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京民福发〔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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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精神,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老龄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老年协会是在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老年人自愿组成,面向全体老年人,获得政府支持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互益性群众组织。

多年来,基层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组织建设不规范、功能定位不明确、整体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经费来源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基层老年协会的发展,影响了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的发挥。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组织、推进老年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载体,对于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以推动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老年群众组织,为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加强老年社会管理与服务奠定组织基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京人社养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4]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关于《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文件编号:34267358关于《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2014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维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按国际上通行的老龄化社会的确定标准,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7%,该地区即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

我国在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北京提前全国近十年在199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

当前本市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止到2013年,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达到277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1%,常住老年人口292.8万,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45万,失能老年人口45万,空巢老年人约占老年人口的一半左右。

老年人口正以每天400人左右、每年15万人左右的规模和年均6%左右的速度增长。

预计今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00万;2020年将超过400万。

在未来10年内,本市人口老龄化将继续呈现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增幅快速、需求大量增加等特点和趋势。

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不仅会影响到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影响到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

(二)突出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保障问题目前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够,应对不足,居家养老工作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二是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政策支持少、资金投入少,居家养老的“九养政策”和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尚在探索实施阶段,支持、培育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专项津贴补贴碎片化、零散化;三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不够、服务项目不全,特别是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匮乏;一些新建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占挪用,老旧小区的老年活动设施的空间狭小,社区及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四是老年人就医不便严重影响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不全,医药资源少,医疗设施不足,特别是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康复问题面临极大困难,基本没有得到解决;五是有效服务供给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社会参与较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群众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作用尚未发挥出来。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公开稿)1 规划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1.1.1 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1.2 规范标准(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1.2.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推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现将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到2015年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助残)人员就业岗位需求将达到25000个,其中,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所占比例超过90%。

居家养老护理员作为新兴职业,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当前,我市现有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总量严重不足,绝大部分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培育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精湛的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建设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护理人才队伍,是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为保证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本市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持证上岗、行业自律”的原则进行。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利用两年时间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及2014年、2015年开展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远郊区县分期分批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养老照料中心支撑、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务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5月4日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工作,落实好《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对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区民政部门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组织申报、评估、督导、实施许可和相关支持等工作。

第三条各区应着力在尚未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的街道(乡镇)开展建设,避免养老服务资源分布不均;结合区域内老年人实际需求和中心辐射范围,科学选定建设地点;与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承担属地养老服务职能。

第四条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履行好区域性养老服务统筹平台职责,充分发挥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鼓励连锁承担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或签订经营协议,切实发挥服务平台和信息管理作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助残券券变卡工作的要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养老(助残)券”变卡工作,原老年人使用的“养老(助残)券”(红色背面)变为养老助残卡,为了加强养老助残卡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养老助残卡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助残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联合监制,由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制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配发集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金融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预置计次免费乘公交车、游览公园的刷卡功能,后期实现)于一体的银行卡。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养老助残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养老助残卡的政策制定及行政和社会资源整合。

市老龄办是养老助残卡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持卡老年人信息的采集、养老补贴资金保障和统筹管理,负责指导银行进行养老助残卡的制作、发行工作,指导北京社区服务协会开展养老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和平台维护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京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调整2014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民社救发[2014]2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调整2014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246号)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和《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本市有关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见附件),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区县民政、财政和统计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因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的规定,具体供养经费按如下方式拨付管理: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10%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15%执行。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2014年8月5日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和供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征求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

征求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

征求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征求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安排,将于2014年7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我办定于7月7日至7月13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征求广大市民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2014年7月4日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近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和实际困难,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依法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为支撑,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以解决生活不便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包括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老龄事业规划,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长及其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三)健全居家养老工作体系,建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决策、执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四)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体系,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养老行业协会发展,实行行业自律和信用评级管理;(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七)制定引导市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完善与老年人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八)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与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发布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报告;(九)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低收入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公开稿)1 规划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1.1.1 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1.2 规范标准(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市域总规用地功能图1.2.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北京市为老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北京市为老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4]11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9【实施日期】2014.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9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精神,减少为老服务单位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市民政局、老龄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合作建立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投保单位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餐饮、零售、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关怀、家政维修、文体娱乐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老服务单位)。

二、基本原则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老服务单位自愿”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政府通过宣传推广、出台指导性文件等措施,引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制定适合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并引导为老服务单位获得全面的责任保险保障。

