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气象局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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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气象行政处罚原则及执行法律依据

浅析气象行政处罚原则及执行法律依据
意有无 沙尘 、 草 ) 、 树( 叶 昆虫 等堵塞 过滤 网 , 定期拆 下雨 应
量 外 筒 进 行 检 查 和 清 洗 , 要 检 查 节 流 管 是 否 畅 通 和 各 翻 主
致, 则说 明换下来 的雨 量传感 器“ 障” 反之 , 故 了。 则要 进一
步分析 , 可怀疑 电缆或采集 器故 障等 。
法程序是 目前基本 气象 台站 亟待解决 的问题 。
据授权 承担本 区域 内气象 工作 的政府行 政管 理职 能 , 法 依
履 行气 象主管 机构 的各项 职责并 承担气 象业 务 、 服务 等工 作。 另外还 负责监 督有关 气象 法规 的实施 , 违反《中华 人 对 民共 和 国气 象 法 》《 、 防雷 减灾 管理 办 法 》 有关 规 定 的行 等
高湿 等天气 出现 时要加 强监测 , 其在 天气 过程结束 后要 尤
进 行 仔 细检 查 和 必 要 的 维 护 。
在市 电供 电充 足的情况下 , 蓄电池就没有 放 电的机 会 ,
31 各传感器 的 日常维护 .
这会使 电池 极板 硫化 , 引起 内阻增 大 、 容量 减少 、 载能力 负
安徽农学通报 ,A h i giS iB l2 0I (2 n u r c. u1 01 ,6 1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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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气 象 行 政 处 罚 原 则 及 执 行 法 律 依 据
罗立新
( 衡南县气 象局 , 湖南 衡南4 1 0 ) 2 1 1

要 : 防雷管理 的依 法行政 中 , 象行政执 法的 目的是 使 防御 雷 电灾害工作规 范化 , 在 气 而行 政处罚是 实现 目的一
在 日常维护 中应 注 意采集 器 的整 洁 , 要 随意操作 后 不 面板 上 的“ 电源 开 关 ” “ 、 ” 位 开关 和前 面板 上 的 “ 、10 复 复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规章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气象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全省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省气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四,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四,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四、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等级
适用条件
种类和幅度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

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7年1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月18日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考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实际,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情况汇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政府办转发的《甘肃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对照文件要求,结合由甘肃省气象局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现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层层负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对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严格按照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范。

严格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要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执行相关执法程序,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局规范要求,做到合理裁量、规范运用,确保自由裁量权正确、公正、有序地行使,二、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关键在执法人员。

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

针对甘肃省气象局2011年1月1日制定并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学习计划,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通过集中学习、自学、个案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统一对自由裁量的把握尺度,要求每个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做到执法职权了然于胸。

做到行政处罚不仅合法,更要合理,着力提高科学执法能力。

气象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方案

气象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方案

气象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和意义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气象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气象行政执法的效果和权威,甚至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此,为加强气象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以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为重点,强化执法力度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消除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和不科学现象,确保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具体目标如下:1. 切实加强气象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2.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3. 推进执法标准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提升执法水平和效果。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三、整治重点本次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等问题;2. 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依据不清晰、执法行为不合理等问题;3. 执法手段不科学、执法技术不过硬、执法设备不完善等问题;4. 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效果不好等问题;5. 与相关部门协作不畅、信息共享不畅、资源互补不足等问题。

四、整治措施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本次专项整治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地气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考核,确保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行执法职责。

2. 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执法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执法程序的严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3. 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执法平台,实现执法数据共享和资源互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计划,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通知各设区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气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气象主管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禁止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气象主管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三章气象探测第四章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第六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气象设施和环境保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气象数据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6月组织成立起草组,对现行有效的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

气象局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气象局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执法程序制度:××市气象局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第一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

第二条气象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气象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条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充分告知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四条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执法事项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执法事项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执法事项公正处理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决定。

气象局执法配套制度范本

气象局执法配套制度范本

气象局执法配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气象局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气象局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提高执法效能。

第四条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气象局和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气象局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职责和权限:(一)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和处罚;(二)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对气象预报、气象观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对气象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熟悉气象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执法程序第七条气象局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投诉的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三)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四)执行: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执行;(五)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制作结案报告。

第八条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项,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四、执法监督和责任第九条气象局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气象局和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气象行业的管理和运行,保障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的气象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国家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 气象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气象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了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了气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2. 气象灾害谨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气象灾害谨防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包括预警发布、应急救援、灾后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3. 气象观测管理办法:该规章详细规定了气象观测站点的设置、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观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4. 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该规章规定了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发布、气象咨询等方面的要求。

三、地方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 省级气象管理办法:各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主要规定了本地区气象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以及气象服务的具体要求。

2. 市级气象观测站管理办法: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了本地区气象观测站的设置、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观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3. 县级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各县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了本地区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发布、气象咨询等方面的要求。

四、气象部门规章1. 气象观测规范:气象观测是气象服务的基础,该规范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观测数据的处理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2. 气象预报规范:气象预报是气象服务的重要内容,该规范规定了天气预报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观测数据的分析处理、预报模型的建立和验证、预报产品的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3. 气象信息发布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气象信息的发布方式和内容要求,包括天气预报、灾害预警、气象数据和产品等方面的规定。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气象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承担着重要责任。

气象行政执法流程

气象行政执法流程

气象行政执法流程气象行政执法是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管理。

气象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气象行政执法流程的具体步骤。

一、立案阶段1. 收集情报:气象执法机构要积极收集气象违法行为的情报,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核实、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2. 立案审查:气象执法机构要进行案件的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规定制定立案决定书,其中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等内容。

3. 立案登记:气象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的五日内,将案件登记、编号,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告知案件的审查情况和相关规定。

二、调查阶段1. 调查取证:气象执法机构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取证鉴定以及获取电子数据等方式。

2. 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提出申辩,气象执法机构需要认真听取并合理考虑其观点和意见。

3. 勘验、检查:气象执法机构可以对案件相关的人、物、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勘验笔录和检查报告。

三、审查阶段1. 报告上报: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气象执法机构应当将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2. 复核审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案件材料逐一核实、审查,确认案件事实和证据。

3. 作出决定: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包括是否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违反情况和处理措施等,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执行阶段1. 措施执行:气象执法机关根据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2. 监督检查:气象执法机构要对当事人落实处罚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知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进度和结果。

3. 审查复核:气象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审查复核,确认整改情况、处罚执行情况等。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气象是天气、气候的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研究,其对人类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对于气象数据、预报等信息的保密、发布和准确性管理,是国家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维护国家气象信息的安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多项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构成违法行为1、泄露气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35条规定:“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辞退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发布虚假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虚假事实,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规定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事实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3条规定:“气象服务单位和个人在气象服务中,不得虚假预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气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气象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限制从事气象服务相关业务的处分。

”3、私自使用气象雷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41条规定:“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或者私自使用气象雷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处罚1、泄露气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书面谈话告诫。

如果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给予撤职、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如果所泄露的气象数据已经涉及到犯罪活动,则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2、发布虚假预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发布虚假预报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预报的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3条的规定,气象服务单位和个人在气象服务中,不得虚假预报,如果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发布虚假预报,则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则可以吊销气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气象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限制从事气象服务相关业务。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9.04.04•【文号】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九年四月四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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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气象局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AA省行政程序规定》和《AA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4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不同种类的气象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裁量区间确定2至4个等级。

省气象局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制定全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第六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在处罚裁量标准内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

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七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轻微的违法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主动改正或者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可以不予气象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气象主管机构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气象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气象主管机构和管理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行为违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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