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如何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
并统一 了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 自行 启动再审程序的 条件 。修改前 的《 民事诉讼法》 对于 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检察机 关提起抗诉 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本次修改之后, 当事人中请再审和 检察机关抗诉 引起 的再 审条件完全统一了。修改后 的民事诉讼法第
一
机关对民事监督的关注和肯定。新法的施行必将对 民事监督的长远
启动抗 诉程序 的条件与法院 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统一起来 , 强化 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 公信力 。同时上述抗诉范围
不仅 对 实 体 问题 和 程 序 问题 作 了 区 分 , 且 与 旧法 相 比 更 加 突 出 了程 而 序权 利 的维 护 , 凸现 了 程 序 公 正 的 重要 意 义 。总 之 ,新 法 对 抗 诉 事 由 的 细化 规 定可 以说 是 民 事 监督 立法 的一 次飞 跃 ,体 现 了我 国 立 法
( ) 一 拓宽了抗诉 范围, 增加 了民事监督的广度 民事抗诉是检 察机关行使民事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 ,抗诉 范围 则是 民事抗诉的主要 内容 。因此,如何规定抗诉范围直 接决定了民 事抗诉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 督范围和制约力度。从修改后的民事诉 定事实存在重大瑕疵 ;二是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 序: 四是 引起原裁判错误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 大 了民事抗诉的范围, 使得民事抗诉 的事 由和条件更加具体, 使监督更
的情形 以及“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情形, 或 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 再 审 ” 其 次 , 抗 诉 案 件 的 法 院 审级 和 期 限作 出了 具 体 规 定 。 改后 的 对 修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作者:张相军张步洪马睿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9期摘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围绕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促进办案提质增效,落实司法责任制、压实办案责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内容,同时完善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执行监督等程序规范。
以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为引领,结合新增或修改的重点内容解读规则,呈现监督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一些考量,有利于为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一个准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规则的逻辑框架。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检察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7章37条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
为使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规则的各项规定,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一)科学界定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起算时间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逾期未作裁定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
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与实际送达常常存在时间差,有的甚至超过6个月才送达。
如果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时间计算申请监督期限,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监督申请。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重要意义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订规则有助于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事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规定明确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可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权限和责任范围,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保障案件的合法、公正与规范进行。
其次,修订规则有利于提升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监督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修订规则可以明确监督的范围和方式,让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明确,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不正当干预,保障公正司法的实现。
第三,修订规则有助于提高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在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公共利益,履行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修订规则可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促使社会各界更加信赖司法,使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共识。
第四,修订规则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和提高审判质量。
司法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一环,修订规则可以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其监督的力度。
这样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程度和技能,推动司法责任制、审判公开化、严肃司法纪律等改革举措的落实,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最后,修订规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民事诉讼监督是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修订规则可以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配合,形成对案件的综合监督,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维护。
总之,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意义重大。
个体可以加强监督职责,提升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推进司法改革和提高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
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新民诉法视角下对检察监督制度的改进浅析
新民诉法视角下对检察监督制度的改进浅析[摘要]我国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院在检察监督方面做出了改动,不仅扩大了监督的范围,而且在执法程序上也做了调整。
文章首先对检察监督制度在新民诉法改动背景下最新情形进行梳理,并就如何更好地使用检察监督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新民诉法;检察院;检察监督一、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一)作为诉前引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但在某些情形下,存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法提起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如当事人死亡、利害关系人无法寻到、而涉及的纠纷关乎社会公益,或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能量有限、对司法机关不够信任,或缺乏法制意识而怠于提起诉讼请求、且这样的请求不提出容易积累社会矛盾。
一言蔽之,要求原告方的主体严格限定在平等主体的情况,显得苛求,不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
此时,作为审判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果不适当代为提起诉讼请求,不仅不能体现自身担负监督职责,[1]也是不作为的体现。
因而新《民事诉讼法》下,赋予检察院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设置了又一道保底的防线。
(二)作为诉中监管整个流程的重要手段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就程序违法的改动值得关注,具体指新《民事诉讼法》的第208条第三款。
由于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读存有争议。
主要分为三种,[2]第一种认为程序违法监督效力及于审判和执行,第二种认为包含审判但不包含执行,第三种认为检察监督包含在除了审监程序意外的审判活动中,可以说范围从一向三逐步缩小。
笔者认为,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倾向,就是增强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从这个出发点考虑,应当采第一种理论。
(三)作为诉后监管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又一防线检察监督放在诉后,体现的是抗诉制度。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诉后监督需要有3个注意的地方。
第一,非穷尽程序不得启动抗诉。
检察院作为审监机关,履行的是监督职能,过早地介入审判阶段,迫使审判停止,有以监代审的嫌疑。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为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施行情况,江苏、广东、贵州、新疆四家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民诉法实施1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四地的地域分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新民诉法实施的实际状况。
一、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的基本情况收、结案基本情况总体上看,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以后,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和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总体呈下降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101175件,同比下降%;全国法院新收各类再审案件总体呈上升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3,1936件,同比上升%;各级法院做了大量息讼稳控工作,信访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
各地高级、中级、基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收、结案数量正如当初预料的一样,呈现不同的态势:高级法院呈现井喷式增加,如江苏上升5倍,新疆上升近10倍;中级法院有升有降,总体比较平稳,但再审案件数比例明显增多;基层法院呈现普遍下降态势,并且基层法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的下降幅度明显高于中级法院。
对高、中、基层法院的影响1.对高级法院的影响由于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急剧上升以及审查要求的提高,各地主要采取三项应对措施:一是调整级别管辖。
