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19)韩晓春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关于说明书的内容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85年和1993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八项内容,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五项内容。
现行2010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延用了五项内容的规定。
八项内容也好,五项内容也好,其目的均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申请人写好说明书,发挥好说明书的作用。
而这几项内容也不是绝对的,现行细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可以不按这五项内容来撰写。
当然,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均应当按细则规定的五项内容来写,因为,这是积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的方式。
根据现行细则第17条的规定,这五项内容是:“(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其中第一部分的内容为“技术领域”,即要求申请人首先在说明书中说明做出的发明是干什么的,是应用在什么领域和范围的。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如果有可能,申请人应当写明属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
审查指南举出了例子:“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
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知识讲座17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如前讲所述,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离不开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但这种解释不能走极端,即不能采取“周边限定说“的观点,同时,也不能采取“中心限定说”的观点。
那么,正确的解释应当怎样进行呢?该问题涉及到解释的主体、解释的性质和解释的方式。
1、解释的主体。
即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谁是解释的主体?或者说谁的解释是有权解释。
显然,解释的主体应当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
除了法院以外,地方知识产权机关亦有权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处理假冒和冒充专利纠纷。
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机关应当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
当然,这里所说的解释仅限于个案的解释,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的解释,且该解释对后续法官没有约束力,即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官用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不完全一样。
当然,学者或者其他机关也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属于有权解释。
2、解释的性质。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进行的解释,是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呢?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专利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从国外学术观点来看,有认为属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也有认为属于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尤其是在美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到底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学术和司法界曾发生较大的争论(注)。
原因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美国程序上是不同的,如果属于事实问题,则陪审团说了算。
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法官说了算。
而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上诉后被重新考虑的几率要高。
如果属于事实问题,上诉审往往遵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
而该问题的区分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意义,原因是如果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前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作为后诉的事实根据,除非后诉出现相反证据才可以推翻前诉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本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专利的技术范围和权利要求。
专利性是专利文件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
可能性。
而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实施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利要求。
下面将介绍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的四种逻辑
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的
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性的基本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是有效的,并且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
使用或实施。
第二种情况是权利要求满足,但专利性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是新颖的和有创造性的,但申请人的可能性不被接受。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性的基本要求未满足。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不满足,但专利性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满足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权利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缩
小范围。
第四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
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
无法获得专利权,且无法阻止他人在该技术范围内使用或实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存在四种逻辑关系。
了
解这些关系对于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创新
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为了更准确的理解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有必要了解专利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以及专利侵权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
一、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在专利性问题上的四种逻辑关系:1、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比如,我们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机械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为在该种手表上增加了星期和日历装置。
当经过审查员的判断,假如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不带有星期、日历装置的手表具有创造性,那么,显然,增加了星期、日历装置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更应当具有创造性了(当然,在此举的例子是便于理解而杜撰的)。
由于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共性均是与现有技术不同、产生了量变,因此,在逻辑关系上也是相同的。
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没有创造性。
原因是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概念,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而新的限定或增加有可能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
假定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自动机械手表没有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星期、日历装置这一附加技术特征,而基于增加了这一新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可能“拉”大了距离、提升了高度,从而产生了创造性。
在新颖性问题上存在同样的逻辑关系,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仍要具体的判断,有可能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星期、日历这一附加特征,相对现有技术产生了新颖性(相对独立权利要求必然有“新颖性”)。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一份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它确定了申请人对于其发明拥有的专利权范围。
