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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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华电电气安规一2013

电力安全工作规定(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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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2013 - XX- XX实施

2013 - XX- XX发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 总则 (1)

2 一般安全措施 (2)

3 高压设备工作的一般规定 (4)

4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6)

5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6)

6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19)

7 带电作业 (20)

8 发电机、高压电动机的检修与维护 (22)

9变压器、断路器的检修与维护 (24)

10 SF6电气设备的检修与维护 (25)

11 母线的检修与维护 (26)

12 低压配电装置的检修与维护 (27)

13 电力电缆 (27)

14 盘柜上的工作 (29)

15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计算机监控、通信等二次回路的检修与维护

29

16 电气试验 (31)

17 绝缘安全工器具 (3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触电急救技术规范 (3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创伤急救技术规范 (4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溺水急救技术规范 (45)

附录D (规范性附录)高温中暑急救技术规范 (4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有害气体中毒急救技术规范 (47)

附录F (规范性附录)简易急救箱配置的物品 (48)

附录 1 紧急救护现场记录表 (49)

附录2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50)

附录3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50)

附录4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54)

附录5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56)

附录6 操作票 (57)

附录7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与要求 (57)

附录8 安全警示标志牌式样 (60)

附录9 SF6气体质量标准 (62)

电力安全工作规定(电气部分)

(2013年版)

1.1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3.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 经专业医师鉴定,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 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且按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

(试行)》的相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1.4 掌握必要的现场应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1),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电气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调整工作岗及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专人监护下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外来电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1.5 电气设备分为低(电)压和高(电)压两种:

低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高压: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违章并重。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8 对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期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手续。

1.9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10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

2.1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保护室、电子设备间、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齐全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 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进入现场禁止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2.3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均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未采取防触电措施就进行与电气有关的工作。

2.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拆除)。

2.5 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识。工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6 工作场所必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应急)照明。

2.7 在高度不足2.5m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2.8 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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