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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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案例分析一、新三板可能出现的实际控制人的问题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出现共同实际控制人3、股权过于平均,无实际控制人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民政农牧(832132)实际控制人变更1、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由原控制人张现伟变更为张现伟和张李帅2012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7 月21 日报告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现伟,张现伟持有公司80%股权。

2014 年7 月28 日,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张现伟将其持有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张李帅,将其持有公司10.52%的股权转让孙祥旗。

张免霞将其持有公司19.48%的股权转让给孙祥旗,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张现伟(40%)、孙祥旗(30%)、张李帅(30%)。

2、解决方案:(1)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张现伟与张李帅系叔侄关系,并且双方于2014 年8 月21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合计持有股份公司70%的股份,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张现伟变更为张现伟和张李帅二人。

(2)公司主要管理者不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仍然由张现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并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并未产生重大影响。

3、律师意见: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彔、决议以及公司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

公司第一大股东张现伟持有公司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0%,为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张李帅持有公司1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0%。

张现伟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执行董亊、总经理,现仸股仹公司董亊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能施予重大影响,可实际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

加之股东张现伟与股东张李帅系叔侄关系且双方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认定张现伟与张李帅叔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张现伟与张李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得认定依据充分、合法。

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及分析【案例情况:共同实际控制人】一、神州泰岳: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一)基本情况王宁、李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两人各持有公司18.5756%的股权,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王宁自2001年5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力自2001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认定依据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各自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并列第一,两人合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两人都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认定王宁、李力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且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有效存在。

具体说明如下:1、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对公司构成了共同控制。

①王宁、李力两人直接、间接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左右位列第一;②两人各自分别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相同保持在20%左右并列第一,两人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③自2001年10月起,王宁、李力两人即已形成上述对公司的持股结构,两人一直密切合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同的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有相同的表决意见。

综上,王宁、李力两人在股权关系上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一直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案例

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案例

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案例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案例,这可有意思啦!
咱先来说说老王的事儿。

老王开了家公司,那公司表面上看着是别人在管,但背后实际上都是老王在操纵呢!就像那牵线木偶,线在老王手里攥着,木偶咋动还不是他说了算!你说这算不算是老王就是实际控制人呢?
再看看小李的经历。

他投资了一家企业,虽然他没在明面上任职,但企业的重大决策都得他点头才行。

这就好比是一艘大船,船长可能不是他,但航行的方向却是他把控着,那小李这不是实际控制人又是什么呢?
还有啊,小张的例子也很典型。

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安排,悄悄地成了公司背后的“大老板”。

这就如同隐藏在暗处的棋手,看似不起眼,实则掌控着全局。

哎呀呀,这些案例是不是让你恍然大悟呢?这不就像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谁是真正的掌控者,得仔细去琢磨、去发现呀!实际控制人啊,有时候藏得可深了,不仔细探究还真发现不了。

那到底怎么判定实际控制人呢?这可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呢,比如股权结构、决策权、对公司的影响力等等。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就好像解一道超级复杂的谜题,得慢慢去分析、去推理!
总之,实际控制人的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下结论的,得认真研究案例,从细节中去挖掘真相。

大家觉得我说得对不对呀?
我的观点就是:实际控制人的判定非常重要,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必须要慎重对待!。

上市案例研习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上市案例研习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上市案例研习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指多个主体通过其中一种协议、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共同对一个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并正式共同承担管理决策的责任,这些主体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实际控制形式。

无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企业缺乏能够对其进行实质决策和管理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一般是由于控制权高度分散或者有多个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相互制衡的情况。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出现,一般是为了解决企业负责人的继任问题、风险分摊问题、融资问题等。

例如,在家族企业中,为了实现家族中多个继承人对企业的继承和管理权的合理分配,常常会采取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方式。

此外,在跨国并购、产业整合等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合作共赢,也会采取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形式。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很多,例如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合并后形成的公司,中国国航、南航和东航合并后形成的中国航空公司等。

这些企业在合并前是独立运营、竞争的企业,但由于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资源争夺加剧,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选择了合并,并通过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形式共同管理。

与共同实际控制人相对的是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一些特殊的产业中较为常见,例如互联网行业、房地产行业等。

在这些行业中,由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可以通过股权分散的方式进行,因此不存在一些实际控制人或多个实际控制人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控制和管理。