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需要对发明的技术特点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限定了专利权的具体范围。
一般来说,专利权利要求书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起始部分:权利要求的起始部分常用开头,例如:“根据以下权利要求,本发明要求其保护范围”。
起始部分应当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范围。
2.技术特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点部分需要详细地描述发明的具体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
这部分内容应当清晰明了,确保他人可以了解到发明所涉及的具体技术。
3.技术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要求部分对发明所要求的具体技术条件进行了详细描述。
这些技术要求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他人可以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4.定义范围:权利要求的定义范围部分对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具体的定义。
这部分内容中需要使用专利文件中的术语和表达方式,以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和明确。
5.附加要求:权利要求的附加要求部分可以用于对发明所具有的详细特征进行补充和说明。
编写权利要求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精确性:要求书中对发明的技术特点和要求的描述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和明确。
•合理性:要求书中的技术要求和定义范围必须合理,不能对于已有技术没有实质性的创新性。
•清晰性:要求书中的描述和表达必须清晰易懂,确保他人可以理解和实施发明。
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另外一份重要的文件,它用于详细描述发明的背景、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等内容。
通过专利说明书,他人可以了解到发明的背景和技术方案,以及如何实施该发明。
专利说明书应采用以下结构:1.发明背景:发明背景部分需要阐述发明的背景和存在的问题,并简要介绍现有技术的局限性。
2.发明目的:发明目的部分需要明确阐述发明的目的,即解决什么问题或达到什么目标。
3.技术方案:技术方案部分是专利说明书的核心部分,需要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具体结构等。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9、巴黎公约1873年奥匈帝国在维也那举办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邀请各国工业界参加展览,但许多外国的发明人或者厂家不愿意参加。
怕发明创造通过展览公开后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因为,当时正处于工业革命时代,许多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可并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专利制度。
奥匈帝国于是制订了一项法律,给所有参加展览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均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
并在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期间,在维也那召开了专利改革会议(注1)。
可以说,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是制订巴黎公约的“导火索”,以后几年连续在巴黎召开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并起草了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草案。
1883年3月20日签属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7月2日生效。
后巴黎公约经过多次修改,且每次均通过一个修订的公约文本(共进行了11次修订)(注2)。
并规定,非缔约国加入巴黎公约的,只能加入最新修订的文本。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是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的巴黎公约,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1、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如下工业产权进行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专利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际条约和不同的国家法中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
在巴黎公约中,专利一词仅限于发明专利,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或制度(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国民和本国国民在实体问题上要一视同仁,如专利授权标准,专利保护标准等,要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不要求对等待遇,而只要求“内外一致”。
如美国和日本对药品专利可以延长保护到20年以上,但中国只保护20年。
在适用巴黎公约时的逻辑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国民,来中国申请药品专利,就要和中国专利权人一样,也只保护20年。
如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关系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如果仅仅通过权利要求的记载来理解其技术方案,可能会产生偏差。
这是因为“权利要求是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定义,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无论是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还是相对简单的技术方案,现实中几乎没有人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就能够确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准确含义。
”在专利制度初期,仅仅有专利说明书而没有权利要求书,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这种制度存在问题。
任何新技术都是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专利说明书要达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的程度,就必须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对其发明创造作出详细、全面的介绍说明,其中既包括对所涉及的背景技术的描述,也包括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的描述;既包括对发明原理的说明,也包括对发明具体实施方案的详细介绍,各方面交融在一起,其篇幅常常很大。
面对这样的说明书,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院的法官,都难于归纳出到底什么是专利权人的新贡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应运而生。
权利要求书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以简洁的文字概括出专利权人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于这种文字的简洁与概括,使得权利要求包括的含义可能超出或不同于说明书中所记载技术方案,因此在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也有人认为仅在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有必要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是,“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亲身体会: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之后对发明的理解与再阅读整个专利文件之后的理解常常是很不相同的。
这表明,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十分必要,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当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需要进行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
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1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况主要有:1、无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
这种重复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产品的成品率低不等于不具有再现性。
无再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1)因缺乏技术手段而不具有再现性。
如有人曾申请一项专利,意图使日本免遭台风的袭击,方案是在日本岛周围建起一道金属墙。
显然该申请没有具体的技术手段,所提的方案仅仅是一种设想,而且是行不通的设想。
因此,不具有再现性。
(2)因技术手段本身故有缺陷不具有再现性。
假如申请人提交了一项涉及密封杯的专利申请,但按说明书怎么实施总是漏水。
假定原因在杯盖上没有设计密封垫,基于没有密封垫,自然按其说明书怎样实施均会漏水,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技术手段本身存在故有的缺陷。
(3)因技术手段未完成而不具有再现性。
有时申请人为了抢占申请日,在没有完成发明的情况下就提出了申请。
