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doc
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6 干 00 月
完善我 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口白玉恒 王 治
( 西南民族 大学 四川成都 6 04 ; 1 l0 l2兰州商学院, 甘肃兰州 70 2 ) 3 00
摘 要: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流转行有利于农村 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能够促使土地 、 劳动力、 资金合理流动和配置 , 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高农 提 业生产效率。但是我 国土地承 包 的流转还存在许多 问题, 权 不利益保护农 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和主要方式的 介绍 , 出我国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 的问题 , 提 并对完善我国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的提 出建议。 关键词: 土地承 包经营权; 流转; 完善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流转 的内涵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是指 在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有效 存在 前提 下 ,在不 改变农村 土地 所有 权权 属性 质和主 体种类 与农 村 _ 十 地 农 业用途 的基 础上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人依 法将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或者 土地承包 经 营权 中分离 出来 的部 分权 能等具 体 民事权利 转移 给他 人的行 为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流 转包括 两种 , 一种 是对 通过 家庭 承包 的方式 取得 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流 转 ,另一种 是对 通过 招标 、 拍卖 、 开协商 等方式 承包 荒地 等农村 土地 的特 殊流转 。 公 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流转 方式有 转包 、 出租 、 互换 、 让 、 转 入股 及抵 押 。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的流 转是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物 权 属性 的表现 ,
一
、
也是 完善土 地承 包制度 和发 展农 村经济 的必 然要 求 。 于土地 承 对 包 经 营权 的流转 , 要依 靠市场 机制 , 由农 民 自主选择 是否 流转 。允 许 农 民进 行土 地承包 经营 权 的流 转 , 过实 行适度 规模 经营 , 通 能够 促 使土 地 、 劳动 力、 资金 合理 流动和 配 置, 有利 于 降低农 业生产 成 本 , 高农业 生产 效率 。 提 二、 国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存在 的 问题 我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效。若按法定方 式转 让或取得土地使用 是本能的先 把耕地转包给 自己的兄 弟姊 土 地 流 转 信 息 的 专 业 化 中 介 服 务 性 机 权 的 , 经 土 地 管 理 部 门注 册 登 记 的 , 妹等自家人 。而在转包给“ 即 就 非自家人 , 构 。 时
本村村 民优 先耕 能发生土地使用权变动的效果。所 以, 我 为防止本村村 民利用 “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不规 四)
_ n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Tm l
牛 玉璞 , 继慧 杨
( 阳工程 学院 。 宁 沈 辽 沈 阳 10 3 ) 10 6
完善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琉转制度 的 : 思 考※ 去律
摘 要: 十几年来, 近 随着我 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 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 劳动 力转移这一状 况演进发展 , 被誉 为“ 中国第三次土地革命” 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 明显加快 , 规模不断扩 大, 形式多种 多样 , 这是 对家庭承 包责任制的有益补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和相根子 ,不 仅担 是 非常 重要 的 ,~旦供需双方无法形 成
根据市 场需 求和土 地的 用途进 行规划 , 负着农产品产 出的经济功能 ,还起 着农 联 系 ,则在 很大程度上就会影响土地流 做到在土地上的长 期投入 ,使土地经营 民的社会保 障功 能的作用 ,土 地是农民 转 的进 程。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 的许 多
一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转 的 涵 地使 用权 的转包 、 入股、 租赁 。第二层 含 段时间内归谁所 使用 。我国农 村土地制
义 和基 本 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体制 度在 理论 上 研 究 还 不 够 深 入 , 法 上 存 在一 立
定 的缺 陷 。研 究 和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主 体 制 度 , 于 完善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制度 , 实保 障 土地 对 切 承包 经 营权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进 我 国农 村 集 体 经 促 济 组织 实行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为 基 础 、 分 结 合 的双 统 层 经 营体 制 的发展 具有 重 要意 义 。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 决 的 是谁 有 资 格 享 有 和 行 使 解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问 题 。 目前 ,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主 土
物 权 主体 性 质 。2 0 . 9年 颁 布 的《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0 农 营纠 纷调解 仲裁 法 》 涉 及 了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主 也
1 法 律 : 一 部 到 多 部 。 我 国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 从
