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犯罪行为十不许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许在网络、媒体散播、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刊登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许非政府、参予、积极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存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许以任何方式侵害、浪费、强占、侵吞、误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许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许非政府、参予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许参予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不得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允许莱盖或处置打破权限的事项;决不允许随心所欲地对关键性事项做出同意或者处置;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允许违反规定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激活、侵吞客户电子证书或盗用客户名义假造有关资料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允许违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允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恰当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允许故意不履行职责应履行职责的职责或者任一退出职责;决不允许擅自封存、藏身、盗用合约、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内控制度范文(2篇)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内控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工和在岗学习人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____、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所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
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收受客户馈赠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在营业厅内外寄放客户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办事,应按要求出示和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由网点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三章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金库是信用社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守卫。
第十三条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夜间需做好网点内外环境的巡视检查工作,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库值守。
第十四条守库人员要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农村信用社十二条禁令
农村信用社十二条禁令
1、严禁在职员工赌博、嫖娼、吸毒贩毒、经商或参与经商;
2、严禁违反钱账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守库、换人复核、日清月结及离岗交接手续的有关规定;
3、严禁违反印、押、证管理有关规定;
4、严禁计算机个人操作密码互相混用、不定期更换;
5、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报表;
6、严禁白条抵库和私设“小金库”;
7、严禁收贷、收存、收息不入账,挪用资金或账外经营;
8、严禁违规发放大额贷款及拆借资金;
9、严禁先斩后奏、斩而不奏、违规购建;
10、严禁违反利率政策、高息揽储或变相高息揽储;
11、严禁私招滥雇、违规进人;
12、严禁对重大案件、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有意延误时间。
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点
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点一、存款业务类【风险一】职能部门对网点的管理不到位、检查指导不力、使营业网点对规章制度不能严格落实。
【风险二】网点的各级操作员工的密码变明码,操作员未定期更换密码。
防范措施:1、操作员要定期修改口令,严守秘密。
2、操作员输入密码时应要求其他人回避,操作员口令应输满足够位数。
3、操作员离开终端时,应退出业务菜单到初始状态。
【风险三】网点员工柜台操作业务未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制度。
防范措施:日间办理业务必须按业务流程准确办理,操作员不可单独完成一个业务流程;实行内部互相制约制度,钱帐分管,电脑录入、复核实行双人临柜,做到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风险四】网点日间业务操作不按基本规定进行,操作随意性大,容易造成业务差错。
防范措施:1、实行内部互相制约制度,钱帐分管,做到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2、正确使用储蓄凭证种类,做到受理凭证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清楚、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3、当时记帐,适时复核,当日结帐,双线核对,轧对平衡。
做到帐实、帐款、帐帐、帐表相符,严禁办理无折取款业务。
4、严格执行钱、帐、证、表、簿的复核(盖章)制度,凭证传递准确及时,手续严密。
5、储蓄存款的查询、挂失、冻结、止付、没收等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其手续合法性,由有关人员签章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6、复核员适时逐笔复核,不得无故拖延。
【风险五】岗位人员调整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1、加强对调离人员的管理,对一经决定调离人员必须立即调离岗位,严格办理手续,随之系统必须更换口令。
2、被调离人员应做到电脑会计资料完整无缺和电脑会计帐务的准确、真实,并造册移交,有关分户帐、总帐都应列表移交,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稽核。
3、及时取消调离岗位人员在本网点电脑操作资格,同时对调整到本网点的电脑岗位人员进行授权,【风险六】新开户不执行储蓄实名制。
【风险七】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不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存在冒领存款的隐患。
双十严十不准通知
通知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强化合规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遏制各类案件事故发生,办事处在强化防控工作重点的基础上,深挖细找各类重大风险隐患,研究制定了“双十严”、“十不准”制度。
现将该制度印发至各单位,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教育培训。
各单位要将“双十严”“十不准”制度印刷成册,保证人手一份。
作为《每月一法》重点学习内容,要求所有员工手抄3遍以上,确保学深、学细、学透、熟记心中,将制度执行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二)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针对去年案件专项治理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办事处分专业进行归类整理,编制成《内部风险点合规操作手册》。
该手册将于近期下发,请各单位结合《手册》内容,全面开展“双十严”“十不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附:双十严、十不准制度省联社临沂办事处二○一○年六月五日十严格:1、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亲属回避、强制休假”和“接岗审计”制度;2、严格执行“监控密码权限管理”、“监控中心、中心金库”2人24小时轮流坐班值守和制度;3、严格执行“非营业室人员”出入营业室审查、登记制度;4、严格执行营业场所“三不留”、“三清理”制度;5、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开接访”、“理(董)事长热线”制度;6、严格执行银企对账、挂失、错账冲正、撤销、大额存(取)款等特殊业务“主管授权”和复核制度;7、严格执行临时离柜及时退出操作界面、柜员卡、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入箱加锁保管制度;8、严格执行承兑汇票贴现、质押查询查复制度;9、严格执行贷款“评级授信”、“上柜台办理”和“三查”制度;10、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严禁:1、严禁为本人办理业务;2、严禁“虚假查库”、库存超核定限额;3、严禁代保管客户印章、存折(单、证、卡)及其他物品;4、严禁将印章、凭证、密码、柜员卡、个人名章等交由他人使用或代管;5、严禁代理客户办理业务或利用个人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过渡、周转;6、严禁将信贷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或直接支取现金、预签贷后检查表和到(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7、严禁发放超权限、逆程序、化整为零、跨区域、顶冒名等违规贷款;8、严禁空库虚存、虚贷虚存、虚票增存、挪用(垫付)资金、擅自买卖资金(票据)、篡改业务数据阿等行为;9、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先开承兑汇票后存保证金、以贴现资金存保证金和贷款偿还承兑垫款等业务;10、严禁以贷收息,多收、少(免)收和预收贷款利息等行为。
