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本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6121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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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背景介绍某煤矿作为一家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一直是重中之重。
为了加强隐患管理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煤矿制定了此次《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隐患。
2. 分类根据事故风险等级的不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三级:•一级:极其严重的隐患,一旦发生极易造成多人伤亡或大面积财产损失;•二级:严重的隐患,一旦发生易造成多人轻伤或单人重伤以及中等面积财产损失;•三级:较为严重的隐患,一旦发生易造成单人轻伤或小面积财产损失。
三、隐患认定的流程和要求1. 流程•步骤一:隐患发现•步骤二:上报•步骤三:审核•步骤四:认定步骤一:隐患发现隐患发现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安全检查•巡检•班前会•事故调查•特殊检查等步骤二:上报发现隐患后,应立即进行上报,隐患的上报责任一般由查处人员或者施工班组负责。
步骤三:审核隐患上报后,由工矿安全主管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步骤四:认定通过审核后认为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依照隐患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除去隐患并报告相关部门。
2. 要求1.严格按照流程操作;2.对于一旦发现的隐患,相关人员应当立即上报;3.工矿安全主管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及时组织会议决定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4.在认定该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后,相应人员应根据隐患级别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四、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定期对某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核实,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结语上述《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为了保障某煤矿安全生产,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迅速上报,并依据隐患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消除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本文档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全国所有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对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一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以评价,确定其危害程度、危及范围,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以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为主要依据。
在发现疑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等文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全面、准确的判断,确定其危险性质、危害程度、危及范围和后果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充分听取被认定对象的意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认定当事人不得否认和压制认定机关的调查、取证和会见证人的行为。
第五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时应当依法保护被认定对象的知情权、申辩权,认定的结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科学。
第六条认定机关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责令修复,并对被认定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确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确定认定结果的应用第七条认定结果必须及时通报等级以上有关部门,并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报表和统计,及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认定结果应当在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内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
第八条认定结果适用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有关方面应当以认定结果为依据,及时开展核实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跟踪处理,有效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模版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认定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企业的设备、管理、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
第四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工作是指通过查阅企业的有关资料,实地检查设备和环境,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评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据此作出认定结果。
第二章认定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认定工作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
(二)真实性原则:认定的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存在的隐患情况,不得偏颇或歪曲事实。
(三)公正性原则:认定工作应当公正、公开进行,不得受到任何非正当因素的影响。
(四)综合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当全面考虑企业的设备、管理和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认定:煤矿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认定工作。
(二)资料查阅:组织认定组应当对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事故案例等。
(三)实地检查:认定组应当对企业的设备、场地、作业环境等进行实地检查,了解现场情况。
(四)听取意见:认定组应当听取企业员工的意见,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有重要意义的意见。
(五)评估结果:认定组根据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听取意见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第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认定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配合认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认定组进行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进行实地检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模版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模版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认定办法: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煤矿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煤矿设备设施、作业场所、作业流程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2.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活动。
3. 认定依据3.1 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3.2 行业标准参考煤矿行业相关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3.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4. 认定流程4.1 提交认定申请当煤矿发现潜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4.2 安全生产隐患调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3 初步认定结果公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潜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初步认定,并在煤矿和相关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4 听证会如煤矿或相关单位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听证会,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听证,并据此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4.5 最终认定结果公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听证会的结果,确定最终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果,并在煤矿和相关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应对措施5.1 整改要求根据最终认定结果,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5.2 整改验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安全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整改验收报告。
5.3 安全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定期对煤矿和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6. 处罚措施6.1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煤矿和相关单位,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实用版
YF-ED-J509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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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重大隐患认定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全面强化与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与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本单位拟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2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不经过煤业本单位验收合格安排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与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5、矿井未根据规定拟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与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根据规定进行按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与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本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工作。
第三条定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或者已经发生过事故的,或者有可能引发连锁事故的,或者严重危及人员安全的安全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是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的。
第二章隐患认定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依法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必须依法进行,参照煤矿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条科学准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必须科学准确,依托专业技术力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测、评估和判断。
第六条公开透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工作必须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一体化管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工作必须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实现一体化管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隐患认定的程序第八条组织调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进行。
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等有关方面人员参与。
第九条现场勘察对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必须进行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当认真细致,充分了解隐患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数据分析对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需要进行数据分析。
通过分析事故报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相关数据,综合评估危险等级。
第十一条评估判断根据现场勘察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评估判断。
评估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隐患的严重性、破坏力、危害范围等因素。
第十二条认定结果依据评估判断的结果,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并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篇:重大隐患认定办法学习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考试复习提纲一、采煤、掘进方面重大隐患1.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重大隐患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12.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三、“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1.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1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16.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1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21.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本(2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识别和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保障煤矿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依据(一)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法》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3.《煤矿安全生产规程》4.《安全生产法》(二)规范性文件1.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标准2.煤矿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三、认定程序(一)隐患上报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工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和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煤矿员工可以通过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反映的方式向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二)初步认定1.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初步核实,并对其情况进行记录和分类。
