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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的危害 女人堕胎后身体竟会遭受这事
堕胎的危害女人堕胎后身体竟会遭受这事女人堕胎后,身体会遭遇这些事情堕胎对身体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有的人因为堕胎不当而导致妇科病、更严重的导致不孕,具体女人堕胎后身体会遭遇什么呢?医生道出堕胎后身体的变化一般来说,年龄不超过20岁女孩子(特别是16-18岁的),她们的身体还没有完全成熟,如果这个时候堕胎一次,对身体的危害影响极大,以后她们患许多妇科病的几率要比正常的女人大好几倍。
怀孕随便乱堕胎不只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
医院近来就接到3例因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胚胎骨头或组织而造成不孕。
医师表示,随着男女观念的开放,有越来越多不预期的怀孕案例,甚至还有所谓「九月堕胎潮」,不过人工流产会造成出血、发炎、子宫腔黏粘等不孕后遗症,严重时还会死亡。
医院近来更发现3个罕见的人工流产后骨头残留造成不孕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一名24岁的林姓妇人,婚后一直不孕,医师进行超音波检查发现她的子宫内有类似子宫避孕器的异常显像,但是林姓妇人并没有设备子宫避孕器。
医师进一步以子宫镜检查发现子宫腔内有一块残留的胎儿骨头,询问之后发现,原来是病患6年前未婚怀孕,在怀孕4个月时接受人工流产,医师推断应该是当时流产所造成的后遗症。
第二个案例是一名26岁的李姓妇人,4年前因为胎死腹中接受人工流产,之后出现异常出血和痛经,但是李姓妇人并没有注意,近日是因为怀疑自己不孕而到医院接受超音波检查,同样被医师在腹中发现有子宫避孕器的异常显像。
经过子宫镜检查,医师从李姓妇人的腹中取出7块胎儿的骨头。
手术后异常出血和痛经的情况也就此消失。
第三个案例则是一名20多岁的妇人,同样因为不孕接受检查,结果发现子宫内有已经钙化的胚胎组织,医师询问发现她在7年多前还是青少年时,曾经一度怀孕8、9周,然后接受人工流产。
妇科医生说,子宫腔内骨头的存留,通常会造成妇女子宫异常出血、月经量多、痛经和不孕,曾经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如果出现上述症状,就应该特别注意;接受人工流产的患者如果在手术后第一次月经有异常出血或痛经的情况,最好就要接受检查。
关于人工流产的科普知识
关于人工流产的科普知识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怀孕。
怀孕是男性精子和女性卵子结合形成胚胎,在母体内生长发育,接着出生的整个过程。
怀孕是发生在哺乳类动物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当成熟的卵子开始受精之后,哺乳类当中的雌性就会开始妊娠。
怀孕是从月经周期开始的第一天进行计算,到妊娠结束持续38周到42周的时间。
在过程当中出现人为干预妊娠终止的现象,被称为人工流产。
女性人工流产该知道的?真正意义上的女性人工流产可以分为药物流产和手术流产。
药物流产是针对那些具有身体疾病或者妇科炎症的女性朋友们实行的,一般通过服用相关药物,将胚胎排出体外。
手术流产是医生将胚胎清理出母体。
两者都是人工流产的实施方法,相比较的话都有风险,相对来说前者良好,后者危险系数较高。
前者是女性自己操作,后者是通过医生来进行,两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才好。
其次,人工流产可能对于一些意外怀孕的女性是一个福音,但流产对于一些子宫位置比较靠后、盆腔发育畸形、胚胎在母体内就已停止发育的女性朋友,遇到操作技术不合格的医生,会让女性下腹疼痛难忍,频繁出血的现象。
这些对于女性来说都是很痛苦的情况。
人工流产要谨慎,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女性朋友尽量不要终止妊娠。
当然,对于胎儿发育停止的现象,要及时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要慎之又慎,人工流产后女生阴道会持续出血,超过正常月经量并且下腹持续疼痛的女性,要注意是否人工流产手术失败。
确实要马上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认妊娠组织物是否残留子宫内,没有就确定人工流产已经成功,反之则人工流产失败。
人工流产之后女性阴道发生出血现象是正常情况,女性不要担忧。
正常情况下,人工流产之后子宫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收缩,出血在所难免。
人工流产之后女性会出现发热、腹痛难忍,持续不能缓解或疼痛部位不能确定情况,平时就要注意是否是人工流产操作不当,女性这时就要马上到医院查看血压,化验阴道分泌物成分来确定子宫内不含有胚胎残留物。
一切都正常之后就已确定人工流产操作成功,之后女性要进行休养,做好小月子之后,基本就可以恢复成功。
堕胎的因果:你必须知道!
