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京民福发〔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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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4〕36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

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完成《北京市201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中“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使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工作任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

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精

神,确保高质量完成2014年市政府办实事的工作任务。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使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做好

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原则

建设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基本出发点,采取“市级引导、区(县)主体、择优分配、社会公开、运营规范”的基本原则,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管理的模式。以养老机构作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对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机构、社区和居家三类养老服务相互依托、资源共享、

协调发展。

二、中心功能

中心应主要具备以下六项功能。

(一)机构养老。为辐射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

务,按照床位定价收取入住机构费用。

(二)居家助老。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

居家助老服务。

(三)社区托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提供就近全托服

务,按照有关定价收取托老费用。

(四)专业支撑。与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

区老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技能实训。为老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

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六)信息管理。建立辐射区域的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承担区域性养老管理信息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与市级、区(县)信息数据共享。

三、扶持重点

优先鼓励通过对民办养老机构、街(乡、镇)敬老院或养老院、光荣院以及符合条件的全托型托老所,实施改建、扩建或整合改造,实现中心功能。支持利用辖区内闲置的校舍、宾馆、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中心。

有条件的街(乡、镇)可在今后新建或改建、扩建社区服务中心时,整合社区托老、居家助老、技

能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功能。

四、建设规范

(一)基本规范

1.资质规定。中心是经过民政、编制、工商等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具备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在

一个街(乡、镇)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中心。

2.基础条件。利用现有养老机构进行功能改造的,要求已通过设立许可或正在申报设立许可,具备设立许可的基本条件。利用其他设施改造的以及新建、扩建的项目,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所明确的设立条件。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设施及用房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

3.选址要求。以服务辐射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鼓励一址,允许多地,处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

地区,靠近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4. 建设要求。

(1)中心建筑设计要求。单床占建筑面积20~35 m2;单床占用地面积15~30 m2;面积要求区间

请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

(2)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 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

(二)功能规范

1.社区和居家服务。在服务区域、人员配备等方面具备满足辐射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条件,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鼓励依托餐饮、家政服务、老年用品企业等其他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2.全托服务。养老床位数量达到50张以上,主要面向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机构、需要临时短期托养的老年人,提供就近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科学订立床位收费价格,建立合理“轮候”入住管理制度。依托街(乡、镇)敬老院的中心,在服务对象上要对原保障人群和现有因功能拓展的服务人群相区别,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3.医养结合。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中心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内设医务室或者老年病专科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

点资质。

4.日间托老。有条件的中心可设置专门日间照料区域,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服务。

(三)运营管理

1、社会为主。原则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

中心的积极性。

2、信息管理。配备必要的信息网络管理设备,搭建区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汇总辐射区域内的老年人综合信息,确保个人私密信息安全,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逐步纳入市、区(县)级

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3、服务队伍。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扶持政策

(一)建设补助

1.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选址新建建筑设施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为中心两种类型。补助标

准:

(1)采取选址新建方式设立的中心,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额300万元。(2)对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中心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额300万元。2.改扩建项目:主要包括利用现有养老机构进行建筑设施扩建和现有养老机构已有建筑设施改建两种

类型。

(1)现有养老机构采取扩建方式,开展中心服务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额300

万元。

(2)依托现有养老机构的中心,按照中心功能要求,采取改造方式,对机构内部场地进行完善,按

照改造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

3.配置设备项目。按照功能辐射的要求,对中心设备购置费,按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

150万元。本项支持可与前述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补助叠加享受。

4.补助范围说明。此次中心建设扶持范围包括依托现有政策支持的街(乡、镇)办敬老院项目以及依

托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中心项目。

5.各区(县)应积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属地建设中心的投入,确保市级审

定支持建设中心项目的按时保质完成。

(二)运营补贴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09〕117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61号)中所明确的资助程序和管理使用要求,以及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所明确的补贴标准。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对提高补贴标准较原标准产生的财政支出增量部分,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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