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票据贴现名词解释
贴现资质的法律规定
贴现资质的法律规定
2019年11月8日发布施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根据该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票据贴现由来已久,《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定义为贷款的一种,《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定义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究其本质,票据贴现是票据流转的一种方式,是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融资是这一行为之目的,贷款则是融资方式的一种称谓。
而票据的贴现行为,可能既包含票据行为——背书、交付,也包含原因行为——买卖,也可能只包含买卖行为,而未有票据行为(买受人在票据上不显名)。
票据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票据法名词解释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基于出票人依法制作的票据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3证权证权:仅为证明某权利的存在而发行的证权,如股票,其代表的股权在股东认缴股份是已经确立。
4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或事项均不得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5支付票据:票据的功能仅限于见票肌肤,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银行汇票。
6信用票据:票据在指定的到期日方支付的票据,在到期日到来前,票据的流通有赖于出票人的信用,如本票、商业汇票。
7记名票据:只能由票据上记载的特定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只能以背书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是记载“禁止转让”,则该票据丧失流通性。
8指示票据: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票据以倍数方式转让,而且出票人、背书人不得有“禁止转让”之记载;9无记名票据: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名字,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
10票据关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基于一定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票据金额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
11前手:票据出票后到期以前,可以经过倍数多次转让,故依背书人签章的先后顺序将票据当事人分为前手、后手,签章在先为前手,在后为后手。
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链条中,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所有后手都是前手的债权人。
12(票据法)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规定的,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但与票据行为和票具有一定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原因等各种基础关系。
12票据行为: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依照票据法规定实施的,能够产生票据义务的要式法律行为13出票:出票人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而签发票据的行为14参加承兑:参见承兑人为担保票据权利的实现而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支付票据金额以解除其他票据义务人义务的行为。
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简要案情:刘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
结算过程中,刘某渐渐发现市场中在庞大数量及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流转。
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现实中又不一定能够马上流转出去,导致资金流动阻滞。
发现这一情形后,刘某就利用手中的富余资金,以扣除略高于银行贴现利率的价格,向他人收受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收款。
后来,刘某又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
但也因种种原因限制,不能及时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
此时,刘某就将收受的承兑汇票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
从中,刘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此后,刘某乐此不疲。
而票据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发现其中的需求,也开始从事相关活动,如此逐渐形成一个民间买卖(或叫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
在这个民间贴现市场运行过程中,陆续发生了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予以立案追究。
结果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就笔者认为,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包括以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出纳业务必须知道--贴现
出纳业务必须知道--贴现贴现概述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1)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票据贴现的概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票据贴现的种类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介绍
所谓票据贴现,是指用经济往来中已经到手的票据,支付给银行一定的贴息率,以即时换取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那么,什么是票据呢?《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概念是指一种有价证券并且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即依附在票据身上的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驶,是以持有证据为依据的。
换句话说是,这张票据在谁手里就是谁的。
正因如此,这种票据才可以用来抵押出去获得银行贷款。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票据的狭义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概念,是指经济往来中使用的单据和凭证,如证卷,股票,汇票,支票,本票,运单,存款等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
在我国,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持票人或者收款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无条件支取确定的金额。
票据具有流通性,并且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票据流通呈现出来的。
而票据流通,又主要体现为票据的转让。
所以,小微企业好好利用这一特性,可以方便的用这些票据进行融资。
具体操场办法是:首先看自己是否拥有这样的票据,这些票据是否符合票据贴现的申办条件,其中主要是票据的来源要合法,并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关系;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单张票据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这足够用了)。
其次进入以下步骤: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递交融资申请和票据,接受银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办理融资手续;货款到期时,要先把票据存入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把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入融资银行账户。
在我国,可以用贴现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银行签发的。
后者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的,有效期为出票之日起一个月。
本票也叫期票,同样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承诺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支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签发,委托银行办理转收转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又可以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现金支票只能提前现金,转账支票不能提前现金,而普通支票则既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第一篇: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