堕胎的因果:你必须知道!当今这个時代,墮胎行为在全球泛滥,漠視生命成了一种稀松平常的现象。
据世界卫生组织保守估計,每年全球墮胎人数超过七千万例,每天十八万人次(其中近千名妇女因墮胎死亡),这些庞大的数字仍在逐年递增,令人触目惊心!長此以往,人类必将因堕胎杀生而墮落毀灭!堕胎,因果将审判你堕胎的因果极重,因为堕胎是属于杀人的恶业,你杀我,我杀你。
人类大部分的战争是由于堕胎和杀害动物引起的。
堕胎,会产生很多的痛苦和绝望,当堕胎量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最现量地因果就是直接导致人类世界的崩溃和毁灭。
堕胎,并不因为你不知道堕胎的后果而做,以后就会对你没有影响。
其实,这个杀业的因果起码是对你一生产生影响,甚至来世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也许有人会说,他(她)虽然有过堕胎行为,但日子还是过得很好呀?其实不然,对于了解因果世界观的人来说是显而见的:就像一个人,一旦杀了人以后,不管他过得多好,他的人生在杀人的那一刻,就已经结束了!因为,一旦杀人,法律就一定会审判你!而对于堕胎者来说,不管她日子过得多好,因果必然会审判她,这是自然规律,没有什么后路可讲。
对于佛法有所了解、深信因果轮回的人来说,这是非常显而易见的道理。
因为没有因果的观念和认知,我们就会有很多的借口,作为堕胎的托词:父母的要求、学业的延续、工作的担忧、物质的压力、还有很多的借口……但是,你自己一定要认清楚到底做的是什么,堕胎——不是说自己自私自闭,通过一切借口美化逃避它,就可以过得去的,这是说不通的。
你越了解因果、了解生命的本身,越知道这件事情就是这样的一种实际因果,没有什么其他可能。
因此,由于自己的无知去选择堕胎,最终却造成自己生生世世遭受影响,不断地承受伤害,何苦要这样做呢?正是因为人没有这样的底线,生命中追随意业的疯狂才无法无天。
这样对自己不公平、对父母不公平、对爱人不公平、对谁都不公平,没有任何好处!所以,不堕胎——其实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
如果有了这个世界观,你就不会盲目地依于畜生道的欲望,忽略问题的严重性,就会对堕胎行为本身产生警醒和一种谨慎性,即对因果敬畏。
堕胎护理PPT课件
03
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如辐射、化学物质等
05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 意外怀孕和堕胎
02
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及时 发现并治疗疾病
04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避 免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应对方法
01
定期检查:定期进行身体检 查,及时发现并预防并发症
02
保持卫生:保持个人卫生, 避免感染
03
合理饮食:保持营养均衡, 增强身体抵抗力
致堕胎
堕胎的类型
01
药物堕胎:通过服用药 物终止妊娠
03
自然流产:自然发生的 流产
02
手术堕胎:通过手术方 式终止妊娠
04
引产:在妊娠晚期通过药 物或手术方式终止妊娠
堕胎的护理流程
术前准备
确认怀孕:通过验 孕棒、B超等方法
确认怀孕
准备手术用品:准 备手术所需的器械、
药品等
检查身体:进行全 面的身体检查,包 括血液检查、尿液
堕胎护理PPT课件刀客源自万目录01. 堕 胎 的 基 本 概 念
02. 堕 胎 的 护 理 流 程
03. 堕 胎 的 并 发 症 及 预 防
04. 堕 胎 的 心 理 关 怀
堕胎的基本概念
堕胎的定义
01 堕胎是指在怀孕期间,通过人 工或药物手段终止妊娠的过程。
02 堕胎可以分为药物堕胎和手术 堕胎两种方式。
支持和医疗资源,帮助她们度过难关
心理康复建议
1
提供心理支持:倾听、理解、尊重患者的 感受和需求
2
提供情感支持:鼓励患者表达情绪,帮助 其宣泄和缓解压力
3
提供信息支持:提供关于堕胎的知识和信 息,帮助患者了解堕胎的利弊和后果
堕胎的果报有多严重
堕胎的果报有多严重近年来,堕胎已经成为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堕胎是指通过某种方式终止怀孕,从而使胚胎或胎儿无法继续发育并最终死亡。
虽然堕胎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和必要的,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和影响。
本文将探讨堕胎的果报有多严重。
首先,堕胎对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堕胎,都会对女性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创伤和压力。
手术堕胎可能导致感染、内出血和器官受损等并发症。
而药物堕胎可能导致剧烈的子宫收缩和大量出血。
此外,过多的堕胎行为可能导致宫颈松弛、不孕症和习惯性流产等长期健康问题。
其次,堕胎对女性的心理健康也造成了巨大影响。
堕胎是一个重大的决定,它可能对女性的心理状态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许多女性在堕胎后会感到内疚、自责和悔恨,这可能导致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的发生。
堕胎也可能使女性对未来的生育产生困扰和焦虑,甚至对自己的价值和道德底线产生质疑。
除了对女性自身的影响外,堕胎还涉及到胚胎和胎儿的权利和尊严。
堕胎是终止一个生命的行为,这在伦理和道德上都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虽然不同社会和文化对堕胎的态度各异,但许多人认为胚胎和胎儿有权利生存和发展。
堕胎可能侵犯了这种权利,对胚胎和胎儿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这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此外,堕胎对家庭和社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堕胎可能对家庭关系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堕胎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家庭冲突和亲密关系问题。
对于社会而言,堕胎可能导致人口减少和老龄化加剧,对劳动力市场和养老体系构成挑战。
堕胎也与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的冲突相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最后,堕胎的果报还体现在人们对其道德和伦理问题的不同立场。
堕胎问题涉及到人们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信仰等方面,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些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和自主选择,认为妇女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要生育。
而另一些人则坚持认为胎儿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堕胎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这种分歧引发了激烈的辩论和争议,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堕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即终止妊娠,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堕胎不仅涉及到医学伦理,还涉及到法律、社会和家庭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我国堕胎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堕胎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这一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我国堕胎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
2. 堕胎的类型根据堕胎的时间,我国将堕胎分为早期堕胎和晚期堕胎。
早期堕胎是指在妊娠12周内终止妊娠,晚期堕胎是指在妊娠12周后终止妊娠。
3. 堕胎的条件(1)早期堕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妇女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要求进行早期堕胎:①因医疗需要,经医生确诊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②因孕产异常,经医生确诊不能继续妊娠的;③因女方或男方原因,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2)晚期堕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妇女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要求进行晚期堕胎:①因医疗需要,经医生确诊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②因孕产异常,经医生确诊不能继续妊娠的;③因女方或男方原因,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4. 堕胎的程序(1)早期堕胎①孕妇向医疗机构提出堕胎申请;②医疗机构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确认符合堕胎条件;③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④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堕胎手术。
