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职民工驻地建设专项方案
职民工驻地建设专项方案一、工程概况1、项目概况平文高速公路是文山州“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该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对充分发挥文山州经济建设,改善文山州交通路网结构,加快全州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平文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桩号为K0+000~K23+426.225,主线里程23.426公里,设计时速80km/h,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全线共有三处立交(红新立交、平远立交和德厚立交)。
第一合同段投标总造价92928.1110万元,计划2014年5月1日正式开工,2016年5月1日完工,总工期24个月(731日历天)。
2、主要工程数量A、全线总挖方344.3万方、总填方343.1万方、借方为180.8万方。
B、全线涵洞通道共73道,平远段44道,德厚段29道。
C、全线共有26座桥,其中大桥4座、跨线桥5座、小桥6座,中桥11座。
D、路面工程:主线双幅长:23426米,匝道:8172.8米,联络线:2100米。
二、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项目部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职民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确保职民工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编制本方案。
三、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办法》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四、入场人员计划入场人员计划表五、驻地建设项目部建于K17+500路线右侧800m德厚新镇位置,占地面积25亩的标准化建设项目部,项目部设置于此,一是平文公路的建设指挥部也设置于与此,便于与业主加强联系沟通;二是将项目部设于此,便于展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模式,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同时提高集团的影响力起到宣传的积极作用。
一工区驻地设在K0+120左侧100m位置,占地6亩,主要负责平远段的桥梁施工。
平远段梁板预制场和小板预制场设置于此,并且红新立交桥梁比较集中,工区设置于此便于集中管理。
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我省山坡陡,地质、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雨季洪灾频发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第三条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职、民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的统称)。
第二章职、民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职、民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驻地规模等。
职、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第八条驻地规划时要按不同的使用功能隔离,不能连接成整体,须预留安全通道;必须远离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厨房、锅炉等设施要与住房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驻地电力线路要统一布设,并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设施,雷区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完整)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03月16日云南省交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我省山高坡陡,地质、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雨季洪灾频发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第三条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职民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的统称)。
第二章职、民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职民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驻地规模等。
农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
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第八条驻地规划时要按不同的使用功能隔离,不能连接成整体,须预留安全通道;必须远离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厨房、锅炉等设施要与住房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驻地电力线路要统一布设,并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设施,雷区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建设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路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尽职尽责,依法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是指对公路建设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采取的各种措施和管理行为,以保障从业人员和公路安全不受影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审查机制,对公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安全要素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制定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建设安全风险实行动态评估、整改、复评机制。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十条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开展专业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专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专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兰坪县2017年第二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第2标段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审批:编制日期: 2018年3月10日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及民工驻地、拌合站建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公路施工现场多坡陡,地质、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雨季洪灾频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6年12月31日起实施。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项目部及其民工驻地、拌合站(以下简称项目驻地)建设管理工作。
四、职责1、项目经理在选定项目驻地时,必须参照施工设计图,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防坍塌、防泥石流等要求,编制驻地选址方案。
2、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驻地建材料及配套设施的采购工作。
3、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驻地的选址和建设规划报批工作;负责项目驻地建盖及维修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制定驻地防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对驻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要及进行整改。
4、架子队负责人为劳务工驻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务工的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五、规定(一)驻地选址、报审、建设及验收1、项目驻地选址、建盖的基本要求按《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2、项目驻地与危险品库房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项目驻地应建有应急通道,并设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
4、项目驻地需具备防风、防雷击、防倒塌等安全措施。
5、项目部材料物资部门应做好驻地建材的采购工作,主材(如活动板房)供应商需出具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确保质量安全的证明。
6、项目驻地选址、建设规划完成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填报《职民工驻地审核审批表》,上报总监办和指挥部审批。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头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除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之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本办法中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分为两类,一类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实施;另一类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参考指导目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论证修改意见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三)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云交基建〔2016〕621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云交基建〔2016〕621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投资公司,中交云南公司,省建投集团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经研究,制定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内设厅安全研究中心、省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与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统称考核机构。
二、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设为过渡期,期间新、老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用。
2017年1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只认可由交通运输部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制作打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以证书二维码确认。
三、本年度考核证书未到期的,企业自愿提出换发申请,考核部门直接换发证书。
换发证书后可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工作调动办理,遗失补办等程序。
本年度已延期的证书,企业应主动完善相关资料。
