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规范村居住宅与用地管理的办法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一、前言旨在规范农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相关责任及权限,为保障农民住宅用地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适用范围适用的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农村地区内的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和使用,适用于行政管理部门、村委会、农民等相关利益主体。
三、管理对象和要求1. 管理对象农民住宅用地。
2. 管理要求(1)农民住宅用地的申请和审核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文件,确保合法合规;(2)严格控制新增农民住宅用地的数量和规模,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3)加强对已有农民住宅用地的监管和管理,督促农民遵守用地管理规定,保障农民住宅用地的合法权益;(4)对于存在违法用地、占用耕地等问题的农民住宅用地,加强整治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取缔和清退;(5)加强对农民住宅用地的变更、转让等情况的审核和管理,确认其合法性并及时更新档案。
四、管理流程1. 申请阶段(1)农民或其代理人向村委会提出农民住宅用地申请;(2)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申请条件则进行初审;(3)初审合格后,提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4)审批通过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批复文件,并告知村委会;(5)村委会告知农民,并指导其进行申请地块的清理和测量。
2. 工程建设阶段(1)农民或其代理人按照批复文件进行土地整理、造路、建房等工程建设;(2)工程建设过程中,需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而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3)建设完成后,村委会对农民住宅用地进行验收;(4)验收合格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备案,并颁发土地证等相关证件。
3. 日常管理阶段(1)村委会对农民住宅用地进行日常管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2)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住宅用地进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所涉及附件1. 申请农民住宅用地相关材料2. 农民住宅用地审批表3. 农民住宅用地批复文件4. 农民住宅用地验收表5. 农民住宅用地档案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编辑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m2以内,五人的农户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三)违反*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行为,保障农村住宅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住宅用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农村住宅用地应当遵循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居住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农村住宅用地管理秩序。
第五条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宅用地的规划、审批、登记、监督和检查,保障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六条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宅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农村住宅用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住宅用地的管理考核制度,确保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农村住宅用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涉及农村住宅用地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农村住宅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农村住宅用地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原则,促进农村住宅用地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住宅用地规划应当以“三既”原则为基础,即既保留农村传统风貌、农村文化,又确保农村住宅用地的合理利用,同时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农村住宅用地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生态环境、经济条件、产业发展等因素,科学确定农村住宅用地的布局和容量。
第十三条农村住宅用地规划制定应当依法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村住宅用地规划,导致农村住宅用地浪费、滥用、变质等情况的,由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对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农村住宅用地规划调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住宅用地规划调整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管理制度)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壹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壹九九三年十壹月壹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可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于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壹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于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壹。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于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于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且监督实施。
2023修正版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导言为了规范农村住宅用地的管理,促进农民安居乐业,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档,明确农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农民住宅用地的管理,促进农村住宅建设的合理发展,满足农民对住房的基本需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取得农民住宅用地的条件2.1 农民住宅用地的申请条件农民住宅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是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 具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 需要自建或改建住房,住房用途符合农民住房规划。
2.2 农民住宅用地的申请流程农民住宅用地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或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2. 村委会或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测绘,并出具土地预审意见;4. 申请人根据土地测绘结果,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建设方案;5.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6. 申请人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建设,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7.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农民住宅用地登记,并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农民住宅用地的管理措施3.1 农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农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3.2 农民住宅用地的使用范围农民住宅用地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指标。
申请人可在自己拥有的农民住宅用地范围内进行住房建设或改建。
3.3 农民住宅用地的管理责任方农民住宅用地的管理责任方包括:- 村委会:负责农民住宅用地的统筹规划、审批和管理;-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农民住宅用地的登记、审批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农民住宅用地,使用不得违反土地使用用途规定。
第四章农民住宅用地的监督与处罚4.1 农民住宅用地的监督农民住宅用地的监督应当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方式。
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惠安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政综…2007‟206号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惠安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规范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财政局、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制定的《惠安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惠安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惠安县财政局惠安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惠安县农业局惠安县监察局惠安县审计局(二OO七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或捆绑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设立与资金用途1、群众较为关心的公共利益项目: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和沟渠硬化、生态环境优化、农家庭院美化”所实施的村容村貌及环境工程整治,以及农民饮水安全工程等。
2、能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或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项目:农贸市场及农业中介组织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
3、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和老人活动设施建设。
4、与农村、农业生产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5、其他急需建设的项目(不包含村办公大楼)。
第二章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原则第四条项目的确定要注重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与农民增产增收相结合;要注重财政扶持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并充分发挥群众筹资投劳的积极性;要注重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村集体不得新增债务用于新农村建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以新农村建设为借口巧立名目,变相向农民要钱要物,乱摊派、乱集资,用于非新农村建设的项目,增加农民负担;要注重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群众满意。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三十一条?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宣传
惠安县“两违”治理政策性宣传问答——惠安县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内容选摘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通常是指农民经过依法批准,按照合法手续取得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2.宅基地的选址遵守什么原则?答:宅基地的选址要遵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在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上建房,不能想建在哪里就建在哪里,更不能在承包地上建房。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哪些规划?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4.哪些情形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18周岁的;(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和村庄、集镇规划的;(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需提交哪些材料?答: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6.农村村民单独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答: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
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7.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面积是如何规定的?答: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的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泉政办〔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要按照《意见》规定要求,于2021年6月30日前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底前实现应编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查清辖区内各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建立完善基础台账,为村庄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三、各县(市、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制定出台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四、各乡镇要按照《意见》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建立完善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或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规范的“一站式”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健全完善村民宅基地申请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努力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趟”,条件允许的地方,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乡镇,集中收集登记申请。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七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七批次土地征