农村信用社员工行为守则
农村信用社员工行为守则农村信用社员工行为守则农村信用社员工行为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塑造农村信用社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信用社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信用社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义务和员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信用社的信誉和整体利益,自觉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纪律严明。
第三条本守则是信用社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员工行为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守则适用于信用社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第五条认真学习政治理论。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重要论述,用辩证唯物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
(二)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识别真伪,区分善恶。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学习时事,关心国家大事。
第六条勤奋学习业务知识。
(一)学习经济金融理论,掌握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了解地方经济和信用社的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知识。
(二)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
(三) 积极应用现代管理手段,并掌握电脑操作等新技术,更新知识结构。
不断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努力提高岗位技能。
(四)拓宽知识面,努力做到一专多能。
第七条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专业证书等自学考试,对单位安排的培训和学习任务要按要求完成。
第八条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善于运用理论和政策指导业务实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自觉、虚心、持之以恒地学习。
第三章爱国守法爱社敬业第九条热爱祖国,以国家利益为重。
(一)遵守宪法,拥护政府。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顾全大局,维护国家尊严和社会稳定。
xx农村信用社员工廉洁自律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xx农村信用社员工廉洁自律规定xx农村信用社员工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联社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进一部强化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提升行业形象,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经营管理队伍,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特制定xx农村信用x社严厉员工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一、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单位重大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或其它事项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发放关系贷款。
(三)不准个人或者与客户合伙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在贷款发放、物品采购、固定资产购建抵债资产处置等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操作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组织人事、劳动、干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奖励晋升干部和擅自任用职工。
(六)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他单位可能影响经营活动的馈赠及宴请。
(七)不准将信用社资产转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和委托、租赁、承包给亲属经营。
(八)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不准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虚报资产、做假帐、设立帐外帐;(十)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二、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十五条经营管理禁令的规定。
(一)禁止帐外经营和设立“小金库”。
(二)禁止违反利率管理规定,高息吸收存款。
(三)禁止私下客户存款。
(四)禁止假名(假身份证)、假地址、冒名、顶名、化名贷款。
(五)禁止违规自批自贷、互批互贷。
(六)禁止伪造虚假信贷申报材料。
(七)禁止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八)禁止未经批准核销呆帐贷款。
(九)禁止信用社直接从事或以参股等方式参与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活动。
(十)禁止员工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与他人以合资、合股、合作、合伙方式经商办企业。
从严执纪十条禁令
4、不准利用公款和接受客户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5、不准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
6、在职员工不准经商或参与经商;
7、不准违反规定向下级单位打招呼,操纵、干预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及信贷、人事事项;
8、婚丧、乔迁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9、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无故拖延需办事件的办理时间;
从严执纪十条禁令: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发放贷款,收受贿赂,违者一律开除;
2、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违者一律开除;
3、严禁帐外经营,违者一律开除;
4、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一律开除;
5、严禁私招乱雇临时工,违者一律开除;
6、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及客户资金的,一律开除;
7、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销毁、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者有价单证的,一律开除;
8、弄虚作假,擅自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等金融标据,或擅自对外担保的,一律开除;
9、在软件开发、系统运行及维护过程中,故意设置非法程序,或运行非法软件的,一律开除;
10、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的,一律开除。
作风建设十不准:
1、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2、工作时间不准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
10、不准拉帮结伙制造矛盾,造谣惑众。
“三十条禁令”、“十个一律”