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的通知,下压一审案件管辖权,大幅提高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争议标的,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减少二审案件数量,使得高级法院将主要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主要审查、审理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二是增配相关机构和人员。
如江苏、新疆分别增设立案二庭和审监二庭,广东增设立案二庭。
多数高院还在本辖区下级法院选调部分法官或抽调法官集中办案;三是全院动员集中办案。
从事民事审判的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等部门以及有审判职称的在综合部门的人员,均承担一定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广东将该类案件分流到四个民事审判庭审查。
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作者:■宋朝武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
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
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阳新县律师玄武区律师龙华区律师曲江区律师冷水江市律师兰山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作者:周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新刑诉法对审判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及修改,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本文拟对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审判监督;贯彻建议作者简介:周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11-02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体现了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上一次大修改中,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典。
但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如何,却显得较为原则、粗糙。
新刑诉法对刑事审判监督作了相关规定及修改,强化了审判监督职能。
本文拟对其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关完善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建议。
一、关于对庭前审判监督的修改及贯彻建议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庭前程序”事实上可以一定程度填补庭审前审判监督的真空地带,为拓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范围和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新刑诉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可以提前对审判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等情况有一定预期,进行相关了解,并能从中提前感知案件的问题,有利于在庭审中尽早发现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根据新刑诉法第54、55、56条等条款的规定,检察院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这一“庭前程序”也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这一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新《民事诉讼法》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新《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原法条: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修改后: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分析:增加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现行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假诉讼”、“造官司”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解读:原法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修改后:第十四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分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扩张,原来是针对民事审判活动,现扩张为民事诉讼。
三、删去第十六条。
解读:原法条: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修改后:--------分析:另设其他条款。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原法条: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谈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民诉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规定,从监督范围、方式、手段等多方面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更强大的监督权,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有很大的作用,这无疑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一、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一)新《民诉法》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1、扩大监督范围。
本次修改,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监督阶段和监督对象两个方面。
在监督阶段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阶段由“民事审判”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既包括庭审前的案件受理、证据交换等环节,也包括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环节,即自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至案件的裁决、执行全部过程,人民检察院都有权予以监督;在监督对象方面,增加了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虽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如果有损“两益”,检察机关则有权以监督机关的身份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增加监督方式。
本次修法之前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
新《民诉法》则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另一法定方式,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
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为了适应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尤其是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常不被法院所认可。
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得以充分发挥。
浅谈新民诉法背景下基层民事检察建议的运用与完善
浅谈新民诉法背景下基层民事检察建议的运用与完善p检察建议在立法层面的确立经历了长时间的立法准备和司法实践。
2001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为民行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准绳。
2009年9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健全了检察建议工作制度,对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促使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不适用抗诉制度的裁决事项和程序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制度,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分类、范围以及工作机制。
通过上述立法准备及司法实践中的探索,2012年第二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使检察建议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解决了以往检察建议缺乏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不明确、权威性和执行力不足等问题。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以下简称“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程序中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活动形式,是民事检察权的延伸,它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监督方式,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
(三)民事检察建议的定位对于检察建议的定位,按照传统的认识,有人认为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预防腐败的一种形式;也有人认为是法律监督权的延伸和补充,带有监督属性;还有人认为它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
笔者认为,随着检察建议在立法层面的确定,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领域来看,应当将其认定为一种法定的综合性检察监督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旧对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对198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监督权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的一次重大修订。
新规则在保留旧规定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监督程序作了全面完善和创新,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需要。
下面,我们将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主要变化。
首先,新规则明确了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和方式。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公益诉讼、特定程序监督、重大案件监督等,而旧规定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了监督的范围。
新规则还详细列举了检察院的监督职权和方式,如提出监督意见、参与庭审、提起抗诉等。
这些明确规定的出台,使得监督职权更加具体化和操作性更强。
其次,新规则加强了检察院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它规定了检察院对案件征证、调解、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要求,旨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而旧规定对这些环节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要求。
这样的完善和细化,使得监督工作更加有依据和针对性。
第三,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的监督程序。
它规定了监督过程的相关要求,包括监督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对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旧规则对监督程序只是作了简单的说明,不够具体和系统。
新规则的明确规定,使得监督程序更加有序和规范。
最后,新规则加大了对监督结果的追责力度。
在新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及时反馈监督结果给相关诉讼参与人,并受理其对监督结果的申诉。
此外,新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监督职务犯罪的挂牌督办和追责问责的力度。