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
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贴现、再贴现与转贴现的区别贴现(Discount)什么是贴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概述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票据业务五维解析: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
票据业务五维解析: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2016-02-26金融监管专栏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不作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票据均指银行承兑汇票,最后两节叙述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及票据资管业务。
一、关于承兑业务、贴现业务如前文所述,银行通过承兑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发行票据,票据经贴现进入银行间市场流通。
实践中,银行的承兑业务与贴现业务属于传统的信贷业务,不仅在业务统计中计入信贷业务,实际授信也是对非金融企业进行授信,所属业务部门一般隶属企业金融条线,与转贴现(注:本处转贴现仅指市场中的买断式转贴现,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市场中有时被称作回购式转贴现,详见前文)不同,转贴现业务虽然在业务统计中计入信贷业务,但实际授信对承兑银行进行授信,属于资金业务,所属业务部门一般隶属金融市场条线。
承兑、贴现作为信贷业务,除应满足统一授信管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关于信贷业务的一般性要求之外,还应满足央行、银监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一系列合规或者风险管理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银行来说,在承兑及贴现环节,应审核真实交易背景。
同时要强调的是,在票据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指承兑、贴现、转贴、回购、再贴等5个环节),银行只在承兑、贴现环节,必须审核真实交易背景,其它环节中,票据在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央行之间流通,无真实交易背景审核需求。
对于承兑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必要时在承兑时需同步审核已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单据),上述购销合同中,出票人是甲方或付款方,银行应审核其客户(也就是出票人)作为付款方的购销合同;对于贴现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贴现人从其前手(或收款人从出票人)接受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单据),上述购销合同中,贴现人是乙方或发货方,即银行应审核其客户(也就是贴现人)作为发货方的购销合同。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1. 票据: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广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上的票据。
2. 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只要持票人占有票据,一般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就能接受其行使权利的要求。
3. 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4.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
5.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
6. 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 ,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7. 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
8. 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9. 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发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即是基于出票人的信用签发的。
10. 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 委付证券:是指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即是。
12.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
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
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作者:徐霄燕来源:《董事会》2012年第09期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以来,全国各地因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不断涌现。
从2009年6月立案侦查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2010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顺案,再到今年7月刚立案的萧山900亿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
虽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有意见分歧,但在2009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2009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统一认识,此后,法院对非法贴现的行为无一例外地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次萧山林岗案,舆论虽对杭州、萧山地区因此案导致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剧表示关注,但对非法贴现罪与非罪,却未见有人提出异议。
不过笔者认为,民间票据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被误读的票据贴现票据贴现不属于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民间贴现票据亦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从上述规定可知,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
票据贴现在性质上讲,是银行与持票人之间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是银行的本人行为,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为。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票据权利认定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票据权利认定作者:苏洁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2019年第11期苏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 100071)摘要:票据的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支付对价。
持票人以直接买卖的方式取得票据,表面上看并不符合票据贴现应当经由银行进行的相关规定,但如果票据记载事项真实完整、票面背书连续、持票人已支付相应对价,且票据债务人无法定抗辩理由的,持票人可享有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票据权利。
关键词:票据;买卖票据;票据贴现;票据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1-0058-031 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诉称,其通过支付现金对价方式从被告*乙处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出票人为*丙公司,背书人为某丁公司、某戊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5日。
在汇票到期日届满时,原告向某丙公司提示付款,但被以“票据收款人由于发生票据纠纷要求我公司拒绝付款”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出票人某丙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票据转让人某乙、票据背书人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其向*戊公司支付对价后取得涉案承兑汇票,后又转让给原告,原告亦向其支付对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公司辩称,*丁公司将涉案承兑汇票给了*己,但*己未付款,现*己已被刑事立案。