虽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看似没有实际控制人,但实际上往往也存在一定的控制机制,例如股东协议、股东间的合作等。

在房地产行业,由于土地供应的限制和产业链的复杂性,往往会形成一种多层次、复杂的股权结构,除了实际控制人之外,还包括其他股东、管理团队等。

总的来说,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都是在特定情况下形成的一种实际控制机制,它们的出现与企业的发展战略、产权结构、行业特点等息息相关。

在实际运营中,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竞争环境、资源配置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实际控制机制,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1.股权分散:现代企业往往有许多股东,且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使得没有单一股东能够对企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股权结构呈现“扁平化”特征,即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接近,没有明显的主导者。

这种股权结构有助于防止单一大股东对企业的过度控制,增强企业的民主决策机制,但也使得确定实际控制人变得更加困难。

2.监管要求:一些不诚实的人可能会试图通过控制公司来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

为了打击不诚实的人,监管机构要求企业披露实际控制人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诚实的人可能会试图通过控制公司来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

为了规避监管,部分实际控制人在持股信息披露上隐藏所有权信息,也会造成无实际控制人假象。

3.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进行了改制或资产重组。

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例如,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都可能导致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4.境外上市:一些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这些企业的股权结构可能更加复杂,包括多层持股、交叉持股等情况,使得确定实际控制人变得更加困难。

同时,境外的监管环境与国内不同,也使得这些企业有动机规避披露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要求。

5.家族企业传承问题:在一些家族企业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可能并不清晰。

随着家族成员的更迭和继承权的争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家族内部的纷争和利益冲突也可能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股权分散、监管要求、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境外上市以及家族企业传承问题等。

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使得确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案例评析无实际控制人是指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无法确定或无法判定的情况。

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企业或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股权结构、合约安排或法律手段,隐藏或模糊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以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案例评析为题,探讨这一问题,并列举一些相关案例。

一、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困境无实际控制人的存在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一方面,监管机构难以对企业或组织进行有效监管,无法确定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

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很难判断企业或组织的风险,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意图和背景,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二、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股权结构:查看企业或组织的股权结构,分析股权的控制关系,寻找实际控制人。

2. 合约安排:分析企业或组织的合约安排,包括股东协议、投资协议、经营协议等,查找实际控制人。

3. 资金流向:通过分析企业或组织的资金流向,追踪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寻找实际控制人。

4. 经营管理:观察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决策权的行使和实际控制人的参与程度,寻找实际控制人。

三、相关案例评析下面列举几个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并进行评析:1. A公司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B先生。

然而,通过一系列的股权转让和合约安排,B先生将其股权转让给了C公司,从而隐藏了自己的身份。

尽管C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实际控制人仍然是B先生。

监管机构通过调查,最终确认了B先生的实际控制人身份。

评析:该案例反映了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和合约安排来隐藏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监管机构需要仔细分析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合约安排,找到真正的实际控制人。

2. D公司D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由E公司出资。

然而,通过调查发现,E公司实际上是由F公司控制的。

F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合约安排和资金流向,将其实际控制人身份隐藏起来。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一、天源迪科: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股权分散风险(一)认定理由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2.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

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任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会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研究

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研究

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研究陈宇彬摘要: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指的是由于多种因素而导致的不存在实际绝对控制主体的“无主”企业。

本文从无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出发,结合现实案例和理论研究,探讨无实际控制人的治理风险,并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无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治理风险一、导论在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发展态势下,多元化股权结构逐渐被我国上市公司所采用,主要分为分散性和集中型。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由于股权结构分散而导致的无实际控制人现状比较常见,例如万科A、伊利集团等,这些上市公司虽然本身股权分散,存在诸多大股东,且第一大股东没有实际控制权,但是公司管理层治理效率高,治理结构规范,仍然能可以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并非所有的无实际控制人公司都能和这些优质大企业有着稳定的发展。

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也并不少见,由于公司不存在绝对控制人,容易受到外部“野蛮人”的“干扰”,它们中有的遭到举牌,最终重组;而有的则通过增持或反收购计划据以力争。

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无主上市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外部资本进入相对容易,操控股价谋取利润的机会更大,因此极易受到资本的青睐。