本年度证书到期需要延期的,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复核要求,由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并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可进行个人信息、工作调动、遗失补办等办理再进行换发证书。
复核不通过的,不予延期,证书失效。
职民工驻地审批制度
驻地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工区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工程实际及《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员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所称的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2、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员工驻地选址及建盖必须按照《规定》的第二章“员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执行。
从事公路建设的员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驻地审批1、新建盖或租用民房均须报监理审批,并报工区备案,方能建盖和使用,严禁“先斩后奏”或“干脆不奏”的做法;此前已建盖或租用的,必须进行补报、补批。
2、工区接到施工作业单位申报材料后,必须在一天内到现场核实,并及时上报监理单位批准建盖、使用,批准后报项目部备案。
3、各施工作业单位若不按要求报批,私自建盖;工区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对已建盖或租用但达不到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一律责令搬迁或整改,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4、各施工作业单位对职、民工驻地的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驻地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工区将把各施工单位的驻地建设和管理情况列为检查的重点之一,在以后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实施重点检查。
三、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1、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员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员工数量,驻地规模等。
农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省、地、县)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群众集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路渡口、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及公路养护、公路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管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隐患和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负责人和公路建设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主管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的公路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者项目)的公路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一、安全意识培养1.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急救知识等。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以确保人员掌握安全知识。
3.加强安全宣传,通过海报、标语等形式提醒工作人员关注安全。
二、设备管理1.确保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对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3.安装安全设备,如防护网、安全扶手等,以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
三、施工现场管理1.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分工、作业流程、工期等内容,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2.制定安全标准和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范。
3.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4.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巡检表中。
四、应急救援措施1.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人员撤离的路线和集合点。
2.配备急救箱和相应的急救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急救工作,并进行急救培训。
3.指定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个岗位救援责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
五、安全监督1.建立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
2.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良好的安全合作机制。
3.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时记录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安全会议。
六、事故报告和处理1.规定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要求所有事故都要及时上报。
2.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以上是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培养、设备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监督以及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危险性,并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还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工程安全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顺利完成。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名称: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75%以上,其中桥梁、隧道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100%。
第二章从业单位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第六条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按照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签署合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建立中心试验室(若无条件的,可利用在当地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室和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满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中心试验室由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负责认定,试验人员应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第十条项目法人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云南省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提高职民工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保障职民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在云南省从事职业活动的全省职民工的驻地安全管理。
第三条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和法律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驻地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职民工驻地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重点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配备应急疏散设施、消防灭火设备和安全出口,并按要求设置相关标志。
第五条职民工驻地的供水、电力、燃气及其它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供应安全和质量可靠。
第六条职民工驻地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公共安全管理第七条职民工驻地废弃物、污水、废气等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职民工驻地要建立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配备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职民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职民工驻地应当加强对建筑和装修的安全监管,避免因建筑、装修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确保职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隐患管理第十条职民工驻地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职民工驻地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及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职民工驻地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保证安全与效率并重,积极营造和谐安全的生产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职民工驻地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对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云南省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工程安全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各项目建设单位亦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按本办法检查时,应当结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第四条公路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外业、内业两方面;分驻地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落实情况等检查项目。
第五条检查意见分为“好、中、差”三个评价等次,即:好,检查内容满足要求;中,检查内容中主要内容或关键工作满足要求;差,检查内容中主要内容或关键工作不符合要求。
第六条每次检查将检查细目评出的“好、中、差”等次进行汇总,按照所占的百分率(第七条的标准)对施工合同段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出A级(符合要求)、B级(基本符合要求)、C级(存在一般安全隐患)、D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四个等级。
第七条综合评价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A级:所有项目均没有评为差,且检查项目中评为好的项目数占检查项目总数的百分率:N好≥85%。
B级:检查项目中评为好的项目数占检查项目总数的百分率:85%< N好≥70%,且检查项目中评为差的项目数占检查项目总数的百分率:N差≤10%。