(2)晚期堕胎①孕妇向医疗机构提出堕胎申请;②医疗机构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确认符合堕胎条件;③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④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确认符合堕胎条件;⑤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⑥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堕胎手术。
三、我国堕胎法律规定的特点1. 保护妇女权益我国堕胎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尊重妇女的生育意愿。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妇女有权要求进行堕胎。
2. 重视医疗伦理我国堕胎法律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为孕妇进行堕胎手术时,必须遵循医学伦理原则,确保孕妇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于堕胎的一点想法
关于堕胎的一点想法关于堕胎,首先要追溯堕胎的历史,自古以来就有堕胎的存在,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一个完全不可避免的事情,只不过那时候的人采取的方式可能没有现在的方式科技而已。
关于堕胎这一名词的现代解释是这样的: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关于堕胎在中外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在西方,堕胎这一问题是受到很大的争议的,支持堕胎的和反对堕胎的人是旗鼓相当的,这个问题是常常使西方的政治家在参加竞选时面对的最麻烦的问题之一,这种问题不敢轻易的表态,因为稍不小心,就会得最很多的选民,我们知道为此还有案件闹到美国的最高法院,即“罗诉韦德案”,虽然当时艰难的胜诉,但在后几年最高法又推翻以前的判例,直到现在,是仍然没有定论的问题;在中国,特别是在现代中国,似乎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对于堕胎的伦理学讨论实在是微乎其微。
可以说,在很多的时候,我们是很漠视那个还没出生的孩子的生命的,我们也知道,在计划生育政策全国推广时,有很多的孩子都是被强制堕掉的,不管孕妇是在怀孕的第几周。
我们的人们似乎很少注意到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以为仅仅就是一团肉的事。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必须说出我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所遵循的原则,我所遵循的原则是类似于功利主义的原则,即在尊重人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寻求总的来说最好的结果,我们知道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性,所以我以这个原则来讨论这一问题,是可行的。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的问题是我们要在不同的情况下给各种权利排序,从而进行优先选择。
关于堕胎的讨论,我觉得应该分为几个行为主体来讨论,通过每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进行讨论,通过权衡利弊,从而让我们对堕胎这一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通过这样的讨论,可以看出什么价值对我们来说是最重要的在堕胎这一问题上,可以分为三个主体,第一个自然就是孕妇或者说是孩子的母亲,第二个就是还没有出生的孩子,第三个主体就是这个社会。
首先从母亲的角度出发,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也许可以说,母亲是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的,就和卖淫这一问题一样,很多人正是持这种观点而支持卖淫的合法化,母亲又怀孕和生育的自由,但是当面对着堕胎的问题时,我们首先可以把特殊的情况排除在外,如果胎儿的存在威胁到了母亲的生命,这时候就必须的堕胎,因为我们坚持这样的一个原则,母亲的生命权应该是高于这个没有出生的生命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母亲并不是自愿的怀孕,而是被强奸后怀孕的,这时候就必须仔细的考虑了,这种时候,需要设置一个期限,因为我们根据我们的医学知识,在怀孕后的多小周后,胎儿就有感觉了,它能够感觉到疼痛等感觉。
人流危害多大,人流毁一生
人流危害多大,人流毁一生!人流危害多大,人流毁一生!公元前1550年,已知世界最古老的医书《Eber莎草书》留下了古埃及最早的堕胎记载。
中国见于史书记载的堕胎行为从汉代就开始了,并且形成三种堕胎技术。
唐宋以后,由于人口增长的压力,堕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普遍化倾向,导致堕胎的公开化和职业化。
但由于传统重生育、反堕胎观念的存在,堕胎技术一直受到歧视,得不到完善,人们为此付出了长期的血的代价。
友情提示年轻女性,关爱子宫从自我保护做起。
子宫内膜作为胚胎发育的“土壤”其再生对胚胎的着床和妊娠的维持至关重要。
由于频繁的宫腔操作史、感染及部分药物的使用,宫内膜损伤的发生逐渐增多,特别是肌瘤剔除,宫内膜炎或反复流产后清宫等导致的宫内膜基底层破坏,造成子宫内膜重度损伤。
有学者研究发现PWRH通过分泌并提高组织内的血管生长因子水平,利于血管新生,产生生长因子、抗炎因子等,从而促进缺血组织的修复,在子宫内膜损伤的修复及再生方面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在男女关系中,或许会因为荷尔蒙过多,从而做出出格的事情,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便会使女性怀孕,很多人在事发后,便会选择人流手术,但是大家或许不知人流对于女性的危害有多大!小产可以分为两种手术流和药物流后。
术后无论采用什么技术,使得子宫内膜变薄,都会对女性的宫颈和生育能力造成影响,感染会造成宫腔粘连、输卵管粘连,导致不孕。
任何人工小产都是对女性生育能力的严重破坏,合理的措施才是保护生育能力、减少损害的重要办法。
法国PWRH它能产生一个合适的三维结构,为修复破损细胞内膜提供良好支架,有利于生长因子的分泌和内膜组织修复,还可收缩创面,促进凝血,刺激组织再生,促进创面闭合。
修复小产后虚弱、瘀伤以及每种疾病中缺失气体所造成的身体损伤。
针对预防、控制小产后的妇科感染是非常有必要的。
1.不孕不育反复流产对子宫伤害大,有数据表明,我国每年平均有800余万例次人工流产,人流率达29.3%。
继发性不孕不育患者中88.2%有人工流产史;重复流产4次导致的不孕发生率可高达92%。
堕胎的原理
堕胎的原理
堕胎,又称人工流产,是指通过手术或药物等方式终止妊娠。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妇女可能会选择堕胎,但堕胎的原理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生理学和医学角度,简要介绍堕胎的原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妊娠的生理过程。
受精卵在输卵管内着床后,开始分裂成胚胎。
随着胚胎的发育,形成胎盘和胎儿。
胚胎在子宫内获得养分和氧气,通过母体的血液循环来维持生长。
而堕胎就是通过一系列手术或药物干预,中断这一生理过程,使胚胎无法继续发育,最终被排出体外。
关于手术堕胎的原理,常见的方法包括吸宫和刮宫。
吸宫是通过吸引器将子宫内的胚胎和胎盘抽吸出来,而刮宫则是通过手术工具将子宫内的组织刮除。
这些手术能够有效地中断妊娠,并且在医学条件下进行时,通常是安全可靠的。
除了手术外,药物堕胎也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药物堕胎的原理是通过药物干扰胚胎的发育,导致胚胎脱落。
常用的药物包括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等,它们能够影响子宫内膜的稳定性,使胚胎无法继续生长。
无论是手术还是药物堕胎,其原理都是通过干预妊娠过程,使胚胎无法继续发育,最终被排出体外。
在进行堕胎时,需要严格遵循医学规范,确保手术安全和有效。
同时,堕胎也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需要慎重对待。
总之,堕胎的原理是通过手术或药物干预妊娠过程,使胚胎无法继续发育,最终被排出体外。
这是一个涉及生理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需要全面理解和综合考量。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对堕胎有更清晰的认识。