范 围可 以是公 民或 个 人 、 体 。 1 9 集 9 8年修 订 的 现 行《 土地管 理 法 》 规 定 主体范 围可 以是 本集 体经 则
济 组织 成 员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外 的 个 人 和 没有 本 所 有制 、 乡 、 人 与 非 法 人 之 分 的 单 位 。《 村 城 法 农 土 地承 包 法 》 方 面 肯 定 了集 体 经 济 组织 成 员 有 一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不 清 晰 、 体 资 格 规 定 不 合 理 等 问题 。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主 体 制 度 , 明 确 家 庭 承 包 中主 体 是 本 集 体 经 主 要
济组 织 的 成 员 , 庭 成 员 户 口农 转 非 后 应 丧 失 主体 资格 , 加 非 依 家 庭 承 包 合 同 取 得 主体 地 位 的 条 件 , 大 通 过 继 承 成 家 增 扩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界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债权说 认为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合同确定的 , 承包 经营本质上是承包合 同关系 , 它仅仅发生在发包 人和承 包人 之 间 。 因此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不具有 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 物权说认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以对物的占有 、 使用、 收益为 内容 的权利 , 在物质 上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说主要是从保护农民利 益的角度出发 , 认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计为物 权有利于对农民的保护。因为这首先有利于权利 的稳定性 , 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 。 其次有利于更有 效 的促 进土地 承 包经营 权 的流 转 [ 。 12 农村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 内容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决定权利和约 定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法定经 营权包括 : 占有、 使用、 收益、 流转等权能。承包方 可 以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 , 不受他人 干扰, 享有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 同时承包方可以 通过转包、 转让 、 入股、 出租、 互换及其他方式进行 流转 , 但流转受到发包方限制 , 根据《 农村土地承 包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 当经发 包方 同意 ; 采用转 包 、 股 、 入 出租 、 换及其 互 他方式进行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 根据该 ]
提 要;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 自实施 以来 , 农村 的经济发展起到 了极 大的推动作用 。在分析农村土 对
地承 包经 营权性质和 内容 的基础上 指 出现 阶段 这一制度存 在的主要 问题 , 对这些 问题提 出完善我 国 针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 制度 的具 体 建 议 和 构 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 ,
审理 涉及农 村土 地承包 纠纷案 件适用 法律 的若干 问
收稿 日期 :0 9 6 8 20 —0 —2
作者简介 : 贺翠( 92一)女 , 18 , 陕西延安人 , 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 院硕 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农村经济法制 。
政策文件 到地 方法 规 、 章 再 到 国家 立 法 的渐 进 过 规 程 。现行法 律关于农 村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流转 的基 本 原则 、 流转主 体 、 转方式 、 转程序 、 流 流 流转 管理等 方 面都做 了相应 规 定 。然 而 , 村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 农 转在发 展过 程 中还存 在许 多法 律上 的问题 。严重 制 约着农 村土 地承包 经营权 流转 的持续 健康发 展 。
转 问题 都有 相应规定 。18 《 法》 98年 宪 修正 案 规定 : “ 任何 组织或 者个 人 不得 侵 占、 卖 、 买 出租或 者 以其 他形 式非法 转让土 地 。土地 的使用权 可 以依 照法 律 的规定 转让 。在立法 上第 一次 明确 了农村 土地 流转 ”
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指出要 , “ 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 民的土地承包权 和经营 自
贺 翠
( 西安财经学院 文法学院 , 陕西 西安 7 06 ) 10 1
摘
要: 现行法律对农 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 的基本原则、 流转主体 、 流转方式 、 流转程序 、 流转管理 等都做 了
相应 的规定 。然而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的实际状况反 映出这些 制度设计仍存 在一些缺 陷和不足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 键 词】 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 中图分类号]F5 D42
完善
拍 公 四 土 地制 度是 物权 法 中最 能 反 映 一 国 经 济制 度 的 转 。通 过招 标 、 卖 、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农 村 “ 土地 , 经依 法 登 记取 得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证 或 者 林 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 荒 ” 其土地 承包 经营权可 以依法 采取转 着密切的联系。经过 多年 的发展 和探索 , 从 世纪 权证等证 书的, 出租 、 人股 、 押或 者 其他 方 式 流转 。这 表 明 , 抵 对 9 年代开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 债权性质 让 、 0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 的, 当经发包方 同意 ; . 应 采取转 包、 出租、 互换 或者其 途; 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 的剩余期限 ; .
