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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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公告2010年第75号2004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1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0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贝克顿-迪金森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贝克顿-迪金森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贝克顿-迪金森公司(Becton,Dickinson and Company,以下简称贝克顿)与美国巴德公司(C. R. Bard, Inc.,以下简称巴德)合并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17年6月20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贝克顿和巴德,下同)予以补充。

7月12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17年8月10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器械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11月6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4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行业专家及临床医生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竞争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合并一方贝克顿于1906年在美国设立,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国际贸易》海闻版_课后标准答案

《国际贸易》海闻版_课后标准答案

《国际贸易》海闻版_课后答案————————————————————————————————作者:————————————————————————————————日期:2第七章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1 设中国是汽车进口的小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c = 2000 - 0.02 P Sc = 1200 + 0.03 P 并设国际市场上汽车的价格为10000美元,请用数字和图形说明下列问题:1】自由贸易下,中国汽车的产量及进出口量, 自由贸易对国内消费及厂商的福利影响。

产量为12000.0310*******+⨯=,消费量为20000.021********-⨯=,所以净进口为300。

相对于封闭经济,自由贸易的价格更低,所以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厂商利润降低。

2】中国对汽车征收每辆3000美元的进口税,国内汽车的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和厂商的福利变化。

征收关税后国内汽车的价格为13000,产量为1590,国内消费1740,净进口150。

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福利下降,但是产福利增加。

2 两国贸易模型:中国和美国;设中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c = 2000-0.02 P ,Sc = 1200 +0.03 P 美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us = 1800 - 0.02 P ,Sus = 1400 + 0.03 P ;请计算:1】贸易前,双方汽车的均衡价格和产量。

2】自由贸易条件下,国际市场汽车的均衡价格、各国的产量及贸易量(不考虑运输成本)。

自由贸易给两国的福利带来的影响。

3】中国对汽车进口征收3000美元的单位税,这时各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

4】关税对中国汽车制造商、消费者和中国政府的福利带来的影响?关税的福利净损失(与自由贸易相比)中国汽车的均衡价格为16000,产量为1680;美国汽车的均衡价格为8000,产量为1640自由贸易下国际市场的均衡价格为12000,中国汽车产量为1560,进口量为200;美国汽车产量为1760,出口200。

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陶氏与杜邦合并

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陶氏与杜邦合并

( 六) 剥 离 陶 氏的 酸共 聚物 业务 , 包括 相关 生产 资产 、 客 户 合 同和 销 售记 录 、 供 应合 同、 知

商 务 部 表示 , 鉴 于 此项 经 营 包 含 以 上混 合 活 性 成 分 / 活 性 成 识 产 权 和 运 营 协 议 等 。
者集 中对 中 国水稻 选 择性除 草 分 的 制 剂 。 ( 七) 剥 离 陶 氏 的离聚 物业 剂市场 、 水稻杀虫剂 市场可能具 ( 四) 为专 门控 制水 稻 飞虱 务 , 包 括相 关产 品 、 客 户 合 同和 有排除 、 限 制竞 争的 效果 , 对全 之 目的 , 在 本交 易交割 后 5 年 内 销售记录 、 知识产权 和生产协议
蜱) 。
增强 公 司的 国际竞 争力 , 这将 使整 个德 国钾 盐集 团受 益 。 ”
据了 解 , 投 资总额约 3 1 亿 的 白求 恩 项 目是 德 国 钾 盐 集 团 历史上最大 的单一项 目, 将在 6 月底生产 出第一吨钾肥 。在今 年 的规划 中 。 第 一 批 由货 运 列 车 运 输 的钾 肥 将 从 萨 斯 喀 彻 温
将 主 要 运 往 南 美 洲 和 亚 洲 的客 户d . 德 国钾 盐 集 团 预 计 到 2 0 1 7 年底将 达到 2 0 0 万吨 的生产能 力。 德 国钾 盐 集 团 监 事 会 主 席 Ra 1 f Be t h k e 介绍 , 白 求 恩 是 世 界 上最现 代 化 的钾 肥 生产厂 , 它将可持续地 加强德 国钾盐集 团的原 材料 和生 产基地 , 从而 为德 国的钾矿开辟 了一个 可持 续发展 的远景 。 自2 0 1 2 年动 工 以来 , 该项 目 为萨 斯 喀 彻 温 省 的 工人 提 供 了工作 机会 , 为 当地 商品和服 务企业 提供 了新 的商机 , 并 为 该省 的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 。 在 庆典 仪 式 上 , 德 国 钾 盐 集 团加 拿 大 公 司 ( K S P C) 总 裁 兼 首席 执 行 长 Ul r i c h L a mp表 示: “ 我们对萨斯喀彻温 省张开 双 臂欢 迎 ; 我 们 很 自豪 能 来 到 这里 。在 ‘ L e g a c y ’ 到‘ 白求恩 ’ 的转变 过程 中 , 我 们 的 公 司 获 得 了 有 力 的 支 持 。 我 要 感 谢 所 有 为这 项 工程 做 出贡 献 的人 。 ”