堕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即终止妊娠,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医疗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在我国,堕胎法律规定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过程,反映了社会观念、法律观念以及人口政策的变迁。
本文将从历史沿革、法律依据、程序规定、限制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堕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历史沿革1. 解放前:在封建社会,我国对堕胎行为持严厉态度,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大清律例》规定,堕胎者处斩,医者同罪。
2. 解放初期: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堕胎法律规定开始放宽。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妇女有权在分娩前终止妊娠。
3. 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对堕胎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进行堕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调整,我国对堕胎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育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妇女有权在分娩前终止妊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进行堕胎的行为进行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对堕胎行为进行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孕产妇和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
四、程序规定1. 门诊堕胎:孕产妇可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堕胎。
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咨询、检查,确认其符合堕胎条件。
2. 住院堕胎:对于怀孕时间较长或存在并发症的孕产妇,需住院进行堕胎。
住院堕胎需经过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同意。
3.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如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医疗机构可立即进行堕胎手术。
五、限制条件1. 孕妇年龄:一般情况下,孕妇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abortion的名词解释
abortion的名词解释引言:在当代社会,堕胎(abortion)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它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成为人们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堕胎这一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伦理和社会意义。
一、堕胎的定义堕胎是指通过某种手段终止妊娠,使胚胎或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并被排出体外的行为。
人们通常将堕胎分为自然堕胎和人工堕胎两种。
1.1 自然堕胎自然堕胎又称为流产,是胚胎或胎儿在妊娠早期出现问题或子宫内环境不适合胚胎生存而自行中止的情况。
自然堕胎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常常由于胚胎发育异常、母体健康问题、内分泌紊乱等原因引起。
1.2 人工堕胎人工堕胎是指通过外力干预,将妊娠中的胚胎或胎儿从子宫内取出的过程。
人工堕胎通常在法律和医学指导下进行。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人工堕胎是合法的,并受到政府管理和医疗机构的监督;而在其他地方,人工堕胎被视为非法行为或仅限于特定条件下进行。
二、堕胎的伦理问题堕胎作为一个伦理问题,引发了长期以来的争议。
人们围绕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展开讨论:2.1 胚胎的生命地位一个基本的分歧点是,胚胎何时具有了生命地位。
一些人认为胚胎在受精瞬间就拥有了生命的权利,因此任何形式的堕胎都是对其权益的侵犯;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胚胎在妊娠早期没有自我意识和体验,因此其权益应相对较低。
2.2 妇女的权利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妇女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
有人认为,妇女应该享有堕胎的权利,以便在个人选择和生活规划中保持自主权;而其他人则认为胎儿的权益应高于妇女的权益,希望法律限制堕胎的范围。
2.3 社会和经济影响堕胎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也是伦理争议的一部分。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合法的堕胎可以减少非计划生育带来的社会负担,提高妇女的职业机会和人生质量;而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心堕胎可能导致人口减少、家庭结构紊乱等问题。
三、堕胎的社会意义堕胎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许多领域。
3.1 医学与安全问题在没有正规医疗条件和专业操作的情况下,堕胎可能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重大风险。
堕胎的看法
堕胎的看法一、堕胎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意为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或许是“堕胎”二字听起来太过残酷吧,现在各大媒体、宣传都用“人流”二字了。
在古代堕胎几乎不被所有的宗教和思想所接受,原始的思想普遍认为男欢女爱结合生子是自然的,繁衍后代,而要结束妊娠是违反天意的,因而各大宗教对于堕胎都是反对的。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任何生命都是有灵魂的”,也是作为反对堕胎的论据。
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
近年来,随着堕胎问题的严重,中国对于堕胎问题也有一定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性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年轻人之间性行为的常态化和防护措施的不到位,难免地产生了怀孕的现象,据一项大学生调查数据显示,80%的男生选择同居为最好的交往方式,50%的男生认为可以进行婚前性行为,而年轻的内心和缺少经验往往会导致怀孕,面对怀孕,女生最好的选择便是堕胎。
因为怀孕不仅会影响她们的学习,也会使她受到别人的异样眼光,更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而堕胎现象频繁发生。
世界上每年的堕胎丧失5000万生命,而相当一部分在中国,根据新浪网报道中国流产手术每年有1300万例,而更多的非正式机构还未在记载之列。
由此可见当今中国的堕胎俨然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值得我们的关注。
其在道德、伦理学、法律上的一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讨论。
二、对于堕胎问题的的几种观点1、支持合法化收起支持堕胎合法化的原因主要有女权主义的兴起对妇女权利的注重、优生观念、社会问题和经济效益等。
这个问题在美国争论较多,已经形成了两大阵营,比如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反对堕胎合法化而奥巴马赞成。
上个世纪女权运动的兴起促进了人们关注妇女的权利,在这场运动下女性的权利受到了重视,政治权利、工作等方面在法律上已经达到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原因,关于一些敏感问题的裁决一直还处在争议当中。
堕胎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堕胎,作为一项敏感且复杂的社会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堕胎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反映了不同文化、宗教和道德观念的碰撞。