4受 让方 须有 农业 经营 能力 ; .
只对 通过 家庭 承 包方 式取 得 的土地 承包 经 权有依 法 流转 的权 利 , 从 现 行 法 律 的规 定看 , 村 不 做探 讨 , 但 农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 尚有 许多 有 待完 善之 处 , 制 营权 的流 转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在
定物权法中,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问题仍存
承包法》 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 做
( ) 一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流 转 的主体
根据 20 年 3 11 03 月 实施的《 3 农村土地承包法》
按 照 现行 法律 的规 定 , 家庭 承包 的 土地 承包 经 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刘廷 华 , 陈
( 宜宾学 院,四川 宜宾
斌
6 4 4 0 0 0 )
摘
要: 现行有关农村 土地 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 容易造 成农 村土地 承包经 营权权属不清 , 对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设立缺乏正 当理 由的诸多限制 , 增加了流转过程 中的交易成本 。因此 , 必 须尽快建立健全农
向非 常突 出 , 偏离 了其原 本应有 的法律 品格 , 最终丧 失 了其作 为法律 主体 的独立性 而逐渐 沦为 国家 的附
前, 集体 土地 的权属不 清 , 为农 村 土地承包 及其 流转 埋 下 隐患 。尽 管农 民集 体 拥 有某 一 块 地 的所 有 权 , 但 集体 内部 的任 一 成员 却 不 是所 有 者 , 不 能 单独 行
使 这种 所有 权[ 4 ] 。按 照 阿 罗 的 不可 能 性定 理 , 根 本
庸[ 5 ] 。至 于村 民小 组 , 在 实行 家 庭 联产 承 包 责 任 制 后 就基 本解 除 了 , 而 且 它 也 不 是 一 级 集 体 组 织[ 6 ] 。 此外, 无论 是村 民委 员会 还 是村 民小 组作 为代 理 机 构, 都可 能侵 害所 有权 主体 的合法利 益[ 7 ] , 因为 目前
流转 的合法性 , 但 相关 规 定 也在 一 定 程度 上 对 流转 进行 了制 约 , 如 土地发包方 式 、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公 示模 式 、 放 弃或继 承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土地 承包经 营
易成本。有鉴于此, 法律为农民集体指定 了所有权 的代 表机 构 。根据 农 村土地 承包法 》 第十二 条 的规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改革和完善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摘要: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文部分简称《决定》),允许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市场化的财产权,必将对现行的一些法律制度造成冲击,而立法的滞后又会造成执法、司法的困难,因此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将会对《决定》的实施大有裨益。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模式;统一登记一、《决定》出台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影响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机械化生产的需要,党中央在《决定》中重申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从实践中来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①。
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闲置现象严重,因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许多农户可以从事耕种的劳动力减少,因此需要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为土地向”种田能手”等集中、使土地流转到最能够发挥土地效益的人手中,从而为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创造了条件②。
现行法律已经对农民流转土地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早已推行,那么在农村改革30周年这个重要环节点上重申又有何新意。
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较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的财产权。
并且在实践中,某权威机构曾专门对中国土地改革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行的并不顺利,以中部地区为例,仅有10%③。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使广大农民也能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共中央出台《决定》,旨在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采用转让、互换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发展现行法律规定,对采用转让、互换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登记对抗主义。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与流转登记。
本文针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流转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立法现状(一)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看出,以互换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变更,如果未办理登记的话,不影响互换合同和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不影响承包经营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立法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我国立法对其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目前我同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将是一项非常细致而复杂的工作。
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登记,很难做到。
同时,如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必须经登记才能生效,农民就需交纳登记费用,会给农民增加负担。
第二,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看,流转的对象大部分是附近的农民。
相互比较熟悉,从公示的意义上来讲,进行登记的必要性不大。
第三,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如果未将权利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他人可能因不了解权利变动的情况而受到损害。
因此,本法将登记与否决定权交给当事人。
(三)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深入推进,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及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是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漏洞和矛盾。
例如,关于土地流转的程序、方式、价格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时,难以依法解决。
2.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部分地区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部分地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3. 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机制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程序、方式、价格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一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本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及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有利于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漏洞,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存在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如强制流转、低价转让等。
这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信心,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三)流转市场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这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条件和权益保障等具体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出让、租赁或互助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的制度安排。