审查员实审时,发现其技术方案不具有再现性,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已经完成了该技术,具有了再现性。
但基于在申请日后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这种缺陷是不可弥补的。
当然,可以将(2)和(3)合并表述为技术手段本身的缺陷,但也可以细分为已完成和未完成而存在不具有再现性的两种情况。
要区别无再现性和公开不充分。
从广义上讲,申请文件(主要指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是一种无再现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实用性的情况。
但基于专利法第26条从下位的角度具体规定了何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在法律适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要优先适用规定更为下位和具体的法律条文。
即出现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的时候,优先适用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来驳回或者进行无效,而不再适用专利法第22条。
何为公开不充分呢?是指申请人已经完成了该技术方案,也是可以实施的。
但申请人出于撰写申请文件技巧上的问题,或者有意想更多的保留一些细节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客观上造成了其申请文件的公开不能使一个普通的技术人员实施、并达到发明目的。
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2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5、独立和附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为了统一和方便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方便公众通过权利要求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为了方便专利局审查员的审查。
各国专利法均对权利要求、 包括附属权利要求等的撰写方式有明确的标准。
可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 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一、我国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21条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局部和特征局部,按照以下规定撰写:1、 前序局部:写明要求保护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 特征局部: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创造或者实用 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局部写明的特征合上述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为附属权利要求。
显 然,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最宽,所有带有锅盖的平底锅均包括在内了。
权利 要求1中的“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为前序局部,这局部内容第一披露了 主题名称,即“一种锅”。
第二写明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 征,即“锅体和锅盖”。
这些特征不仅本创造有,现有技术中也有,但仍是不 可缺少的和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特征局部是“所述锅体的底部为 平底”(我们假定申请人认为“平底”是其创造的),该局部内容是该创造创 造所作的奉献,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或者说是现有技术中 没有的技术特征。
但是,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该区别特征必须和前序局部共有 的必要技在一起,限定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在此假设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1、 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 锥形突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锅,5cm 之间。
其特征在于: 其特征在于: 其特征在于: 其特征在于: 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
所述锅体的反面还陈列有多个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在1cm 至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为3cmo术特征一起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浅谈专利审查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
浅谈专利审查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摘要:正确解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中进行有效检索以及新创性评判的基础,本文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辩证关系出发,尝试探讨专利审查中采用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机,并结合两个具体案例阐述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适用情况,以期能够帮助审查员准确把握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全面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说明书一、引言专利申请文件作为专利技术的主要载体,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从其产生就注定了其用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使命。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但是,针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获得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基于文字表述与理解的不同,使得发明人和其他主体在主张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很难被明晰和理解。
因此正确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过程中进行有效检索以及新创性评断的基础。
本文主要针对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进行分析与探讨。
二、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辩证关系权利要求源于说明书,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权利要求是概括的技术方案,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明确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过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但是实践过程中,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主动以及被动修改,都会造成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的变化,同时需要通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换句话说,可以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书,但不能用说明书相关记载或者实施例随意地改变或扩大权利要求的实质范围。
1.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机专利实质审查所追求的目的之一是使得授权的权利要求尽可能做到不依赖其他文件即可根据其自身的表述清楚,明确地限定出确定性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1、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如前所述,权利要求的产生是基于需要对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的保护范围作一个概括,以使公众和审查员能快速和准确的判断其要求保护的是什么。
否则还要“研读”说明书再作判断。
况且,即使“研读”说明书也未必能准确的判断保护范围。
在专利法中有两处条款提到了权利要求在确定保护范围中的作用,即专利法第26条和专利法第59条。
因此,要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应当对该两个条款中提到保护范围的含义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我国前三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专利法第59条(原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但有人提出质疑,这两个条款所述的保护范围是否是同一的?笔者认为,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和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专利法26条是针对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时的规定,也是对审查员审查权利要求时的规定,或者说是标准。
该款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权利要求撰写不能脱离说明书,二是要概括所要保护范围,这也正是权利要求产生的逻辑起点。
而专利法第59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法官在判断专利侵权时的要求,是说不能机械的从权利要求的字面上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
原因在于权利要求毕竟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文字概括,而要理解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必须看说明书。