美商务部正研究应对对华轮胎特保被判违法裁决

美商务部正研究应对对华轮胎特保被判违法裁决
五 、建立 贸易摩 擦监 控预业对w o T 规则的认知度和运用熟
悉度 。由于世界 贸易组 织法 律体 系 并没有 对 “ 非
市场经济条件 ”进行严格的界定以及制定具体的 处理规则。企业应积极研究、正确理解和深入把 握w o T K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将 “ 特别规定 ”的 内容置于w o T 法律框架下进行评估,按照透 明度 规则要求的各项条件予以审核。 三、寻找途径避开贸易壁垒。一种方式是变 竞争为合作,如太 阳能电池板等高科技产品可考虑 同德国等欧洲国家形成战略合作,从而达成双赢; 另一种方式是到起诉方所在国家投资,从而规避贸
据外 电报道 ,针对 美 国一法庭 裁 决美商 务部
对 中国轮胎特保措施非法,美国商务部副部长桑
( 第2 页) 上接 3 济贸易的发展 ,特别是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加速企业运行机制转型,有一定的激励 作用。在现阶段应选择一批运行机制市场化程度
高 、且涉案可能性高 的出 口产品生产企业或行 业 ,加速 完成企 业 运行 机 制的转 型 , 以法 律 的形
市场 的多元化 。 < 国橡 胶助 剂 网》 中
判决,美 国商务部对中国产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 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被判违法。 判决书称,美 国商务部视中国为 “ 非市场经 济国家”而对 中国轮胎 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
贴税 的决定 构成 了双 重征税 。
20年7 08 月,经过近一年的反倾销调查,美国
式证 明这些企 业 或行业 完全 市场 化的事 实 。
四、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单个企业应诉 费用十分高,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联合应对反 倾销诉讼,不仅降低应诉费用,还可将多个相同 处境的企业联合起来,加上政府机构的辅助,一 同应对贸易保护,同 目标国政府和行业积极进行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一、政策背景1、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管道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般有两种途径。

第一条路很简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

这条途径由于须经境内监管机构批准,时间会拖得很长,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些条件超过了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上市条件,事实上只是为少数国有大企业开辟了海外上市的渠道,国内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根本就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因此,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只能通过红筹管道方式曲线上市。

第二种方式也就是红筹管道方式:民营企业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注册资本在1万美金左右的空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空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或者注册了一家壳公司后再收购一家空壳上市公司,境外壳公司先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从而实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此种方式俗称“红筹通道”。

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红筹上市,业内也把多见于民营企业的这种上市路径称为“小红筹”。

这种上市方式,也是作为风险资本的三种退出渠道(IPO、股权转让、破产清算)中获利最高的一种,海外红筹上市成为创投基金的理想选择。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红筹通道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无异议函于2003年4月1日被取消,无异议函的取消迎来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高潮。