(二)市场运作。

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行,具体宣传推广、购买、理赔等具体事项均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进行运作。

(三)为老服务单位自愿。

为老服务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购买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11.15•【字号】京民福发〔2014〕436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436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京民福发〔2012〕347号)精神,加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切实做好养老机构风险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保和顾问单位2014年10月,经政府招标,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共保,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

北京市民政局继续委托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作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顾问及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对象所有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都可以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各养老机构投保床位以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为基数,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能超过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的10%。

如果保险期限内实际使用的床位数超过了投保时申报数量的10%,超出部分须补办投保保全手续。

三、保险费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标准为198元/床/年;市财政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即158.4元/床/年;养老机构自付标准保费的20%,即39.6元/床/年。

四、保险期限根据招投标结果及政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第一个保险期限自2014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14日24时止,保费为277.2元/床/16个月;第二个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14日24时止,保费为198元/床/年;第三个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14日24时止,保费为198元/床/年。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4]2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07【实施日期】2014.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4〕265号)各区县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老龄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和《关于研究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签报〔2014〕90174号)精神,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一)各区县要根据机构建设工程任务重、工期紧的特点,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要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房屋结构形式、区域地理位置和工程实践经验等因素,科学确定机构建设工程实施项目单位,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二)市民政局、老龄办要对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上报的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从速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年度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名册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老龄办分别下发各区县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老龄办。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及时将本区县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名册抄送本单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

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指派专人,采取提前介入、靠前服务的方式,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北京市2014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北京市2014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精神,确保高质量完成2014年市政府办实事工作任务。

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80 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使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基本出发点,采取“市级引导、区(县)主体、择优分配、社会公开、运营规范”的基本原则,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管理。

以养老机构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对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机构、社区和居家三类养老服务相互依托、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应主要具备以下六项功能。

(一)机构养老。

为辐射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按照床位定价收取入住费用。

(二)居家助老。

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居家服务需求,提供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务。

(三)社区托老。

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全托服务,按照有关定价收取托老费用。

(四)专业支撑。

与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技能实训。

为老年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六)信息管理。

建立辐射区域的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承担区域性养老管理信息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与市、区(县)两级信息数据共享。

优先鼓励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街(乡、镇)敬老院或养老院、光荣院以及符合条件的全托型托老所,实施改建、扩建或整合改造,实现中心功能。

支持利用辖区内闲置校舍、宾馆、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中心。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区老龄委、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6年9月5日关于加强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的意见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全方位、多层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

在区级层面,重点是要建设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枢纽平台、统筹指导、承上启下功能,推动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为加快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创新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养老服务市场的规则制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身养老服务业,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和服务效能,提升区域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区老龄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功能职责、管理运营、指导方式上实现与区老龄办工作的有效衔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36
【摘要】&lt;正&gt;京民福发[2014]436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服
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京民福发[2012]347号)精神,加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切实做好养老机构风险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保和顾问单位
【总页数】12页(P109-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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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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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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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6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完成《北京市201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中“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使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工作任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精神,确保高质量完成2014年市政府办实事的工作任务。

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使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原则建设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基本出发点,采取“市级引导、区(县)主体、择优分配、社会公开、运营规范”的基本原则,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管理的模式。

以养老机构作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对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机构、社区和居家三类养老服务相互依托、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二、中心功能中心应主要具备以下六项功能。

(一)机构养老。

为辐射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按照床位定价收取入住机构费用。

(二)居家助老。

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务。

(三)社区托老。

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提供就近全托服务,按照有关定价收取托老费用。

(四)专业支撑。

与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区老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技能实训。

为老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六)信息管理。

建立辐射区域的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承担区域性养老管理信息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与市级、区(县)信息数据共享。

三、扶持重点优先鼓励通过对民办养老机构、街(乡、镇)敬老院或养老院、光荣院以及符合条件的全托型托老所,实施改建、扩建或整合改造,实现中心功能。

支持利用辖区内闲置的校舍、宾馆、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中心。

有条件的街(乡、镇)可在今后新建或改建、扩建社区服务中心时,整合社区托老、居家助老、技能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功能。

四、建设规范(一)基本规范1.资质规定。

中心是经过民政、编制、工商等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具备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在一个街(乡、镇)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中心。

2.基础条件。

利用现有养老机构进行功能改造的,要求已通过设立许可或正在申报设立许可,具备设立许可的基本条件。

利用其他设施改造的以及新建、扩建的项目,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所明确的设立条件。