所以,如果光看权利要求书有些模糊,或者权利要求书的用词不很准确时,均需要以说明书或者附图来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范围予以“补充”,从这一角度来讲,法官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能要超出权利要求文字表述的范围。
或者是比文字表述的范围更窄,也不排除略宽的可能。
另外,在判断专利侵权时,还可以引入等同原则,即将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物也包括在保护范围内。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一份专利申请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它
们对于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和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需要
详细地定义发明者的专利权范围。
在权利要求书中,必须描述发明的
技术特征和技术优点,以及和他人已有技术的区别,这样可以使专利
权的范围变得更加明确,避免其他人钻空子抄袭、侵犯专利权。
因此,发明者需要认真撰写权利要求书,将自己的技术实现方案尽可能清楚
地呈现出来,以确保他们的专利申请得到批准。
另外,说明书在专利申请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说明书需要对
发明做出全面、清晰的描述,包括背景技术、发明的实现方法和技术
特点等。
说明书还要求撰写者提供实施发明所需的技术细节,这样其
他人也可以理解这一发明是如何实现的,从而避免因缺乏足够的信息
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最后,应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特别注意,使用简明的语言,避免太过繁琐和高深的技术术语。
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助于确保
申请人的发明可以被广泛理解和接受。
同时,撰写完善的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成功的几率,这也为发明者获得合法保护
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专利申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
要作用。
只有通过认真撰写精准的文件,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发明
者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申请人需要合理利用并利用好专利制度,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不断推动自己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实现,为社会及消费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所要求的专利权的范围进行具
体定义的文件。
它描述了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它决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对于专利的权利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专利申请人需要清楚地定义其发明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例如结构、功能、组成等。
这些技术特征将决定专利的范围和保护程度。
专利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特征进行具体定义的权利要求,而依赖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和限制。
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中还需要包括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包括技术背景、发明的实施方式、实验结果等。
说明书的目的是使他人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
说明书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使技术人员能够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实施。
此外,说明书还需要说明发明的优点和应用领域,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它们需要清晰、准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和实施方式。
它们不仅对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还对他人了解和使用该技术具有
指导作用。
因此,编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以确保发明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和商业价值。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一份关于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法律规定的文件。
它们对于申请专利和维护专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法律文本中的一部分,它包含了发明的技术特点、原理、结构、功能、应用场景等信息。
具体来说,它是一份专门针对发明进行技术描述和解释的文献,是专利权人在享有专利权时必备的法律依据和防抄袭的保障。
对于申请人来说,编写一份完整、准确的专利说明书,不仅能对发明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记录,更能确保发明在专利审查和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性和利益。
权利要求书是与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四个部分一起构成专利申请文件。
它描述了发明性和创新性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权人对于自己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排除权等信息。
它是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文献之一,是专利权人在维护专利权中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编写不仅需要充分理解发明的技术本质、领域内相关技术和现有技术的基础,更需要符合科技文件的严谨性和条理性,使得文件既完整又简洁易懂。
同时,在编写过程中也要注意保证语言清晰、精炼,避免出现歧义,以免影响专利的审查和实施过程。
总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记录了发明的技术本质和特点,更为申请人提供了风
险管理和利益保障的重要保证。
因此,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编写这两项法律文件,以确保专利权人拥有最充分、最稳定的权益。
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专利知识讲座12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2、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修改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可以说,修改后的规定更能反映权利要求的作用,以及其和说明书的关系。
而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实施细则第20条对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有明确定义:“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可以说权利要求书有如下特点:一、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来撰写权利要求书。
这是权利要求书的逻辑起点,即权利要求书本质上的作用是指明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些技术方案是要求保护的。
因此,权利要求书当然不能脱离说明书,或者说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内容的范围。
当然,如果申请人撰写不当,将说明书未记载的特征写入了权利要求书,仍然可以补入说明书。
但权利要求书仍然是以补入说明书后记载的范围为准,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或者说,权利要求书必须获得说明书的支持,也是这个道理。
该逻辑意味着,申请日以后,权利要求书中如果出现了说明书中未有的内容,是不允许的。
二、撰写的内容要求清楚和简要。
这也是由权利要求书的性质所决定的,说明书的要求是对发明创造充分公开,以使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的程度。
因此,说明书不能要求简要。
或者说,说明书写得越详细、越具体、越全面越好。
除了需要保密的Know How以外,公开的越充分,对申请人越有利。
从这一角度讲,说明书的篇幅往往是较长的,相对于权利要求长得多。
权利要求则不同,权利要求书出现的原因就在于方便公众和审查员判断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也象说明书写的一样复杂和细致,就丧失了权利要求书存在的价值了。
因此,清楚和简要就意味着“概括”,即权利要求书要对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高度的概括,或者说是“限定”。
让人一目了然的可以得知该专利权所要保护的范围。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21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 明 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法26.3法26.4细则20.11222.1.1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专利知识讲座12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权利要求虽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但最为主要的分类还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提供最宽的保护范围。
细则20条所述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概括的是最大、最宽的那一个技术方案。