与此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

本文将以上市公司中最典型的案例:山水水泥控制权争夺来对此主题进行分析总结。

二、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风险分析(一)定义法人主体为上市公司中持股超过50%以上的股东,且股东获得了实际控制权;该法人主体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部分超过30%;该法人主体实际可支配或决定该上市公司董事会50%以上的成员任命和竞选。

法人主体实际拥有的股份可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方面的重要性和影响性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

而所谓的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即满足任意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

(二)背景介绍山水水泥是我国水泥建筑生产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于2008年在香港红筹股上市,也是中国首家在香港红筹上市的水泥公司。

山水水泥改制上市初期,采取了职工入股分红投资制度。

25新三板:无实际控制人问题

25新三板:无实际控制人问题

新三板:无实际控制人问题举例说明:无实际控制人(东软慧聚 430227)解决方案: 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披露信息: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成立于 2000 年 4 月 8 日,注册资本 125,000,000 元,法定代表人刘积仁,住所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路 8-5 号B2 座 209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对以信息技术为主要业务方向的中小企业投资、投资管理和服务。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18)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东软集团持有辽宁东创 60%股权,为辽宁东创控股股东。

东软集团成立于1991年6月17日,注册资本 1,227,594,245 元,法定代表人刘积仁,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 2 号,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服务;场地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租赁;CT 机生产;物业管理,交通及通信、监控、电子工程安装;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东软集团各股东持股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东软集团第一大股东为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7.6248%。

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举例说明:无实际控制人(翼捷股份 430234)解决方案: 作重大事项提示。

披露信息:张杰先生持有本公司 40.00%的股份,程琨先生持有本公司 30.00%的股份,孙晓菲女士持有本公司 30.00%的股份,任何单一东均不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因而,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5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公司无际控制人。

执行案件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执行案件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 I I 行 案 件 中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口 范 煜
【 论文提要 】公 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 中, “ 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 关 系谋 取 私利 ,损 害公 司和债 权人 利 益 的相 关 责任 主体 ,执 行 过 程 中的规 制方 法主 要是 追 加 股 东为 被 执行 人 和对 主 要 负责 人或 直接 责任 人 员 予 以罚款 、拘 留。但 对 于那 些 既 非公 司股 东 ,又 非公 司管 理 层 ,却 隐身 幕 后支 配公 司行 为 的实 际控 制人 ,则 直到 限制 消 费新规 出 台才得 以在 执 行程 序 中将其 纳入 规 制 范 围。 目前 关于 实 际控 制人 的立法 性 文件 和 理论 研 究 多是 在 上 市公 司语境 下 进 行探 讨 ,其 列举 的判 断标 准 对 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 案例 ,归纳 了执行实务 中实际控制人 的判断标准 ,即对人事权 、财务 权 及 经 营管理 权 处 于支 配地 位 。 同时也 指 出, 实 际控制 人 是 一个 框 架 性 的概 念 ,其 产 生本 就 是 为应 对 复 杂 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 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 需权 衡有 限 责任 制这 一公 司法基 本 原则 与债权 人利 益 之 间 的关 系, 因此 需要裁 判者 具备 较 强 的专业 素质 。 执行 案件 中对 实 际控 制 人 的认 定 实 际上 是行 使 执 行命 令 权 的 一个 缩 影 。执 行 命令 权 具 有较 强 的 司 法属 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 的事务性工作 ,此项权 力应 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 予以 科学配置 ,才能保 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 内容 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 中执行命令权配置 中的不足 之 处进 行 了探讨 ,并 提 出 了相 应 的完 善建议 。

未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案例

未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案例

未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案例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就叫它阳光小区工程吧。

这个工程啊,是甲建筑公司从开发商那儿承包下来的。

然后呢,乙说自己是这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乙说自己到处找工人、买材料,忙得像个陀螺似的,把整个工程从地基到盖了几层楼都是自己弄的。

可是呢,乙在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时候,遇到了大麻烦。

首先啊,乙没有和甲建筑公司签什么转包或者分包合同。

乙就像个单枪匹马闯进战场的士兵,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能证明自己和这个工程有这么一种特殊的关系。

