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试验检测 样品、记录、报告编号规则(含样品取样单、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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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试验检测

样品、记录、报告编号规则(含样品取样单、

流转单)

二〇一九年二十月

试验检测样品、记录、报告编号规则

一、编号规则

表1 样品、记录、报告身份识别编号规则

说明:

1、样品用“YP”表示;记录用“JL”表示;报告用“BG”表示;05即CQ-05标;年份采用4位数表示、月份采用2位数表示,月份后缀流水号按照各个标段单独进行编号,001~099。

2、驻地办取样送中心试验室的样品编号、记录编号、报告编号由中心试验室编写,其编号与中心试验室独立抽检的编号区分方式为:驻地办的编号在SQ(石台至祁门段)末尾后缀大写英文字母“J”,一办加J1、二办为J2。

3、样品流转单编号由驻地填写,同一标段、同类别注1、同一取样日期及流转日期的多个样品可以填写在一张流转单中。流转单1式2份,驻地办和中心试验室各执1份,中心试验室所执的1份需填写样品编号,样品编号由中心试验室填写。

注:原材料的类别名称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中的检测项目名称为准,即:土、集料、岩石、水泥、钢筋、沥青、水;水泥混凝土、砂浆、无机结合料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应填写具体的试样名称,如: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水泥稳定粒料。

二、样品(检测对象或参数)标识

表2 样品(检测对象或参数)标识身份识别编号规则

样品流转单

合同段:流转单编号:

室所执的一份需填写样品编号,样品编号由中心试验室填写;3、除签名、日期外可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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