盐城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三十条(范本)一、员工禁止行为(一)严禁以各种形式参与民间融资主要内容:包括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含作为中间人介绍票据业务、从事资金掮客活动等);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等。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合〔2013〕4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二)严禁泄露商业机密主要内容:包括私刻、盗用客户印章、账户、密码等,泄露客户信息和隐私,盗用客户信贷业务档案泄露给他人,将银行以及竞争对手核心秘密泄露给客户。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三)严禁商业欺诈主要内容:包括内外勾结,参与诈骗本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诈骗提供便利。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四)严禁内幕交易主要内容:包括以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将内幕信息暗示或明示告知他人。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五)严禁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主要内容:包括从事与银行有利害关系的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任职等。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
山西农信信贷管理十条禁令
山西农信信贷管理十条禁令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小金库”。
二、严禁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
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发放、资产处置等业务经营活动中,收受他人现金或占有股份。
四、严禁发放虚假贷款和开立虚假账户。
五、严禁将柜员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六、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七、严禁伪造、变造、窃取、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八、严禁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章、客户印鉴。
九、严禁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代客理财。
十、严禁开具虚假的保函、资信证明、资金证明、存款证明。
十个严禁心得体会
十个严禁心得体会十个严禁心得体会1银行的工作看起来很简单,其实每一步都存在着风险。
作为一名中国银行员工,在工作中应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按习惯工作方式办事,不能做不得最人的“老好人”。
通过“十个严禁”的学习,深刻地体会到:“十个严禁”关系到我们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为我们的实际操作指出了实实在在的问题。
逐条学习,深刻领会其中的含义。
从自身的岗位做起,从每一笔业务做起,认真排查风险,找出不足,杜绝违规情况发生。
众所周知,各种差错,乃至案件的发生,都是违背规章制度造成的。
如果邯郸农行严格查库制度,如果管库员本身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那样的大案就不会发生。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防微杜渐应从小事抓起。
细节决定一切,小问题也能导致大错误。
我们应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翻开我国金融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银行的“三铁”: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
“铁规章”是“三铁”的灵魂所在,是控制金融风险、保证银行有序运转的基矗这个传统为金融事业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敬佩和广泛赞扬。
在今天的商业银行竞争当中,最不能忽视的应该还是银行的“三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严格地去执行更为重要。
总行制定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要我们员工严格地去执行,决不允许打折扣。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决按照自己工作职责独立工作,严格按照金融政策、法规、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外界干扰、左右,不惧任何压力。
这是作为一名中行员工应有的职业道德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树立爱岗敬业的好思想好作风,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要加强新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更加细致地处理每一笔业务,杜绝案件发生。
十个严禁心得体会2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使用范围为河南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通过“三十个严禁”的学习,深刻地体会到:“三十个严禁”关系到我们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为我们的实际操作指出了实实在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十严禁、高压线、金融从业操守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十个严禁”严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严禁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严禁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严禁泄露、出卖金融证券秘密;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严禁利用节假日公费或关系户公款接待旅游度假,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打高尔夫球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受下属单位、个人或关系户赠送的慰问金、礼金和各种红包,不准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小轿车等交通工具;严禁利用干部提拔调动、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机会收受有关人员钱物;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高压线”根据制度规定,员工必须遵守以下“不准”,否则给予重处及开除处分:一、不准挪用、侵占、盗取信用社资金;二、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三、不准虚开存单(折);四、不准进行(指使)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等经营活动;五、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行贿、受贿、索贿财物;六、不准发放假名、冒名贷款;七、不准发放虚假、无效抵(质)押担保贷款,或贷款发放后抽走抵(质)押登记凭据;八、不准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九、不准涂改、仿造档案或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十、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或伪造汇划信息;十一、不准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十二、不准私自刻制行政公章、业务公章;十三、不准违规出租、出借、携带或使用枪支;十四、不准违反流程操作;十五、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以上是案件专项治理“高压线”,请严格遵守,别铤而走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禁令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禁令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禁令。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严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业、使用(生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品)的企业以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项目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条严禁向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办理信贷业务。
第三条严禁发放冒名、顶名贷款或假委托贷款。
第四条严禁借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禁对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六条严禁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贷款办理借新还旧。