然后呢,在资金往来上,也乱得像一团麻。

乙付材料款的时候,有些钱不是从自己的账户出的,而是通过好几个不同的人转账的。

这就好比你说这个房子是你盖的,但是付钱的时候却像是好几个人凑份子似的,根本不清楚到底是谁在主导这个工程的资金投入。

还有哦,工人这方面也出了问题。

那些在工地上干活的工人,大部分都以为自己是给甲建筑公司打工的。

为啥呢?因为甲建筑公司时不时地来工地视察啊,还对工人进行一些管理上的安排。

这就好比你养了一群羊,但是放羊的时候却是别人在指挥,那你说这羊到底算谁的呢?
最后啊,法院经过审理,就没有认定乙是这个阳光小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因为从合同、资金、人员管理这些重要的方面来看,乙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自己就是那个在背后默默掌控工程实际施工的人。

这就告诉我们啊,不管做啥事儿,尤其是这种大工程,一定要把该有的手续、证据都弄清楚,不然到时候有理都说不清喽。

无实际控制人IPO案例辨析

无实际控制人IPO案例辨析

共同控制和无实际控制人IPO案例辨析文/文阁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首发上市的红线,一旦存在不能解决的瑕疵那么上市周期就会被拖延甚至无法上市。

高科技企业大多是团队创业,股权本来就分散。

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多轮私募股权融资后股权一般情况下会变得更为分散。

这类企业在申请首发时可考虑采取共同实际控制或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无实际控制人情形与共同实际控制人适用的情形很像,主要适用于股权极度分散的情况中,只是无实际控制人需要重点解释股东之间没有意思一致更没有行动一致。

最新的审核政策不反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尊重事实且合规合理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虽然如此,因为此类上市企业目前仍然较为稀少,经验也不是很多,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查询一些相关资料,发现至少有如下公司是以无实际控制人形式首发的,包括:天源迪科(创业板300047)、硅宝科技(创业板300019)、银河电子(中小板002519)、三聚环保(创业板300072)、荃银高科(创业板300087创业板)、积成电子(002339,中小板)、禾欣股份(002343,中小板)、博雅生物(300294,中小板)、万科(000002,主板)等。

接下来让我们结合相关证券发行规定以天源迪科为例对无实际控制人情形的认定和发行上市作以介绍。

即使业者对无实际控制人和共同控制也一直存在理解困难,问题集中于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鉴于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就此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实际控制⼈”的认定及案例评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彭秀2007年11⽉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理解和适⽤——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的通知。

通知就如何理解和适⽤“发⾏⼈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问题确⽴了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

本⽂仅就“发⾏⼈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实际控制⼈”的认定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

如何认定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即“⽆实际控制⼈”⼀、如何认定公司⼀、所谓“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8⽇修订的《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了⼀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级管理⼈员可以⽀配公司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实际⽀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法控制股东⼤会;(四)单个董事⽆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致⾏动协议;(六)单个董事、⾼级管理⼈员⽆法⽀配公司重⼤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实际控制⼈”的结论。

拟IPO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拟IPO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拟IPO企业⽆实际控制⼈的认定⼀⽆实际控制⼈的认定依据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如果要认定企业⽆实际控制⼈,⾄少应同时满⾜以下条件: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不存在通过实际⽀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投资者;不存在依其可实际⽀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投资者。

在满⾜⽆实际控制⼈的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拟IPO企业,还需要满⾜《⾸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发⾏⼈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第四条规定:“发⾏⼈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变更:(⼀)发⾏⼈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发前3年内没有发⽣重⼤变化;(⼆)发⾏⼈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及其保荐⼈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变更的重要因素。

”以上关于实际控制⼈的规定,究其实质在于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能⼒,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旦公司控制权发⽣变化,公司的经营⽅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重⼤变化,给发⾏⼈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带来重⼤不确定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家好,我是一名行业专家,今天我们来聊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司的运作离不开实际控制人,他们是公司的决策者和最终受益者。

那么,如何确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人。

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如何认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投资关系认定。

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投资关系,那么这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例如,一个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他就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二是通过协议认定。

如果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其中一个人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这个协议中的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两个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中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这个约定就意味着另一股东要服从实际控制人的决策。

三是通过其他安排认定。

除了投资关系和协议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安排也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

例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那么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就成为实际控制人。

这种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来看看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动,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还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等问题。

多案例视角下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探析

多案例视角下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探析

多案例视角下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探析作者:宋力华超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0年第10期【摘要】通过多案例研究视角探究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采用案例内分析和跨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并嵌入非参数检验,发现与有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相比,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呈现出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即异常高管薪酬、异常在职消费、高管努力程度不足、投资效率不佳。

