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
经表决,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
的表决组协商,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于年月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 ;
2.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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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破产管理人扩容书面考核测试卷 1卷
协力破产管理人扩容书面考核测试卷 1卷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60道)1.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组成由本机构人员参加的工作团队,并将团队人员名单报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备案。
[单选题] *A. 3日(正确答案)B. 5日C. 10日D. 15日2.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但因债务人最终无财产可供清偿或破产财产价值总额过低等非管理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管理人可提取报酬低于()万元或无报酬可提取的,可向市管协申请予以补贴。
[单选题] *A. 1万元B. 2万元C. 4万元D. 5万元(正确答案)3.《上海破产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效后经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的案件,适用本办法,具体以法院出具()为准。
[单选题] *A. 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决定书日期(正确答案)B. 宣告破产裁定书日期C. 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日期D. 终中重整程序的日期4.对于在本市已结案的管理人案件,市管协会员个案提取的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上限是?() [单选题] *A. 100万元B. 200万元(正确答案)C. 300万元D. 500万元5.以下哪家单位为市管协的业务主管单位?() [单选题] *A. 上海市司法局(正确答案)B.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C. 上海市民政局D. 上海市律师协会6.市管协会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市管协申请管理人报酬补贴,不适用于以下哪个类型的案件?() [单选题] *A. 强制清算案件B. 破产清算案件C. 破产和解案件D. 破产重整案件(正确答案)7.关于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以债务人名义借款的,可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但应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法题库
一、名词解释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管理人二、判断题1、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5日。
()3、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6、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7、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权人会议执行。
( )8、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9、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三、单项选择题1、在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中,审查债权的主体是()。
A.人民法院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权人会议D.管理人2.关于和解程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和解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B.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C.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D.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A.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B.破产企业的工业产权C.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A.债权最多的债权人担任B.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C.债权人民主选举产生 D.政府部门委派四、多项选择题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D.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A.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D.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放弃债权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C.无偿转让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这一文件名为会议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但在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之所以采取会议纪要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制定为司法解释,是因为目前对破产法的一些问题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经验也有待进一步积累,所以纪要的内容既是一种创新的努力,同时也是一种试错的尝试,要待通过实践检验加以修正完善后再出台为司法解释。
本文将重点分析《破产会议纪要》中一些新的规定,突出对纪要在理解与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对其规定的补充完善,并延伸到一些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希望对读者能有所裨益。
一、重整程序(一)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纪要第14条“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中规定:“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
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首先,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整申请要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不能无识别受理。
重整案件是不能完全适用立案登记制的,与清算案件的受理审查适用不同的原则,否则只会延误破产清算的及时启动,损害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耗费法院司法资源。
根据上述规定,重整的对象企业应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
所谓挽救价值也就是重整价值,除了规定中列举的有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经营方面的判断因素外,还应当着重考虑评价企业的重整经济价值,因为这涉及到对债权人清偿利益的维护。
第一,对企业存续价值与清算价值比较。
重整企业的存续价值应当高于清算价值以及重整增加的费用与时间等相应成本。
企业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一个能够不断提供社会需要的商品与服务并从中获得利润的活的生命体。
不具备此项条件者,就只剩下企业中已经无生力的财产价值,通常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贬值,只能及时清算、退出市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提升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和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协会起草制定了《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近期已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单位会员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惠州市管理人工作实践予以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协会。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性质、适用范围第二节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要求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更换与回避第四节管理人团队组建、工作制度第五节管理人工作报酬第六节管理人工作档案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职责第一节刻制印章、开立账户第二节接管和调查债务人财产第三节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第五节债权人会议第三章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职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三节重整计划草案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第四章破产和解程序管理人职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和解程序的启动和执行第三节和解程序的终止第五章裁定宣告破产后管理人职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第四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七章文书样式第一节文书样式目录第二节文书样式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性质、适用范围第一条(宗旨)为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确保管理人忠实、勤勉、尽责,切实保障破产案件的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破产案件办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27次会议通过)为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重庆法院对预重整进行的有益探索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预重整应当坚持有为司法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债务人自救与当事人自治有机融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原则。
第二条申请重整前,债务人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
申请重整前,通过自主谈判已经达成重组协议并表决通过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将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预重整,申请人同意并且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对债务人预重整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重整申请受理前,庭外以重整为目的进行商业谈判的期间称为预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根据庭外达成的重组协议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也可以将庭外达成并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二、预重整备案登记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预重整备案登记台账,对以重整为目的的庭外重组进行登记。
第五条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债务人名称;(三)主要债权人清册;(四)资产负债概况;(五)其他信息。
人民法院收到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
三、预重整工作指引第六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作重组协议;(二)清理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向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查阅披露内容;(四)充分清查债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标准和方式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五)进行债权核对;(六)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评估;(七)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八)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九)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十)完成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郑中法[2019]232号第一条【规程目的】为了实现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本规程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益相关方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处或对本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情形的。
第五条【预重整听证】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进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最新)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最新)————————————————————————————————作者:————————————————————————————————日期: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2011年10月目录§总则 (1)§1 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4)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8)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10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12)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14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16)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8)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20)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22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24)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26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28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31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32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34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35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37)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39)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41)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43)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45)2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4725、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49)26、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5127、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53)28、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5529、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57)30、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59)31、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613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633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6534、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 (68)35、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70)36、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73)37、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 (75)3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方案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方案用) (76)§2 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39、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7840、×××(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79)41、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8142、×××(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824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8444、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8545、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87)46、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89)47、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914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93)49、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94§3 重整程序用文书50、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96)5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 (98)52、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100)53、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1035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105)55、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107)56、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10957、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1115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113§4 和解程序用文书59、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115总则一、关于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管理人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四大类共计59个文书样式。
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
然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原因导致重整程序终结。
本文将探讨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整程序终结的情形1. 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则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2. 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可以依法不予批准。
例如,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3.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行申请破产重整。
若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则重整程序终止。
4.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三、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重整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 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3. 债务人注销登记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最新)