本文旨在探讨堕胎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现状及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堕胎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堕胎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1. 古代在古代,堕胎被视为禁忌,许多宗教和道德观念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然而,在一些地区,如古希腊和罗马,堕胎被认为是合法的,甚至有专门从事堕胎手术的医生。
2. 中世纪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教义对堕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堕胎视为犯罪,对堕胎者进行处罚。
然而,由于堕胎手术的死亡率较高,一些医生和妇女仍秘密进行堕胎。
3. 近现代近现代以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女性权益意识的觉醒,堕胎法律逐渐放宽。
20世纪初,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开始逐步放宽堕胎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堕胎。
三、堕胎法律规定的现状1. 我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堕胎。
2. 美国美国各州堕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部分州允许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堕胎条件,如要求孕妇进行心理评估、咨询等。
英国《堕胎法》规定,孕妇在怀孕24周内可以自由选择堕胎,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孕妇在怀孕前必须进行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胎儿性别、孕妇身体状况等。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堕胎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部分州允许孕妇在怀孕28周内进行堕胎,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四、堕胎法律规定的发展趋势1. 法律放宽随着全球范围内女性权益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放宽了堕胎法律规定。
未来,堕胎法律可能会更加宽松,以保障妇女的生育自主权。
2. 条件限制尽管堕胎法律规定有所放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
关于堕胎
关于堕胎微沙一、定义/撮要堕胎可定义为:在胎儿具有可存活性以前自发地或诱发地终止妊娠。
堕胎常用的方法包括「强力的吸取」、「刮宫法」、「盐水淹没」等,每一种方法都带有危险性,会严重影响母亲的身心灵。
诱发性的堕胎又可分为治疗性和非治疗性两种,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或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更重要,故此,引产救母是长期传统。
治疗性堕胎是合法的,医生不会因在医院给生命危险的孕妇引产而被起诉;而非治疗性堕胎则被认为是非法的。
由于堕胎不单止牵涉孕妇的身心健康和自决权益,也涉及胎儿的生死问题,故此,堕胎是一个伦理道德的问题。
方间对堕胎的讨论焦点在于胚胎是否「人」的问题,倘若胎儿是人的话,胎堕就等同于杀人;反之,如果胎儿不是人的话,女性就有自己的自决权益和私生活权益,她有权终止她的怀孕状态,堕胎就只不过是割除一团肌肉或细胞组织而已,根本与伦理风牛马不相及。
二、事实资料究竟胎儿是算得上是「人」吗?人的生命究竟始于何时呢?关于这个问题,至少有六个不同的看法:一、卵细胞受精后;二、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后,三、胚胎略具人形,有固定的心跳和脑电波;四、母亲感到胎动后;五、胚胎移出母体后仍能养活时;六、婴孩出生后。
卵细胞从卵巢排出后的存活时间为 24 小时,精子必须首先经过化学变化,获得能育力,才能推入卵细胞,使卵子受精,受精卵称为合子,合子以倍数的方式进行细胞分裂。
6-7 天后,受精卵植入子宫,妊娠第二周合子成为胚胎,3-4 周后心脏泵血,5-6 周后呈现器官,第 8 周出现脑电波,手指和脚趾可以辨认,胚胎改称为胎儿。
12-16 周出现胎动,16-20 周可听到心跳,20-40 周则体积增长,20-28 周成为「可存洋的胎儿,40 周则可分娩。
从卵细胞一直发展到胎儿,整个的阶段让我们发现胎儿并非纯綷是一堆组织而已,它们虽然在外表上和内在的构造上有极大的差别,但却同属一个生命的发展阶段,事实上,当受精卵在母体中受精后,一个人的生命即已开始。
人工流产小科普
人工流产小科普本溪市第六人民医院李伟流产,或俗称堕胎,是指在胚胎或胎儿能在子宫外存活前就终止妊娠的手段。
大家可能不了解的是,所有的受精卵胚胎只有不到一半能成长为新生儿。
如怀孕早期流产发生,可能只是月经推迟几天,并没有其他症状。
而目前,随着人口流动、思想观念的开放程度的改变,意外怀孕的女性越来越多,进行人工流产的人也越来越多。
但面对图天盖地的无痛人流小广告,大家都回避了人流手术对我们的健康造成的危害。
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人工流产的一些知识,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和手术流产。
两者的选择主要由怀孕时间确定。
从末一次月经的第一天算起,到第49天之内,可以采取药物流产。
药物流产使用药物(常见的为非米司酮和米索前列醇联合使用)来终止早孕。
对于年龄40以下,妊娠期7周(49天)药流最有效。
整个药流过程至少需要3天。
连服用3天米非司酮后,再服用米索前列腺醇,2到3个小时,胚胎便会排出。
排出胚胎的过程要在正规医院进行,且一定要让医护人员检查是否胚胎完全脱离,以防造成妇科炎症或者出血等意外。
药物流产的剂量小,对人体伤害相对较小,但重复药流的时间间隔要大于3个月,让子宫内膜得到充分的休息。
手术流产,是用手术器械吧子宫内胎儿和胎盘刮落下来终止妊娠的方法。
分为负压吸引术和钳刮术。
目前最热门的无痛人流即为负压吸引术,是利用负压吸收器把胚胎、胎盘和子宫内膜等组织结构一同吸出来,只是手术过程给孕妇注射麻药而感觉不到痛苦而已,对人体的伤害并没有减小。
负压吸引术适应于10周以内的妊娠。
除此之外,11到14周的妊娠,可选择钳刮术;14到24周的妊娠要选择引产手术。
二者对人体的伤害都更大,手术一定要确保刮除干净,且患有子宫、阴道炎症的女性不可以进行。
流产后,一定要注意休息,小月子一定要做好,才能将流产对身体的伤害降到最小。
保暖、饮食、充足的休息都要保证。
此外,人工流产后,一个月内禁止性交、盆浴。
一旦出现炎症、出血、腹痛要及时就医。
美国堕胎法律泄密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美国堕胎法律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场涉及隐私与安全的法律斗争在2019年爆发,一场名为“诉布卢门撒尔案”的堕胎法律泄密事件震惊了整个美国。
本文将详细回顾这一事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伦理和隐私问题。
一、事件背景美国堕胎法律历史悠久,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将堕胎合法化,但随后各州纷纷出台限制堕胎的法律。
2019年,一名匿名人士向媒体泄露了美国司法部关于堕胎法律的机密文件,引发了一场关于隐私、安全和法律尊严的激烈辩论。
二、事件经过1. 泄密事件爆发2019年6月,一名匿名人士向媒体泄露了美国司法部关于堕胎法律的机密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了一份名为“诉布卢门撒尔案”的诉讼案件,以及司法部内部关于堕胎法律的讨论记录。
2. 社会舆论哗然泄密事件一经曝光,立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保守派认为,这些文件揭示了堕胎法律的漏洞,呼吁加强对堕胎的限制;而自由派则认为,这些文件侵犯了个人隐私,呼吁保护堕胎权利。
3. 政府调查泄密事件爆发后,美国政府迅速展开调查。
司法部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调查泄密事件的责任人。
此外,美国国会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试图找出泄密背后的原因。
4. 法律诉讼泄密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一方面,匿名人士因泄露机密文件面临法律追究;另一方面,保守派和自由派围绕堕胎法律问题展开辩论,诉诸法庭。
三、事件影响1. 增加社会对立泄密事件加剧了美国社会在堕胎问题上的对立。
保守派和自由派围绕堕胎法律的合法性和限制展开激烈辩论,导致社会分裂。
2. 引发隐私担忧泄密事件引发了对个人隐私的担忧。
许多人担心,类似事件可能威胁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 法律改革泄密事件促使美国政府对堕胎法律进行审视和改革。
一些州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堕胎法律,寻求平衡隐私和堕胎权利。
四、事件反思1. 隐私与安全的平衡泄密事件提醒我们,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国家安全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处理敏感信息时,政府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关于堕胎,这些常识你不得不知!