通过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研究,以期对企业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经营效率、保障投资者利益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无实际控制人;代理问题;高管薪酬;在职消费;多案例研究【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9-0039-7一、绪论关于代理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Harvey和Shrieves[1] 、陈冬华和梁上坤[2] 、王清刚等[3] 认为在股权分散及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异常高管薪酬和异常在职消费出现次数就会越多,进而增加代理成本。

Aggarwal和Samwick[4] 、王茂林等[5] 认为管理层权力越大,越容易导致非效率投资,进而降低经营效率。

上述学者关于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研究,基本是围绕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展开的,而针对无实际控制人的研究较少,结合具体案例的研究更为鲜见。

因此,开展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案例研究,理论上,可以丰富代理理论的现有研究成果; 实践中,可以为公司治理提供参考,保护投资者的既得利益。

因此,对于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分析上市公司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导致无实际控制人,根据两权分离理论,企业实际控制权不再归股东所有,而由管理层掌握。

同时,代理理论认为,当管理层为公司所有者时,企业剩余所有权尽归所有者,管理层是在为自己的利益而付出努力,不存在代理问题。

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审核关注要点

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审核关注要点

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审核关注要点一、无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理解与法律基础(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界定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首先需要厘清实际控制人概念和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7.1之(六)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以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上市规则》第17.1之(七)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可能存在重合。

实务中,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主要考量股权结构、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情况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等因素,是否为公司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

(二)无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理解无实际控制人是指公司不存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主体。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关于“控制”的认定,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一般同时满足以下情形:(1)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2)不存在能够决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免的主体;(3)不存在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4)不存在能够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的主体。

华商原创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案例分析与研讨

华商原创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案例分析与研讨

华商原创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案例分析与研讨单一控制形式1、实际控制人未在发行人处担任任何职务,如何对发行人形成控制?---安井食品(603345)发审会问询:章高路未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等任何职务,是否实际行使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将其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案例分析:根据1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因此,是否实际在发行人中担任职务并不是主要的认定因素,而应综合考虑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决策机关、董事及高管人事任免的影响。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描述为“章高路先生最近 36 个月一直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力民生 32.93%的股权,为国力民生第一大股东,在国力民生股东会中拥有多数表决权;国力民生持有发行人 57.51%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章高路先生可以通过国力民生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从而控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决策。

”从上述描述中可推测发行人律师的回复可能主要围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控制来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2、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力是否具有足够的支撑和基础?--富瀚微(300613)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控制力的疑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杨小奇直接持股 10.20%,并通过两家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3.72%,合计持股 13.92%,仅为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杨小奇的持股数量是否能够达到对发行人的控制?(2)杨小奇委派的董事在申报期均未超过董事会的半数,杨小奇是否能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发行人律师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回应:(1)股东大会层面:①杨小奇合计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一直位居第一,超过发行人第一大股东;②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均为财务投资人;(2)董事会层面具有实质性影响;(3)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均由杨小奇负责,其他财务投资人均未向发行人派驻管理人员;(4)财务投资人承诺未曾且将不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并与杨小奇在未来将保持一致行动;(5)财务投资人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以保证控制权稳定。

没有控股人

没有控股人

没有控股人
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理由一般有:第一,最常见,公司的股东太多了,股权非常分散,无法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比如不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不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不可以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单一股东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且重大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无任何单一方能够决定或做出实质性影响第二,股权结构不分散但是单一的股东没那么多股份去实际控制,这个好理解。

第三,公司是多人共同控制的,第四,发审部门认定其他情况的没有控股股东情况可能是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均无法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一般这种情况均认定为皆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可以通过公司一系列条款规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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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2007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

通知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

本文仅就“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认定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所谓“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足:(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二、在“无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认定“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四条规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若公司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公司现有股权及控制结构不会影响公司有效治理,同时其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作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高。

也就是说: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公司建立了“三会”且运行规范、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独立运作规范运行等。

(二)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股东在过往决策中能就公司发展规划、主营业务和公司策略等问题上能基本达成一致,无较大分歧;(三)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在这样的情况下,虽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但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性,并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避免了内部人控制。

三、案例评析在IPO实际操作过程中,已过会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没有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并不鲜见。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19日,共有142家A股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所属行业主要集中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制造、IT等行业。

(一)IPO中的“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已于2015年3月上市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在其IPO时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如下:1、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持有世龙实业50.06%的股权,是世龙实业的控股股东。