优质参考文档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20RR年10月目录§总则 (1)§ 1 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4)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8)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10)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12)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14)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16)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8)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20)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22)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 /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24)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26)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28)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1)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2)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4)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35)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37)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39)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41)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43)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45)2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47)25、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49)26、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51)27、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53)优质参考文档28、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55)29、关于XXX (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57)30、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59)31、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61)3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63)3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65)34、关于XXX (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 (68)35、关于XXX (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70)36、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73)37、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 (75)3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XX方案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方案用) (76)§2 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39、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 (78)40、XXX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79)41、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81)42、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82)4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84)44、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85)45、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87)46、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89)47、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91)4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93)49、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94)§3 重整程序用文书50、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96)5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 (98)52、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100)53、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103)5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105)55、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107)56、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109)优质参考文档57、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111)5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 113 §4 和解程序用文书59、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 (115)优质参考文档总则一、关于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管理人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四大类共计59 个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六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1)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1)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4)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4)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5)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6)第七节管理人清算档案 (7)第二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9)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1)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12)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15)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16)第三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指导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
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
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
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
2007年6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
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
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
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
第54讲_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表决与批准、变更、效力、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02:重整期间(★★★)(P342)【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考点0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43)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解释】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
(2019年新增)表8-7 重整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企业事务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第一种情形管理人管理人债务人管理人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债务人考点04: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P344)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表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表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1.29
•【字号】京一中法发〔2019〕445号
•【施行日期】2019.11.2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表
京一中法发〔2019〕445号为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提升办理效率,北京破产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制定《北京破产法庭快速审案件审理周期表》《北京破产法庭一般重整案件审理周期表》。
破产程序中应按照周期表要求高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试题及答案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试题及答案(满分112分,68分及格)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44分)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单选题]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正确答案)2.根据破产法律制度,下列破产债权申报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B.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C.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D.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管理人不能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正确答案)3.某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单选题] *A.债务人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为借款设定担保D.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正确答案)4.下列关于重整计划效力的相关说法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单选题]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无约束力(正确答案)B.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受偿权利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一、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文书样式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文书样式3 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文书样式4 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文书样式5 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文书样式6 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文书样式7 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文书样式8 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文书样式9 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文书样式10 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文书样式1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文书样式1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文书样式13 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文书样式1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5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6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7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文书样式19 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文书样式20 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文书样式2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文书样式2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文书样式23 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文书样式24 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文书样式25 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文书样式26 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文书样式27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文书样式28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文书样式29 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文书样式30 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文书样式3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文书样式3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文书样式3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文书样式34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文书样式35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36 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文书样式37 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二、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文书样式3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39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文书样式40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文书样式4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文书样式42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文书样式43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44 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文书样式45 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文书样式46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文书样式4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文书样式4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文书样式49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三、重整程序用文书文书样式50 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文书样式5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文书样式52 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书样式53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书样式5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文书样式55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文书样式56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文书样式57 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文书样式5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四、和解程序用文书文书样式59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文书样式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破管字第×号×××(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姓名):×××(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国开商法第4章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4章案例选择题试题及答案1. 法院受理了天籁公司的破产申请。
管理人甲发现,天籁公司与东山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东山公司与天籁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东山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宣告后行使抵押权, 东山公司与天籁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有权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2. 碧水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被批准后,碧水公司执行了一部分,不再继续执行,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碧水公司重整前欠绿洲公司5万元货款及20万元的设备款,欠白杨公司20万元货款;欠山丹丹公司10万元租金。
根据重整计划,绿洲公司放弃了5万元的货款,重整计划批准后,碧水公司向绿洲公司偿还了10万元的设备款,尚欠10万元设备款,未偿还白杨公司和山丹丹公司的欠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正确答案是:绿洲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绿洲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 绿洲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的设备款与白杨公司、山丹丹公司的债权一起列为破产债权, 如果碧水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仅有10万元,绿洲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3. 一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
该企业现有资产80万元,其中10万是A企业借给该企业的一台机床,20万元是该企业抵押给债权人B的一辆汽车,此外还有10万元未到期债权。
该企业共有6个债权人,债权人C为银行,拥有20万元债权;债权人B、D、E、F、G各10万元债权。
该企业还欠税款10万元及职工工资10万元。
清算过程中,用去财产保管费8万元,诉讼费12万元,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2万元,请回答如下为问题:(1)该企业破产财产为多少?( )正确答案是:70万4. 一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
该企业现有资产80万元,其中10万是A企业借给该企业的一台机床,20万元是该企业抵押给债权人B的一辆汽车,此外还有10万元未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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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正文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草案的报告
(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
×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
经表决,×××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
划草案,×××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
(或于××××年××月××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重整计划草案;
2.各表决组第一次表决结果;
3.×××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文件或再次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