关于堕胎,这些常识你不得不知!堕胎也叫做人工流产,或者是终止妊娠,堕胎的方式比较多,总的来说就是终止胚胎的继续发育,最常见的方式有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另外还有堕胎的方法就是盐水法,还有前列腺素激发的方法,都是比较常见的堕胎的方法。
对于女性意外妊娠的时候,在选择堕胎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1、人工流产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
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2、流产药物用于怀孕前期,利用药物令孕期女子内分泌系统紊乱,分泌不适合胚胎生存的各类激素,激发生殖系统异常,改变胚胎发育环境,造成胚胎死亡后流出。
★3、另一个堕胎方法是盐水法就是盐毒法,是用在第四到第七个月,是1970年代最常用的方法。
这个手术是用一支三吋半到四吋的针,从母亲的腹壁插到羊膜囊(ammiotic sac)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后以一种强度的浓盐水替换。
在这个程序中,胎儿是把盐吞掉,在盐中「呼吸」,基本上,胎儿全身的皮肤被盐熨伤,慢慢被毒死,于是母亲开始分娩,排出一个死的、烧伤了的,和枯萎的婴儿。
★4、用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激发: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贺尔蒙类的化合物,当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宫肌的时候,可以损坏胎儿的血液循环,剧烈的收缩,然后被排出。
因为前列腺素不是对未诞生的胎儿直接有毒,这样的堕胎方法结果比盐水法产生更多因打胎失败而出生的胎儿。
打胎失败使医药工作人员十分麻烦,尤其是母亲:婴儿为生存奋斗,喘不过气来,到处抽动乱移。
★5、子宫切除术用在六到八个月期间,这个办法和剖腹产术只有一个不同之处,整个手术是为了谋杀婴儿,不是为了救他。
人工流产伦理争议
1994年开罗的国际人口与开展大会和1995年北 京的世界妇女大会以流产和生育权利为中心进展 了辩论,尽管有来自宗教方面强烈反对,经过兴 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的妇女团体和联盟的努力, 在会议文件中明确了妇女控制自己生育的权利和 为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会议认识到, 人流是人类世界客观存在的现象;流产合法的国 家,流产应该是平安的;如果妇女进展了不平安 流产,不应追究妇女本人的责任,而应予以提供 适当的保健效劳,妥善处理并发症。
人流的历史
现代人往往有这样的观念:避孕和堕胎在古代被视为罪 恶,无论东西方都是如此。虽 然大体上可能差不多是 如此,但实际上从文明在早期开场,人类就没有停顿过 对避孕和堕 胎手段的探索,因为社会毕竟会有这样的 需求──尽管这种需求不会象今天这样大,也不会象今 天这样不受非议。比 如缺乏养育孩子的食物或财力、 为了保持美貌〔象新喀里多尼亚、萨摩亚、爪哇等地的 原始居民中,女性因担忧乳房失去弹性而堕胎〕、为了 消除私生子带来的麻烦等等,都会需要避孕或堕胎。
汉代对此已有记载,?汉书?卷97?元后传?记,西汉成帝时, 皇后赵飞燕和妹妹赵合德“姊弟专宠十余年,卒皆无子〞,但 她们为了固宠,又逼迫怀孕宫人堕胎“掖庭中御幸生子者辄 死,又饮药伤堕者无数〞。
民间有许多土方偏方堕胎。
①汪嘉谟?胎产辑萃?:“妊娠羸瘦或挟疾病,脏腑虚损,气血枯竭 ,既不能养胎,致胎动而不结实,终不能安者那么可下之,免害妊 妇,方用牛膝汤。〞 ②钱峻?秘录奇方?:“用土膝根洗净用五寸长者数根,将蒂紧扎住 ,根头上搽麝香少许,放入阴中,一日即下,要扎好,不然冲心致 死。〞 ③根心堂主人?坤道指南?退妊方:“五味子、三棱、文术、归尾、 葶苈各等分,人参少许。〞打胎方:“归尾、红花、丹皮、附子、 大黄、桃仁、官桂、莪术各五钱,白醋糊为丸。每服三钱,黄昏一 付,半夜一付,五更一付。或一付即下,不必再服。〞 ④高井岐?杜氏女科辑要?:“瞿麦六两,通草、桂心各三两,牛膝 、榆白皮各四两,细切,用水九升,煮取三升,去渣,分三服即下 。一方无榆白皮,有天花粉四两,大能坠胎。〞
堕胎论文
关于的堕胎论文11会计一班徐艳摘要:人们对于堕胎的问题有很大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世界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允许者有之,禁止者亦有之。
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视角分析堕胎问题,阐释我们在堕胎问题上应当何去何从。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当今影响人们堕胎的因素不外乎是这几条:①胎儿不是以正常的期待来自与这个世界上的(比如女性被强暴而怀孕);②胎儿的存在影响母体的正常生活和发展(比如母体虚弱);③已做过结扎手术而意外怀孕;④政府强制性堕胎(某些政府性法律条文规定,在计划外怀孕的——即农村夫妇已育有一胎,未到第二胎时间的,一般为相隔6年;城市户口已有一胎的——禁止怀孕,政府强制堕胎,且不管胎儿大小);④避孕措施不当,意外怀孕父母双方不想接受。
我们可以先将第一种情形排除掉,因为在法律明文里,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女性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在强制性的要求她生下这个孩子——这不仅仅是另外的一种伤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那剩下的其他理由,不外乎就是一种自私的心理在作祟,自私的决定胎儿的生命权。
尽管胎儿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保护其生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胎儿的利益。
辛格提出了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在伦理的慎思中,我们要对受我们行为影响的所有对象的类似利益予以同等程度的考虑。
胎儿虽然不是命主,没有希望活下去的利益,却有避免痛苦的利益。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
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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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规定: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
…[详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台法规“禁止堕胎”已经不是第一例,但民众在看到这类新闻时的观点对立依然鲜明,从腾讯网友对新闻的评论中也清晰可见——排在第一的网友表示“海南这是一刀切的偏激作法”,而紧随其后的网友则说“堕胎就是杀亲生子女,是极大的犯罪”。