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号】闽政文〔2022〕172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七批次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22〕172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第七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惠政文〔2021〕10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县2021年度第七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19.9493公顷。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并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
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7
•【字号】闽政文〔2022〕72号
•【施行日期】2022.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22〕72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惠政文〔2021〕10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县2021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15.9497公顷。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并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
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18
•【字号】闽政文〔2022〕238号
•【施行日期】2022.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1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22〕238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惠政文〔2021〕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县2021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4.1256公顷。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并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闽政文[2005]16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16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净峰等八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5〕6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净峰等八个乡镇的234.2031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21.3048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净峰镇、百崎乡、东园镇、涂寨镇、崇武镇、洛阳镇、黄塘镇、紫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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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民住宅建设与用地管理的实施办法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8)146~-)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21号)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综[2007]299a~-),本着规划从严把关、审批程序从简的原则,分区域分情况予以简化村民住宅建设申办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村民住宅建设与用地管理(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以下法律和政策规定: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2、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造住宅;3、农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raZ~120m2,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m2,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m2的用地面积。
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必须按程序向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未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用地报批前需先经所在乡镇政府对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翻建)一律必须按规定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办理报建手续时,对不符合本办法一(一)、(二)条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人除了按规定必须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还必须出具本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承诺书,承诺本宗地登记发证后,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房的除外)等材料,并由村委会在公示栏张贴公示一星期无异议后,经所在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并由所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五)对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福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福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先后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惠政[1989]综144号、惠政[1998]综60号)已办理的用地批准手续(含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许可证、契约、土地证等有效的法律文书)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福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否则依照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历年来乡(镇)、村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至今尚未用地建设的,一律由镇、村负责组织初审后,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建设局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一(一)、(二)规定的不予批准建设。
为妥善处理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各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如群众同意接受的,可退回当时已交镇、村的款项;对个别群众要求待以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时再按规定批准建设的,可暂不退款,待以后批准用地时一并处理.(七)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办理(一)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严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具体规定如下:1、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宅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
并且严禁建设石结构房屋。
2、危房、石结构房屋翻建的,首先应当符合城市、镇规划要求。
(1)房屋处于县城规划区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但不在县城、乡镇近期建设规划区或近期改造区域内,其危房翻建可在原合法用地范围内,在不超过原有建筑占地面积和建设面积、建筑高度及层次的前提下进行维修或翻建。
(2)房屋所处位置属于县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区或近期改造区域内,或与县城、镇规划要求不相符的房屋,房屋安全性能较差确需改造的,只能在房屋原状的基础上予以维修加固。
3、申办程序原则上按照惠政综[2007]299号文件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具体简化如下:(1)建房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或到各乡镇政务大厅村镇建设办公室领取。
(2)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公示,并签署意见,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或村建办)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
(3)县城规划区的个人住宅建设应到规划建设局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下达规划设计要点;镇规划区内建设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或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不含lO米)的个人住宅建设应到规划建设局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下达规划设计要点。
(4)县城规划区或乡镇规划区内建设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或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不含10米)的个人住宅建设应提供设计图纸,并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手续。
(5)将申请表及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送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审批。
(6)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房户费。
(7)县规划建设局委托各乡镇村镇站,与国土资源所联合核样定界。
(8)如房屋建设规模按《建筑法》规定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到县规划建设局申办施工许可证,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县行政执法局备案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办理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纳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办理范围,按建房选址所在村庄是否编制村庄规划并经批准、是否纳入规划住宅小区范围予以区分对待、分别管理,将个人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住宅小区规划作为申办的重要条件和前提。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2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定,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进程,明确建设用地的范围,对于没有编制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和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和管理。
1、以下三种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1)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经所在工业区签署符合工业区相关规划要求意见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2)县域交通主干道两侧水沟外缘100米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并在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和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符合村庄规划和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设计要求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3)在县级工业集中区和县域交通主干道两侧水沟外缘loo米规划控制区以外,并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
2、以下两种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建设局核准后,方可审批并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1)县域交通主干道两侧水沟外缘100米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符合村庄规划,但未编制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零星个人住宅建设项目;(2)个人住宅建设项目位置虽然不在工业集中区和县域交通主干道两侧水沟外缘100米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但所处村庄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情况。
3、以下两种情况应由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并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1)位于县域交通主干道两侧水沟外缘100米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并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但所处村庄未编制村庄规划和住宅小区规划的零星个人住宅建设项目;(2)处于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区或重点项目建设预留区、重要交叉路口、城镇重要节点、敏感地带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
4、对于不符合村庄规划、工业园区规划或县域交通主干道两侧景观建设规划的项目,以及住宅用地使用权不清和拟翻、改、扩建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并严禁建设石结构房屋。
5、申办程序简化如下:(1)建房户到所在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或国土资源所领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2)申请表与有关材料报送村(居)委会。
由村(居)委会审议后公示。
并签署意见;(3)报送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联合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4)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
应事先报县规划建设局核准的项目,应先取得县规划建设局核准后方可发证;(5)对于应由县规划建设局审批的个人住宅建设,应先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所初审和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后报送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审批并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
建设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或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不含10米)应提供设计图纸,并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手续。
三、附则(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个人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个人自建住宅审批和管理工作;交通、公路、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县域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行政执法局和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要切实加强巡查,坚决查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个人自建住宅的审批,并做好城市、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