比如一件发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A技术方案(假如是全自动机械手表),但如果发明人同时还发明了带有星期和日历的全自动机械手表,带有星期和日历的全自动机械手表的技术方案也记载在说明书中。
我们将其概括为B方案。
这时,A方案就属于独立权利要求,其概括和保护的范围最宽,无论是否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均在其保护范围内。
而B方案是包括了A方案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并且还附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对A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即附加的特征是星期和日历装置。
显然,B方案概括和保护的范围要小于A方案,B方案就属于从属权利要求。
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一份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必须有独立权利要求,但往往还有从属权利要求。
既然独立权利要求概括和保护的范围最宽,为何还要有概括和保护范围小的从属权利要求呢?原因有如下几个,一个是为了无效程序作准备(给自己“留退路”)。
如前所述,专利权是一种推定有效的财产权,尤其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同样),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法律稳定性较差。
而发明专利也会基于检索不周延(使用和其他方法公开是无法检索的)和创造性标准的把握亦是有相当弹性。
且申请人往往要争取最大的概括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往往是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双方妥协的结果。
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3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基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文件的结构上区分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故这两种申请的分案要和外观设计的分案要分开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涉及到两种情况,即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分出技术方案,和从说明书中分出技术方案。
1、从原申请权利要求中分出技术方案。
如图所示:左边的为原申请,即母申请,右边的为分案申请。
假定横线上面部分为权利要求,下面的为说明书部分。
原申请权利要求限定了A 和B 两项技术方案,说明书中也公开了相应的两项技术方案(权利要求获得了说明书的支持)。
假如原案的A 和B 不具有单一性,申请人将B 方案作为分案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 和B 方案,没有变化(通常情况下可以保留A 方案,但如果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删除原申请的A 方案时,明显并未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情况下,也可以删除A 方案,分案申请说明书仅保留B 方案。
如果A 和B 方案在原说明书中在行文上分的并非很清楚,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可以仍保留A 方案,以节约分案是否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审查和判断)。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仅写入了B 方案,即分案申请仅要求保护B 方案,而A 方案由原申请来保护。
这时,我们会发现,如果原申请和分案申请原封不动的均授予专利权,就会出现原申请保护A 和B 方案,而分案申请保护B 方案的情况。
而两个申请中的B 方案显然重复了,如果是基于审查员发现申请不具有单一性问题,那么问题好办,审查员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克服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即要求申请人删除原申请中的B ,并建议申请人将删除的方案作为分案再提出。
如果是这样,申请人会按要求删除原申请权利要求中的B 。
删除B 后,原申请授权后保护的是A 方案,分案申请保护的是B 方案,互不重复。
将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问题是如果分案申请并不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假如是申请人自己主动进行的,而申请人基于各种原因,包括缺乏相关知识,未删除原申请权利要求中的B 方案,而审查原申请的审查员并不知道申请人又提出了分案申请,亦不会提示申请人删除原申请中的相关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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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在我国1985年生效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文件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两种文件。
英国是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但在英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或者说,在专利制度的初期,专利文件中并不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样的区分。
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实践,人们发现仅仅在专利文件中说明自己的发明似乎并不够,人们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先阅读整个专利文件,并且再判断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范围很困难。
甚至发明人自己也感到很不方便,于是发明人在说明发明的专利文件的最后,总是习惯的概括一下自己的发明,以体现应当受到的保护范围,这就是最原始的权利要求书。
可以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的出现要早于权利要求书,而权利要求书亦不是政府首先规定的,而是发明人自己根据实际需要而创造的。
基于发明人这一成功的经验,英国于1883年率先在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权利要求书”,规定“对于正式说明书来讲,其结尾必须有一段关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单独声明”,尽管当时对权利要求的撰写尚没有明确要求。
德国于1891年在专利法中强制性规定,每项专利申请必须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以定义所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注)。
进入20世纪以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均规定了权利要求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之一。
而我国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1985年才建立起了专利制度,因此,在一开始我国专利法就规定了权利要求书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
了解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以及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从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上看,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光有说明书不能很好的概括要求保护的范围,或者说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分离”出来的。
以至于有的国家专利法将权利要求书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基于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产生的,其作用在于概括性的指出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些技术方案是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故其当然不能脱离说明书,或者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但两者所起的作用,或者说所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
说明书主要的作用或任务,是充分公开发明创造,让公众知晓其发明创造,并根据其公开,可以实施其发明。
如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而权利要求书的任务,是简要的概括该发明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两者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两者的
作用亦不是断然分开的,在概括保护范围问题上,说明书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各国专利法均规定,在判断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而在公开发明创造这一任务上,权利要求书也不是无所作为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权利要求书也是原始公开的一部分,即如果某一技术特征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但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仍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即可以将该特征补入说明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就象左右手一样,各有分工,但亦互相帮助,完成总的任务。
只有清楚的理解了两者的逻辑关系,才可能正确的撰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注:参见尹新天所著《专利权的保护》第2版第242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月印刷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