取消无异议函后,通过红筹通道进行IPO的数量当年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

(最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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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影响红筹10号文解读红筹2022-03-2211:53:46阅读196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红筹10号文解读---20220322目录于宁:“10号文”的曲折 (1)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3)花旗风投被指以规避商务部10号文为名设局侵权...6坎坷红筹路:详解海外借壳上市 (1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17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二——中国秦发香港IPO..2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三——英利能源纽交所IPO..29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四——天工国际香港IPO..35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SOHO中国...39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瑞金矿业香港IPO..4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七——兴发铝业香港IPO..51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八:银泰百货(转)56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九——保利协鑫香港IPO..62于宁:“10号文”的曲折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生效,这就是此后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10号文”。

“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

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 (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二方面原本是为了开放外资并购的“正门”,堵塞“旁门左道”的良法。

然而在具体执行效果上恰恰相反,正门紧闭,捷径歧出,最终对于“小红筹”模式产生了摧毁性的影响。

“出台两年来,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

”一位长期从事跨境投融资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说。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此外,根据GATT的规 定,加拿大所采取的措施如 果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加拿大可以免除其WTO义 务;然而,加拿大的措施不 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因此,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 的要求,加拿大应该修改这 一法案。
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 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 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 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 章手续方面,以及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 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 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 方领土的相似产品。” 以上规定要求WTO任一成员方应将在货物 贸易领域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任一产品的利益、 优惠、特权或豁免,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WTO 各成员方的该产品的相似产品。简言之,当一成 员给予第三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 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了这种优惠。
加拿大根据“汽车关税政令”(MVTO)以及一系列特别许可证(SRDs)给予某些汽车制 造商以进口免税待遇。MVTO是源于加拿大和美国为解决双方在汽车领域的纠纷而达成的双边协议, 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确保北美市场汽车生产的合理化。在MVTO中,加拿大设立了获得免税资格的三 个条件: 第一,该类汽车在该法律规定的年限里曾在加拿大生产; 第二,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在加拿大生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值与进口到加拿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总 值相比,不低于一定的比率(“销售率”); 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进口车在本国生产时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在加拿大生产该类汽车时的增值 部分(“增值率”)。 同时,加拿大根据其财政管理法案颁布的特别许可证,又给予一些未能满足MVTO规定条件的 汽车制造商以免税进口待遇,每一个特别许可证都重新设定了“销售率”和“增值率”,以使某些制 造商获得免税优惠。 作为在北美汽车市场拥有重要利益的成员,日本和欧盟认为,该法案实施的结果给予原产于美国和 墨西哥的汽车进口的待遇明显优于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口,是一个表面公正,但实际上却造成 对不同成员方的贸易歧视的法案,原因是只有那些加拿大的汽车贸易伙伴们才有可能满足法律中的三 条规定。因此,该法案不符合GATT第1条第1款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苏州国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能量回收装置销售给国内海水净化公司,贸易术语为DAT Suzhou,委托苏州永耀报关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在通关中海关对其申报的价格有质疑,因货物急需,国华公司申请了提前放货的担保。

请就本案例回答下列问题:DAT术语卖方必须()。

A. 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B. 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C. 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D.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正确答案:A,C,2.(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亿新鞋业有限公司和怡新鞋业有限公司是在海关注册的两家中外合资企业,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是孙某.老板考虑到两家公司都是自己的,为了节约成本,决定只聘请一个报关员为这两家公司办理报关业务,根据现行规定这是允许的。

()正确答案:B,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选项中,()是对独家代理错误的表述。

A. 在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中均不规定最低成交额B. 委托人与代理区域内的客户直接达成交易时,不能付给代理人佣金C. 出口销售中的独家代理与委托人之间是买卖关系D. 独家代理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对某种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正确答案:A,B,C,4.(填空题)(每题 2.00 分) 汽车发动机(点燃式内燃发动机)排气门用的螺旋弹簧(材料为合金钢)()正确答案:23,5.(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货物属于HS归类总规则中所规定的“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是()A. 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料杯子两只B. 一个礼盒,内有一瓶白兰的酒、一只打火机C. 一个礼盒、内有一包巧克力、一个塑料玩具D. 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讲、两包调味品、一把塑料小叉正确答案:A,D,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原产地证明属于随附单证中的()。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3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3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3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3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7年11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的正丁醇合计产量在2015年和2016年均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完成:全球农业领军企业Nutrien正式成立

