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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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条件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亦即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所谓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标的所实施的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执行程序已在进行之中。

第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履行债务,包括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虽有履行能力但因某种因素暂时无履行能力,如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债务或执行财产去向不明等情形,此时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第三,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因犯罪或者违法而带来的债权,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该债权没有到期,则不应适用本规则。但是,若仅有口头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期限的,应视为债权已到期。另外,对第三人确认全部未到期债务,并自愿提前给付的,并不因此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也可视为债权已到期。

第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必须是适于执行的、可供执行的债权。

第五,执行法院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六,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

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资料:法律1篇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9篇相关论文25篇实务指南)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资料:法律1篇司法解释3篇裁判文书8篇相关论文34篇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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