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全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北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近年来,辖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总量快速增长,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个人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保证不足,银行放宽借款人购买非住宅项目的贷款标准、住房抵押贷款登记管理不审慎、以及借款人多头分贷款引发的套利和风险等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不利于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为加强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二手房贷款应严格实行先抵押后放款。
为防范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降低部分担保机构超出自身担保保证能力过度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银行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制度。
银行在办妥二手房贷款所对应房产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二手房贷款。
以房屋抵押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类的其他个人贷款,应比照二手房贷款实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的制度。
二、严禁向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银行在向各类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关于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等有关规定。
严禁对购买实际用途为个人住宅、但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工业等非住宅项目的借款人比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和给予利率优惠。
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实施,协助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借款人需要出具家庭住房面积情况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申请人家庭成员范围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查询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查询申请表、经贷款银行审查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坐落情况等有关材料。
家庭成员委托借款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相关规定,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权属登记的住房面积情况。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应当载明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总面积,并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方法、查询日期等事项。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或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等进行查询,并对此情况做出特别说明。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将有关查询程序、收费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明示,方便申请人查询。
除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查询费用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向查询人额外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银监会关于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问题.pptx
内容介绍
• 关于防止烂尾楼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
理的通知》(银发[2002]121号)的规定“商 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我们认为仅以主体结构 是否封顶作为是否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依据, 并不能有效防止烂尾楼盘产生,对银行来讲, 如何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房屋的及时合 格竣工验收,才是减少烂尾楼盘的关键
• 二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特点是 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市场土地特别是经营 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统一由政府供应以招 标拍卖方式出让
内容介绍
• 三是政府主导.土地资产与市场运作相结 合模式
特点是:政府规定用于储备的土地范围,政府 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储备.并受政府委 托作为国有土地资产代表
内容介绍
关于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 关问题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徐XX/处长
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房地产贷款增长过猛
• 1998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 2680亿元,2002年达到6616亿元,年均增长 25.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97年为190 亿元,2002年达到8258亿元,年均增长 113%以上。截止2003年11月,商业银行 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7532亿元,个人 住房贷款余额为11412亿元,保持了增长 的势头
• 银监会于2004年2月26日---3月26日将<<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在 网上公示,至今仍在根据各方意见作修改.
• 政策目标: • 1.希望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 2.规范房地产信贷业务,保证贷款的安全 • 3.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银发[2007]452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银发〔2007〕359号文件
银发〔2007〕35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根据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
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
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
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四、严格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和信贷管理。
根据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异借款人的限贷资格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
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
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约束各种不诚信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提示。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共计2808字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银行业风险控制和信贷业务合规运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
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商业性房地产政策的规定,加强对客户的全面评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风险的承受能力,提高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业务规范,严格执行贷前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可控、业务合规。
银行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动态调整信贷策略,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管理,提高信贷的准确性和精准度。
三、严格把控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银行应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贷后风险管理,对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金额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有效。
银行应建立健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银行应积极开展协同授信、贷款保险、债券等衍生业务,提高担保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贷后风险。
四、严禁不良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情况,科学设计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担保方式和信用担保,如虚假抵押、担保人不够信用等。
银行应遵循诚实守信、风险可控、识别和处置风险并承担责任的原则,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尽早识别和处置不良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
五、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自律监管银行应遵循诚实守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行使自身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自律监管。
银行应根据批次、业务类型、地域以及客户特征等特点,分别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今年一季度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稳健经营。
但是,部分银行信贷投放增长偏快,潜在风险增加。
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优化贷款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资本约束观念,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
要始终按照监管规定,强化资本充足率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
要积极巩固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成果,通过提高盈利水平等方式积极拓展资本来源,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合理逐步提高。
要积极运用经济资本等手段,合理分配经营资源,控制贷款增长偏快趋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着力推进信贷结构调整。
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小企业和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碳、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严格贷款审批制度,科学地管控房地产信贷增长,努力发挥银行信贷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7•【文号】银发[2007]359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房市景气,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旺盛,一些商业银行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标准,甚至认为只要有房产作抵押就不会有风险,只看房子不看借款人,降低了借款人的准入门槛。
二是房地产价格经过几年快速攀升后存在回调压力,部分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已出现房价下跌超过借款人首付款的现象;少数商业银行房贷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违约事件有所上升。
三是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或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假首付”,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或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假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并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
四是个别银行以混淆个人购房和法人购房、销售大套房并搭配小套房,以及加按揭、综合物业贷款、住房抵押经营贷款等方式逃避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外资银行至今尚未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甚至以此为手段抢拉客户。
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注房地产行业走势,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各行董事会应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关注房价走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给房地产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住房信贷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
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各商业银行要调整贷款结构,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加大住房信贷投入。
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
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
三、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
第一,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
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第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围。
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四、大力促进住房消费。
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扩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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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全文
2007年12月11日 17:45:2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
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