2.初步认定时,要对隐患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价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三)核实认定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初步认定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检查。
2.核实认定时,要对隐患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评估其对煤矿人员安全和生产秩序的影响。
(四)隐患认定1.根据核实认定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最终认定。
2.隐患认定时,要明确隐患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影响,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认定结果公示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果在煤矿企业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的认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隐患分类与级别(一)分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可将其分为物质及设施隐患、作业过程隐患、管理隐患等。
(二)级别根据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可将其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等。
五、隐患处理措施(一)重大隐患处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2.煤矿企业应成立专项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隐患整改方案,并按时落实。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引言煤矿是一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者和相关部门极为重视的问题。
为了排除和防范潜在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关键性的文件。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认定过程合法合规。
2.科学客观: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客观公正,不偏袒不厚此。
3.防范性:认定过程要有预防性,及时发现潜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开透明:认定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流程1.隐患排查:煤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
2.隐患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位置、性质、级别等信息。
3.风险评估:针对记录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认定结论:根据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形成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结论。
四、认定标准1.重要性标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如通风、透水、电气等,确定重大隐患的认定标准。
2.技术性标准: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风险隐患,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3.法律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五、认定结果处理1.整改要求:煤矿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2.追责问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隐瞒的隐患,要进行严厉问责,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3.复查验收:整改完成后,煤矿管理部门对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六、结论通过上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识别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潜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执行标准,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处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重大隐患督察制度范本
重大隐患督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的识别、报告、评估、整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隐患督察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第四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五条一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六条二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七条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章重大隐患报告与评估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识别和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第九条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收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重大隐患整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整改时限和资金保障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组织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重大隐患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档案,记录隐患识别、报告、评估、整改和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实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未履行重大隐患识别、报告、评估、整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 引言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危险因素。
为了规范重大隐患的认定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制定了本办法。
2. 重大隐患认定的依据重大隐患认定依据以下法律和规章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标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与分级标准》3. 重大隐患认定的程序步骤一:隐患排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排查应覆盖全面,包括工艺流程、设备、场所和人员等方面的隐患,并记录排查结果。
步骤二:风险评估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各项隐患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评估应参考《国家标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与分级标准》中的评估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步骤三:重大隐患认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评估为重大隐患的隐患进行认定。
认定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记录认定结果。
步骤四:整改措施对认定为重大隐患的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应具体、有效,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4. 重大隐患认定的责任分工4.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隐患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负责。
4.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参与重大隐患的认定过程。
4.3 相关部门各部门应配合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支持,并按时完成各自的任务。
5. 重大隐患认定的管理措施5.1 信息记录和保存重大隐患的认定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记录应包括隐患排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认定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5.2 定期复查企业应定期对已认定为重大隐患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隐患的消除。
5.3 追溯机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追溯其重大隐患的认定过程和整改情况,以便查明责任和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范文精简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引言2.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在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可能严重危害生命安全或工作人员健康的隐患。
根据国际安全管理标准,重大隐患具有以下特征:- 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可能造成大规模事故,影响生产和工作环境的稳定性;- 需要采取紧急和立即的控制措施来消除隐患。
3.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为了判定一个隐患是否属于重大隐患,可以参考以下标准:3.1 人身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永久性伤残;- 隐患的潜在伤害范围是否广泛,是否影响到多个工作人员;- 隐患是否存在紧急的应对需求,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3.2 财产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会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如设备故障引起的大规模停产、生产线或工厂严重损坏等;- 隐患是否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导致财产损失。
3.3 环境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破坏或其他不可逆的影响;- 隐患是否有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大面积的土壤、水源或空气污染。
3.4 法规要求- 隐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要求;- 隐患是否涉及到重大安全风险,是否涉及到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行为。
4. 重大隐患处理措施一旦判定一个隐患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来消除隐患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 关停或停用相关设备或设施;- 进行紧急维护和修复工作;- 增加监测和检查频率;- 提供更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培训;- 安装更强大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
5. 结论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是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依据。
通过科学的判定和及时的处理措施,可以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各个工作场所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相应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隐患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有效地识别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必须制定适当的认定办法。
下面是一份不带标题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供参考:1. 目的和依据:该认定办法旨在识别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认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3. 定义:(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安全隐患,有患者或隐藏性较强,具有严重后果的安全问题。
(2)认定机构:指煤矿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生产单位的安全检查机构。
4. 认定程序:(1)隐患排查:安全检查机构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2)初步认定:根据隐患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安全检查机构初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专家论证:如初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检查机构将组织专家对该隐患进行论证,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4)认定结果:认定机构根据专家论证结果,以书面形式确定隐患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向相关煤矿生产单位下达通知书。
5. 认定标准:(1)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安全隐患;(2)有患者或隐藏性强,存在严重后果的安全问题;(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的要求;(4)属于专家论证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 后续处理:煤矿生产单位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以上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内容,旨在通过认定工作的规范和执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为预防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统值机人员未必履行岗位义务,导致入井人员超规定未及时制止汇报的,罚款200元。
2、系统值机人员未坚守工作岗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3、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故障后登记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罚款1200元。
4、系统维护人员未尽到巡检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系统维护人员在接到值机人员系统发生故障通知,未及时排除隐患,系统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罚款300元。
6、系统维护人员未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其它因素导致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200元。
7、调度室在接到人员定位系统汇报超员时,未及时通知处理的的,导致上级部门处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8、井下设备出现失爆,对设备管理人罚款500元。
9、其他人员故意破坏系统设备、传输线路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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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
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
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
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
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
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
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
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 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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