涉案承兑汇票虽然由*丁公司背书给*戊公司,但双方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戊公司亦未向*丁公司支付对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丙公司辩称,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具有买卖票据的资质,原告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涉案承兑汇票,该票据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丁公司提出被骗后,*丙公司拒绝支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戊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支付票据款9万元后从*乙处取得涉案承兑汇票一张,票面记载事项完整,付款人*丙公司,收款人*丁公司,*丙公司在承兑人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并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丁公司、*戊公司在涉案承兑汇票背面背书。
票据贴现法律指南
票据贴现法律指南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二.票据贴现的分类1.根据票据贴现主体的不同,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2.根据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
3.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三.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民间票据贴现的刑事风险和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票据贴现的刑事风险和法律规制研究民间票据贴现的刑事风险和法律规制研究票据作为商品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工具,由于其信用高、风险低等特点,在发挥支付、汇兑等作用的同时,融资功能也逐渐为市场重视。
然而,受法律规章限制、银行贴现规模管制和内部选择偏好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少中小企业在正规票据市场难以贴现,进而选择通过票据中介在民间票据市场贴现实现融资。
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民间票据贴现更是迅速由线下转向线上,不仅线上自营传统的票据买卖、代理贴现、贴现咨询等业务,还与京东、新浪等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小银票”、“安盈”等各类票据理财产品,成为互联网理财领域的“新宠”。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票据业务的经营主体、行为方式等多有限制,民间票据贴现自出现之日就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法律监管之外,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问题也莫衷一是。
因此,研究民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性质和刑事风险,不仅有利于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更有利于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和内涵民间票据贴现,也称“民间票据交易”、“地下票据贴现”、“倒票”、“炒银票”,对其概念,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界定:一是将民间票据贴现限定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票据贴现;二是认为民间票据贴现就是非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进行的钱票交易行为;三是认为民间票据贴现是以民间票据中介为中心的票据贴现流程;四是认为民间票据贴现本质上是在金融机构外进行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
笔者认为,分析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应当对比法定票据贴现,从票据贴现的主体、行为、实质要件、监管要件等方面进行研究。
具体来说:首先,从主体要件看,法定票据贴现的参与主体为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企业和办理贴现金融机构,前者排除了自然人,后者则强调该金融机构必须经央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
而民间票据贴现的参与主体不限,非金融机构甚至自然人,只要拥有资金或者票据,即使没有获得相关国家经营许可也可以进行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规范研究
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规范研究近年来,中国票据市场迅速发展,票据贴现业务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务之一,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机构参与。
然而,票据贴现业务也引起了一些法律问题和监管方面的挑战,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研究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票据贴现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票据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某张商业票据作为质押或担保,向持有人提供一定的贴现利息,以期在票据到期日获得差额收益的一种融资活动。
票据贴现业务具有灵活性、高效性、低风险性等特点,可以为企业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也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收益机会。
二、票据贴现业务存在的问题尽管票据贴现业务优势明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1. 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和不完善目前我国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尤其是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对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2.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票据贴现业务的实际操作主要依赖于票据所附带的信用,如果持票人无法按期兑付,贴现机构的风险将被放大。
同时,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流动性也是值得关注的,市场的变化可能对投资人带来较大的风险。
3. 合规风险一些贴现机构可能存在过度借款、未按规定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监管问题。
三、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对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票据贴现机构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登记申请,合规经营、规范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必要措施也需要被实施。
同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需要,票据贴现机构也将被纳入证券牌照体系,所需要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
四、票据贴现业务的监管机制1. 登记制度根据《票据法》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全国范围内的票据贴现机构都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按照规定实行审批制度。
2. 资本金要求票据贴现机构在登记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金条件,并保证在运营期间不少于一定额度的资本金。
浅谈民间票据贴现
浅谈民间票据贴现作者:杜芮珺张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3期摘要本文首先从票据贴现的含义入手,再深刻阐释民间票据贴现与正规金融组织为主体的票据贴现的区别。
接下来讲述了民间票据贴现在近几年蓬勃发展的原因,是出于国家鼓励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但是资金流通、融通不够通畅等等因素,给中型微企业的生长带来了制约。
最后具体从票据的主体有效性和行为有效性两方面来讨论票据的合法性。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合法性交易关系作者简介:杜芮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律;张霞,武汉首义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房地产法、金融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035一、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和内涵为了更好地解释非正规票据贴现的内容,我们需要理解在法律上有关票据贴现的具体概念。
笔者所理解的是票据持有者在票据未届期时向金融机构退让一定利率后,对商业票据向银行的组织进行背书转让的行为。
非政府票据贴现和票据贴现的含义在一定意义上是重叠的,但其构成要件仍存在一定的差异。
接下来,笔者将从几个元素中逐个分析它们。
(一)主体要件其中对于法定票据贴现,规定了主体必须是票据的持有人向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转让。
这里强调了进行票据贴现的必须是机构,而非自然人,并且金融机构必须是由央行规定的有贷款资格的机构。
而民间票据贴现,顾名思义,主体可以是拥有空白票据的任意自然人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二者可以自由的进行汇票的转让,组织和自然人也无需经过国家和央行的批准和监管。
(二)行为要件法定票据贴现的行为要件普遍上分为买卖说和借贷说。
买卖说代表的则是在票据未到兑换期限即到金融机构以一定得利率采取票据兑换。