在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重要的一环,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但该法对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简单,没有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和农民利益保护。
因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建立起来,流转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或农民个体之间的协商,缺乏市场的竞争机制。
应该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引入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再次,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虚假流转、非自愿流转等现象。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监测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流转中的违规行为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对流转方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自主决策能力。
最后,加强土地流转的宣传与教育。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相对新的制度安排,农民对其了解和认识还比较有限,很多人对流转存在误解和不信任。
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解释政策的优势和意义,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农民理性对待土地流转,推动土地流转机制的顺利推进。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对于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与其它市场要素之间结构的优化配置 。 目前 , 农业发展 已经
进 入 新 阶 段 , 了 适 应 这 一 阶 段 的 发 展 要 求 , 国开 始 农 业 为 我
障农村 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机制 。 确保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关 键 词 : 村 土 地 : 包经 营权 : 转 农 承 流 中 图分 类 号 : F l D4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87 (0 2 0 — 15 0 10 — 4 7 2 1) 7 0 6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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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也是 一种 资源 ,而且是市场经济 中的重要 的资源 。
而 市 场 经 济 是 竞 争 的 经 济 , 源 的 优 化 配 置也 必 然 包 含 土 地 资
说, 则很难了解相关土地 的信息 , 找到符合 自己要求 的土地 。
而 且 . 府 也 不 会对 土 地 流 转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以 后 纠 纷 的 政 为
产量和质量 , 增强市场竞争力 , 获取规模效益 , 增加收入。 4资源优化配置 的需要。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作 者简介 : 陈寒冰 (9 7 ) 男 , 口师范学院政法 系讲师 , 17 ~ , 周 四川 大学经济 学院法经济学博 士研 究生。
基金 项 目: 南省 2 0 河 09年科技厅软科 学项 目“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研 究” 。编号 :9 4 0 2 0 6 0 2 04 07
产业结构 的调整促使工商业更为蓬勃发展 . 民不愿 意依赖 农 土地过 活 . 就进一步加 快了农村 的城镇 化进程 , 民收入 这 农 及就业非农化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流转势在必然 。 而且 ,
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完善
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促进中国“三农”问题解决、提高农民收入有积极的作用。
在概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诱因,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对策Discussion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erfect Proposals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Abstract: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to promote national agriculture,rural areas and farmers’that the root of the problem solving,and the improvement of farmers’incomes have a positive eff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cept of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explores the current Chinese country rural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some issues appeared in,and put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Key words:transfer of rural land contract;management right;countermeasures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由原始承包者将其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个对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工作,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和流转程序,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确保流转过程的公平合理。
2.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开展。
政府可以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利益输送和非法转让。
3.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鼓励农户将零散小块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政府可以通过鼓励成立农村土地经营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方式,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贷款和技术支持,帮助农户进行规模化经营。
4.完善土地流转的税收政策。
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政府可以减免或者降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税费,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提高流转的积极性。
5.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机制。
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规章,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督检查。
政府应该建立起专门的土地流转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流转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和查询。
政府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全国范围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方便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查询和交流,提高流转的透明度和效率。
总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策需要政府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监管机制,鼓励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加强税收政策的优化,从而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
步发 展 , 业 需要 改变 以前 的分 散经 营 , 农 由单 一的 农户 的个 体 经 营发展 到 适度规模 经 营 , 样 , 以 降低成 本 , 强我 国农 业在 市 这 可 增
在我 国 的 民事 立法 中 以及 有关 的 司法 解释 中 , 具体规 定农 场上 的 竞争 力 。 应 村土地 产 权 的主体 , 我认 为我 国农村 土地 产权 的主体 应当 是村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第一 百二 十八 条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
