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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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分院工程项目和其他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院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作业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分院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分院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安全生产教育,牵头组织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后续处理事宜等,对分院所有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项目组设置安全小组和安全员。安全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安全小组组长对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安全员由项目专业组长和有关后勤人员担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落实,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项目参加人员的日常安全意识教育,并进行日常工作的自查、监督。
第五条安全小组组长和安全员应做好《安全生产日志》,包括:项目名称、作业地点、时间、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记录。
第六条项目勘察、钻探、测量作业安全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分院各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均由分院副院长和分院总工负责。
第三章勘察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勘察作业前,应依据作业实际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勘察作业现场布置、临时用电、设备安置、防台、防汛、通讯、避雷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开工前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开工前,应对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明确岗位职责,对危险部位或危险作业地点,进行安全保护监控,确保作业安全。
(二)租用船舶、招用临时工、农民工必须符合集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钻探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陆地钻探作业
(一)立钻前应了解地下和高空设施的情况,距高压线、变电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在10米以外,距排泥管线应5米以外。
(二)起落钻架时要平整场地,选好支点,两侧应系晃绳保护,专人统一指挥,防止钻架偏斜和倾斜。
(三)钻探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四)钻探设备运转部位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五)钻探作业现场夜晚必须设置安全警示信号灯。
(六)多雨、潮湿季节,必须做好用电安全检查和无地极阻值的遥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水域钻探作业
(一)水上钻探作业开工前应根据当地水域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作业前选好避风锚地,并与当地港务部门取得联系。
(三)在船舷上搭设钻井平台时,必须确保平台牢固,并设置安全护栏。
(四)根据作业人数和作业环境,配备救生设备和必备的通讯工具。
(五)水上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相应的安全信号标志,抛在水上的套管必须高出当地的最高潮位,并在套管顶端设置灯光信号标志,以供过往船舶识别。
(六)水上钻探作业期间,要制定专人收听气象预报,做好防风、防台等安全工作。
第五章测量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陆地测量作业
(一)高处进行测量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抛掷工具等物品。
(二)在芦苇、杂草、泥滩等较复杂的自然地区作业时,严禁赤脚作业,并要携带防止蚊顶蛇咬等必备的应急药品。
(三)在铁路和交通繁杂地区作业时,要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维护交通安全。
(四)在新吹填区域测量作业时,要谨防陷入泥滩。作业时要多人参与,以便出现意外时及时施救。
第十四条水域测量(水文测验)作业
(一)水上测量作业前应根据当地水域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通讯工具。
(三)水上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相应的安全信号标志,做好来往船舶的安全避让。
(四)进行水文测验多点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同时必须配备机动船作为交通联络船,保证随时与各作业点的联络及接送作业人员。
(五)验潮及维修遥报仪操作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和专用的防滑靴,并会同船方选择最佳方位和时机方能跳站,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大风出航,视线不良或夜间跳站。
(六)在实施测量任务前,测量队(组)应对测量作业区域的地物、地貌、水下浅滩、礁石、障碍物及风力、水流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勘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水上作业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听气象预报,做好防风、防台等安全工作。
第六章后勤保障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分院院内的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由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负责后勤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制定和后勤人员安全教育以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对分院后勤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分院各部、室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实施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组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七章工程勘察设计的后续服务管理要求第十八条分院各项目的后续服务安全管理由分院总工程师全面负责,负责后续服务各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制定和后续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以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对各项目后续服务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八章目标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分院承担的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由分院院长负责,负责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制定和国际项目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组聘请劳务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用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办理人身安全及意外事故伤害保险,有效规避安全生产风险。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实施过程及后续服务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驾驶员,严格执行我院《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分院质量安全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起执行,请各项目认真遵守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