贷款借新还旧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七条严禁以贷收息。
第八条严禁账外放款。
第二章授权管理实用文档第九条严禁未经授权和超授权办理信贷业务。
第十条除非特别授权,严禁基层信用社办理大额公司类信贷业务。
第三章调查、评级、审批和授信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未经实地调查对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第十二条严禁对按规定应当评级而未评级的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信办理信贷业务。
(授信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除社团贷款方式外,严禁多家联社分别对同一个客户授信。
第十五条严禁对集团客户的多个公司多头授信,要对集团母公司统一授信,如只对一家子公司单独授信必须考虑对母公司的授信情况。
第十六条严禁为不符合借款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
第十七条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八条严禁向个人发放贷款用于公司使用。
第十九条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土地储备部门除外)。
第二十一条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的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四十个严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四十个严禁"一、经营管理人员十个严禁1、.严禁任何形式和内容的账外经营。
2、严禁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发放贷款或高息吸收存款。
3、严禁虚增、转移或隐匿存款和贷款。
4、严禁挪用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资本市场投资。
5、严禁做假账,编造虚假财务、会计、结算、统计等报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
6、严禁越权进行资金拆借。
7、严禁未经批准或越权代理企业及其他单位发售债券。
8、严禁未经批准或越权提供担保。
9、严禁私拉终端和超范围经营。
1 O、严禁隐瞒资金案件、事故。
二、营销人员十个严禁1、严禁使用邮政储蓄业务章戳和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邮政储蓄重要空白凭证或收取客户已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或投资办企业。
1 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三、柜面业务人员二十个严禁1、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
’2、严禁指使他人或听从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3、严禁私自在非营业场所及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
4、严禁在非营业时间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5、严禁为本人办理任何业务。
6、严禁开立非实名账户。
7、严禁代客户填写客户信息。
8、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
9、严禁私自为客户保管存单/折/卡、票据、印鉴、证件等。
1 0、严禁泄露客户任何信息。
11、严禁公款私存。
1 2、严禁挪用、侵占库款或擅自处理长短款。
1 3、严禁泄漏柜员操作密码、使用他人柜员号、在同一系统中拥有两个(含)以上柜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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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员工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
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业务经营十严禁
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
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
三、严禁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决不容在许业务经营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决不容许挪用、侵占、盗取客户或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资金;决不容许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章、客户印鉴;决不容许窃取、泄露、出卖客户信息及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商业秘密;决不容许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以牟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违规操作、渎职失职。
决不容许超越授权、逆程序、减程序等违规经办业务;决不容许代客户办理业务,或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密钥、有效身份证件等异常行为;决不容许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决不容许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决不容许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五、严禁非法揽储、违规办存。
决不容许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违规手段吸存倒存;决不容许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决不容许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
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决不容许向“空户”虚假放贷等违规手段虚假增存;决不容许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款;决不容许通过理财产品倒存,发行到期时间集中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冲时点”。
六、严禁非法集资、违规融资。
决不容许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决不容许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决不容许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决不容许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决不容许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决不容许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决不容许以各种方式进入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七、严禁非法放贷、违规办贷。
决不容许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决不容许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决不容许把贷款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谋取非法利益;决不容许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八、严禁非法理财、违规代售。
决不容许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决不容许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条款;决不容许主动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决不容许在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决不容许向客户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决不容许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决不容许无故拒绝客户合理的服务需求并对客户有歧视性行为;决不容许在理财业务中利润分成、风险兜底、“脱实向虚”。
九、严禁非法结算、违规办票。
决不容许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决不容许对非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决不容许为明智是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十、严禁非法发卡、违规办卡。
决不容许发放匿名、假名银行卡;决不容许擅自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决不容许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