体经 济组 织 包括 : 农业 集体 合作 社 等 , 且 当在村 里有 其他 的集 人依 照 农村 土地 承包 法 的规 定 ,有 权将 土 地承 包 经 营权 采取 转 而 互换 、 转让 等方 式流 转 。流转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承 包期 的剩余 体经济 组 织并 存时 , 当仍 然 以农村 村 民所组 成的集 体经济 组织 包 、 应 未 不得 将承 包地 用 于非 农建 设 。在这 个 条文 作为农 村 土地 的所有 者 , 不应 当将 村 民委员会 当作 农村土 地 的 期 限 。 经依 法批 准 , 而 我 互换 、 让 等方 式 , 转 所 有 者 。 因为村 民委员 会只 是 农村 村 民行 使农 村 管理 等权 力 的 中 , 国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流 转 的方式 为转 包 、 主体 , 是农 村 村 民选举 出来 的组织 , 并不 能 当然 的代表 农村 村 民 显然 法律 的这 样规 定实 际上 限制 了土地 承包 经营 权流 转 的方式 , 允 的实 际利 益 , 关农村 村 民 的切 身利 益 的事情仍 应 当由农 民集体 我 国法律 应进 一步 拓宽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流 转方 式 , 许土 地承 有
组织 或者 村 民委 员会 经营 、 管理 。“ ” 已经属 于乡( 农 民集体经 济 镇)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原 则 , 列举 了 转 让 、 押 、 包 、 换 、 股 和 反 租 倒 包 等 五 种 常 见 的 流 转 方 式 。 并 抵 转 互 入 关键词 :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 转 制 度 ; 法 完 善 流 立 中图 分 类 号 :9 2 3 D 1 ,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2 0 )2—0 1 10 8 9 (0 2 0 0 2—0 3
家 庭联 产 承包 责 任 制是 我 国农村 的基 本 经 济政 久 , 各地 就开始出现零 星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 , 随着 策, 对我 国农村经济发展起 了十分重要 的促进 作用 , 经济进一步发 展 ,土地流转 在沿海省份 和其它经济较 已
为宪法所 肯定 。 但必须看 到 , 家庭联产 承包 责任制 只是 发达的地 区迅 速增 多 , 据统计 , 目前 各种形式二 , 具有坚 实的政策基础 。1 8 94 是实 现农业现代化 、 产业化 的需要 。我 国农村 目前 规模的进一步 扩大 。
实行 的人人 有份式的土地 占有方式 ,阻 碍 了现代化生 年 中央 l 号文件就规定允许 社员 自己协 商转包 ,指出 产方式的利用 , 只能停 留在 过去古老 的耕 作方式上 , 这 “ 土地使用权 的转移和集 中 , 是不可避 免的 , 这种趋 势 , 19 批转农 与农业 现代 化 、 产业化的要求不相 适应 ; 其二 , 是提 高 有利于农业生 产的商品化 。”9 5年国务院在《 业部关 于稳定 和完善土地承包 关 系意见 的通 知》 , 中 再 农 业生产率 、 增加农 民收入 的需要 。 承包 责任制虽然保
收稿 日期 :02—0 20 2—1 8
作者 简介 : 黄江东 (9 9一) 男 , 17 , 安徽太湖人 , 东政 法学院 2 0 华 0 0级民商法 々业硕士研究生 。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之构想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之构想[摘要]目前,传统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势在必行。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首先,要明确土地权属,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其次,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此外,要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约化经营按份共有社会保障自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业发展突飞猛进,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蒸蒸日上。
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导致了我国土地零碎化。
从集约化经营的角度来看,土地零碎化是不经济的,因为许多土地成为田埂、地界,降低了土地产出,限制了农业生产的规模,也限制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以及规模经营的需求与日俱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也势在必行。
由此可见,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所谓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是指依法将原来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到少数种田能手的手里,依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机械设备,实现规模经营、质量经营、效益经营、科技经营和人才经营。
而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由原承包人或第三人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论文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第一,推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不例外。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引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和逻辑的必然发展。
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进入市场,大规模地集中土地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将从一定程度上推动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二,使土地利用率达到最大化的需要。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无法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对其进行高效的利用,使土地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则能促进擅于以土地谋生的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土地,而欲另谋出路的农民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土地,找到更适合自己的选择,从而促进土地从低效利用向高效利用的转变。
第三,加快城镇化步伐的需要。
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是我国产业发展的一个目标,降低农业人口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农业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如果限制其自由流转,则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即使有更好的出路,他们也会担心对土地的处置问题。
此外,还易导致土地抛荒的现象,只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实实在在的资本,允许其自由流转,使农民更好地利用这一资本放心地进城务工,在城镇安家落户,从而也有利于加快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2.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其弊端2.1无偿流转占多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有偿的原则。
实行有偿流转的依据在于原承包人在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内,将承包的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流转给他人而应得到的补偿。
可是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是无偿的或是低价的,这样必然会导致农民无论是否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都不会放弃自己的土地,也使得兼业农户与农地的分离难上加难,从而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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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_经济法论文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杨向晖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没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构建我国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发展我国农村经济。
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我国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纷纷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权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较为新生的社会现象,进入人们研究的视野的时间不是很长,也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统的学术专着,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
本人在借鉴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求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有所裨益。
由于本人的学识有限,错误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特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立法上仍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理解不一。
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1];还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与交易”。
