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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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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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干制度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干制度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为全⾯贯彻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改进公安机关⼯作作风,特制定如下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办事公开制度1、严格执⾏政务公开,设⽴固定公开栏,局机关及局属各窗⼝单位建⽴单位⽹站和电脑触摸指⽰系统,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当事⼈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设⽴民警⼯作责任公⽰牌,将照⽚、姓名、职责等内容公⽰,并进⾏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3、公开举报电话,市局调度室7223254、市局纪委7958063。

设⽴举报(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征求群众意见。

(⼆)⼯作接待制度1、实⾏⼯作⽇领导接待制度。

接待室设信访科,每周由值班局领导挂牌接待。

2、严格执⾏⾸问、⾸访、⾸案、⾸办、⾸结责任制。

未落实“五⾸”责任制的,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

3、对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科进⾏登记,按照职责分⼯明确办理单位和责任⼈,各办理单位要按时回复办理结果。

逾期不回复或因⼯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引起⽭盾激化的,追究直接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的责任。

(三)⼯作规范制度1、礼貌待⼈,热情服务。

对前来举报、求助、办证、咨询等事项的群众,接待民警要⽂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做到耐⼼听取群众的意见,态度诚恳和蔼,严禁冷硬横推,不得推诿扯⽪。

2、⽅便群众,快捷⾼效。

⾏政许可、⾏政复议、受理来信来访和刑事、治安案件按规定办理,⼿续齐全、程序合法;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其所有需补办的⼿续,⽅便群众。

3、依法⾏政,公正执法。

坚决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在治安、⾏政管理中做到重教育、轻处罚,杜绝利益驱动⾏为。

4、优质服务,规范⾏为。

⼤型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企业,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检查、处罚、扣车、抓⼈、冻结账户;⾮因刑事案件需要,不得上路查车;不准重复、交叉检查。

5、严格执法,⽂明办案。

不准跨区域办理治安案件,严禁违反程序办案,严禁滥⽤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合法权益。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湘政办发[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2年6月26日湘政办发[200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精选多篇)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精选多篇)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及责任追究等制度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对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现代国家政务管理应当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政治法律思想中的精华。

一、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所有执政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一属性决定了我们的政权运作方式都是公开的。

(二)推行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推行政务公开的实质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效的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把权力运作过程是否向人民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让群众可以随时就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感受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具体的,真实的。

(三)推行政务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政府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政府公开信息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便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部门,以及其他有政务公开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该坚持公开的原则,公正的方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二章具体行动第四条机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合理、清晰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谁、什么时候、何种方式公开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政府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预算收支、重大决策、公共服务、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发布。

目录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申请者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信息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信息的名称、类别、内容和形式,并提供身份证明。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信息申请,对于合法、符合公开要求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形式、时间和地点,向申请者公开。

第九条对于未达到公开条件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者理由。

第十条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监督机制,确保申请者及所有人行使知情权。

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评定应以信息内容,透明度、重要性等作为依据,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运用本工作细则的机关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发布公开信息,拒绝提供已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刻意隐瞒、篡改、伪造政府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信息公开第五条单位应当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限等。

第六条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单位的基本情况、职责权限、内设机构、领导分工等;(二)单位制定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三)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工作总结等;(四)单位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五)单位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答复的形式包括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或者当面答复。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确保信息安全。

三、政策解读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发布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解读,便于公众理解和应用。

第十条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如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举办专题讲座等。

四、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务公开的实效。

第十二条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如征集意见、问卷调查、公众座谈会等。

五、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单位可以邀请公众、媒体等进行政务公开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了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增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公开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服务承诺、工作职能和范围、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等。

公开形式包括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利用展板、印发政务公开资料等。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提供,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

首问责任制制度为了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要求明确首问责任制,即在办事过程中,第一时间接待群众的工作人员要对所接待的群众事项负责,确保事项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要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热情、专业水平高、办事效率快,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作风根本好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所有后勤工作人员应该文明用语,接受群众监督。

二、凡是内外群众到我们所咨询或联系工作,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来访咨询的职工群众,在听取反映情况前,礼貌地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予以解释或答复。

如果解释或答复不了,应该立即请求领导协助解决,尽量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若不属于我们所的工作职责范围,要说明清楚,并将其指引到有关部门。

六、对集体上访的来访者,应首先逐个进行身份查明,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所反映的问题。

七、如果发现首问责任人对来访职工群众态度冷漠,问这个说不知道,问那个又说不清楚的,极不负责或故意难,甚至粗言粗语或顶嘴的,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树立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委托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途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透明和法治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大工作进展和成果,不得隐瞒、歪曲或掩饰事实。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途径和服务方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覆盖范围包括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统计数据、监督检查、诉求处理等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府工作的进程、结果、责任等信息,不得单纯公开形式,而忽略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上公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广泛关注程度确定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反馈,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三个环节,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依规向政府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处理,并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政务公开服务制度

政务公开服务制度

政务公开服务制度安监局政务公开服务制度为切实做好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目标1、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2、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防微杜渐。

3、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1、注重针对性。

凡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2、坚持真实性。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3、讲究时效性。

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4、强调操作性。

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政务公开有关规定1、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不得向社会或在系统内公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科室、大队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制度推进各科室、大队的政务公开工作。

3、局依法制定的行政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4、需要向社会或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各科室、大队应在有关信息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由发布信息的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审定,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紧急事项,相关科室、大队应采用新闻媒体、通知等快捷、有效方式让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知悉。