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设施及用房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

3.选址要求。

以服务辐射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鼓励一址,允许多地,处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地区,靠近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4. 建设要求。

(1)中心建筑设计要求。

单床占建筑面积20~35 m2;单床占用地面积15~30 m2;面积要求区间请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

(2)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 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

(二)功能规范1.社区和居家服务。

在服务区域、人员配备等方面具备满足辐射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条件,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鼓励依托餐饮、家政服务、老年用品企业等其他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2.全托服务。

养老床位数量达到50张以上,主要面向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机构、需要临时短期托养的老年人,提供就近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科学订立床位收费价格,建立合理“轮候”入住管理制度。

依托街(乡、镇)敬老院的中心,在服务对象上要对原保障人群和现有因功能拓展的服务人群相区别,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3.医养结合。

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中心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对接。

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内设医务室或者老年病专科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

4.日间托老。

有条件的中心可设置专门日间照料区域,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服务。

(三)运营管理1、社会为主。

原则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中心的积极性。

2、信息管理。

配备必要的信息网络管理设备,搭建区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汇总辐射区域内的老年人综合信息,确保个人私密信息安全,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逐步纳入市、区(县)级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3、服务队伍。

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扶持政策(一)建设补助1.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选址新建建筑设施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为中心两种类型。

补助标准:(1)采取选址新建方式设立的中心,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额300万元。

(2)对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中心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额300万元。

2.改扩建项目:主要包括利用现有养老机构进行建筑设施扩建和现有养老机构已有建筑设施改建两种类型。

(1)现有养老机构采取扩建方式,开展中心服务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额300万元。

(2)依托现有养老机构的中心,按照中心功能要求,采取改造方式,对机构内部场地进行完善,按照改造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

3.配置设备项目。

按照功能辐射的要求,对中心设备购置费,按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

本项支持可与前述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补助叠加享受。

4.补助范围说明。

此次中心建设扶持范围包括依托现有政策支持的街(乡、镇)办敬老院项目以及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中心项目。

5.各区(县)应积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属地建设中心的投入,确保市级审定支持建设中心项目的按时保质完成。

(二)运营补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09〕117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61号)中所明确的资助程序和管理使用要求,以及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所明确的补贴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对提高补贴标准较原标准产生的财政支出增量部分,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并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全额到位。

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区(县),市局将取消其中心运营补贴资格。

(三)资金拨付程序属于建设项目的,在已履行建设工程相关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动工时拨付90%的补助款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的补助款项;属于配置设备的,签订购置意向书后,拨付90%的补助款项,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设备购置齐全投入使用后拨付剩余10%的补助款项;属于运营补贴的,按照现行的运营补贴政策明确的审查方式和下拨渠道实施。

六、程序计划(一)项目申报(2014年1月至3月15日)。

2月底前,区(县)各中心建设和运营主体完成老年人需求调查以及现有设施情况调查,确定建设中心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填报《区(县)2014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有关说明和保障措施材料,上报市老龄办。

上报材料要求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项目评估(2014年3月16日至5月31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项目评估组,对区(县)申报拟建中心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市级支持的建设80个中心名单。

5月10日前,确定80个中心名单。

5月20日前,市财政局向各中心所属区(县)下达第一批市级建设补助经费,10月20日前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剩余市级建设补助补助经费。

(三)项目落实(2014年6月1日至9月15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将积极邀请市人大、政协等部门协同检查,重点考核服务功能实现情况,以及群众对项目服务成效的评价。

(四)社会公示(2014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

80个中心将在各项目所在服务区域以及首都之窗、北京民政信息网等媒体公示,同时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直接监督。

对发现问题的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

(五)全面完成(2014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80个中心竣工并全面实现建设预期。

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中心建设任务已纳入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重要事项。

各相关部门要将此项任务作为本年度养老服务的重点工作,加强统筹和协作。

各区(县)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财政、老龄、卫生等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推进。

各级老龄办作为中心建设的统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

各级民政局社会福利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机构养老的支撑作用,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二)属地管理,落实责任。

各区(县)民政局作为中心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委派专门领导和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进度监督和功能实现。

市级部门主要通过建设补助给予支持,并结合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区(县)民政重点工作绩效考评等渠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合理规划,需求优先。

各中心建设及运营主体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本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本区(县)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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