.对此,可以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进行填制,即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单选题(共20题,共20分)1.下列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表述错误的是()。

A.自2022年1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B.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C.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D.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2.下列关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利息支出,凡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B.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C.纳税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可以扣除3.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4.下列不属于税收实体法方面的咨询的是()。

A.减免税的会计处理B.涉税行为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C.涉税行为适用的计税依据D.涉税行为可抵扣或抵减的条件5.税务师进行发票审核的最核心内容是()。

外贸企业如何申报与操作免退税

外贸企业如何申报与操作免退税

外贸企业如何申报与操作免退税刘江【摘要】问:我公司属于一家外贸公司,近期我们准备开展出口业务,但我公司相关人员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如何进行操作却不是很了解.请问,在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所需资料?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分录应如何作?【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3页(P27-29)【关键词】外贸企业;退税;操作;申报;外贸公司;出口业务;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作者】刘江【作者单位】硕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17问:我公司属于一家外贸公司,近期我们准备开展出口业务,但我公司相关人员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如何进行操作却不是很了解。

请问,在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所需资料?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分录应如何作?答:一、首先,你公司申报退(免)税时,应分为确认外销收入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单证收齐时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确认外销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此处应注意: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当为出口离岸价并换算为人民币的价格,如果外贸企业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扣除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之后,再确认出口货物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收齐单证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公告》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如某外贸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

分割电费的会计账务处理

分割电费的会计账务处理

例:20XX年8月1日,出租方某某一公司收到供电局电费3390元,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其中1130元的电费是公司自用,2260元的电费发票为承租方某某二公司所有。

情形一:出租方某某一公司和承租方某某二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分割单某某一公司账务处理①收到供电局发票时借:管理费用1000其他应收款——某某二公司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90贷:银行存款3390②收到某某二公司电费时借:银行存款2260贷:其他应收款——某某二公司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0某某二公司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60贷:银行存款2260情形二:出租方某某一公司和承租方某某二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所需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分割单某某一公司账务处理①收到供电局发票时借:管理费用1130其他应收款——某某二公司2260贷:银行存款3390②收到某某二公司电费时借:银行存款2260贷:其他应收款——某某二公司2260某某二公司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2260贷:银行存款2260情形三:出租方某某一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某某二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分割单某某一公司账务处理①收到供电局发票时借:管理费用1130其他应收款——某某二公司2260贷:银行存款3390②收到某某二公司电费时借:银行存款2260贷:其他应收款——某某二公司2260某某二公司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2260贷:银行存款2260那这时候对某某二公司一般纳税人其实是不太合理的,明明是一般纳税人却没办法抵税。

针对这个问题呢,河北税务局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那就是电力公司直接把发票开给实际使用方。

河北省出台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水电费转售与分割单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水电费转售与分割单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在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公司将自有办公楼出租一部分。

那么,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该如何向承租方收取?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另一种是采取分摊方式处理。

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处理和税负情况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1案例:自有办公楼部分出租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

由甲公司负责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2019年8月,甲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0元。

其中,自用水费含税价格6180元,承租方使用水费含税价格4120元。

取得电力公司按13%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 2600元。

其中,自用电费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方使用电费含税价格9040元。

那么,办公用房在2019年8月发生的水电费支出,甲公司应如何向乙公司收取?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可按规定自开或代开专票。

甲公司按照转售水电,向乙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以此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相应处理。

其中,对向乙公司收取的价税合计4120元水费,甲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转售水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其他业务成本4120贷:银行存款10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票据分割单模板

票据分割单模板

填制单位 XXXXXXXX有限公司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分 承担金额 人民币捌万壹仟玖佰伍拾玖元零贰分 割 接收单位 XXXXXXXX有限公司 情 况 承担金额 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整
¥8 1 9 5 9 0 2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4 4 9 8 4 0 0
分割原因
备注 单位盖章:
说明:本分割单一式两份,填制单位一联,接收单位一联。
XXXXXX有限公司 发票分割单
2019年XX月XX日
开票单位 XXXXXXXX有限公司
原 接收单位 XXXXXXXX有限公司
始 发票类型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
凭 开票日期 2019-X-XX 证
基本内容
号码 XXXXXX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总金额 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玖佰肆拾叁元零贰分
¥1 2 6 9 4 3 0 2
财务主管:
制单: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装订规范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装订规范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装订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切实提高审核审批进度,本着”全面、准确、清晰、简明、节约”的原则,现将外贸出口企业退免税单证装订规范修订如下:一、所需基本单证:装订封面(A4纸,见附件1)、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申报明细表、进货申报明细表、(以上三种单证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和法人签字或盖章,各两份,其中一份与退税资料一起装订,一份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盖章后退出口企业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签章)、出口专用发票。

二、外贸企业按照单票对应进行退免税申报,即增值税发票要与对应的报关单和出口发票装订在一起,便于审核工作。

增值税发票要竖着粘贴在A4纸上,一张A4纸最多贴8张发票,并按照企业粘贴差旅费单据的规定从右往左粘贴,粘贴时要注意发票顺序与录入数据的顺序一致,每个关联号之间或者每张报关单要用A4纸张分隔开。

每一关联号退税资料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顺序进行装订。

三、统一使用40mm/A4规格的档案盒。

档案盒侧面粘贴公司名称。

企业报送单证审核完毕后将档案盒退还给企业,下一次申报可重复使用。

四、退免税子数据可用移动存贮设备(如软盘、U盘、移动硬盘)或远程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企业应定期对所报送移动存贮设备进行查杀毒。

五、所需的其他特殊说明与对应单证一起进行装订。

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退运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换汇成本高说明、延期申请等。

六、各种证明资料比照退税单证资料进行排序。

七、各种退税资料装订按会计凭证一样进行装订。

八、以上装订要求自2009年03月1日起实行。

未尽事宜请与威海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631-5697064)联系。

威海市国税局2009年02月18日。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标准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

现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方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记账实操-共用水电是否可以采取分割单吗

记账实操-共用水电是否可以采取分割单吗

记账实操-共用水电是否可以采取分割单?A建筑企业在现场施工,使用B房地产公司的水电,并单独进行结算。

建筑企业发生的水电费能否以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入账凭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2018年28号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共同使用的情形都可以开具分割单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是只有文件中规定的3种特定情形才可以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共用水电费的情况只有企业租赁办公、生产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不属于“租赁行为”,因此,建筑企业取得甲方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不属于28号公告内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建筑企业在工地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转售方式处理。

房地产企业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然后房地产企业再根据工地实际结算量给建筑企业开具销售水电费发票,双方拿到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合同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7.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三)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2.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3.对出口货物函调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问题的,退税机关须对非自产货物的上道货源情况及问题进行再次发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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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
企业海关代码: 出口企业名称: (公章) 票 增值税发 供货方纳税 种 票号 人识别号 购 货 发 票 分 期 使 申报批次 资料号 用 情 况
供货方企业名称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进项金额
征收率 实缴税额
备注
关联号
本次申报 本次申报 累计申报数量 数量 进项金额
累计申报金额
剩余数量 剩余金额
审核人员确认 签字
填表说明:1.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在首次申报时订入资料中; 2.分批申报时,分割单一式二份,一份订入资料中作为申报凭证,一份由审核人员确认签字后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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