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完成:全球农业领军企业Nutrien正式成立
两 巨 头 公 司 的合 并从 初 期 便 引 起 业 内 广 泛 关 注 ,合 并 的 过 程 比较 顺 利 :
首 席 执 行 官 Jochen Tilk将 出 任 新 公 司 的 执 行 总 裁 。
3、新 公 司名 称 确 定 。 2017年 6月 21日 ,加 拿 大 钾 肥公 司和加 阳公 司宣布 ,并购 交 易 完 成 后 ,新 公 司 将 命 名 为 Nu—
trieno
4、合并 案获 多国批准 。 2017年 11月 6日 ,商 务 部 公 告 称 ,经 审 查 决 定 ,附 加 限 制性 条 件 批 准 加 阳公 司 与萨 斯 喀 彻温 钾 肥 公 司 的经 营 者 集 中 反垄 断 申 报 。要 求加 阳和萨钾 履行 的义 务 包 括 :合 并 后 实 体 将 根 据 时 间 表 通 过 剥 离 萨 钾 持 有 的 以 色 列 化 工 、阿 拉 伯 钾 肥 和 智 利 化 学 矿 业 的股 权 。在 交 易 完 成 后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形 式 收 购 钾 肥 同业 竞 争 者 的 任 何 股 权 。确 保 加 全 大 钾 肥 出 口 公 司在 竞争 性 基 础 上继 续 作 为 一 个 致 力 于 向 中 国 出 口 钾 肥 的 稳
看 涨 气氛 浓 。
元 /吨 。青 海 水 盐 体 系粉 状 硫 酸
国 产 钾 方 面 。盐 湖 报 价 坚 钾 主 流 到 站 报 价 2800元 /吨 左
挺 ,基 准 产 品 6O%粉 晶 到 站 右 ,现 货 较 少 ,销 售 尚 可 。罗 钾
2150元 /吨 。据 悉 ,盐 湖 此 次 价 价 格 坚 挺 ,51%粉 硫 酸 钾 到 站
格 的 签单 量基 本控 制 在 3O万 吨 2950元 /吨 ,颗 粒 到 站 310O元 /

外管局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

外管局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06.17【实施日期】2010.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发布200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

2006年12月7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94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执行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10年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4月16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倾销及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申请中提出了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初步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自愿出口限制-详解

自愿出口限制-详解

自愿出口限制-详解(重定向自被动配额)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iction)目录• 1 自愿出口限制概述• 2 实行自愿出口限制的原因• 3 自动出口限制的形式• 4 自愿出口限制对经济影响• 5 自愿出口限制的盛行• 6 控制自愿出口限制安排•7 自愿出口限制实例:日本汽车出口自愿出口限制概述自愿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简称“自限制”。

它是进口国的政府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

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

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

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如果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包括一项政府对政府的协议,那在正常情况下是指一项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而且往往具体规定出口管理规则、磋商权利以及对贸易流量的监督。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美国,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在法律上与具有严格定义的自愿出口限制是有区别的。

涉及工业参与的协议往往被称为自愿限制安排。

这些自愿出口限制形式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属于法律性质和字义方面的,对于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影响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一项典型的自愿出门限制是按商品类型、国家以及数量对出口品供应施加限制。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政府影响贸易的行动的条款,在正常情况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获准实行出口限制,它们必须是不加歧视的,而且只有通过关税、税收和费用加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16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7年2月9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

【总页数】3页(P28-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3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7年第13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8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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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75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加阳公司(Agrium Inc.,以下简称加阳)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Potash Corporation of Saskatchewan Inc.,以下简称萨钾)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
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11月8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加阳和萨钾,下同)予以补充。

12月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17年1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

4月1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

6月2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

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加阳于1992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加阳是一家农作物营养素生产商和经销商,其通过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合并另一方萨钾于1989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75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萨钾生产、供应钾肥、磷肥和氮肥等农业肥料,并通过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根据加阳和萨钾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成立新母公司的方式合
并,合并后加阳和萨钾成为新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原有股东将分别持有新母公司48%和52%的股权。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硫酸钾镁等,可以提高作物光合作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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