笔者认为,所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这一定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用益物权变动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在立法上应将其界定为一种物权,这是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有力明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也完全符合物权的特点。
此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操作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用益物权的变动行为。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始终不变,其性质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不包括最终的处分权,因此承包人对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改变。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
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有限。
为保护我国日益减少的耕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绝不能挪作他用。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权利转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根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如下特点:1、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之下,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转区域不断扩张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收入较高且稳定的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区和郊县,非发达地区的农民因为就业途径较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赖度高,土地流转情况很少发生。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现在发生土地流转的地域扩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龙江、河北等内陆省份。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形式,大致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继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
对于上述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四种,其他方式虽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客观存在。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地选择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因此,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多样化特点。
4、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的多样性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正从过去“先有集体统一收入,再分配补偿给流转土地的农户”的单一形式,发展为集体统收统分、农户直接转包获取土地流转收入、农户入股合作经营、集体与农户共同入股参与分红等多种形式共存。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分配呈现多样性[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虽然已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简单,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其缺陷和不足显而易见”[4]。
但我国法律在缺位的同时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对流转主体资格、流转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支撑,加之现实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极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如农民利益受损、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流转程序混乱、流转纠纷增多、土地资源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反而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因此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笔者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_经济法论文保障功能。
由于土地的最低社会保障功能没有一个替代物,因此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弃耕,也不轻易流转土地。
由于不能使农民和土地有效分离,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低下。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另一方面,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规模却越来越大,许多程序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二者的矛盾使得农村中许多土地流转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及建议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极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现实中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亟待完善,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同时,政府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引导与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社会效益。
笔者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集中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土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前提,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就会导致相关物质利益关系的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
明确土地产权,就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其关键问题是要统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
具体做法是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村集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
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最适宜充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他组织因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不便充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代表。
鉴于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笔者强烈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来确立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稳定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以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2、修改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规制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规定。
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其实质是对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一种干预,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既然已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就应该赋予农民相应的支配权,“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10]。
立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限制的本意是考虑到农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转让土地的风险性太高,容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既低估农民的经营能力,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农民是理性的,他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