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在2014年我国最高法通过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那么究竟在这个解释里面都有哪些内容呢?请各位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租赁物。
第四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约定。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承租人应当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租赁物的保险
出租人应当为租赁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租赁物的归还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合同未尽事宜作出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细化司法解释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细化司法解释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一、总则1. 本合同协议旨在解决甲、乙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融资租赁合同基本原则1. 甲乙双方应按照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清晰。
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
三、纠纷解决方式1.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性能、质量符合约定。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3.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抵押、质押。
4.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租赁物返还甲方,返还时租赁物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3. 乙方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抵押、质押租赁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租赁期满后,乙方未按时返还租赁物,或返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一个固定期限内,出租人将特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因融资租赁合同所引起的产权纠纷、违约责任纠纷等案件。
第三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权、所有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利,在认定承租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相应租金时,需注意是否与损坏、毁损等有关。
第四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认定租金的收取期限、金额、方式等,并注意租金的后续处理。
如因承租人违约而收回租赁物,应当注意安全、保管、出售等具体情况。
第五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
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第六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认定租金、管理费、维修费等收费标准,如有明显不合理情况,应当依据法定权利予以纠正。
第七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如有争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与适用法律,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如本解释与其他司法解释相冲突,以本解释为准。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金融债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与本解释相冲突的部分,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着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4•【文号】法释[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民二庭)
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 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 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 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 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鉴于融资租赁器械是经 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 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4.1.3 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
第四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
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 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 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 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 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 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 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出租人
1、法律关系的认定
买卖合同
2、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
出卖人
租赁物
承租人
3、租赁物的风险与保护 4、违约责任
4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
4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2、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3、合同的解除 4、违约责任 5、其他规定:当事人、时效等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 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目的与背景 1.1. 背景介绍 1.1.1. 介绍协议的起源和必要性 1.1.2. 相关背景信息的简要说明 1.2. 协议目的 1.2.1. 明确协议的主要目标 1.2.2. 阐述希望通过协议达成的结果协议条款 2.1. 条款概述 2.1.1. 总体描述协议的核心条款2.1.2. 各条款的具体内容概述 2.2. 各方责任 2.2.1. 第一方的具体责任 2.2.2. 第二方的具体责任 2.3. 权利和义务 2.3.1. 各方的权利 2.3.2. 各方的义务协议的执行与监督 3.1. 执行机制 3.1.1. 协议的实施步骤3.1.2. 执行时间表和里程碑 3.2. 监督机制 3.2.1. 监督方式和程序3.2.2. 监督结果的处理争议解决 4.1. 争议解决方法 4.1.1. 争议解决的优先级和程序4.1.2. 争议解决的具体步骤 4.2. 法律适用与管辖 4.2.1. 协议适用的法律 4.2.2. 争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5.1. 协议修改 5.1.1. 修改的条件和程序5.1.2. 修改的效力 5.2. 协议终止 5.2.1. 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5.2.2. 终止的效力和后果附则 6.1. 附加条款 6.1.1. 额外的条款和规定 6.1.2. 附加条款的有效性 6.2. 其他规定 6.2.1. 相关的补充规定 6.2.2. 适用的其他规则和要求协议目的与背景1.1. 背景介绍在当今快速变化的环境中,组织和个人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建立清晰而有效的协议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协议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各方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预定目标。
背景信息表明,本协议的必要性源于双方在某一领域的共同需求,以及对进一步合作的期待。
通过这份协议,我们希望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在未来建立一种持久的合作关系。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主体资格1.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融资租赁公司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二、合同成立1. 融资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内容1. 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的维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等。
2.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租赁物的交付1. 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及时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出租人出具验收确认书。
五、租金支付1.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租金。
2.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租赁物的维修1. 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 租赁物因非承租人原因损坏的,出租人应负责维修。
七、租赁物的所有权1.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2.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租赁物。
八、合同解除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违约责任1. 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十、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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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1996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1996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1996)》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范围1.1 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甲方与乙方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①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融资租赁设备或设施;② 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租赁设备,并按时支付租金;③ 设备的使用、保管及所有权归属等事项需按照合同进行约定;④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由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设备租赁期限及租金由双方具体商定。
① 设备名称:;② 设备规格:;③ 设备数量:;④ 设备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第二条融资租赁的条款2.1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①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租赁设备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② 乙方应按月、季度或年支付租金,租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及方式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③ 租金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进行;④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具体比例为________%。
2.2 融资租赁设备的交付与验收①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将设备交付乙方使用;② 乙方应在设备交付后____日内进行验收,并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③ 设备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正式使用设备;④ 设备若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设备。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细化司法解释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细化司法解释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细化司法解释的合同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1. 本合同协议旨在细化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2. 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协议的所有内容。
二、融资租赁关系的确立1. 甲乙双方确认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以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2. 乙方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租金。
三、租金支付与违约1. 乙方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租金及滞纳金。
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时间,甲方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物的保管与使用1.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方式。
五、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1. 甲乙双方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维修与保养责任进行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与保养费用。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1)乙方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时间;(3)乙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甲方权益。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租赁物返还甲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解读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完整版)
实务解读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完整版)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金融债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细化了对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认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解释(三)》中涉及融资租赁的内容进行逐一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加深理解。
融资租赁是一种租赁公司通过融资手段向客户出租固定资产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租赁服务的一种融资方式,具有资金流动性、税收优惠、经营安排灵活等特点。
在我国,融资租赁一直被视作一种重要的中长期融资方式和经济增长动力。
但在实践中,融资租赁中的法律争议和纠纷也时有发生。
此次《解释(三)》的发布,是为了规范金融债券纠纷案件中融资租赁的适用标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司法公正。
解读一、融资租赁的认定《解释(三)》中规定,融资租赁指的是租赁人通过融资手段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财产使用权,并就承租人支付租金所产生的债权在可预见未来通过收取租金进行现金流的债权投资方式。
要认定一项业务是否为融资租赁,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租赁财产是固定资产;2.租赁人通过融资手段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财产使用权,这里的“融资手段”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3.租赁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费用可以用于偿还租赁人的融资债务和融资成本。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了对于如何认定“应当由融资租赁人负担的无形资产的处置责任”,并对融资租赁中的信托、担保、质押等安排作出了明确界定。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效力对于融资租赁在债券纠纷案件中的法律效力,《解释(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产生的租金应当认定为一种金融性债权,按照债券法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租赁不同,其租金产生的债权应被认定为金融性债权,且自然人等不特定债权人可作为融资租赁票面债券债权人享受分配权益。
三、融资租赁与其他债权之间的优先顺序《解释(三)》中还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与其他债权之间的优先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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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以下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
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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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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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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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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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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