这些措施的出台,为进一步确保监督结果的质量和效果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总之,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旧规定在监督权限和方式、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监督程序的规定以及对监督结果的追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
新规则的出台,为有效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若干重点条文解读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若干重点条文解读作者:冯小光颜良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8期摘要:2021年8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
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两年申请监督期限、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调阅副卷、对虚假调解书监督、复查制度等内容是本次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的重点内容,通过从这些重点条文的修订背景、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职能作用发挥、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来解读规则,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规则,推动实现民事检察依法监督、精准监督。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10章135条,与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对原条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70余条。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的一些重点条文,现对这些重点条文作如下解读。
一、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检察职责。
”本次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員办理案件。
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上级检察院也有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现实需要,比如,在办理虚假诉讼、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需要开展较多调查取证工作,为确保办案效率与质量,需要调用下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参与办案;鉴于法院对部分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及一些新型法院不断组建,检察机关原有的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及开展监督工作,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数量少且分散,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有必要探索建立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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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新民诉法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民诉法修改规范和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审判监督程序修订的法条主要集中在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修改的范围包括:对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公民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申请再审事由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期限,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及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检查、提起抗诉,及裁定再审后的效力等相关方面的内容。
今天,我就和大家讨论一下有关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
审监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再次修订,是审监改革推进的成果体现。
这次改革,使社会问题汇集到法院,再使法院问题汇集到审监,如果说二00七年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部分的修订解决了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那么二0一二年新民诉法对审监程序的再次修订,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
一、从新旧法条对比看修订内容1、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特别是第五项的修改:“(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此条修订,首先是将“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这就彻底将“申诉”与“申请再审”给区分开了,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
其次,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
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新民诉法修正案四十三条,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修改内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修正案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特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或者双方为公民的当事人)根据自己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将自主选择的权利交给了特定的当事人。
这样的修订,有其一定的意义,方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体现司法便民原则,在措辞表述的理解上是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
3、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
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对申请再审事由的作出重大修改,对部分再审事由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和删除。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修改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理由中之“证据范围”限定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将当事人申请的事由缩小了。
(2)删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3)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并修改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删除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申请再审事由。
4、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
修改内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若出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时,也存在基层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情形,因此,该修正案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5、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修改内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四十六条修正案,首先明确“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地位; 其次,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这些案件通常被称为“五费一金”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这种情况下,不中止执行,有利于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如果将来法院改判,还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恢复当初的权利状态,对最终再审中胜诉的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
6、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
修改内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了调整,由原来的两年变成了六个月。
修订前的老法对期限的规定存在弊端,一般事由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特殊事由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的期限过短。
7、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
从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的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
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其具体内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8、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这两条主要是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申请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修正案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修正案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9、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五十条,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民诉法》规定了五种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形,这次修正案明确将“已经由该下级法院再审”排除在交“由下级法院再审”之外,避免原审法院重复再审案件。
这条修正案明确了检察院抗诉后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修改内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对审判监督程序修订内容的解读新民诉法修正案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其修订的制度新颖,如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修订涉及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民诉法所包含的所有程序,是前所未有的。
就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块来看,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修订内容的:1、充分保障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新民诉法完善了申请再审制度,把申诉与申请再审区分开来,彻底解决了申诉多、申诉难、申诉乱的现象。
把“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 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
增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赋予特定当事人的选择权;调整申请再审的管辖和申请再审的事由,对部分再审事由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和删除;确保原审纠错力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把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开来,充分保障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