C级:检查项目中评为好的项目数占检查项目总数的百分率:70%< N好≥50%,且检查项目中评为差的项目数占检查项目总数的百分率:N差≤25%.D级:检查项目中评为好的项目数占检查项目总数的百分率:N好<50%,或检查项目中评为差的项目数占检查项目总数的百分率:N差>25%。
第八条综合评价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在现场检查结束时进行。
检查时如部分项目无法查到,可以依据建设单位平时检查的痕迹记录进行评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云交法规〔2016〕704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法规〔2016〕704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登记编号为云府登13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8月29日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促进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专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道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对本道路运输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以及道路运输单位授权的负责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营运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规定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头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除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之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本办法中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分为两类,一类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实施;另一类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参考指导目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论证修改意见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
关于下发《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基建〔2003〕826号各地州市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没计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设计是工程的灵魂.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公路的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工程质量,注重环境保护与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表资料进行认真研究,掌握设计意图,并组织施工、监理人员对设计图表资料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确保建设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或预算的范围内。
第二条变更设计的范围和理由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经观场核对,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优化、补充和完善的,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的.2.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合的.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的。
4.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的.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要求的。
第三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一、下列变更设计需经省交通厅同意或由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
特大桥及大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立交、隧道位置的改变或数量增减。
3.沿线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的改变或数量增减;交通工程、“GBM”工程及收费、通信、监控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上跨桥、通道数量的增减。
4.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0.1公里以上(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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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07年03月16日云南省交通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我省山高坡陡,地质、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雨季洪灾频发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第三条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职民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的统称)。
第二章职、民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职民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驻地规模等。
农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第八条驻地规划时要按不同的使用功能隔离,不能连接成整体,须预留安全通道;必须远离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厨房、锅炉等设施要与住房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驻地电力线路要统一布设,并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设施,雷区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第十条租用民宅作为施工驻地的,同样按照以上条件对照要求,严禁租用危房。
第三章职民工驻地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承包人在选定项目驻地时,必须参照施工设计图,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并按第二章的相关要求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图必须报经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方能建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必须报经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四章驻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职民工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
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
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含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
第十四条各单位结合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驻地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各种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职民工驻地建设管理和安全检查,推行职民工驻地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审批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督促、检查承包人的驻地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在招投标阶段明确职、民工驻地建设的规模和要求,要求投标人进行相应的报价。
(四)对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责令整顿。
(五)检查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建设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必须考虑:线路设计如果涉及沟河、不良地质、水文等地段,应综合分析地质、水文调查资料,对从业单位可能会造成挤占河道的地段要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向业主提出驻地选址安全区域的建议。
(二)设计阶段的概、预算编制要列入职、民工驻地建设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审核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选址,督促、检查承包人驻地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二)对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有权责令整顿。
(三)对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建设的选址、施工质量、进度、资金投入等进行控制,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计量。
第十八条承包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并按前述要求设计、报批、建设驻地。
(二)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三)项目经理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为职、民工驻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民工的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负责职、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演练,检查落实和整改职、民工驻地安全隐患;
(五)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队伍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民工驻地安全管理的最直接的责任。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首先对驻地进行认真选址,征得民工同意后并报项目部审查,住房结构必须牢固,入住人员安排合理,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事故预案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对驻地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条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及本规定,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队)凡因错误指挥,玩忽职守,有章不循,忽视驻地安全工作,缺乏驻地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
和应急演练,驻地建设不规范,没有安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应急通道,重大隐患不及时消除,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原在建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要求进一步整改落实本规定,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