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持有大龙实业93.875%的股权,同时持有世龙实业10.22%的股权,是世龙实业的间接控股股东。

电化高科近三年无持股50%以上股东,不存在单一股东或存在关联系的股东对电化高科行使控制权。

不存在单一股或存在关联系的股东对电化高科董事会行使控制权,主要股东对电化高科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影响力,但均不具备控制权。

因此,电化高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2、世龙实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①无最终股东控制发行人大会;②无最终股东控制发行人董事会;③无最终股东、董事对世龙实业高管团队行使控制权。

世龙实业除说明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理由,也阐明了“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理由,即公司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运作规范,内部控制度健全且行良好,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报告期内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质疑,并要求核查公司组织机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正常运作。

针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措施的有效性”问题,世龙实业在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补充道:因电化高科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没有发生变化,因此电化高科控制权结构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因世龙实业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报告期内世龙实业的控制权结构稳定。

同时,世龙实业为保证控制权的持续稳定通过①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股份锁定36个月;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12个月;③董事、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组建了龙强投资并持有世龙实业8.89%的股份,该股份锁定36个月。

就“公司组织机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正常运作”的问题,世龙实业在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回复:公司建立健全了三会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三会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按照各自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公司决策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良好,三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公正和科学性,公司治理运作规范有效。

并补充了三会的会议文件、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摘要。

从世龙实业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难看出,在IPO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要求其有合理的解释,重点关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是否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是否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只要公司能充分清晰的解释上述问题,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并不会成为其IPO的“硬伤”。

(二)再融资中的“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在2013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股东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公告》,成为了一家无实际控制人企业。

之后于2014年9月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2015年1月申请材料被证监会接收,2015年7月通过审核。

整理乾照光电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可以发现,整个预案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解释相对简单,只简单说明乾照光电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17%,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同时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公司重大事项”,即无实际控制人。

且该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任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比例均低于16%,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因此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重组中的“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在重组实际操作过程中,因2016年9月8日修订的《重组管理办法》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即须证明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才能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在本次《重组管理办法》修订之前,许多“类借壳方案”会围绕“控制权”做文章:要不让控制权不变,要不是实际控制人从有到无;《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该修订办法由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2016年6月起已经有不少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是否规避重组上市(即借壳)”的问询,部分上市企业也因此主动终止了资产重组事项。

在《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分别进行了二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对于把握监管机构在重组中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狮头股份在2016年度进行了二次重组,第一次主动终止,第二次成功。

第一次:狮头股份在2016年1月开始筹划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6月公布了本次重组的预案,本次重组预以现金方式购买潞安纳克100%股权,该股权由上海纳克和潞安煤基油二者合计持有;狮头股份将旗下水泥主业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以及所持有的狮头中联51%股权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转让给狮头集团。

该重组方案出炉前,原控股股东狮头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狮头股份22.9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海融天(受让11.7%)和潞安工程(受让11.24%)。

潞安工程和潞安煤基油为潞安集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上海纳克和海融天也同受自然人陈海昌控制。

重组预案披露,截至预案出具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16年7月9日狮头股份收到了上交所的问询函,上交所认为“公司此次重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原有资产全部置出,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

同时,公司控制权也极有可能发生变化。

置入资产的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均属于同一控制。

在此交易背景下,公司重组及股权转让方案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迹象较为明显”,让狮头股份进一步解释相关事项。

同时需要狮头股份解释“海融天与潞安工程是否存在对狮头股份的股权收购及控制的协议安排,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要求狮头股份说明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合理,未来海融天与潞安工程作为公司大股东期间,公司是否将一直无控制权人”,“如公司无控股股东,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公司未来是否为管理层控制”。

2016年7月21日狮头股份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告后证券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各方无法达成符合变化情况的交易方案”为由终止了这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二次:2016年11月14日,狮头股份再次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

2016年12月8日狮头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方案放弃了购买潞安纳克股权,仅将旗下水泥主业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包括狮头中联51%股权)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转让给狮头集团。

2016年12月16日狮头股份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该问询函较2016年7月第一次重组方案收到的问询函相比简单得多,关于上市公司在狮头集团完成与海融天、潞安工程的股份转让后无实际控制人,也只需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要求公司“结合公司董事会换届后董事成员的安排,补充说明届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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