究竟应当如何评价这条“新”规定?还是从“禁止堕胎”背后的中美区别说起吧。
美国堕胎之争中的以人为本反对堕胎论者:尊重胎儿生存权堕胎,在美国是一个永恒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任何一个政治家或者公众人物都会被要求在这问题上进行清晰的表态。
美国早期的堕胎被视为一种负面现象,是对人类生命的攻击。
早期美国殖民者采纳了传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胎动发生前的堕胎属轻罪,胎动以后的堕胎属于二级谋杀。
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主要是宗教右翼和保守主义者。
他们认为生命是上帝所赐,随意堕胎就是随意杀人,让妇女拥有堕胎自由无疑破坏了上帝的安排;堕胎合法化意味着纵容以快感而不是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会毁坏婚姻和宗教等正统观念,造成道德沦丧,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详细]“亲生命派”反映的是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原则,顺应了美国大众面对自6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道德观念淡漠、性随意、未婚先孕等等,也反映出一些民众束手无策并转而希望回归传统的愿望。
支持堕胎论者:尊重女性抉择权由于法律明令禁止堕胎,宗教教义也严厉反对,堕胎只能私下非法进行。
恶劣的条件与野蛮的方式常常造成致残致死的严重后果。
伴随着60年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思考女性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的问题。
女权主义者提出废除禁止堕胎的法律,并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游说活动。
随着妇女平等权利观念的传播,公众逐渐改变了在堕胎问题上的看法。
支持堕胎的“亲选择派”主要是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
他们认为胎儿还不是完整的人;妇女理应拥有自由堕胎的选择权,因为它是包含在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之中的,是妇女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而且退一步讲,法律禁止堕胎,并不可能消除堕胎行为,只能使妇女寻求非法的、危险的堕胎方式,允许堕胎才能有利于妇女的健康与安全。
“亲选择派”体现的是追求个人主义的人权思想。
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人权”则是美国政治理想的灵魂。
况且美国妇女经多年斗争才从最高法院争回的权利,也决不可能轻易放弃。
…[详细]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是“以人为本”反对者说:每个孩子的生命都是“天赋人权”,“上帝给你什么你就该拿什么”。
支持者说:在美国禁止堕胎的年代里,人工流产一般用铁丝晾衣架改成的简易刮宫器操作,死亡率极高。
难道要孩子的命就不要妇女的命?反对者说: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
这不是肉体的堕胎,而是灵魂的堕落。
支持者说:自从堕胎合法化后,直接导致了二十多年后犯罪率的下降。
因为堕胎的人多数是无法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才出此下策的……可以说,大部分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都是复杂,甚至自相矛盾的。
但无论究竟是妇女的“隐私权”重要,还是胎儿的“生存权”重要,双方都是站在“以人为本”的共同角度下思考。
…[详细]中国堕胎之争中的功利色彩反对堕胎的地方政府:并非关心胎儿死活有论者认为,胎儿的生命权应当受到考虑。
此种主张在道德意义上值得社会反思,但是从我国法律角度看,一向并没有承认过胎儿的生命权。
美国等国家之所以对堕胎权争议颇多,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基督教传统,认为胎儿虽然在母体中,却是上帝的造物,不容人为毁灭。
在中国,许多省市规定如果胎儿有残疾(如湖北省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与胎儿有严重缺陷等)就可以堕胎,如果按美国观点看,这已经构成对残疾胎儿的严重歧视。
即使不说什么宗教情怀,就说是最起码的对生命的尊重也没有,虽然地方政府出台的是防止堕胎或者溺婴的法规,但其目的无非是使得男女比例合适,大家长大了能够成双配对、对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哪怕做不出贡献,至少不要因为荷尔蒙无处发泄而破坏社会稳定。
更何况,为了计生工作,各地有关部门都对“计划外怀孕妇女”采取“补救措施”,怎么能够想象一边反对堕胎,一边却抓紧把计划外孩子“引产”的地方政府,会去关心婴儿死活呢?…[详细1]…[详细2]支持堕胎的普罗大众:将下一代价值最大化无论是希望养儿防老,还是希望能够传宗接代,抑或把别家姑娘娶进来,或者干脆只是能够多干点活,帮家里多出份力。
男孩无疑是许多中国家庭的最优选择。
在这样的前提下,大众选择生育的动机便十分单纯——让生育价值最大化,生下来个男孩就值了。
于是,便有了地下的“B超堕胎一条龙”。
而除去求助非正规机构的人群数量,中国每年还有1300万例堕胎手术记录在案,这个数字几乎是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数量的1/4。
这其中又有多少胎儿是因为“父母之命”而不得来到人世间的呢?…[详细]“禁止堕胎”就能让男女比例平衡吗?特殊国情下,即便把胎儿看成生命也无济于事如果能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把胎儿当成生命呵护,是否会让堕胎现象得到控制?起到调节男女比例平衡的作用?答案是否定的。
有关社会调查显示,中国人之所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往往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女孩在成长过程中甚至走入社会后可能遭遇到的歧视与挫折。
换言之,如果胎儿被视为拥有生命权,则无论是否残疾,除非影响到母体生命,则应当一视同仁。
否则,如果允许对病残胎儿进行终止妊娠选择,为何不允许对女婴或男婴进行终止妊娠选择?既然如此,倘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那么婴儿即使出生,也可能被父母抛弃。
即使勉强生存,也可能要在屈辱或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成长。
难道我们不忍心他们未出生即被消灭,却忍心他们出生即遭受损害吗?…[详细]几个条规怎能阻挡住“优生优育”的思潮呢?从技术角度上看,这样地方性的条规依然无法阻挡堕胎潮流。
