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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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

为严格管理特殊药品,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各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我院所涉及到的职能科室和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2.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实行“三级管理”、“五专管理”和“批号管理”,药库、药房、使用部门,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药剂科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

隐,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4.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

(1)医务科和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分管院长审核,定量印制。

(2)库房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库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专职管理部门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2.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制度: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建立“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

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科备案保存。

3.处方用量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

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慢性病

或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不超过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具有专用病历的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

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15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药师调剂权的管理:药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5.门诊及中心药房的药品、处方及帐册保存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

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帐物相符。注意库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2)门诊、住院药房配备保险柜,调配窗口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

满后不少于两年。

6.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1)门诊及住院药房应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

(2)各药房向药库领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需要领用,实行基数管理。科室内部门之间调拨须经科主任批准。(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的登记工作。

(4)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要求。(5)医院因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6)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在药袋或标签上注明患者姓名、病

历号、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7)发药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

(8)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

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

于医疗机构

内使用。

(9)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无偿交回的剩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应登记患者剩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详细情况,医院

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

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病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凭电子

医嘱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电子医嘱和二类

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7.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储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

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2)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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