票据贴现你不可不知的知识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贴现你不可不知的知识一、票据贴现的一般知识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腹有诗书气自华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二、票据体现的申请1、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腹有诗书气自华(1)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票据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四、票据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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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票据贴现名词解释
自xx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以来,全国各地因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不断涌现。
从xx年6月 __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xx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
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顺案,再到今年7月刚立案的萧山900亿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
虽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有意见分歧,但在xx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
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xx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会
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统一认识,此后,法院对非法贴现的行为无一例外地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次萧山林岗案,舆论虽对杭州、萧山地区因此案导致企业融
资困难进一步加剧表示关注,但对非法贴现罪与非罪,却未见有人提出异议。
不过笔者认为,民间票据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被误读的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不属于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民间贴现票据亦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 __活动中使用票据、 __
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从上述规定可知,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
票据贴现在性质上讲,是银行与持票人之间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是银行的本人行为,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为。
从主体上讲,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主体是银行与持票人,不涉及第三人。
从盈利模式上讲,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的一种贷款业务,银行从事票据贴现获取的是贴现利息,而非中间业务手续费。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银行票据贴现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
__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并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充分说明支付结算业务与票据贴现既非相同的概念,也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因此,民间票据贴现,就算如王斌案中公检法所认为的那样,空壳公司充当了商业银行的角色,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因票据贴现业务并非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因此非法票据贴现也不能被认定为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司法实践当中,套用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由认定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明显是错误的。
规范市场不应“以刑代行”
现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将民间票据贴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无论是现行刑法还是司法、立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而民间票据贴现由来已久,在xx年前,鲜见有因非法贴现票据而获刑的案例,这正是刑事司法活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既然民间贴现票据并非刑法修正案(七)所列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则民间票据贴现仍未被明文规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规范票据市场不应“以刑代行”。
1998年 __《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刑法规定上述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转贷牟利罪、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罪、集资诈骗罪、骗购外汇罪等。
而非法票据贴现并未入刑,因此在现阶段,民间票据贴现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但其程度尚不足以给予刑事处罚。
如前所述,根据《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银行对未到期票据予以贴现,其实质是银行对持票人的一种贷款行为。
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是被并列的两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但涉嫌非法放贷的企业间借贷,随着__的发展,法律的规制逐步宽松,从最初的认定借贷无效、收缴利息、
罚款慢慢演变到司法实践中只认定无效,不收缴利息及罚款,到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院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xx年11月10日,央行负责人在讲话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xx
年3月28日, __批复决定设立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__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居12条之首。
民间借贷已摘掉非法的帽子大步走入阳光下,但对于几乎同质的民间贴现行为,却在轰轰烈烈地用最严厉的刑罚代替行政管制。
“以刑代行”不可取!
让票据融资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出现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问题。
而之所以出现“两多两难”,则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进程不相匹配所致,根本的原因是金融管制过严。
在票据的问题上,众所周知,票据除了支付职能、汇兑职能、结算职能、信用职能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即融资职能。
但如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都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则我国并无融资性票据。
在这样的金融制度下,企业需要钱,除了上市就是借款,除了导致企业融资资本结构极不合理,也大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大量企业因为现金流断裂、短期内又无法使用票据融资,最终走向破产。
而银行为了降低放贷风险,
大量采用联保互保制度。
但联保互保制度犹如多米诺骨牌,一家倒下,其他各家纷纷倒下。
目前江浙地区大面积“联保互保”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窟窿越来越大,大量企业面临崩溃,银行业亦深受牵连,即是明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一定会有满足需求的手段。
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被压抑的后果只能是另辟蹊径。
目前票据市场上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融资性票据大量存在,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市场对于票据融资功能的客观需求。
民间票据贴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不可否认,在民间,票据贴现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
而目前的乱象,全源于只堵不疏的管理模式。
可以断定的是,以目前的形势,即使抡起刑罚的大棒,也根本无法堵住这股“洪流”,因为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利用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对于金融机制的改革已逐渐形成倒逼之势。
要破解两难、规范票据贴现行为,其根本路径就是要让票据融资行为浮出水面,促进票据贴现市场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内容仅供参考。