由于堕胎许可是地方性的,妊娠妇女可以采取“游击”的方式选择其堕胎地。
甲地为禁忌,乙地为自由。
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代,规避地方规章的适用应当不是难事。
之前在河南,亦出台过类似的法规,河南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曾这样说过“我们对当事人的处罚主要就是针对易地堕胎行为的,而且大多是事后查实,事先很难预防……我们这个条例是治标不治本,想靠几个地方性法规来平衡性别比,显然是不现实的。
”…[详细]更何况,这样的规定问题多多比如在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因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均可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到指定的引产机构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腾讯网友“过客”这样回复到:等审批后孩子都出生了。
除此之外,非法诊所猖獗、规范的内容模糊而过宽、规范为主管机关设置了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会形成新的寻租机会、生育指标是否可以如此夺去、堕胎许可是否会变成对有钱人有利的游戏……面对这种种问题,是否还需要再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来解决呢?结语:在“把人当人”的价值体系下,对堕胎的争论促使社会进步。
在“把人当工具”的价值体系下,对堕胎的争论显得那样残酷和辛酸。
道德VS自由:美国历史上堕胎合法化之争2009年06月01日23:01文史博览我要评论(0)字号:T|T1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一项命令,允许美国政府资助那些推动堕胎的国外机构,推翻了前任布什的禁令。
消息一出,立刻引来保守势力的指责,基督教组织“关注家庭”便认为,奥巴马的做法,是用美国纳税人的钱,资助海外的那些堕胎行为,他违背了美国人的价值观。
罗马天主教也表示了强烈的谴责。
梵蒂冈生命科学院的里诺·菲斯凯说:“一些人傲慢自大,一旦掌权便以为可以决定他人的生死。
”但在另一些美国人看来,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当然要大于胎儿的生命权,禁止堕胎,剥夺了妇女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法所要保护的公民,并不包括未出生的婴儿。
于是,一场口水战开始了。
这是美国人永恒的话题,一般而言,民主党和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认同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而共和党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堕胎行为无异于谋杀,是不道德的。
来自南方保守势力大本营的布什在任内推动了禁止晚期堕胎的立法,但民主党人奥巴马一上台,就开始清算布什的政策。
在历史中,关于堕胎问题的政策也同样经历了这样的此消彼长。
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堕胎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当时的13个殖民地普遍采用英国的习惯法,允许胎动(即怀孕18周)之前的堕胎,只是禁止胎动后的堕胎。
19世纪前期,胎动前的堕胎在各州依然是被允许的,立法机关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1803年,英国通过了《艾伦伯勒法》,开始对堕胎实施更多限制,受此影响,各州亦纷纷效仿,到了1849年,有20个州将胎动前的堕胎定位轻罪,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
当时,只有一种堕胎行为是被允许的,即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治疗性堕胎。
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国所有的州都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同时,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堕胎权也是掌握在医院的审查委员会中。
由医生,而不是当事者说了算。
各州纷纷退出禁令,除了美国保守的社会风气影响以外,医疗条件有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堕胎手术难以保证孕妇的生命安全。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情况又变了。
化。
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新左派运动、反传统文化运动等一系列风起云涌的社会事件,标致着美国社会开始左转,自由主义占据了上风。
通俗地说,人们更加看中现实中的人的权益,而不是传统基督教信仰中的条条框框,人人皆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女权主义者便认为,如果一个妇女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控制,遑论获得其它的自由,更不可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同时,60年代发生的两件事,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将堕胎合法化。
1962年,一个叫谢里·芬克拜的妇女,发现自己怀孕已有两月了,但她曾不慎服用过会导致胎儿畸形的镇静药,于是她寻求堕胎,并取得了医院审查委员会的同意。
然而消息公布后,州检察官扬言要将她逮捕,于是医生不得不放弃了手术。
谢里·芬克拜不得不专程前往瑞典做手术。
此一事件将堕胎问题的辩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层面:如果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们应不应该为了坚守这种道德意识,而将明明有问题的胎儿也生下来?另一件事则是,1966年旧金山流行麻疹,很多人被感染。
这种麻疹的并发症有可能导致孕妇死亡以及胎儿的先天性畸形。
于是当地的21名医生不顾禁令,为感染麻疹的孕妇做了堕胎手术,结果遭到逮捕。
此事经新闻报道后,引发了更多人对禁止堕胎的不满。
终于,在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将堕胎被合法化。
这一判决影响之大,甚至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第二次内战”,直到今天,每当共和民主两党辩论时,仍时不时拿这个判决说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