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开的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发布信息的科室、大队应当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1. 背景和目的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政务公开的实施,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务公开工作。

2. 管理标准2.1 政务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信息公开原则: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信息,除非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应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市民。

3.便民原则:政府部门应以市民为中心,提供便民和高效的政务公开服务,确保市民方便地获取政府信息。

2.2 政务公开范围1.政策法规:包括重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府决策文件等。

2.行政职责:包括政府职能、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政府部门的主要行政职责。

3.财务预算:包括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财税政策等。

4.重大工程和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公开信息。

2.3 政务公开程序1.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公开发布等环节。

3.政务公开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政务公开网站、移动政务等,提供多样化的公开渠道。

2.4 政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1.政务公开网站:政府部门应建立和维护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发布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行发布会的方式公开重大决策和政策解读等信息。

3.媒体发布: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式公开重要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市民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3. 考核标准3.1 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及时性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政府部门应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不能删除或篡改有关信息的内容,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3.3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
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的。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组成人员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政务公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务公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务公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与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三条政府部门应当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和便民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加强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便捷获取。

第二章政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政府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决策依据、政策措施、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经济社会发展、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和政府部门自行确定的重要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相互协调,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平台等途径进行发布。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网络平台和服务系统,便民服务,方便公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对政务公开的重视和参与度。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政务公开管理机构,明确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和发布等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区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对外公开内容1. 局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2. 领导责任分工;3. 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4. 年度人口计划及执行情况;5. 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6. 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内容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4. 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政务公开制度为提升工作水平,完善规范协调和便捷高效的机制,提高办事的透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的适用范围: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形式、途径、内容: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单位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种形式,公开途径有局网站公开和局政务公开栏公开两种。

对内公开内容: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2.承办的事业收费项目;3.重大决策项目;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5.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6.其他应当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预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1、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

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街道工作责任追究制度_街道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工作责任追究制度_街道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工作责任追究制度_**街道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摘要: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三)不及更新公开政信息容、政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被追究责任科室、社区及人要及纠正违反政信息公开规定行并将改正情况及面报告街道政信息公开领导组街道政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条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严肃我街道政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制二条制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政信息公开规定法律、法规行三条制所称政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违反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所应担责任四条街道党政办公室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行进行调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五条对违反政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是、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主原则六条街道机关各科室、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不依法进行政信息公开;(二)通其他组织、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信息;(三)不及更新公开政信息容、政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公开不应当公开政信息;(五)违反政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七条对违反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科室、单位和人按以下制追究责任()责任区分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由政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定作出违反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影响较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对科室或社区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面检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对科室或社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评优评奖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评优评奖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条作出责任追究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取证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面通知九条实行政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被追究责任科室、社区及人要及纠正违反政信息公开规定行并将改正情况及面报告街道政信息公开领导组十条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十条被追究政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有异议可依照《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提出申诉十二条制实施具体问题由街道政信息公开领导组责释十三条制公布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中的事权和责任,形成忠于职守、高度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㈠纪律面前人人平等㈡从严治政,违者必究㈢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二、具体职责中心各处室及管理部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㈠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部署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㈡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承诺内容。

㈢定期组织召开政务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㈣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要依照规定,组织查处。

㈤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㈥认真总结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责任划分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有副职分管本项工作的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真接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对象各部门、各管理部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㈠对省和上级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

㈡责任范围内出现或发生政务公开违诺的事件。

㈢因疏于管理,导致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发生政务公开违诺的问题。

㈣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诺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㈤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㈥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它的严重问题。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㈠诫勉谈话。

㈡通报批评。

㈢纪律处分。

㈣组织处理。

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责任的认定㈠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掌握不准、不够,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职责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发生违诺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

第三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服务中心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等;(二)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四)服务中心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五)服务中心财政预算、决算、支出情况等信息;(六)服务中心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公开政务信息:(一)服务中心网站;(二)服务中心公告栏或者其他公开栏;(三)服务中心提供的查阅资料;(四)新闻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申请接收、审查、处理、答复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申请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理。

服务中心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政务大厅 8项规章制度

政务大厅 8项规章制度

政务大厅 8项规章制度一、服务准则1.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遵守“服务至上、便民利民”的原则,主动为办事群众提供帮助和指导,不得有不礼貌、懈怠、拖延等行为。

2.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隐私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办事人员的个人信息。

二、办事流程1.政务大厅应当公布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提供便利的办事环境和便民的服务设施,确保办事群众的权益。

2.政务大厅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专人负责重要事项的办理,以保证流程的顺利进行。

三、窗口服务1.政务大厅应当定期对窗口服务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确保窗口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和法规法律,及时为办事群众解答疑问,并提供正确、清晰的办理指导。

四、信息公开1.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政务服务信息和政府资料,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途径和渠道。

2.政务大厅应当公开工作时程、承诺服务事项和服务对象,确保信息透明和公开。

五、审核监督1.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审核监督制度,对窗口服务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2.政务大厅应当设立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六、服务承诺1.政务大厅应当向社会和群众承诺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履行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2.政务大厅应当对自身服务标准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提升服务水平和改善服务质量。

七、责任追究1.政务大厅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人员因违规、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2.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纪律处分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惩处。

八、敬业精神1.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敬业精神,忠诚履行职责,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努力提高工作业绩和服务效果。

2.政务大厅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上是政务大厅制定的8项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提高政务大厅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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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5、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也可按程序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诉。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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